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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贞操观 宋代为妇女所崇尚形成俗规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6-12-26  发表评论>>

对于妇女的贞节,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古代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节便也渐渐发生。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要,并非要她不事二夫。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

妇女贞节观念,宋代以前的统治者都倡导过,但是并非视为十分严重之事。

比如秦汉时期,当时,在理论上有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以及《礼记》的独立成书加以倡导。在实行时,统治者还采取一些行政与法律措施。像秦始皇就曾在泰山、会稽等地刻石提倡贞节:“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并且,为褒奖巴清寡妇,秦始皇修筑怀清台,以劝导贞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西汉宣帝也效法秦始皇,于神爵四年(公元前五十八年)诏赐贞妇顺女帛。东汉安帝也曾于“开初六年二月,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

虽然如此,但从总体上看,从秦汉以来一直到宋代程朱理学兴起之前,对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较为宽泛的,寡妇再嫁决不会被视为不符合礼教的规范而严加指责或禁止。

如前汉朱买臣妻离婚再嫁,是个人人皆知的故事,况且朱买臣发达后,还优厚地对待前妻夫妇。著名的《孔雀东南飞》,焦仲卿妻被罗母休回娘家后,也无人嫌弃,反而是太守、县令一再遣媒议婚。到后汉,寡妇或弃妇再嫁更视若为常,如著名的蔡文姬,嫁三次,也并没有被人们轻贱,可见汉代对贞节观是较为淡薄的。

魏晋南北朝时,社会分裂、动乱,从宫廷到地方,普遍滋生及时行乐心理,世风乱杂。因此,无论统治阶层还是有名望的学者,都对贞节观念提出肃严之策,提倡诏旌门闾。

如北齐时的《羊烈家传》说,一门女子不许再醮。女子寡居且无子的,均出家为尼。

晋书《列女传·跋》说:“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

此外,晋惠帝时的国子祭酒裴颜,曾作一篇《女史箴》,很重贞操:“膏不厌鲜,女不厌清,玉不厌洁,兰不厌馨。尔形信直,影亦不曲。尔声信清,响也不浊。绿衣虽多,无贵于色。邪径虽利,无尚于直。春华虽美,期于秋实。水璧虽泽,期于见日。浴者振衣,沐者弹冠;人知正服,莫知行端。服美动目,行美动神;天道佑顺,常于吉人。”

然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在贞节观念上比前代保守,但对贞女节妇的约制却并不苛严。

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妇女改嫁和再嫁较为普遍。诗人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他说:“人言夫妇亲,义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际,何曾苦乐均。妇人一丧夫,终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犹抱节。男儿若丧妇,能不暂伤情;应似门前柳,逢春易发荣,风吹一枝折,还有一枝生——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

至宋代,由于出了一班儒者,形成理学,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

在宋代开国初期,对于贞节观念还是很宽泛的。如范仲淹在“义庄”《田约》中,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给,他也从无指责妇女再嫁,范仲淹的母亲就曾再嫁,他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宋初社会对妇女再嫁并无非议。宋代的司马光著有《家范》,他主张女子要读《论语》、《孝经》、《女诫》、《列女传》等书,认为女子“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日清洁,三日不妒,四日俭约,五日恭谨,六曰勤劳”。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观念,在《训子孙》一文中,提出:“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故妇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也。”

而王安石的贞节观念是很宽容的。他当儿子在时,就把媳妇改嫁了。

宋代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对妇女的观念,代表了宋儒的妇女观。他的《通书》说:“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礼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后和,故礼先而乐后。”所谓夫夫妇妇,就是夫为妻纲,以夫御妇。而从周敦颐传到二程(程颢和程颐),对于妇女的贞节观念就已严格起来。《近思录》中有一段话: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宋代从程子传到朱子(朱熹),已是宋儒理学的集大成者了,对于妇女来说,至少要受到四种压迫:第一,女子必须柔顺,服从男子,曲不可争,直不可讼,不许干涉外事,只安心做家庭奴仆。第二,丈夫死时,无论有饭吃无饭吃,都要守节,守到饿死也不能失节;而且,守节妇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就连皮肤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第三,男子有休妻的自由,为博得男子欢心,不被遗弃,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第四,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唯舍命而保住贞操。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

文章来源: 搜狐 责任编辑: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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