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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冬季征兵11月全面展开 年龄要求有所放宽

2003-10-31 06:33 来源:新华网 【字体: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刘昕、白瑞雪)记者从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了解到,2003年我国征兵工作将于11月1日全面展开。

  今冬征集新兵的对象是: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3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集年龄上,男青年为2003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3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3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对长期在外经商、做工青年和城市待业青年以及近期变迁户口、工作单位的应征青年,需严格进行审查和把关。对外出期间的表现未查清的,不得批准入伍。对为了当兵而临时迁移户口或变动单位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全军专业文体单位,可按征兵政治条件的要求和现行编制数额,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个别招收男女青年参军。

            新闻背景:关于征兵

  新华社记者 白瑞雪 刘昕

  相关链接一:兵役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和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制定与实施, 对于保障常备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
,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兵役制度也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并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队需要而发展变化的。

  我国的兵役和兵役法规历史悠久。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兵役及兵役法规开始于商朝。当时的兵役制度为“民军制”,把兵役寓于田制之中,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先秦时代的《周礼》和秦代的《傅律》、《军爵律》、《戍律》等法律中,就有关于军队从征、替役和抚恤的条款。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中,也有关于兵役的条文。我国制定颁布的兵役法,最早是1933年国民党政府发布的《兵役法》,但因政治上反动腐败,国民党军队的兵员绝大部分是靠绑票、抓壮丁等办法来解决,其兵役法实属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即着手制定新的《兵役法》。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于1955年7月30日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将我国在战争年代中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该法实施了近30年,对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通过颁布了新的《兵役法》,并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改通过颁布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相关链接二:我国现行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是决定兵役法中的一系列规定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兵役制度具有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我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义务兵役制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服规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服兵役的制度,《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施行义务兵役制度,可使军队兵员更加年轻化、知识化,增强了部队战斗力,为国家储备了强大而又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军事上的运用,特别是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有一大批具有科学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人员,仅靠服现役时间较短的义务兵已不能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1978年经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的《兵役法》再次予以确认。这不仅使我国兵役制度更加完善,而且更有力地保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都是国家后备兵员。《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在革命战争年代创造了光辉业绩,又在新中国国防建设中做出了卓越贡献,未来在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也必然会发挥出无穷的威力。但随着现代战争的不断演变和发展,仅靠传统的民兵制度已难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战争的需要,必须建立完善预备役制度,民兵既不同于也不能替代预备役。预备役,又称后备役,即武装力量人员在军队外服兵役。《兵役法》既对军官和士兵退出现役时服预备役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经过兵役登记但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服士兵预备役作出了强制性规范,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兵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这样,一旦战争爆发,就能够迅速集结和补充部队,扩大作战力量,满足战争需要。(完)

  相关链接三: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以下几下发展阶段: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完)

  相关链接四:我军兵役制度改革:义务兵和士官制走上前台

  2000年,为适应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我军已对沿用了21年的志愿兵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取消志愿兵制,实行义务兵和士官制度,同时大幅提高士官待遇,鼓励有技术的士官走上职业军人道路。

  长期以来,我军为鼓励有志于国防事业的青年在部队服役,设立了志愿兵制度。去年,我国改革了现行的兵役制度,把4年服役期缩短为2年服役期,同时为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士兵留在部队服役,取消志愿兵制度,改为士官制度。同时,对士官实行初(1-2级)、中(3-4级)、高(5-6级)三级管理;一、二级服役3年,三、四级服役4年,五级服役5年,六级服役9年以上。部队中各类作战、训练、管理、通讯等其他技术兵,都纳入选取晋升士官的范围。与此同时,士官的各种相关待遇也大幅提高,以鼓励部队里有文化、有技术的骨干力量留在部队,成为职业军人。(完)

