第一章
台灣煤礦史
第一節
荷據與明鄭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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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據台時期
16、17世紀,西歐各國在政治方面已完成民族國家的統一,經濟方面又逐漸發達而成商業資本,於是各國從事有組織的殖民地活動,尋求海外殖民地的原料和自然產物。
根據諸羅縣志(物產志):煤炭,灰黑,氣味如硝磺,可以代薪,焰甚烈,北方多用之…。傳荷蘭駐雞籠時,煉鐵器皆用此;(雜記志):雞籠煤炭,產於積薪無用之區,移置郡治,乃為無窮之利。
以上說明早在荷蘭時代,台灣煤炭已經開採,但當時交通困難,可用有限。且知:一、台灣煤礦的開發,是由北部基隆地區開始,最初的開採地點是現在基隆八尺門附近諸山。二、當時煤已被用來做代替木材的燃料,只是其普遍程度尚不得知。三、荷蘭據台自1642年-1662年間,他們鍊製鐵器都用煤炭…
根據荷蘭人留下的紀錄《巴達維亞城日記》,可稍稍探知他們對煤礦的知識,大陸學者楊彥杰描述如下:1644年荷軍卡朗報告說,『雞籠、淡水發現硫磺與煤炭,煤炭因藏於地下,難以發掘,稍微擔心。長官獎勵煤炭的開採,期望今年能有少量輸送。』這一年,荷軍鎮壓北部的原住民,向他們徵收貢物…以其向金包里村(即今日台北縣金山、萬里鄉一帶)的住民交換煤炭…1645年2月,已有350噸雞籠煤炭被運抵巴城…。
◎台灣礦業史年表
1.
林朝綮先生謂三百年至一千一百年之前,本島北部之凱達格蘭族自大陸沿海而來,即以煤炭為燃料並留有冶鍊之遺跡。
2.
1626年西班牙人由三貂領入侵雞籠採磺並可能採煤。
3.
1942年荷人為取北部之金,驅走西班牙人並獎勵金包里土人採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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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鄭時期(1661-1683)
鄭氏三代領台23年間…,對於北部地區的煤礦,官方雖計劃開採雞籠煤炭,但並未積極開發。當時台灣民間的燃料,多半是以伐薪燒炭為主,對於煤炭的需求,並不迫切。
第二節
清治時期(1683-1895)
清朝當局恐煤礦開採影響龍脈風水,故明示禁令。但禁犯私掘者仍層出不窮,根據淡水廳志(賦役志):雞籠山…向有仙洞,實煤窯也…開挖既甚恐傷龍脈,乾隆間已立碑示禁…。
根據連橫《台灣通史》:「歸清以後,仍事採掘。乾隆中,移民甚眾,以其有傷龍脈,請官禁止,然尚有私掘者。」黃清連先生指出兩個疑點:一、清治時期,清廷對於大陸和台灣的礦業政策不一致…甚至在嘉慶年間還鼓勵廣為開採以濟民用;但在台灣卻嚴禁採煤,官方在一些礦山立碑規定『挖煤者斃』,用來嚇阻人民私掘煤礦。二、龍脈之說是從中國傳統的風水觀念出發,選擇一項有利於官方政策的說法,來禁止人民開採礦產。在民智未開的時代,利用傳統又深入民心的迷信,阻止人民造橋、修路、採礦等改變地貌或地表的行為,當然可達到某種程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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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杜絕叛亂
清廷禁止台灣採煤
究竟清廷為何要嚴禁台灣住民開採煤炭?依筆者判定,傷及龍脈是假,也非阻止人民任意毀損地貌,清廷真正顧慮是台灣甫從鄭氏父子手中奪回,當時尚有許多〝餘孽〞伺機而動,因為山區險峻,交通不易,容易窩藏。1683年,康熙六十年,由於台灣知府王珍稅斂繁苛,人民潛謀叛變,朱一貴起義稱中興王師,清廷派兵討伐平息後,立碑禁止人民入山,以防民變。這段時間長達153年,正是台灣與大陸間的禁渡令時期,此間,台灣外禁渡內封山,雖有礦產,未曾開發。
雖然官方下達嚴禁,實際上卻無法杜絕人民私採。〝過些時,低階層的人漸漸去附近山丘之煤層露出之處,撿數簍煤送到市場去賣。其他貧賤之人同樣寧可冒魔神之怒,置全島之安危於不顧,參與這賺錢生意。這種事太多了,1835年,士紳們聯名向淡水地區之官員請願…其結果有第二次告示發出,頭一次告示已看不見了(無疑是人為的)。為使此告次不會被毀,這次不用板,改用石碑,刻禁令於碑上,言辭峻嚴,宣佈絕對而永久的禁止掘採煤。〞〝然而愚笨的失業游民仍繼續破壞風水…乃於1847年,士紳們又復請願,請願書寫有一個被挑出來做代罪羔羊的不幸礦夫,作為殺一警百之用。於是第三次禁止採掘之告示板又樹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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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主義覬覦台煤
