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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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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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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员国
会员 正式会员
始于 1945年  (1945) (以中华民国名义)
1971年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
安理会席位 常任
常驻代表 劉結一

中國與聯合國的關係始於1945年聯合國籌建之初。中華民國政府以“中國”(英语China法语Chine)的席位参与联合国,在《聯合國憲章》第23條中明定“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國之一,位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10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中国席位,然而中华民国政府已於稍早兩項關鍵投票案未能通過後就自行退出联合国。

大事紀要[编辑]

1945年8月24日,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于重慶签署《联合国宪章》批准書
联合国大会第2758號決議案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蒋介石的代表”
  • 1945年3月5日,蘇聯、美國、英國、中國正式發出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請柬,定於4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
  •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
  • 1945年8月24日,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在重慶簽署《聯合國憲章》批准書。[2]
  • 從1950年開始,蘇聯等國即在歷屆會議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認為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得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的中國席次。
  • 1950年1月,毛澤東宣布任命張聞天為中國駐聯合國首席代表,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取得中國席次,張聞天並未赴任[3][4]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伍修权(前排左一)在联合国安理会
  • 1950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應安理會邀請,第一次出席聯合國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不是聯合國會員),討論朝鮮戰爭與台灣問題。代表伍修權在會上發言,譴責美國「武裝侵略中國領土台灣」[5][6]
  • 1951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98號決議[7],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介入朝鮮是「侵略行為」[8]
  • 1950年至1960年間,由於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共產主义阵营之成員,美國的意向是防止共產主義勢力在安理會另增一常任席位,故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之政府,而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助中華民國政府保衛其代表權,美國採用「緩議」(moratorium)策略,在各屆大會主張暫時不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均獲成功,為大部分盟國所接納。蘇聯對美國及其盟友排擠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抗議。
  • 從1960年起,由於第三世界國家的獨立浪潮,聯合國大會的形勢發生變化。首先是在中苏论战中,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國家阿爾巴尼亞提案,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初期親美的國家佔多數,提案沒有通過。但在1960年後陸續有新國家(多数为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加入联合国,使大會的主導權從親美國家轉向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轉移。
  • 至1961年,蘇聯聲言如果中華民國不讓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它將阻止新獨立的非洲國家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面對壓力,不得不緩和反對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立場。
  • 1961年至1971年間,由於亞洲非洲新興國家大多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乃改提「重要問題」議案,先確認「中國代表權」問題為重要問題,得過半數同意,其後任何改變中國代表權的議案,均需三分之二多數方能通過,以此保住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席次。
  • 1971年10月25日,重要問題案未獲通過(55票支持、59票反對、15票棄權),隨後雙重代表案也遭到否決(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
  • 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阿爾巴尼亞所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案》表決之前發言退出聯合國大會並退出會場。
  •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12]
  • 1971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大會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團長發表重要講話[13]
  • 1973年11月20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組織條例》暫停適用,同年11月30日總統公布,但是至今沒有正式廢止。
  • 1974年4月6日,鄧小平率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4月10日,鄧小平在大會發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政策。

中国在创建联合国中的作用[编辑]

朝鮮戰爭[编辑]

1950年,中國人民志願軍開赴朝鲜与联合国军开战。联合国因此对中国实施禁运。

代表權問題[编辑]

蒙古人民共和國入聯問題[编辑]

