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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回法庭揭秘 司法改革去地方化难在哪里

2014年12月29日 08:12:56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位于深圳市红岭路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此地曾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28日记者在这里看到,办公楼装修已接近尾声,国徽已经挂好。记者 武欣中摄

  再过几天,共和国司法史上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12月28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了任命刘贵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决定。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公布两个最高法巡回法庭的管辖案件类型、管辖区域、管辖级别、运作模式等细节。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于12月30日在深圳挂牌成立,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四中全会后一个多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时这样表示。

  两个巡回法庭怎样运行

  “最高法设在深圳、沈阳的两个试点巡回法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设立的制度化、固定化的巡回法庭。”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两个巡回法庭的庭长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兼任。因为这两个巡回法庭兼具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审理职责,所以架构设置大于目前最高法内设的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程雷介绍说,在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组织巡回审判,在田间、地头审理案件,比如“马锡五审判模式”,以及被老百姓概括为“马背法庭”的审案方式,依照法律规定,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

  程雷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其实最高法的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比如2003年年底,最高法在辽宁省沈阳市对刘涌案进行提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首次对刑事案件进行提审,这种情况一般是最高法依法组建一个合议庭。”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最高法可以审理的三类案件,即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程雷分析说,今后由深圳、沈阳两地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将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一审裁判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商事和行政、要由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件。比如,2014年10月16日由最高法在北京终审落槌的有“互联网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奇虎诉腾讯案。如果有了设立在深圳的最高法巡回法庭,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奇虎可以向最高法深圳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腾讯可以在深圳应诉,双方不用往北京跑。

  第二类是,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要到最高法申诉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符合最高法启动再审程序的,这种案件多属于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按照最高法的统计,2013年最高法登记来访70298件。

  程雷预计,最高法两个巡回法庭将根据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设置若干合议庭,巡回法庭的规模不会很大,因为按照目前设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与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其案件数量只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量的很少部分。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要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这本身就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实践中主要是最高法受理的二审案件以及对全国法院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是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案件的特点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即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主客场等潜规则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将原告与被告分属两省的案件,如果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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