道光年間,是西方帝國開始注意台煤的年代,自從1839年發生中英戰爭,英艦東來日益增多。當時各國遠洋艦艇的燃料多半是以煤為主,英、美艦隊對於煤的需求也日盛。他們難以從母國攜帶過多的煤到達遠東,如能就近取得燃料補給自是上上策。於是台灣的煤礦首先成為英、美等國艦隊覬覦的目標。
1842年,道光22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割讓香港並開廣州等五港口,1846年,英船行自基隆海面巡弋,引起當地士紳恐慌,唯恐人民私採煤炭私自向外人交易,1847年淡水同知曹仕桂第三度公佈立碑禁止採煤。然而清廷的禁令阻擋不了帝國主義的野心,道光至同治年間,各帝國動作頻繁,茲列舉如下:
1847年(道光27)英國海軍Gorden少校至雞籠調查煤礦
1848年(道光28)英國皇家地理學會發表Gorden少校的報告
1849年(道光29)美國帆船德爾芬號進入雞籠調查煤礦
1850年(道光30)英國外使請求購買台煤,清廷拒之
1851年(咸豐元年)廈門英人來台購煤
1854年(咸豐4年)美國海軍提督指派Jose牧師調查雞籠煤礦
1857年(咸豐7年)美國商人建議由美人在台建立政府,開發煤礦
1858年(咸豐8年)中美天津條約,開台灣港
1864年(同治3年)全台士紳公約禁止私挖煤炭,但該年輸出煤已達4315噸
1865年(同治4)美商開始在雞籠經營煤炭、樟腦等
其實在這個時期的西歐及美國,都因為蒸汽船的發達而大展航海威力,同時並競相在亞洲各地佔領殖民地。蒸汽船航程的遠近,最大的關鍵是在於煤與水的供應,例如要是能在適當的地點保有特定的港口來供應煤和水,則可以增加航程與巡弋區域。因此歐美各國爭向在亞洲向日本及清廷等,強迫開港通商。自此亞洲國家也體悟道自強的重要,隨後就有日本的明治維新,清廷隨即建立海軍,並設造船廠自行造艦。
放到19世紀末,當時西方國家開始工業革命,產業資本結合金融資本迅速對外擴張;台灣煤炭的衝突只是其中一部份的縮影,清廷當局與台灣士紳難以阻饒英美帝國一再掠奪台灣煤炭。直至同光年間,清廷開始學習西方的船堅炮利,於福州興建造船廠,福州不產煤,福建煤藏雖多卻交通未開,故需要台煤供應;公元1870年,同治九年,太平天國之亂平定後,清廷終於下令台煤開放,讓台人私採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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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經營八斗子煤礦(1876-1884)
煤禁雖然解除,但截至1870年,礦坑規模還是很小,且都是用土法來挖煤,年產量不及船政廠年用量的三分之一,為了增加效率、提高產能,就必須在採煤技術上謀求改善。但民間無力負擔新式設備的成本,唯有官方投入採取大規模開採,才有可能革新生產力,這也是在小商品經濟的社會中必然的發展。1874年因為日本侵台,欽差大臣沈葆禎奉命來台,奏請北京當局,應在基隆地區建設新式採礦設備。1876年,八斗子官礦開鑿台灣第一口直井,深約90公尺、直徑約4公尺。
從八斗子官礦配備新式機械,到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劉銘傳是年下令炸燬官礦為止,這九年是台灣北部部分煤礦交由官方經營的時期,但是這段時期卻不甚經營成功,黃清連先生認為基於幾項原因:一、當時福建巡撫頻頻更換,主事官員不懂煤務,經營管理失當。二、礦場衛生條件惡劣,礦工易致死,加上礦工學習能力不佳,工作效率不佳。三、煤港地點不佳,難以有效運煤。林再生先生也有類似觀點,但將其脈絡補充說明:一、當時官礦主事者不輕易突破所遇之斷層,又未將品質優良之炭柱予以回採,光復後原直井附近煤礦尚可開採達約20餘萬噸。二、未建立從礦場降炭到基隆碼頭的便捷通路,僅以駁船接駁運輸,遇風則停。陸路運費太貴,雖有意改成鐵路運輸卻一再耽擱,運輸成本過高。三、管理人員素質低。四、官方內部派系傾軋。五、礦工學識與技術低,機器保養維修和汰舊換新不繼;原始林地環境不佳。
綜上所述,雖知當時欲以新式機器設備提高生產力,但生產技術(探勘與採煤掘炭技術)、生產關係(如封建經營管理方式、非熟練勞動力)與運輸方式沒有相應地提高,依舊無法提昇八斗子官礦的產能。且自1879年,官運煤量銳減,多餘的煤產量開始拋售,清廷欲從官礦中獲得煤炭的計劃已大打折扣。
表
/
引自:黃嘉謨,《甲午戰前之台灣煤務》,1961
時間 |
煤產量/噸 |
官運煤量/噸 |