中國代表權爭議[编辑]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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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员国
会员 原正式会员
时期 1945年10月24日  (1945-10-24) – 1971年10月25日  (1971-10-25)
安理会席位 常任
常驻代表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之一,也是五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明定於聯合國憲章第23條)。此時全中國版圖正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統治。其後中國發生內戰,1946年國民政府召開制憲國民大會,遭到中國共產黨的強烈反對。1949年,中國共產黨及各人民團體北平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並組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武力佔據中國大陸。當年底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後,兩岸分立分治的局面形成。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都聲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承认对方是合法政府。雙方分別稱對方為“共匪”、“朱毛匪幫”或“毛共匪帮”、“蔣介石匪幫”或“蔣介石集團”。從1950年至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一直擁有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不斷爭取驅逐“蔣介石集團”的中國代表權,要求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1971年7月15日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十八國(後增至二十三國)提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排除中華民國」,10月19日-10月24日的聯合國大會總辯論期間,有七十多國參與了關於中國代表權辯論的發言。1971年9月29日美國同日本等十九國(後增至二十二國)所提出「重要議題案」,將中共入會的「取代投票案」從二分之一贊成通過的門檻,改為三分之二贊成才得以通過之重要議題,在1971年10月25日的表決過程中以59票反對,55票贊成,15票棄權未獲通過。同日時任美國大使老布希連同日本等十七國(後增至十九國)提出臨時動議,主張將A/L.630以及附加文件1、2號決議草案分段表決,其中「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作為另一項議案。這一提議如果獲得足夠的贊成票,將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常任理事國身分參與聯合國,同時中華民國仍然保持其聯合國普通會員國的席位,是為「雙重代表案」,但這一提議在表決中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換言之中華民國的當時六十五個友邦中出現了倒戈(以非洲國家為主),再加上當天與海外台獨人士關係友好的沙烏地阿拉伯大使白汝迪(Jamil M Baroody)從中攪局,以至於中華民國代表團得知即將進行的「取代投票案」已無希望,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上台發言,表示拒絕即將由他國來決定他國主權的投票案,因此中華民國自行退出以維護立場,隨後中華民國代表團憤而離席,最終聯合國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投票案「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14][15],然而中華民國退出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中國席位是空缺的。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产生[编辑]

德黑蘭會議期間,羅斯福曾於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舉行了45分鐘的私人會談。會談中,羅斯福詳細敘述了對聯合國組織機構的設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問題。羅斯福認為,未來的聯合國組織應由三個層次的機構組成:最低一級為全體大會,由當時大約35個反法西斯國家成員國組成。這個機構定期在不同的地方開會,每個國家都有權平等地發表意見,並向一個較小的機構提出建議。中間一個層次是執行委員會,參加者為蘇聯美國英國中國,再加上兩個歐洲國家、一個南美洲國家、一個近東國家、一個遠東國家和一個英帝國(後改為英聯邦)自治領,總共10到11個國家。這個機構有權處理一切軍事以外的問題,它所作出的決議對各有關國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最高一級為“四警察”機構,由蘇聯、美國、英國和中國組成,這個機構將有權快速處理任何對和平構成威脅的事件和突發事變。在回答斯大林提問的過程中,羅斯福進一步補充說,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脅時,“四警察”有兩種對付方法:一種情況是,如果威脅起因於一個小國的革命或擴張,“四警察”可以採取隔離的方法,封鎖有關國家的邊界並實行禁運。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威脅更嚴重,四大國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問題的國家發出最後通牒;如果這一通牒被拒絕,就將立即對該國實施轟炸和可能的軍事進攻。斯大林讚同羅斯福關於加強制裁權的主張,他認為,聯合國的最高一級機構不僅應當有權作出決定,還應該有權控制德國日本周圍的重要軍事據點,以防止這兩個國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

斯大林強調說,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幾個擬議中的機構是不夠的,必須有權在歐洲遠東佔領重要的戰略據點,包圍德國和日本,在它們出現發動侵略的危險時,就把它們打下去。蘇聯方面主張,“世界警察”應該由美國、蘇聯、英國三國組成,中國無權列入。早在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舉行外長會議時,當美國國務卿赫爾提出把審議《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列入會議議程時,蘇聯外長莫洛托夫就提出過異議。蘇方的真實意圖是要排斥中國,但它提出的理由是中國沒有參加會議,由三國會議來討論四大國的聲明文件是不合適的。赫爾堅持要把中國列為宣言的共同發起國,甚至表示將不惜以會議達不成協議為代價。最後莫洛托夫作了妥協,答應把中國的地位問題留待以後討論。

考慮到美國可能會堅持拉攏蔣介石執政的中國,斯大林提出了替代方案。他建議組建兩個組織:一個是歐洲組織,由美國、英國、蘇聯,可能再有另一個歐洲國家參加;另一個是遠東組織或者世界組織,或者是一個歐洲組織加一個遠東組織,或者是一個歐洲組織加一個世界組織。方案很周密,言詞很委婉,最終目的是不讓中國進入“世界警察”的行列。英國也主張由“三警察”而不是“四警察”統治世界。羅斯福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他在多種場合表示:“在將來,一個仍然不可戰勝的中國將不僅在東亞,而且在全世界起到維護和平與繁榮的適當作用。”他表示,他不是沒有認識到中國目前還很弱,但他想到更遠的將來,中國畢竟是一個擁有4億人口的國家,把它當作朋友,總比當作一個潛在的麻煩來源要好一些。他說:“中國作為世界組織的最高理事會的一個成員,就會使這個組織具有世界性,這就有利於把亞洲號召起來,使其效忠於這個組織。”

