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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政

公民投票法制

公民投票法
尊重基本人權和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不僅是顛撲不破的民主普世價值,更是檢視現代化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而公民投票則是人民直接對於法案或公共政策議題表達意見的方式,它代表全民意志的凝聚,是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理的具體呈現與實踐,並具有補充、強化代議政治的正面意義與功能,為當前世界各國解決政策爭議的重要機制。立法院於92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奉總統於92年12月31日公布後,公民投票即正式納入了台灣的民主建制中,對於民主的鞏固、強化,具有重大意義。

依「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民投票可區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其中全國性公民投票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包括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此外,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總統針對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亦可依法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至於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等事項則不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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