銷售量/噸 |
1877光緒3年 |
不多 |
6000 |
-- |
1878 |
16017 |
4000 |
-- |
1879 |
30046 |
2609 |
16763 |
1880 |
41236 |
不確定 |
23202 |
1881 |
53606 |
不確定 |
46000 |
1882年,分巡台灣兵備道劉傲秉請督撫整飭煤務,並於上海設煤廠分局,又在廈門汕頭香港設法代售,稍有起色。然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法軍首先佔領基隆,其目的在於垂涎當地的煤炭,故當基隆即將淪陷時,當時巡撫劉銘傳率先毀壞機器、破壞坑道,燒棄存煤15500噸,於是歷年建設毀於一旦。法軍奪取煤炭是因為雙方海軍在福州及台灣海面開戰,煤炭是雙方軍艦必需的燃料。
中法戰爭後,官方雖有官礦復興計劃,官商合辦開局試採,但是運輸問題沒解決,除非另建鐵路以資轉運,但資金不易籌措,1892年關閉官礦,煤的供應改由私礦負責。
表
/ 1856-1895年台煤輸出表
年代 |
輸出量 |
年代 |
輸出量 |
1856 |
1,500噸 |
1880 |
24,000噸 |
1865 |
7,162噸 |
1881 |
46,002噸 |
1866 |
17,887噸 |
1882 |
42,202噸 |
1867 |
12,860噸 |
1883 |
31,818噸 |
1868 |
26,662噸 |
1884 |
30,993噸 |
1869 |
15,467噸 |
1885 |
5,767噸 |
1870 |
7,939噸 |
1886 |
16,659噸 |
1871 |
19,604噸 |
1887 |
12,301噸 |
1872 |
42,243噸 |
1888 |
26,639噸 |
1873 |
47,447噸 |
1889 |
43,419噸 |
1874 |
15,982噸 |
1890 |
25,518噸 |
1875 |
27,665噸 |
1891 |
27,950噸 |
1876 |
31,593噸 |
1892 |
14,503噸 |
1877 |
28,948噸 |
1893 |
21,748噸 |
1878 |
25,788噸 |
1894 |
24,243噸 |
1879 |
28,823噸 |
1895 |
10,004噸 |
出自:戴維森,《台灣之過去與現在》,1972,頁341-342
第三節
日據時期(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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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資本主義化
台灣資本主義開拓的先驅是劉銘傳,自他來台後的使命即是富國強兵,對抗資本主義列強。他推動諸如基隆新竹間的鐵路建築、汽船的購入及沿岸與大陸間的通航、郵政制度、樟腦專賣、理番事業與土地丈量調查等等。
日本取得台灣及澎湖是在怎樣的國際情勢下?19世紀後半,由於列強的帝國主義活動,引起攫取殖民地的競賽,英美德法都接觸到台灣,當時這些強國都已進入帝國主義時代,都想用壟斷資本擴張領土,乃使日本成為這種競賽的一份子。但當時日本的經濟實力尚不足以達到帝國主義壟斷資本的階段,於日本國內如何進行資本積累,如何將殖民地納入資本主義積累就成為首要任務。
矢內原忠雄認為日本透過幾種手段推動台灣資本主義化:首先,接續劉銘傳未竟的土地調查事業。劉的計劃是以增加稅收為主要目的,日本政府推行土地及林野調查則是為了全面明白地理地形,獲得吸引日本資本的治安條件,也掃蕩反日餘孽;更重要是確立土地所有權,掌握使用權與分配權。1920年代,屬於日本人支配的土地為全台灣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五,其大部分是附屬於少數的會社。第二、權度及貨幣制度的改革,將當時還在經濟方面隸屬於清廷的台灣,改歸日本資本的支配。第三、排除其他列強在台的商業資本,發展日本在台的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逐步在各項產業形成壟斷。
涂照彥也認為台灣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程,通過運用警察和保甲制度,建立了國家權力集中的政治制度;通過土地調查、林野調查和林野整頓工作,將台灣經濟發展方向集中到農用土地之上,確立了生產手段的所有權;通過貨幣和金融制度,統一商品交換的基準,進而將台灣納入日本資本主義經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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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煤起步