由於美國政府的一再堅持,中國進入了“世界警察”集團。五大常任理事國正式確立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蘇、中各國的代表在華盛頓附近的一座古老莊園頓巴敦橡樹園舉行會議。會議規劃了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解決了聯合國建立的主要問題。

會議在討論安理會的組成時,美國最初的方案是由4個常任理事國和7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後來又提出吸收法國作第五個常任理事國,接著又補充說,晚些時候還可能建議增加一個拉美國家為第六個常任理事國。經蘇聯代表詢問,美國代表說,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國堅持認為,巴西的人口、面積和資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國。此外,巴西在二戰中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作出了傑出貢獻。蘇聯代表葛羅米柯說,蘇方認為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暫時限定為四大國,以後法國加入後限定為五大國。英國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會還是不要有第六個常任席位,並補充說,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國作為第五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框框,理事會就會受到強大壓力,就會有提出進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要求。後來,美國代表又提出,應該將以後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國的條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國和蘇聯代表對此均持否定態度。最後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國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國。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製定的憲章上簽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利堅合眾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法蘭西共和國。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16]

台灣人民代表權問題及台灣入聯運動[编辑]

聯合國大會雖於1971年通過《2758號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然而此一針對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所做之決議,未妥善解決中華民國政府繼續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立分治的現實問題,而有自1990年代初期起由中華民國民選政府及其友邦發動爭取「台灣人民在聯合國代表權」的運動。

在1980年代末期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仍認知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然而在中國國民黨保守派力量逐漸式微下,1990年代初期起,台灣民意傾向台灣在地認同,但是台灣民間已經開始呼籲要求政府以「務實」態度經營外交,並且設法重返聯合國。1991年6月,中华民国立法院通過決議,建議政府於適當時機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策略上,主要是透過與中華民國保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聯合國大會提出呼籲。

自1993年起,中華民國外交部開始透過與其建有官方外交關係的國家,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陳請信函,並在聯合國大會等國際場合中提案或發言,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爭取聯合國席位的立場。1993年至1996年間,提案重點為根據聯合國會籍普及化原則,建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中華民國所處的特殊國際環境。1997年至1998年間,則改為要求聯合國大會撤銷《2758號決議》中,有關排除中華民國席次的部分[17]。1999年起,又加入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工作小組,審查中華民國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2300多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

針對中華民國方面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是:「通过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精神: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1年即取代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中國席位一切权力,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自然包含中华民国」。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国际上重大的政經影響力,支持中華民國方面主張的相關提案每次都在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中即遭排除,無法列入大會正式議程。若干與中華民國建有官方外交關係的國家曾就「程序正義」問題在總務委員會中對聯大主席進行口頭抗議,或在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中發表聲明表示支持中華民國方面的主張,但並未產生實質的影響。

另有主張以「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名義,申請成為聯合國新會員的聲音。此類主張因涉及「台灣獨立」的敏感議題,在國際間或中華民國國內皆有相當程度的爭議性及討論,而中國則繼續以联合国2758号决议作為否定。

中華民國近期入聯運動[编辑]

2007年7月19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致函,正式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但以“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或地区”的理由遭到联合国秘书处的拒絕。為配合此議題,同年民主進步黨開始規劃並配合中華民國政府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当时「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透過民進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戶政機關,於中華民國各地連署。11月28日,收集到的2,726,499份连署书送交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法定公投成案门槛为825,359人)。 中央选举委员会在2008年2月1日宣布此案和务实返联公投案成立,分别为第5案与第6案,并将与总统选举同日进行。2008年3月22日,该公投案因未达50%投票率而未通過。

當時中華民國的主要在野黨中國國民黨亦隨後推動時程與投票時機相近的返聯公投行動,名稱為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國際組織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同樣因未達50%投票率而未通過。與上述入聯公投不同的是,國民黨強調的是「以中華民國的身分重返聯合國」。

中国在聯合國的活動[编辑]

聯合國大會[编辑]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编辑]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编辑]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编辑]

中國的張彭春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副主席,參予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草案[18]。委員會主席愛蓮娜·羅斯福在回憶錄[19]中說到他對宣言的影響:

