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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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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