在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尚未出現或普及之前,煤炭是最主要的工業燃料,和交通運輸工具的原動力,亦是工業化的指標之一。在1920年代末,世界動力的75.1﹪來自煤,17.3﹪來自石油,水力的比重則為7.6﹪,可見當時煤的重要性。日本國內雖天然資源不豐富,但煤炭較多,動力用的煤炭能出口到中國及東南亞,原料用煤則從中國輸入,是以自從日本據台,日本政府思考台煤的用途初期仍以扶植台灣本島自給自足。
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於1896年頒佈實施「台灣礦業規則」:准許一般人民申請開採,但申請者多以該規則第二條被拒絕,即『經營礦業只限於日本國民為之;只限於日本國民方能為礦業公司或礦業團體之董監事及其股東』,因此獲得許可的僅四個礦區。隔年,日本國內煤價暴漲一倍,連帶牽動台灣煤價,刺激台煤產量的提升;該年日本從事台灣北部煤田之特別調查,作為開發煤田之參考。但自1897年到1905年,產量增加不大,概與下列因素有關:一、政治因素使得日本礦業政策保守,『各地不肯屈服之愛國之士,紛紛抗敵,日人僅能在台北城中,平時不敢逾越雷池,乃不能顧及偏僻之煤礦地帶,所以煤礦之改善貨煤炭增產,並不能按照理想。』二、日本經營煤礦已利用機器生產,礦業規模大,所需資本較多,許多在日本的小資本相繼湧入台灣,因為台灣煤礦的生產技術尚以狸掘法為主,欠缺資金和經驗者易從事。三、台灣最優良的煤田在四腳亭和金包里一帶,當時都被編為海軍預備煤田,禁止一般民眾採掘,且有開放的煤田煤質不佳,儲藏量少。四、採掘法幼稚。五、礦區數少,經營礦業者與年俱增,所以小礦區林立。即使投資新式設備,也會因為礦區狹小,埋藏量少而回收困難,所以一直沿襲傳統狸掘法;因此有時侵入鄰近礦區開採,以致糾紛不斷。五、台煤位於北部,但使用燃煤的製糖工廠在南部,運輸方式是大問題。直到1908年全島縱貫鐵路完成前,南部的需求大多依賴進口煤,不過南運的煤炭仍因生產技術落後,成本太昂貴,價格反而比進口的日本煤和撫順煤高,所以進口煤仍奪取大部分的市場。
不過自1906年後,這些情況有所改善。首先,日俄戰爭的勝利帶來日本經濟空前的好景氣,日本逐漸在民間資本的壓力下開放海軍所轄煤田;其次,導入新式採煤法,從1905年基隆田寮港煤礦設置蒸氣鍋,成為台灣機械採礦開始,台煤就進入新式生產的階段;三來,1908年縱貫鐵路完成後,沿線產業發達,新式糖廠勃興及其他工業改用煤炭等等,皆增加煤炭的需求市場。但是製糖廠位於南部,運費高昂,比起日本及撫順輸入的煤價格偏高,是以輸入煤仍佔有一定程度內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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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
逐漸銷往日本與海外市場
改變台灣煤炭進出口比例,進而影響台煤發展的重關鍵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各主要產煤國家如英美德等國由於勞力不足、運輸交通欠缺、機械減產而降低生產力;船舶不足和海難增加使海上運輸力減低,原本資本輸出的歐洲反而成為戰場,急需軍需品和其他工業產品。於是日本的海運事業和其他工業獲得介入世界市場的機會,日本政府和民間財團除了擴大投資本國煤炭的生產外,汲汲於自殖民地輸入,以應付戰時興隆的工業所需,台煤開始出口到日本。
除了銷往日本,台煤也銷往其他海外市場。當時遠東地區煤量供應不足,根據1920年初期的調查,華南(包括香港、廣東、福建)和東南亞的煤炭產量共約200萬噸,需求量卻高達450萬噸,日本煤礦雖豐富,卻極難再擴大輸出量,於是擁有地利之變的台煤乃在日本政府和日本財團聯手下,填補大日本帝國出口不足的部分。
1917日本煤的增產有限,日本財團轉而投資台灣,或與台灣本地資本合作。海外新市場的開拓、島內鐵路運輸量的增加、製糖業的消費、以及其他工業、民生日用的需求,進一步刺激舊礦擴大再生產與新礦的開拓。該年日本許可台煤81個新礦區,隔年更增加到113個礦區。從下表可看出,台煤在1917-1920年間,吸引了日本和台灣財團的興趣。
表/1917-1920年資本額百萬以上的煤礦公司一覽表
設立年份 |
公司名稱 |
資本額(圓) |
代表人 |
地點 |
1917 |
木村礦業株式會社 |
100萬 |
木村九太郎 |
基隆 |
1917 |
台灣炭礦株式會社 |
100萬 |
荒村寬治 |
基隆 |
1918 |
株式會社雲泉商會 |
