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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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戰美國徵兵單

徵兵制,是一種國家徵募軍人制度,亦稱為義務役常備役服兵役等,意指全體國民,如符合一定條件(通常是年滿法定年齡,且身體健康、無殘疾的男性),均須強制性加入軍隊服役一段時期(通常由半年至三年不等,視乎國家及軍種而定)[1]。與募兵制(亦稱為志願役)為相對用詞。由於義務役成員是強制性、非自願及非終生性,因此實施徵兵制的國家通常會同時實施募兵制,容許自願選擇以軍人為長期職業的人士,在義務役期完畢後,繼續在軍隊服役。一般士兵由徵兵而來,士官幹部軍官幹部則主要採志願方式招募,除非志願方式招募不足者,如中華民國每年都會舉辦預官預士考試,招考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義務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間晉升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軍官

中華民國臺灣)及韓國的義務役制度,近年來常發生棒球球員、藝人的兵役問題。雖然兩個地方法律明文規定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但仍有一定的轉圜空間;有部分的棒球球員與藝人在國際上有知名度,但因為兵役問題可能導致事業中斷,兵役機關會採取彈性的方式使被徵召入伍的藝人與棒球球員擔任為期十二天的「補充兵」;然而有部分的藝人是從事兼職工作,除了在螢光幕前亮相外,同時也是大專、技職院校的學生,甚至部分的藝人會企圖「延畢」(延後畢業)或者辦理多次轉學手續以延緩兵役[來源請求]。此外,臺灣和韓國的資訊產業發達,為求有效利用資訊產業人才,兵役機關會彈性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

簡介[編輯]

古代,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地區族群,從常為被逼性或半被逼性的選擇。國民有其從事軍職的必要與義務者,其制度為徵兵制。

近現代徵兵制的合法性與理論規模起始於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理念。該理念認為除了進行傳統戰爭的必要性外,國家應該是民族的國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來,只有徵兵制才能達成公民軍隊(citizen army)、或國軍(national army)的擁護。

歷史沿革[編輯]

中國歷史上,徵兵制實施與否常為國家是否強盛的指標。秦朝西漢的徵兵制與唐朝改良後的府兵制都被視為該朝代強盛的主因。另外,東漢宋朝清朝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視為該階段國力不振的原因。

不過此看法,隨人口增加與軍事科技進步,已不合時宜。當今世上仍實施徵兵制的國家,例如歐洲瑞士奧地利芬蘭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愛沙尼亞希臘摩爾多瓦;例如西亞土耳其喬治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伊朗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以色列,例如東亞:蒙古北韓南韓臺灣越南寮國泰國新加坡,又如非洲第一大國阿爾及利亞以及南美第一大國巴西等等。

世界其他主要國家大多已實行募兵制,例如以下各國分別在這些年度停止徵兵以及所有替代役:加拿大1918、英國1960、比利時1994、荷蘭1997、法國西班牙2001、義大利捷克2005、瑞典2010、德國2011。丹麥挪威較特別,法律上雖規定徵兵,但又嚴格限縮政府徵兵權限,導致形同募兵制。[2]由徵兵制改為募兵制的國家亦有增加趨勢,冰島巴拿馬哥斯大黎加甚至只設置警察,不設置軍隊武力。

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徵兵制(在二戰前由國會通過徵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後,就不再實施過。

部份國家兵役制度[編輯]

實施徵兵制[編輯]

  無軍隊
  募兵制
  現為徵兵制,計劃短期內改為募兵制
  徵兵制
  無資料

法律上實施徵兵制,實際上實施募兵制[編輯]

  •  中國(施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政策)
  •  美國(原則上保留徵兵制,但自1970年後至今無實施)

過去實施徵兵制,現已廢止[編輯]

括號內若為年分日期者,指正式廢止日期

從未實施徵兵制[編輯]

部份國家和地區概況[編輯]

美國美國[編輯]

