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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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根本法宪章基本法或稱憲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實體地區[註 1]自治地区[註 2]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註 3]國際組織及其成員[註 4]的最基本法律[1]

憲法定義一個國家基本的準則,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有這類的憲法。

喬治·華盛頓在1787年簽署美國憲法

印度憲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India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2],共有444條,分為22章[3][4],12份時間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5]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6]


名称[编辑]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7]

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8]

起源[编辑]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编辑]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编辑]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编辑]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编辑]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牴觸,否则它应被撤销。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9]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分類[编辑]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0],憲法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1];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在目前阶段,欧盟依然是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相反,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最高规范性文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授权。比如香港有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國憲法相對[註 5],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于国家的授权。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享有法律地位,至今仍實施,因此法制理論上拥有主权,但因其政府未受大部份國家的官方承認,所以其主權實際上仍是如此。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比較[编辑]

成文憲法的優點[编辑]

  • 具有清楚的明文上準則
  • 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
  • 大致上屬於「剛性憲法」

其他:成文法的祖源是古羅馬時代的「十二銅表法[12],故此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屬於歐陸法系(或稱為大陸法系)。

成文憲法的缺點[编辑]

  • 因法條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修法方能更動。
  • 因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所以法條近乎不近人情。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编辑]

  • 因法例眾多,故特重判例
  • 重視習慣法和判例,而習慣法和判例隨時可新增,故每年至少有數十個習慣法和判例新增至法典內
  • 大致上屬於「柔性憲法」

其他:不成文法的祖源是征服者諾曼從古法國諾曼地區帶去,並在英國發揚光大,所於此法系被通稱為「英美法系」

不成文憲法的缺點[编辑]

  • 法條規定不明確,重視歷史判例和名法官論文或是報告,所以繁雜、不易簡單明確
  • 法條隨時都能變動或新增,易讓檢調人員頭昏腦脹、無所適從。

注释[编辑]

  1.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2.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3.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4.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5. ^ 把《香港基本法》稱為香港的“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基本法》……」等。

参考文献[编辑]

  1. ^ 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 (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17077-6.
  2. ^ Pylee, M.V. India's Constitution. S. Chand & Co. 1997: 3. ISBN 81-219-0403-X. 
  3. ^ Sarkar, Siuli.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PHI Learning Pvt. Ltd. : 363. ISBN 978-81-203-3979-8. 
  4. ^ Kashyap, Subhash. Our Constitution-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 Law.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 3. ISBN 978-81-237-0734-1. 
  5. ^ Constitution of India. Ministry of Law and Justice of India. July 2008 [2008-12-17]. 
  6. ^ 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2010-04-22]. 
  7. ^ 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8. ^ 孫中山:《在廣東省教育會的演說》,1921年4月4日,刊《廣東群報》,1921年4月4、5、8、13、14日
  9. ^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10. ^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57–. ISBN 978-7-5086-0351-3. 
  11. ^ 鼎文書局; 編者:胡劭安. 法律常識 3版. 鼎文書局. 10 March 2014: 136–. ISBN 978-957-454-845-3. 
  12. ^ 法律史论集. 法律出版社. 1998. 

参见[编辑]

一些國家的憲法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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