150萬 |
顏雲年、顏國年 |
基隆 |
1918 |
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
350萬 |
牧田環 |
基隆 |
1918 |
赤司礦業株式會社 |
200萬 |
赤司初太郎 |
台北 |
1918 |
台陽礦業株式會社 |
100萬 |
高木與太郎、
顏國年 |
基隆、台北 |
1918 |
展南拓殖株式會社 |
100萬 |
黃維生 |
新竹 |
1918 |
南投炭礦株式會社 |
100萬 |
辛西准 |
台中 |
1920 |
台灣炭業株式會社 |
100萬 |
小村吉久 |
台北 |
1920 |
日本礦業株式會社 |
100萬 |
持木壯造 |
台北 |
1920 |
新高炭礦株式會社 |
250萬 |
吉鹿善次郎、
津田毅一 |
台北 |
1920 |
大和炭礦株式會社 |
100萬 |
矢野豬之八 |
台北 |
出自:查復生,〈台灣之煤〉,《台灣之煤》(台北:臺灣銀行,1950,頁21)
表/
台煤1914-1919年產量
年代 |
生產量(公噸) |
年代 |
生產量(公噸) |
1914 |
342,787 |
1917 |
673,008 |
1915 |
379,368 |
1918 |
801,520 |
1916 |
517,581 |
1919 |
1,086,907 |
出自:查復生,〈台灣之煤〉,《台灣之煤》
大戰前,台煤年產額為三十萬公噸,至1919年終於突破百萬公噸。然而大戰結束後,日本工業隨之凋零,台煤供給過剩而煤價低落,有不少小煤礦因此停業,倒閉歇業者時有所聞。大礦主擁有機器設備,生產成本較低廉,且趁機淘汰礦工、降低工資以縮減經費,但是自1920-1926年因為彼此自由競爭、產銷不能調節,以致持續生產過剩。
1928年濟南慘案引起中國排斥日貨運動,屬於日本殖民地商品的台煤輸往中國大陸受挫,結果外銷量銳減,只有前一年的65﹪,因此約有三分之二的礦坑不得不停業。加上世界經濟大恐慌,全世界的煤業不景氣,台煤外銷更減。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日本操控東北之政治經濟,質優的撫順煤輸往日本,甚至廉價傾銷台灣,對台煤更是嚴重打擊。
不過自1936年後,台灣工業化運動開始,當時台灣島內因為製糖業及其他工業和家庭用煤對煤炭需求日增,大資本公司仍致力於坑內工作的機械化、採煤技術的科學化和運輸工具的改良,奠定日後大量增產的基礎。
為了解決自由競爭導致的產銷失衡,1933年台灣民間礦主發起『台灣炭業組合』,調節生產和維持煤價,擬成立類似cartel同業公會的組織。但因日本內外地無此類似組織而做罷。隨著日本本國煤炭的統制,日本也進一步強化台灣煤炭的統制,1938年成立『台灣炭業組合』使其成為同業公會的角色,及『台灣石炭商組合』,使殖民政府能掌握產銷情況。
表/台煤之平均價格
年別 |
台幣元/公噸 |
年別 |
台幣元/公噸 |
年別 |
台幣元/公噸 |
1896 |
? |
1913 |
3.77 |
1930 |
5.68 |
1897 |
5.34 |
1914 |
3.80 |
1931 |
4.60 |
1898 |
4.45 |
1915 |
3.81 |
1932 |
4.65 |
1899 |
3.61 |
1916 |
3.66 |
1933 |
5.00 |
1900 |
3.82 |
1917 |
4.48 |
1934 |
5.56 |
1901 |
3.90 |
1918 |
6.86 |
1935 |
6.20 |
1902 |
3.30 |
1919 |
8.10 |
1936 |
6.50 |
1903 |
3.41 |
1920 |
8.05 |
1937 |
7.70 |
1904 |
3.16 |
1921 |
8.20 |
1938 |
12.10 |
1905 |
3.24 |
1922 |
7.46 |
1939 |
14.80 |
1906 |
3.33 |
1923 |
7.90 |
1940 |
14.20 |
1907 |
3.59 |
1924 |
7.70 |
1941 |
14.80 |
1908 |
3.63 |
1925 |
7.62 |
1942 |
16.48 |
1909 |
3.93 |
1926 |
7.40 |
1943 |
18.10 |
1910 |
3.61 |
1927 |
9.15 |
1944 |
22.50 |
1911 |
3.70 |
1928 |
8.50 |
1945 |
230.00 |
1912 |
3.54 |
1929 |
6.55 |
1946 |
|
出自:顏滄波,〈台灣之煤〉,《台灣之煤》(台北:臺灣銀行,1950,頁15-16)