南北戰爭開始,美國就實行徵兵制(義務兵制),在聯邦軍(北軍)中服役的志願兵(募兵制)和義務兵(徵兵制)總數達210萬人,其中義務兵占2%。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軍於1917年09月到1918年11月共徵召了300萬名男子入伍,通過選兵兵役制注冊人數達2400萬。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軍於1940年11月到1946年10月共徵召了1000萬名男子入伍,18歲以上至45歲以下男子通過選兵兵役制注冊人數達5000萬,其中3600萬人被歸入密級檔案。其後在朝鮮戰爭期間,美軍於1950年06月到1953年06月共徵召了150萬名男子,志願入伍者有130萬人。

1969年,理察·尼克森上台以後,便馬上採取措施著手取消義務兵役。1972年美軍實行最後一次義務徵兵命令,於1973年名義上廢除徵兵制。越戰期間,志願兵比列已經比義務兵高,1964年08月到1975年05月在南越服役中的250萬名美國男子,義務兵僅占25.94%,人數為64.8500萬人,1965年01月到1973年05月義務兵比列也僅占38%,三分之二的在越戰的服役軍人都是志願兵。戰後,美軍陣亡人數中的志願兵都遠高於義務兵;其中40,484名美軍死亡人數為志願兵,占69.54%,而17,725美軍死亡人數為義務兵,僅占30.4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大陸地區[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時實施志願役,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通過後,才轉為實行義務役,其最初的服役時間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05年。自1978年提出加快精兵簡政後,為減低軍隊人數,轉向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義務兵意願可以申請成為志願兵延長服役時間。1984年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明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二次修訂案,刪去了「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條款,強調結合徵兵制募兵制;同時減少各兵種服役年限,一律改為2年。[3]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明定實施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其國民有服兵役義務,當中亦有強制成年男性國民服兵役的條文,例:「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4]。不過因為軍隊需求人數有限,以志願役優先,而透過志願役招募的人數已滿足軍隊需求,所以現時義務役並無真正實施,無強制服兵役的情況。

香港澳門港澳地區[編輯]

香港澳門兩地的《基本法》和《駐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不在港澳地區實施,港澳的軍事防務,分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其成員則全數是在大陸地區招募的中國大陸公民。至於港澳當地的中國公民,則不須、也不能加入任何解放軍部隊或參與其訓練,故港澳地區既無徵兵制,亦無募兵制。

香港英治時期港英政府曾規定香港歐裔公民必須服兵役,香港的兵役條例到1961年廢止。1961年到1995年期間,香港華裔居民可以自願加入皇家香港軍團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編輯]

被政府徵召入伍服役,在車站候車的臺灣青年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政府實施以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源於昔日日軍顧問團白團的構想[5]志願役士兵由18至28歲國民依志願報考,及格者至少服現役一年;義務役則依《中華民國憲法》、《兵役法[6]、《徵兵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全國男子年滿18歲、體格達到一定標準且無緩徵事由者,即必須遵從其徵兵義務,規定是20歲時入伍,如為就學中的學生或其他因素可以延緩入伍。服役年限為一年[7],但薪水僅約該國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具國內外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的義務役役男,可報考預官預士考試,經錄取訓練及格後以少尉下士任官,服法定役期,薪資較一般義務役士兵高,亦未達基本工資。另符合條件之役男可申請服替代役

中華民國國防部近年來逐年將國軍志願役士官兵之比例調高,中華民國政府計劃在2017年中止全徵兵制。而1994年01月01日(含當日)以後出生的男性,仍必須徵召入營接受四個月的義務軍事訓練,結訓以後轉為後備軍人。由於軍事訓練在法律上仍屬於常備兵役之一種[8],徵兵制在臺灣仍然繼續存在,但所徵召之人力卻不進入正規軍事力量。其優勢在於多數男性受過短期的軍事訓練,就可以給佔領國一定的嚇阻力,可以用最小的兵役負擔來獲得最大的嚇阻力;缺點則是僅有短期訓練的徵兵制、義務役士兵不太可能替志願役軍人處理太多軍隊雜務,其人事成本可能比純募兵制高。

