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立憲制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共和立宪制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共和立憲制共和制的一種,在這種制度裏,由人民選出的國家元首和其他官員都必須遵守憲法的條文,由憲法限制政府統治人民的權力

由於憲法的存在限制了政府的權力,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也被稱為「立憲制」。國家元首和其他官員的職位都必須經由選舉選出,而非透過世襲制度。無論國家元首或是官員作出的決策都必須接受司法機構的監督,因此這種國家也被稱為「共和制」。與直接民主制不同的是,在共和立憲制裡公民們並非由多數派所統治,而是由法規進行管理。同時民眾投票的範圍也只限於選出制定憲法的民意代表,而不是由民眾投票直接制定法律

共和立憲制是自由民主制的一種,但並非所有自由民主制都是共和立憲制。舉例而言,君主立憲制有可能也屬於自由民主制—只要制度是以民選的代表管理政府,同時依照憲法的規定保護個人的權利。

共和立憲制的目標之一便是為了避免暴民政治的產生,保護少數派免受多數的侵犯。共和立憲制的概念最初源自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裡提出的政體概念,他仔細比較了共和政體與民主及寡頭政治的差異。

共和立憲制被古典自由主義所提倡。美國便是世界上最早而又最廣泛採納共和立憲制的國家。

菲律賓第一共和國於1899年1月21日通過《馬洛洛斯憲法》,成為亞洲首個實行共和立憲制度國家,然而隨即在2年後被美國吞併

參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