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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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又称为議員代議士,是由人民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公職人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

稱呼[编辑]

中央民意機關中,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眾議院)議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法會議員等等。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議會、議會、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民代表。

特權[编辑]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有些(較基層的)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議會不分會期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中華民國為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又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拘禁。」

不過,為了避免立法院成為犯罪立委的防護罩,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之s: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支領費用權利

議員產生[编辑]

國會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或是下一級之地方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或是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之議員由該級地方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由下一級地方之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對選民或產生他的機構負責,通常投票產生的議員可以被罷免;而依照政黨比例(不分區)的議員,除非失去黨籍,否則不能被罷免。

議員選舉有分「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單一選區即是每一個選區中只產生一名議員,此種制度對於強勢的政黨比較有利。複數選區則是每一個選區中可產生多名議員,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小黨或是無黨籍的候選人當選。在這種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讓渡制),同一政黨之候選人們必須避免其中一兩人的票數過高導致該黨只有少數人當選,因此產生了配票機制。

權力限制[编辑]

通常在法律或是各議會的內部法規規定議員對於個人利害關係的議案審議及表決迴避避席)、不得參與。

議長[编辑]

議長副議長由該議會之所有議員互選,所以正副議長也具有議員資格。但通常議長、或副議長擔任主席、又或擔任主席的議員應保持中立,除非表決時票數相等才會追加投票。(美國參議院主席為副總統,不擔任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