  相关链接五:国外兵役制度概况和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不同的兵役制度,就其性质来讲,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强制型,即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如征兵制或义务兵役制:二是自愿型,即本人自愿参军,主要采取志愿者与军方签定一次性或分期性合同的方式确定其服现役期限,如募兵制、雇佣兵役制或志愿兵役制;三是强制与自愿混合型,如征募混合制,或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外国兵役制度形成了征兵制、募兵制和征募混合制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苏联和华约解体后,许多国家调整了军事战略和建军方针,进而对兵役制度及其各项规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兵役体制的变革,还是有关兵役规程的调整,无不反映出一定历史时期军队建设和作战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兵役制度必须与军队建设和未来作战的需要相适应。目前,国外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推行募兵制,保障军队职业化。冷战结束后,欧洲一些国家摒弃以“数量取胜”的发展方向,在军队质量建设中普遍推行募兵制,实现军队职业化。它们认为,军队要搞职业化必须实行募兵制。因为,只有实行募兵制,才能使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士兵把当兵作为职业。只有较长时间在军队服役,才能掌握日益复杂的技术装备,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近几年来,一些国家由征兵制改为征、募混合制,并不断扩大职业军人的比重, 有的国家由征募混合制改为全募兵役制。如法国作为现代征兵制的创始国,实行征兵制已有两百年的历史,然而,从1997年1月1日起,在1983年改施征募混合制的基础上,又改成全募兵役制。

  法国总统希拉克认为:“传统的征兵制已不能满足一个现代化大国的现代化军队的要求” ;“这一兵役制的改革为2000年法国建立职业化部队打下基础。”1996年6月3日,德国《明镜》周刊指出:“明年法国将取消义务兵役制。 英国、比利时和荷兰已经完成了这一步。意大利、葡萄牙和俄罗斯正朝这个方向走。奥地利和挪威正进行这方面的辩论。看来,欧洲的大规模征兵时代行将结束。”

  美国青年入伍的动机,很多是为了优厚的薪金、福利待遇以及退伍后有就学、就业机会,雇佣思想严重。在俄罗斯,要求缓征的人员较多,还有许多适龄青年通过各种关系或以种种借口逃避服兵役。

  在素有“从军为荣”传统的印度,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利益第一”思想的传播,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

  在和平时期的兵役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已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在和平时期,要调动人们服兵役的积极性,单靠物质待遇的吸引力,或只靠行政法规的强制力,仍是难以奏效的;还要靠宣传教育的感召力,就是要在全民,尤其是在青少年中, 广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兵役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青年“为国效劳”当兵的自觉性。

  为此,许多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美国向国民灌输“国家至上”、“不可战胜的民族”等思想;法国为振兴民族精神和强化国防意识作了艰苦的努力; 印度教育全民“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等,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和平时期的延长,对全民进行军事宣传和兵役教育,将会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相关链接六:俄罗斯兵役制度改革