 新加坡[編輯]

新加坡自1965年立國以來,就一直推行對國內的成年男性永久性居民推行國民服役制度,服役期由22個月至26個月不等,視乎不同的服役單位。役男會由國防部隨機決定在新加坡共和國武裝部隊新加坡警察部隊新加坡民防部隊三個軍警部門中的其中一個服役。由於新加坡與臺灣達成了軍事協議,新加坡的役男除了會被抽樣安排在國內服役外,也會安排至臺灣服役。

大韓民國 韓國(韓國/南韓)[編輯]

基於國家安全及防範朝鮮(北韓)的需要,韓國對男性實行徵兵制。大韓民國國軍各軍種兵役長度為:陸軍21個月,海軍陸戰隊21個月,海軍23個月,空軍24個月。「因良心拒絕服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會被判刑監禁。對於身體檢查未合格者、體育或學業成績有特殊表現者、一些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且未在國內停留超過一年者可免除兵役。目前大韓民國政府正在研究縮短兵役長度的方案。

韓國兵役法規定,凡是20到30歲的男性公民經兵役聽體檢合格均服從國家兵役制度,任何人不得違抗。根據體檢結果、兵役、服役期限的不同,現今韓國分五種服役制度:

  • 5級:得過嚴重疾病但可獨立生活者,需接受短期軍事理論培訓。
  • 4級:身體較健康,可嘗試4週的簡單軍事訓練,然後替代役服務。
  • 1級-3級:需服役21個月(陸軍),是基本現役。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朝鮮/北韓)[編輯]

朝鮮於1993年起全面對年滿17歲的男性實施徵兵制。根據朝鮮人民軍的兵役制度只分成2種,且服役長度都相當長:普通役120個月和特別役156個月。換言之,朝鮮的服役者需時10年或以上才能完成兵役,是世界上實行兵役時間最長的國家。因朝鮮職業工種不多,不少人於義務役後,都選擇繼續留在軍中擔任常備軍人,也因此可以解釋到朝鮮為何成為世界上軍人比例最大的國家。

徵兵制的存廢之論點[編輯]