張(彭春)博士是一個多元主義者,主張真理不只一種。他說人權宣言不應該只反映西方思想,而應該包容不同思想。他一度建議秘書長花幾個月時間研究儒家精神。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中國是投票贊成的48個國家之一[19]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编辑]

托管理事會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從2006年起,因為托管的領土都已自治或獨立,托管理事會不再有托管活動[20]

國際法院[编辑]

中國與該組織的關係始於1946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簽字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21]

联合国秘书处[编辑]

维持和平行动[编辑]

到2005年9月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计参加联合国14项维和行动,累计参加维和人数4000人次[22]。依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2013年6月統計數字,中国派出维和人数1782人,在联合国會員中排名第十六;维和人数排名第一的是巴基斯坦,派出维和人数8230人[23]

专门机构[编辑]

相关组织[编辑]

各公约秘书处[编辑]

联合国信托基金[编辑]

联合国在中国的活动[编辑]

1945年至1949年[编辑]

1950年至1971年[编辑]

聯合國大會在1957年通過1167號決議[24],1962年通過1784號決議[25],要求聯合國難民署協助湧入香港的中國難民,聯合國難民署幫助的中國難民約一百萬[26][27]

1971年至今[编辑]

聯合國難民署協助在澳門的中國難民,與在印度與尼泊爾的西藏難民[28]。到2001年底為止,印度約有11萬西藏難民[29]。聯合國難民署估計,1990年前抵達尼泊爾,並在尼泊爾具有難民身分的西藏難民約有1萬5千人[30]

維持和平行動[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 Origin and Evolution (pdf). 1946-47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新闻部. : 33頁. (英文)
  2. ^ 2.0 2.1 百年傳承走出活路 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_走出活路. 
  3. ^ 張聞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4. ^ 跟張聞天去駐蘇使館(1):從待命駐聯合國代表團到去駐蘇使館. 人民網. 2010年11月4日. 
  5. ^ III. Political and Security Questions. 1950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50年聯合國年鑑] (pdf). 聯合國. 292–293. 1950. (英文)
  6. ^ 1950年11月24日 伍修權在聯合國控訴美國侵略罪行. 人民網. 
  7. ^ Resolution 498(V) Intervention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Kore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介入朝鮮]. 聯合國. 1951年2月1日. (英文)
  8. ^ Cold War International History Project's Cold War Files. Wilson Center. (英文)
  9. ^ UNBISnet: Voting Record Search: A/RES/505(VI)
  10. ^ 因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获通过的决议草案或修正案各段. 聯合國 (Chinese). 
  11. ^ The veto and how to use it. BBC News Online. (英文)
  12. ^ UNBISnet: Voting Record Search: A/RES/2758(XXVI)
  13. ^ 孟红. 新中国首次出席联大会议代表团的组建始末. 党史纵览. 人民网. [2012-07-21]. 
  14.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yWgNNit8Fk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_a 民視台灣演義
  15.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GEgR3llTZc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_b 民視台灣演義
  16. ^ 史誠. 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是如何確定的. 新華網. 
  17. ^ Need to review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XXVI) of 25 October 1971 owing to the 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to the coexistence of two Government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聯合國. 1998年7月8日. (英文)
  18. ^ "The Drafters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
  19. ^ 19.0 19.1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History of the Document" 聯合國
  20. ^ Trusteeship Council. 聯合國. (英文)
  21. ^ ANNEX II. States Accepting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附錄二:接受強制管轄權的國家].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6-1947. 聯合國. : 608–609 (英文). 
  22. ^ 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数字和大事记. 新华网. 
  23. ^ Ranking of Military and Police Contributions to UN Operations.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 
  24. ^ "Chinese refugees in Hong Kong". UN General Assembly. 26 November 1957
  25. ^ "The problem of Chinese refugees in Hong Kong". UN General Assembly
  26. ^ Edvard Hambro (1st Qtr., 1957). "Chinese Refugees in Hong Kong". The Phylon Quarterly (Clark Atlanta University) 18: 69–81
  27. ^ Gil Loescher (April 8, 2008).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The Politics and Practice of Refugee Protection into the 21st Century. Routledge. p. 23
  28.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History". The Nobel Foundation
  29. ^ India: Information on Tibetan refugees and settlements". United States 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May 30, 2003
  30. ^ "2013 UNHCR country operations profile - Nepal". 聯合國難民署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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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組織條例
  2.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
  3. 聯合國憲章
  4.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5.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五
  6.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7. 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組織條例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