日殖期間,日本財團掌握煤炭流通,生產者多由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三菱商事株式會社等辦理外銷,有時在價格上不得不對會社有所讓步。在未組織石炭商組合前,公賣局、鐵路局、糖業公司、水泥公司等公營民營大用戶需煤均由煤商銷售。『石炭商組合』由三井、三菱、台灣炭業會社與台人台陽礦業等大煤商組織成立。1940年後開始實行產銷統制,從此生產業者可將所產之煤交付『台灣石炭株式會社』,會社則就地域、工業、炭質等做適當之計劃配給,使煤價趨於合理。但煤商強烈反對產銷統制制度,日本政府還發給煤商大批補償金,彌補其損失。可以這麼說,通過『石炭商組合』,大煤商集體掌握台煤流通領域,排除小商人的生存空間;通過『石炭株式會社』,日本政府利用大煤商掌握台煤流通領域;通過戰時的『石炭統制會社』,日本政府完全掌握台煤產銷。
另一方面,配合著日本重工業和海運的殷盛、台灣境內的工業化,燃料煤的需求大增。中日戰爭始,日本多方面統制軍用物資,頒布重要礦產增產令,軍需重工業的發展和侵略戰爭的進行使台煤產量大增,供給日本、東南亞和輪船軍艦的數量亦顯著增加。1941年太平洋關鍵戰爭,日本改組台灣總督府殖產局之礦務課為礦工局,加強物資總動員;該年並成立『台灣石炭株式會社』,社長、總務部長、業務部長、技術部長等重要幹部都由日本人擔任,發揮持續增產、維持適當煤價和合理配給的功能。該會社當時的工作重心為:一、產煤全部歸之統購;二、配煤雖經煤商,但會社對工業用戶保留直配權;三、嚴格管制價格;四、移輸島外限由該會社辦理,或由該會社委託貿易商承辦。
隨著戰事的失利,生產資財與勞動力的折損,同時各大煤礦、工廠遭到美軍轟炸,破壞嚴重;台煤生產隨之減少,島內消費也同樣降低,台煤產量急速下降,進入半癱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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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台煤的產銷與管制
台煤自開發以來,大半部分處在生產過剩,業者欲其一面生產,一面自行解決銷路,自有種種困難,必須依賴統一機構為之設計,查復生稱之為『台煤生而具有管制品之性格』。事實上,因為當時台灣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尚未完成,運輸交通不發達,工業部門無法吸收所有台煤;且在日本政府計劃下,台煤作為殖民地商品向外輸出,補充日煤不足的部分,勢必島外市場的波動牽引著台煤產銷之間的矛盾。
自台灣石炭株式會社成立後,台煤走入統制。之前生產者自身無法解決銷售問題,且經常生產過剩,造成中間煤商操縱的機會;該會社成立後,生產業者即將煤全部委託該會社,而由其按區域別及工業別指定煤商經銷。當時台灣煤商具有買辦性質,查復生稱為買辦制度的shroff,概會社利用煤商的本地勢力,由官方嚴格檢定煤炭等級及管制價格,切斷煤商與生產者的關係。
零售商公會
生產業者
石炭會社
指定之售業煤商
家庭、小量消費
大批消費者(工業用戶)
其後,石炭會社改組為石炭統制會社,將配銷系統予以簡化,煤商之中間機構即行撤銷。
零售商公會
家庭、小量消費
生產業者
石炭統制會社
大批消費者(工業用戶)
第四節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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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國際局勢
二十世紀上半期,連續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造成了嚴重的人命與資源損失與破壞。這兩次戰爭的原因,我們必需把它放在整個資本主義發展的脈絡下來看,主要是因為二十世紀初期,幾個資本主義國家為了要掌握原料和擴張市場,而引發了殖民地的爭奪戰。
戰後的美國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的獨強,而蘇聯與中共也因戰爭的局勢取得發展,形成了資本主義國家與共產國家間兩體制對立的局勢,而歐洲與第三世界便是他們勢力擴張的主要範圍。一般我們談冷戰壁壘,壁壘的一方是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而另一方則是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國家,這兩大集團的對立雖然尖銳,卻沒有出現戰爭的直接對抗,而是表現為軍備競賽和國力擴張。具體的說,冷戰壁壘就是由環繞著兩大集團核心國家間的第三世界國家所形成的「安全瓣」。台灣自然也身處在這個國際局勢中。