論點 徵兵制存置論者之主張 徵兵制廢止論者之主張
國防需求與國家安全
  • 徵兵制係以國家權力與法令強制國民加入軍隊,使兵源得以保證,方便軍事動員。令國民普遍接受過軍事訓練,等同於儲備大量民兵力量,保護國家安全。這對於受武力威脅的國家(例:臺灣越南面對中國大陸韓國面對朝鮮以色列面對周邊阿拉伯世界古巴面對美國等),尤其重要。
  • 對於敵國來說,佔領一個國民普遍受過軍事訓練的國家,代價很高;徵兵制可以縮短至半年內的低負擔訓練,這就可以達到有效的嚇阻。
  • 部分永久中立國(即從未參與戰爭的國家)為貫徹全民國防,維護永久中立國的主權,也會實施徵兵制,如瑞士。[來源請求]
不是每個面對他國武力威脅國家都真的需要徵兵制,而武力威脅的動機不一而足,包括資源爭奪、文化與價值觀衝突等,需聯合他國進行外交談判、合作、增加國際援助、在經濟及軍事上聯合圍堵敵國等方式,若一味以強迫徵集為之,並無法阻止其武力威脅,而一旦因此發生戰亂,會有大量的子弟兵傷亡,也會出現因為對兵役生活的怨念而洩密報復的事件。而許多國家面臨的真正威脅實為內部問題,必須檢討資源分配、改善人民生存條件。況且雖然武力是防禦的必要條件,但國防安全不一定能/需靠徵兵制維持,如台灣四面環海,防禦主力為專業軍種如海軍、空軍,而若能提供合理的待遇、尊嚴與合理保障,為了榮譽使命或挑戰而從軍的人,也是大有人在[來源請求]
有關憲法 憲法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沒有徵兵制就是違憲 憲法規定為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徵兵制顯然不是權利,規定人民義務的是法律(指民選國會代表經過三讀程序後,送交國家元首公布施行的成文法),因此,即使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法律(如:兵役法等)並未做出服兵役義務之規定時,也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個人權利(自主性) 為了保護國家的安全,值得犧牲一部分平民的「自主意志」;而且要求軍人犧牲過多自主意志,反而會減低戰鬥力、也會有效降低敵方收買間諜的成本,因此合理的徵兵制也不會犧牲太多自主意志。[來源請求] 徵兵制即違背國民自主意志的制度,還會有強迫一些人違背宗教信仰與良心的嚴重問題,對無意以軍人作為長期職業的人來說,也會干擾人生和事業規劃。現代民主社會日趨重視多元價值觀,而軍隊卻是講求整齊、劃一、團體、服從,彼此互相衝突,,而募兵制是人民自行登記進入軍隊,對於自由的犧牲與訓練的要求,以及團體化的部隊生活可以接受再進去,而不必為遷就義務役男而放鬆訓練或管教的標準,或是遭到不願役抗拒。[來源請求][9]
服從文化 *社會一般認為,由於軍隊講究服從文化的因素,服兵役期間須放下自尊,接受合理的要求,有助使服兵役者心智成熟(故有「從男孩變成男人」之說法),從而提升全體國民質素。
  • 若僅因軍隊文化不當而改為募兵制,很可能只是把問題隱藏起來,甚至會讓軍人素質更低劣。
