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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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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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纽约[1] |
生效日 | 1969年1月4日[1] |
條件 | 被27国签署并批准[2] |
簽署者 | 86[1] |
締約國 | 175[1] |
保存於 | 联合国秘书长[3] |
語言 |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4]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公约。作为第二代人权文书,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有争议的是,“公约”还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5]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并开放签约,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13年1月,已有86个签约国,175个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