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ICERD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地點 纽约[1]
生效日 1969年1月4日[1]
條件 被27国签署并批准[2]
簽署者 86[1]
締約國 175[1]
保存於 联合国秘书长[3]
語言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4]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參與國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參與國:
  承認第14條效力的簽約國
  不承認第14條效力的簽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
  未簽署也未批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公约。作为第二代人权文书,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有争议的是,“公约”还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5]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并开放签约,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13年1月,已有86个签约国,175个缔约国。

相關條目[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1.0 1.1 1.2 1.3 Partie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09-10-08]. 
  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19条.
  3.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18条.
  4.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25条.
  5.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