*由於軍隊講究服從文化的因素,政府可以藉此強化社會特定價值觀的控制,與大量、強迫性的灌輸刻版印象及不合現代民主多元社會的過時觀念,況且還會讓更多國民養成不良習慣(諷刺的是,包括許多政府想要革除的不良習慣,輕如增加吸菸率,重如各式各樣的軍中潛規則、惡整他人、性侵凌虐、掩蓋事故等),甚至讓未來的領導者在軍隊養成不尊重下屬的惡行、也會毀掉許多特立獨行的人才,反而有害經濟更進一步發展。對於其專長、技能、信仰等特質越不適合軍隊文化的人,傷害越大。要讓國民學習團隊合作、強身健體、累積社會經驗等,不適合用徵兵制強迫為之(而且到了成年再訓練已經來不及了),正確做法是從教育(包括全民國防教育)做起,並提倡正當的休閒與體育活動、尊重人格尊嚴等,以較自然的方式達成。
  • 對於近代及現代戰爭的研究認為,如果羞辱軍人、要求軍人無條件服從、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不但無法提高戰力,更會埋下報復性洩密、戰時內訌及槍口對內的威脅。
經濟與成本議題
  • 社會上會支持徵兵制的有力理由,是只要以市場薪資的1/3至1/4,以較低的國家經費,得到大量的兵力,保障國家安全。若貿然改用募兵制,暴增的人事成本可能會排擠其他國防項目,影響國家安全,或是必須增稅,讓人民負擔加重,一樣會有遭遇抗拒的問題。[來源請求]
  • 雖然軍中仍有專業軍人的需求,但軍隊中也是有幾乎不需訓練的簡單任務,這些任務交由職業軍人也省不了訓練成本;若能有效分工,對國民的負面影響也可以很少。[來源請求]
  • 因為軍人工作缺乏自由、辛勞且有危險性,如不使用徵兵制的強逼方式,則需要提供高於市場行情的薪資,才能招募到同樣素質的人,徵兵制可以用極低的薪資徵得素質合理的軍人。[來源請求]
義務役軍人的待遇和福利,「不用」如志願役職業軍人般高與優渥,是建立在以國家權力與法令來保證的「買方壟斷」,無須與市場競爭人力資源,且可強逼國民非以廉價「賣」出不可,本身即是一件不正義的剝削行為,等同低價徵收土地侵害人民財產權般。若要讓徵兵制能符合公義,至少應該支付比照志願役的薪餉,甚至更高,以補償在被徵召期間的體力付出、喪失自由、精神壓力、無法從就業市場獲得的正常收入等價值。
  1. 徵兵制是把國防成本由金錢轉移成勞力,是課徵用勞力繳納的國防稅,犧牲國民待役期、役期和退伍後重新適應社會期間,在就業市場的正常收入(機會成本),對社會而言也就少了其以其他行業所創造的價值,社會財富其實損失的更多,且對能創造越高價值的職業(如:當紅的男藝人、績優的職員或SOHO族),該個人與社會所需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也衍生為逃避兵役而以自殘、就學但不斷延期畢業等手段,徒增社會成本,而為了管理及防堵這些問題,又要另外花費大量資源。這樣以較低的國家經費,得到大量的兵力之優勢就會被抵消。
  2. 既然軍隊人力是強行徵招而來,易造成人力運用缺乏效率,甚至資源錯置,如:不合專長的勤務安排、無謂的檢查、故意惡整某些人、浪費人力處理與照料「不願役」等,且報復性洩密、戰時內訌及槍口對內的威脅風險也會顯著提升。[10]