  (1)俄兵役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苏联解体前, 1990年苏共28大确定分阶段实行军事改革, 并把“在普遍义务兵役与签订合同自愿服役相结合基础上补充的多民族正 规军原则”确定为苏联武装力量建设原则之一。此后,苏联国防部公布了《军事改革构想》 (草案)。该构想确定,苏联“将继续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基础上的定期服役与军士和士兵志愿服役相结合的混合 补充原则” ,“职业军人的数量应逐步增加。初级指挥职务和决定部(分)队战斗力的职务也可由职业军人担任。”1991年5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命令, 计划在1991~1994年间在海军进行“根据自愿原则,按合同服役”的改革试点,水兵和军士服役满6个月后,可签合同自愿服役,服役期为2年半。苏联解体后, 俄罗斯继续进行苏联时期未完成的兵役制度改革试点。 1992年10月俄议会通过的《国防法》确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中军人的编配按照合同自愿进行, 以及根据紧急原则征召俄罗斯公民服兵役。 ”同年11月,俄政府颁布了《关于俄罗斯的兵员补充逐步由义务制转向合同制的决议》 ,规定自1993年起,分阶段实行兵役制度改革。1993年2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混合兵役制将分三步实施: 1992~1993年的第一阶段已招募合同制军人10万名, 占全军所需士兵和士官总数的10%。在1994~1995年的第二阶段中, 合同制军人达到30%;到2000年的第三阶段,合同制军人与义务兵役制军人将各占武装力量总数的50%。俄罗斯之所以继续这一改革, 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其一,国家安全环境发生变化,无需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苏联解体后,以美苏为代表的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抗消失, 国际战略格局和俄罗斯的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新的形势下,俄罗斯认为已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 因而也就需要对以普遍义务兵役制为基础的补充体制进行改革, 以适应国家的现实需要。其二,加强军队质量建设, 必须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俄军组建后,受义务兵服役期的限制以及大规模裁军等影响, 士兵素质有所下降,初级专业人员严重缺额, 无法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为贯彻俄《军事学说基本原则》所确定的军队建设目标、原则和任务,建成一支“人数相对不多、机动的、装备现代高效能武器、 训练有素的武装力量”,必须保留士兵中能熟练操纵军事技术装备的专业能手, 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其三,增加军队吸引力, 解决补充危机。近年来,俄军的处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 军队的政治地位下降,青年人保卫祖国的责任感淡化,义务兵役制的思想基础遭到严重破坏,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另一方面, 军人的物质待遇和社会保障不足, 致使青年人“当兵的兴趣直线下降” ,拒服兵役者日趋增多,为缓解部队补充危机, 俄政府在恢复爱国主义教育,强化义务兵役制的同时,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提高军人的物质待遇,以增加军队的吸引力。

  (2)兵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反复调整服役期限和缓、免征范围。根据《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的规定,俄军从1993年起将义务兵的服役期由24个月改为18个月, 在舰艇和海岸保障部队服役的期限由36个月改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 与此同时,该法设立了21条关于缓征和免征的条款, 使缓征和免征服役的范围扩大,大约有80%的役龄青年因此而享受缓征或免征的优待(西方国家一般不超过20%~30%)。1993底至1994年初, 俄军补充率首次低于50%。兵员匾乏使部队缺编严重, 正常的战备执勤和训练难以进行。1994年的征兵任务虽然全部完成, 但部队补充率仅达到75%。鉴于这种情况,俄国家社马国防委员会于1994年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 以减少受优待者的数量,扩大征兵范围。俄总统于1993和1994年分别签发了1573号命令和784号春季征兵令, 把包括毕业班学生在内的初、中级职业学校适龄学生列为征兵对象。但是当1995年春季定期服役军人转入预备役,以及3万士兵因家庭状况提前转入预备役后,俄军1996年1月的满员率仅为60%,军队的战备水平处于危机状态。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俄国家杜马于1995年4月7日通过 《关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第17、19、21、37和50条款的俄联邦法》,把义务兵的服役期由现行的1年半恢复为2年, 缓征服役的范围也有所缩小。该法于同年4月29日由俄联邦总统批准。俄认为,此举可使武装力量的补充率达到80%~85%。招募合同制军人,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根据《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的规定,18~40岁的男性公民和20~40岁的女性公民有权签订第一份服役合同书。 服合同役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受过普通教育;受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道德和心理素质;体育训练达标。合同役的服役期限分别为3年、 5年或10年。首次服合同役的公民签订服役合同的期限为:申请任士兵、军士职务者为3年;申请任准尉职务者为5年;申请任军官职务者为二年。要求服合同役的志愿者首先要向 所在区(市) 兵役委员会提交服役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本人所具有的军事专业和志愿服役的军兵种。 兵役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根据部队指挥员向相应干部部门提交的需求书(指明部队驻地、 军职及编制规定的军衔, 要求选择志愿者服合同役的军事专业、职务薪金和前往的必要手续),研究是否可满足志愿者的申请。实行合同兵役制在俄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 人们普遍对这一新制度持欢迎态度。 不少人被合同制军人优厚的物质待遇所吸引,表示愿意按合同服役。 招募志愿人员服役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招募合同制军人的计划均如期完成。 到1995年初,已有30多万名合同制军人补入俄军。 俄军认为,实行合同制有助于提高兵团和部队, 首先是担负战斗值班的兵团和部队的满员率;大大提高,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程度; 稳定分队和班组特别是担负战斗值班部队中的骨干队伍; 保留有经验专业人员,保障高质量的人才重新入伍;降低事故率和技术装备的损坏率。招募合同制军人暂缓了兵员补充危机, 使俄军部队满编率上升了10%。然而,随着这种新的补充制度的实行,俄军中又出现了新问题。例如, 相当一部分合同兵素质不高,雇佣思想严重,违纪现象常有发生, 增加了部队管理的难度;合同兵与义务兵在物质待遇、年龄和心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反差; 绝大多数合同兵要求到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危险性小的部门工作, 致使基层战斗岗位补充率较低。更重要的是,大量招收合同兵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压力。 为此,俄国防部长于1995年11月宣布将削减合同兵数量, 将其总数由现有的35万人减到10万人,而且只在主要作战·专业保留合同兵。在兵役制度改革中, 俄军不仅面向社会招募合同制军人,而且规定所有现役军人都要签订服役合同书。 俄联邦国防部1993年8月颁布 了《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 有权签订服役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未满最高服役年龄的现役军官和准尉; 达到最高服役年龄但掌握一门稀有军事专业技术(包括具有学位和学衔者) 的军人;军校学员。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首先要打报告, 然后签订合同期分别为3年、5年或10年的合同书。若军人最高服役年龄临近, 也可签订为期较短的服役合同书。未签订服役合同书的军官,在编制军衔规定的职务内总服役期超过5年,有权自愿退役。 部队指挥员与合同役军人签订或拒绝签订新的合同书,至迟要在原合同期满3个月之前作出决定。俄军已在1994年底完成现役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的工作。

