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盟主要的决策和立宪机构,欧盟理事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倾向于尽可能采用“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实现决策。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执行,特别是随着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一致通过”表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困难,于是就产生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中“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成为欧盟理事会的主要表决机制。
一、“一致通过”表决机制
在一些意义重大的问题上,欧盟理事会采用了“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其范围主要包括:外交与安全、内政司法、税收、宪法事务、社会保障机制、能源、文化、工业和与发达国家签署协议等。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
“简单多数”表决机制主要用于对程序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欧盟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一项决定以赞同票的多少决定是否被通过。
三、“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由来已久。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都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涉及内部市场、某些教育事务,以及环境、消费者事务和欧盟区域发展基金等问题时一般都会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在这个表决机制中,欧盟15个成员国视其在欧盟中地位和影响力的不同,分别拥有两票到10票的表决权。欧盟理事会的总票数为87票,有效多数为62票。这种“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将运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扩大后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自2004年5月1日10个准成员国加入欧盟至同年11月1日,欧盟理事会将使用过渡性表决机制。但从2004年11月起,欧盟理事会将采用《尼斯条约》中规定的新版“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即总票数为321票,有效多数为232票并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正在制定的“欧盟宪法”对“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60%以上的欧盟人口。欧盟计划从2009年11月起执行这一表决机制,但目前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该表决机制存在很大分歧。
2007年6月,参加欧盟峰会的27国首脑在布鲁塞尔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如何改革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是此次峰会上最引人注目的分歧之一。各方最后同意,“双重多数表决”制将从2014年开始实施,并允许有3年过渡期。届时,欧盟理事会如能获得55%的成员国支持、且支持国人口达到65%的欧盟人口便可通过一项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