#義務役軍隊無須與市場競爭,因而能開出非常糟糕的勞動條件,等同奴隸制,也會拉低其他勞工的勞動條件;而除非失業率極低、或義務役薪資比照從視同性質工作的勞工市場行情,徵用義務役的危害如同用低價勞力取代正職雇員、還會加劇低薪高失業的問題。[來源請求]

  1. 國家的人事成本不只是軍人,還有公務員、教師、警消等,如果想要節省人事成本,與其將強徵的低薪勞工拿來取代職業軍人,不如拿來執行較為簡單低負擔的公務工作;既然是強徵得低薪勞工,就應該放再低負擔低危險低訓練成本的職位上,比較符合公平及經濟原則。[來源請求]
  2. 實施志願役所要花費的成本,未必是原義務役的三四倍。因志願役職業軍人的質素和專業度,不論動機為何,即使只是謀求一職混口飯吃,也往往較義務役士兵有保障,也可用合約限制最低役期,更可比照一般職場來嚴格要求;光以訓練成本論,同樣一人次的訓練,義務役軍人僅服一至兩年就退伍離職,志願役職業軍人則至少可以服務四年,可抵上許多個「不願役」。詳見下述「軍人的質素和專業度」。[來源請求]不願役
軍隊的封閉性 讓全體國民(但通常只限身心健全的男性)也有加入軍隊的經歷,從而降低軍隊的封閉性,也可以讓軍隊接受更大的民意壓力,對軍隊改革及戰力其實有利。[來源請求] 要降低軍隊的封閉性,有許多方法,包括允許在不影響國防安全的前提下發表軍中生活見聞,拍攝製作軍教片(例:報告班長新兵日記等),媒體報導,軍事營區特定日期開放參觀,充實國防教育,開辦戰鬥營等方法。除軍隊外,警察消防、公共事業等亦是公共服務和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一環,卻從無類似徵兵制的強制全體國民加入警察、消防、公共事業隊伍,亦未聽聞因此而有何封閉性。[來源請求]
公平性 徵兵的優點在於,除因殘疾等特殊原因的個別人士外,幾乎全體國民皆須強制加入軍隊一段時期,較為公平,也可以籍在軍隊生活中,強制社會上不同階層、類型、行業的人互相接觸,有助他們之間互相了解,從而促進社會融和,減緩階級分化問題。[來源請求]
  1. 人格特質不適合軍隊要求、不能適應軍隊生活的人員(包括「不願役」)、或體能不適合當兵卻未能獲得免役者,亦要強制加入軍隊,這些人反而需要浪費人力來費心管理、照顧,會對軍隊造成負擔並拖低整體質素;若放鬆標準,讓更多人不用服兵役,對於仍須服兵役者而言,也是不公平。[來源請求]
  2. 有勢力、富裕人士或上流階級,逃避兵役的機會較多,例如以投資移民身份,移居到無徵兵制的國家或地區,以就學但不斷延期畢業或其他名義無限期緩徵,也會有動機做出違法手段(尋租),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為了防止逃避兵役,社會又要花費更多成本。[來源請求]
  3. 通常只對男性實行徵兵制(目前全球只有以色列、古巴、挪威、朝鮮、馬來西亞五個國家對男女皆實行徵兵制,其中以色列和朝鮮,男性役期又較女性長),違背性別平等原則,與公平之說背道而馳,亦因此使軍隊中極少、甚至沒有女性,不利學習不同性別間的相處與尊重,社會上有約一半人是女性,軍隊生活中卻缺乏接觸女性的機會,故徵兵制可強制社會內不同階層、類型、行業的人互相接觸之說,亦難以成立。[來源請求]
  4. 要讓各種人互相尊重,適度的接觸較佳;徵兵制是強迫各階層各類型的人非常緊密接觸,又處於封閉式環境,極易將微小摩擦放大成重大怨恨,反而會造成階級族群對立,是發生霸凌、凌虐、不當管教事件的溫床;這樣的大染缸效應也是革除不良生活習慣的阻礙,問題類似許多犯人在監獄裡面結為幫派,及校園霸凌問題的加強版。[來源請求]
性別議題(可參考後述 一般社會觀念認為,男性體力較佳,因此較適合從軍,在昔日男女不平等的年代,徵兵制還有平衡男女差異的功能 大多數國家只對男性實行徵兵制(目前全球只有以色列、古巴、挪威、朝鮮、馬來西亞五個國家對男女皆實行徵兵制,其中以色列和朝鮮,男性役期又較女性長),軍中又大量且強迫性的灌輸有關男人自尊、社會對於男性的性別框架等觀念,造成並強化性別刻版印象(包括:「有當兵才是男人」等觀念),是政府帶頭歧視某部分人民,違背現今所講求的性別平等原則,也是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而且對多數無意以從軍作為職業志向的男性來說,服兵役既浪費時間(除役期本身外,還有之前的待役期、役畢後重新適應社會),亦阻礙事業發展,例如在臺灣、韓國,就經常有當紅的男藝人因服兵役,而被逼於演藝事業高峰期退出演藝界,役畢後,已為人淡忘,往往遠不及役前般當紅,甚至已沒機會重返演藝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也就有"閃兵"的名稱,也是藝人為何習於逃避兵役的原因(甚至本身是拍攝、飾演軍教片角色的,卻從未實際當過兵);而對一般人來說,也有「當兵會變笨」說法。並使事業起步期較不須服兵役的女性為遲。現代社會職場重視女性特質與性別平等,昔日男女不平等的狀況正在消弭,女性的就業率、受教育程度、專業能力等各方面競爭力,已有追上、甚至超越男性的趨勢,且國家法律也逐漸趨向保障女性的各種權益,服兵役令男性(包括身分上性別為男性,但卻有女性的人格特質認同的人士)更處於劣勢,甚至可能妨礙婚姻大事及降低生育率,而形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而在軍隊中的成長、學會應對,有許多是與在黑社會成長、學會應對類似;這種成長對個人及社會都得不償失。男人遭遇「兵變」而發生嚴重心理傷害的事也經常發生。

軍人的質素和專業度

*真正需要在軍隊長期訓練才能勝任的任務,可以只交給志願役職業軍人,而部份專業任務也可以交給徵兵制徵來的民間專業人士,有時徵兵制亦可以徵來一些比志願役職業軍人更專業或更有學習能力的人士。[來源請求]