  (3)俄兵役制度改革趋势

  1996年5月16日, 叶利钦签署了第722号总统令,指出为了“提高军人的威信, 增强兵役事业的威望,实现军队的现代化和提高其战斗力” ,决定在2000年之前取消义务兵役制,并从2000年春开始转向志愿(合同) 兵役制,使军队实行职业化。当天,叶利钦还颁布了另一道命令, 规定将只派志愿(合同)兵到“热点”地区执行作战任务。从目前情况看, 俄罗斯武装力量要如期实现职业化,存在着以下一些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在有利条件方面, 首先,俄政府奉行实现军队职业化的政策已经好几年了, 用叶利钦的话说“现在只是更加明确和确切地说明应当努 力做到的期限” 。目前在发生冲突的塔吉克斯坦和车臣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人中, 合同兵分别占90%和40%。同时,全体现役军官都按规定时限签订了服役合同书。 可以说,俄在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方面已经迈出了相当大的一步。 其次,近年来,俄在确立兵役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在已颁布执行的《国防法》、《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军人地位法》、《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中,对确立义务兵役与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就为进一步改革兵役制度, 进而实现军队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再次,随着国际战略形势的变化与军事技术的进步, 建立职业化军队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大潮流,俄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实行志愿兵役制符合时代要求。在不利条件方面, 首先是经济上的制约。近年来,俄经济形势一直不好, 始终未能摆脱困境。军费开支的财政拨款不断减少,远不能满足军队建设的需求, 甚至法定的拨款也屡屡拖欠,不能全部到位。俄国防部不得不借债度日。 截至1995年底,俄国防部己欠债16万亿卢布。 其次,有关志愿(合同)兵役制的立法相对滞后,它将阻碍兵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在俄现行的军事法中, 虽已有部分关于志愿(合同) 兵役制的法律规定,但立法范围尚十分有限,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兵役制度改革实践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还来不及从法律上予以调整和解决。再次,从历史上看, 俄罗斯采用志愿兵役制的时期十分短暂。在苏联存在的70多年期间基本上也实行义务兵役制, 只是到了联盟的末期,才提出实行义务兵役与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 因此,可以说俄罗斯缺少志愿兵役制的传统。 最后,按俄总统令规定的时限,到2000年实现职业化只有短短4年时间,时限极不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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