1947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提出了一項歐洲復興計畫。透過這項援歐計畫先後投注了125億美元,對於歐洲的戰後復甦起了很大的幫助。雖然馬歇爾計畫僅只針對歐洲的戰後復甦,但隨後這樣的美援模式,便由於冷戰後美蘇的軍備競賽而向第三世界急速的擴張。
1950年6月,韓戰爆發之後,美國唯恐共產勢力將擴張至太平洋區域,因此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恢復對台灣的軍事援助,並將台灣納入反共的圍堵陣線中。五○年代初期,台灣承受沈重的人口壓力、物資匱乏,以及為支付高額軍費支出而造成的財政赤字、通貨膨脹、外匯缺乏及物價暴漲,呈現政經混亂的不穩定局勢。1951年美國正式對台提供援助,除以大量軍援加強台海的軍事穩定之外,並以經援進口民生物資、生產設備及原料,以安定政經情勢、進而發展經濟規模。因此,在美國對台援助的十五年期間,台灣不管在政治管制或經濟發展策略上,都相當程度地受到美國的影響。
戰後國民政府在台的利益—繼承日產、依靠美援
因此,戰後的國民政府在台灣所接收到的,不僅是日本在台灣殖民地資本主義化的成果,更是繼承了一個具有高度戰備特性並且由國家統合的工業體系。後者對國民政府而言,是重要多了,因為當時中國的內戰,使得國民政府更需要一個軍需資源的基地,而台灣正是具備了這樣的特質。透過接收,國民政府繼承了在日據時期形成的軍需生產體制及國家壟斷權力。戰後初期,台灣扮演了供應軍糧以及補充財政赤字的角色;國民政府撤台之後,為了達成「反攻大陸」的終極目標,將農工生產的成果大量投入到軍費財政的支出上。
透過接收,國民政府將台灣在日據時期形成的戰備殖民經濟,整合進中央集權、壟斷經營的公營企業體系裡頭,形成了國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然而,我們同時必須考慮戰後大量的美援對公營企業的影響,也就是說,戰後美國對台灣傾注的大量援助,解決了台灣外匯資金不足的發展問題,但同時也產生了公營企業對美援資金、設備與技術的嚴重依賴,使得台灣當局在種種政策上必須聽從美國的指示,才能保有援助款項。因此,五○年代的台灣經濟雖然擺脫了日本的殖民統治,但由於國民政府對美援及美國勢力的依賴,使得美國得以指使本地政府進行任何有利於美國的政策,這難道不是一種新形式的殖民主義?過去台灣對日本的附屬,在戰後,透過美援,使得以公營企業為基幹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對美國產生依賴,台灣再次處於附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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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54
接收日煤 恢復生產
1945年,日本投降,台灣脫離殖民統治。該年,台灣總督府廢止企業許可令與各項統制令,日人退出台灣炭業組合,基隆礦業主顏欽賢被推為組合長,不久後改名為台灣省煤礦公會。俟後國民政府成立『煤業監理委員會』監理日產,將三分之一劃歸民營,其餘公營,之後成立『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另外還接收『台灣石炭統制會社』,改組為『台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該會延續日據時期的統制方式,統籌收購、配售煤炭和貸款協助業者生產。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礦山時,台灣各大煤礦幾乎處在停採狀態,如何在原有規模中恢復生產就成為首要任務。
1949年國民黨撤到台灣,銷往大陸的台煤失去了最重要的外銷市場。當時島內通貨膨脹,煤炭的收購價格未及時調整,以致煤炭業者紛紛停止生產。但自50年代,隨著台灣逐步納入美國經濟圈,各項產業起步,帶動台煤的需求量。1951年台煤生產量恢復到165萬噸的水平,政府也採取核發獎勵金和調整煤價來鼓勵增產煤炭。這段期間,內需用煤佔台煤產量從五六成攀升到八九成,主要提供給台電公司和其他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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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0年代
經濟美援與煤炭半管制