  • 徵兵制的人權問題很好減緩:非戰時高危險高負擔的工作不得交給強徵來的兵,再加上縮短役期,配套為安排徵兵制徵來的義務役軍人僅擔任簡單(或與其專長相符)的工作就好。[來源請求]
經濟進步、國防高科技化專業化,都會讓徵兵制比以前更不划算。例如許多高科技武器的操作和保養,其專業要求較高,使用者須經較長時期的訓練和學習,方可勝任其操作和保養,但由於徵兵制是強逼性,故役期通常較短,以減緩役男抗拒,結果往往會出現訓練完畢時已接近役畢的情況,浪費訓練成本;相反志願役職業軍人由於是自己選擇決定從軍,而能比照一般就業市場,事先嚴格篩選,故役期通常較長(通常須簽最少四年的長期合約),更能發揮需要高專業的技能。而且由於徵兵制通常是強制全體無殘疾的成年男性國民加入軍隊,兵源範圍太廣,徵來的人難免良莠不齊,亦會有人格特質不適合軍隊要求、不能適應軍隊生活的人,還有很多是根本不願意當兵的「不願役」,或是數饅頭混口飯吃的一天過一天,這些人反而需要浪費人力來費心管理,會對軍隊造成負擔並拖低整體質素。反觀志願役並非強制國民加入軍隊,而像主流就業市場招聘員工般,由有意者自願應徵加入,無論是基於榮譽、使命感、優渥而穩定的薪餉與福利,而能對應徵者作較嚴格甄選、訓練,避免人格特質不適合軍隊要求、不能適應軍隊生活的人加入軍隊反造成負擔,可見比起義務役下眾多「不願役」和良莠不齊者,志願役職業軍人的質素和專業度較有保障,更能負擔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來源請求]
勞工訓練 為勞力密集產業訓練勞工,這對經濟較落後、以勞力密集產業為主的國家來說是優勢,如昔日之台灣。[來源請求] *徵兵制通常使全體無殘疾的成年男性國民,皆須加入軍隊一段時期,期間不能在社會主流就業市場就職,使勞工供應量減少,亦對企業造成人力資源管理的不便,例如會出現員工在任職期間,須離職往服兵役的情況,如屬高薪、高職位、優秀員工,損失更大(例:當紅的男藝人往服兵役,除了使男藝人本人的演藝事業從此斷送外,亦令其「僱主」,即經理人公司、唱片公司等,損失了這個「招財」或優秀員工)。要避免此情況,又須在招聘員工時,指明只聘用已役畢、或因某些原因免服兵役的人,並須要求應徵者提供相關證明,增加招聘過程、甄選應徵者的繁複,並使未服兵役的成年男子無法正常就業。對經濟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國家來說,反而得不償失。[來源請求]
  • 軍隊訓練的目的是使人成為殺人不長眼的服從機器,講求整齊、劃一,但當經濟需要進一步發展,更多職業需要獨立思考,自己做選擇、決定,並負擔風險與後果,講求多元價值間互相尊重,而兩者彼此矛盾,因此,徵兵制訓練出來觀念,反而會讓經濟無法再進一步發展。[來源請求]
缺失與改善方法 徵兵制部分優點會因為部分實務現況而沒有意義,如兵源太多,僅對男性實行徵兵,給予過低薪資,待役期過長而無法從事正常就業,役期短致技能尚未熟練已役畢等。[來源請求] 徵兵制部分缺點,可藉由縮短役期與待役期、提高薪資甚至比照就業市場水準、改善軍隊生活及管教水準、增加志願役比例、安排義務役軍人僅擔任傷害性危險性較低及較簡單(或與專長相符)的任務,或替代役等非軍事性役種等制度。替代役/社會役會給服役者較低的負擔、身體較差者也可以服役;就算強迫服役也應該以替代役/社會役為主,這樣公平性會比強迫服兵役高。[來源請求]

有關女性徵兵制的論點[編輯]

在徵兵制短期內無法廢除時,為了增加公平性以及去除性別刻版印象,遂有此主張

贊成[編輯]