1951年美國開始經援台灣,並派遣技術指導團前來台灣,其中煤礦技術指導團自1952年開始查勘提出申請美援的煤礦,負責技術改良的指導工作。美援會積極扶助優良煤礦擴充設備,開發新坑,以增加生產。1954年美籍專家提出撤銷管制的主張,公佈「解除燃煤管制辦法」;雖然煤礦業者為了避免供銷脫節與煤礦倒閉,反對去管制,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該年仍通過改組石調會為『煤業調整委員會』。於是該會僅收購公營事業機關所需燃煤,其餘由煤業者自行銷售,煤調會的採購價格則依供銷情形和市場價格而定。
這一波的去管制(民間用煤與煤價脫勾)引發種種問題,小煤礦主必須自行解決產銷問題,公營機關和民間也不能以官價買到便宜煤。隨之是台灣工業化的起飛,島內需煤量大,1956年政府公佈煤炭產銷改採徵購制度:一、台電和鐵路局所需用煤,及煤調會所需安全存煤,一率由煤調會與煤礦公會,依煤坑產量比例核定數量徵購;徵購價格交由煤調會議定,報請經安會核定。二、民間大批用戶採購煤炭虛驚煤調會核備。三、除不可抗力外(例如礦工罷工),不能交貨者由煤調會移送法辦。四、運輸煤炭如需利用鐵路需經煤調會統籌辦理。
當時所徵購的煤焦佔產量的四、五成,其餘是官商洽購與自由競銷,形成徵購價、洽購價與市價三種價格。
如將煤業政策放到戰後台灣經濟發展的脈絡,便有清楚的輪廓。戰後在兩體制冷戰對立的政經情勢,台灣成為美帝國扶植的國際加工基地,首先承繼日殖時期的資本主義基礎,接收日產轉為公營事業;然後進行土地改革,釋放農業生產力遂行農業積累;建立以公營事業為骨幹(掌握基礎工業與上游原料),民營企業為枝葉的生產體制。五、六零年代正是台灣農業剩餘移轉工業,邁進工業化完成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年代。
煤業的半管制,管制的恰恰是公營事業用煤這部分,不但保證公營事業有足夠的用煤量,後來的徵購辦法還保證低廉的煤價,約為生產成本的六成價;政府禁止外銷,民營礦坑只得服從徵購,但徵購價和洽購價偏低,以致民營礦主怨聲載道。且鐵路局運煤車供應不足,優先輸煤給公營事業,民營工廠非但得用較高煤價購煤,有時還會運輸工具不能配合而無法取得燃料,經營成本提高許多。所以半管制政策大大服從於當時「扶植公營事業」的經濟政策。
民營礦主與政府之間的矛盾越烈,煤礦公會代表李建和(瑞芳李家)等人向立法院陳請,且煤炭生產過剩情況嚴重,終於在1958年廢止徵購辦法並准許部分外銷。改由煤調會與產銷雙方簽訂長期供應煤炭的契約,該會代表用戶向各生產業者分別簽約,實際上仍是煤調會主導煤價。
之後煤產量扶搖直上,到1960年已逼近400萬公噸;但自由競爭下又出現嚴重的生產過剩,礦場相繼倒閉,煤礦數銳減,1958年有382礦,1960年剩319礦,1964年更減為281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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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70年代
能源供需結構起變化
煤價去管制
1964年工業發展,能源需求遞增,無法由台煤充分供應,台電就增加使用燃料油代替燃料煤之不足;1969年中油以優惠價格供應台電燃料油,價格低於台煤,導致台煤市場萎縮。
1969年,政府不再核定煤價,改由產銷雙方議定。這項政策造成部分煤礦倒閉減產,台煤產量也從該年近五百萬噸銳減至70年代中約三百萬噸,1977年後就萎縮到200餘萬噸了。
1973年石油危機,為了尋求替代能源,當時台灣各業競相購煤,自由市場的煤價暴漲兩倍,臺省礦物局緊急進口50萬噸煤。煤礦一時看好,台煤產量回升到300萬噸,然而這只是曇花一現,之後台煤仍是滯銷。且政府為了減輕工業界的油電成本,增加外銷競爭能力,對於工業用和發電用的燃料油,採取低油價政策,這項措施使得台煤走向衰敗的命運。
無獨有偶,1970年代年政府公佈「礦場安全法」,成立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從事礦工的技能訓練,彼時幾乎已預見煤礦業的命運。政府不在榮景時加強安全衛生,卻在這時才注重安衛與技術訓練,所為何自?1984年幾場煤礦災變更使得飽受石油能源競爭與進口煤威脅的台煤加速瓦解,1960年代台煤佔有本土能源供應量一半以上的榮景不再。
2000年三峽利豐煤礦宣告停工,台煤正式走入歷史。
表/1979-1993燃料煤平均價格比較(元/公噸)
台煤公銷 |
台煤自銷 |
進口煤長期契約 |
進口煤民間現貨 |
2429 |
2459 |
1874 |
1646 |
整理自:台灣地區煤礦開發經營之綜合研究報告
1.台灣煤礦史│2.煤礦業壟斷資本的分析│3.煤礦業勞動的考察
4.反抗的歷史│5.老礦工口述訪談│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