  • 男女皆須服兵役,較為公平:過去的兩性不平等讓男性比女性有更好的條件,徵兵制尚有彌補性別落差的功能,但今日已漸漸區向性別平等、女性的權益普遍受保障。[來源請求]
  • 女性不須服兵役而男性須要的最常見解釋,是女性須要經歷懷孕、生育這些男性不須、也不能經歷的痛楚,這和男性服兵役是相對,甚至有批評指:若女性要服兵役,那男性也要經歷懷孕生育的痛楚,才是「公平」,但此解釋其實並不合理。因為徵兵制是以國家權力與法令,強逼男性服兵役,男性沒有自由選擇不服兵役;但沒有強逼女性懷孕生育,女性有自由選擇不懷孕生育。而且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包括對男性實施徵兵制的),女性生育意願通常都甚低,例如臺灣、韓國、新加坡對男性實施徵兵制,但生育率則屬全球最低之首幾位。而且女性懷孕生育期間雖然辛苦,但作為其配偶的男性,大多都會給予體諒,並在旁悉心照顧呵護,所以男性其實也在分攤著若干的懷孕生育之苦;反觀男性服兵役期間,一些女性卻只是置身事外,無法在旁照顧呵護,亦鮮有給予體諒,例如無數在男伴服兵役期間「兵變」的事件,又有男性因服兵役,而使事業起步期較同齡女性為遲,因而在求偶時被女性冷落,會讓更多男性失去生育的權利。故把女性懷孕生育視作男性服兵役的相對之解釋,明顯是不合理。而若以高額生育津貼或已生育的女性免服兵役作為對女性徵兵的配套,反而能增加公平性、還能解決少子化問題。[來源請求]
  • 軍隊裡面有足夠的女性時,可以壓制一些軍隊內的不良習慣。[來源請求]
  • 對於先天生理差異的問題,在不加強既有性別刻版印象的前提下,給予不同適合的安排即可減緩;而最釜底抽薪之計就是用高薪補償高危險高負擔的工作,也就是如果女軍人如同社會刻板印象般的將爛工作丟給男性,那就要接受低薪,而男軍人也不會因為軍隊女性比例略高、而被歧視;而且若社會沒有遵守「困難、艱苦、專業、高危險的工作要給更高的薪資」,那社會退步也是理所當然,同理也適用於軍隊。[來源請求]
  • 認為女性體力比較差,此觀念未必能成立,即使如此,則直接以體力做為應否服兵役為標準即可。[來源請求]
  • 許多國家的義務役作息與項目的確很不適合讓女性服兵役,但實際上是連男性都不適合,大幅修改制度才是正道;無論是男性女性、志願役義務役,在非戰時都不應該透支體力、遭受羞辱、居住於爛環境、不管當日身體病痛一視同仁的操練。只有少數特種部隊是例外,但特種部隊必須選擇身心條件優異、又願意自我挑戰者;除此之外,訓練軍人體力及戰場上技巧,不應透支未來,必須遵守體適能心理學的限制,否則會減少軍隊的戰鬥力。[來源請求]

反對[編輯]

  • 先天生理差異的顧慮,軍隊有許多工作是女性不願意的、甚至還有一些不適合的(危險、骯髒或辛苦的工作);軍隊內部只要有兩三成的女性,分配工作就較為困難;以中華民國國軍基層的例子來說,多數女性會把分內的工作丟給男性(最明顯的證據是在募兵時,女性的報名情況比男性踴躍;可見女性在軍隊中比男性輕鬆太多了),造成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來源請求]
  • 保障女性安全的成本,遠高於男性,女性服兵役的安全管理成本會很高,得不償失。[來源請求]
  • 對現今社會而言,對男性徵兵已有許多缺點、若又對女性實施徵兵只會使缺失更嚴重、優點則會更少。[來源請求]
  • 若要強制,讓女性服社會役/替代役即可;但也有意見認為,光是讓女性服社會役/替代役,只是比強服兵役好一些而已,仍然不划算。[來源請求]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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