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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1年03月14日16:24(北京时间)

文献资料:日美安全条约

    

    日本已于本日和盟国签订和约。该和约生效后,日本将无有效工具来行使它自卫的自然权利,因为它的武装已被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会遭到危险,因为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还没有从这个世界中驱逐出去。因此,日本希望与美利坚合众国签订一个安全条约,并与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和约同时生效。

    和约承认作为主权国的日本有权参加集体安全的协定,同时联合国承认一切国家具有单独和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为行使这种权利,日本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其武装部队,以防止对日本的武装进攻,作为日本防御的临时办法。

    美利坚合众国为了和平与安全的利益,目前愿意在日本国内和周围驻扎其相当数量的武装部队,但同时希望日本自己能逐渐增加承担其对直接和间接侵略的自卫责任,经常避免任何可以成为进攻的威胁或不按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军备扩张。

    为此,两国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和约和本条约生效之日,由日本授予,并由美利坚合众国接受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美国陆、空、海军之权利。此种军队得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包括根据日本政府的明显要求,为镇压由于一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所给予的援助。

    第二条

    在第一条所述之权利被行使期间,未经美利坚合众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亦不得将基地上或与基地有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或陆、空、海军驻防、演习或过境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

    第三条

    美利坚合众国之武装部队驻扎日本国内及周围的条件应由两国政府之间的行政协定决定之。

    第四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政府一经认为已有联合国之办法或其他单独或集体安全的布置,可由联合国或其他方面圆满维持日本地区之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本条约即应停止生效。

    第五条

    本条约应由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批准,在两国于华盛顿互换本条约之批准书以后开始生效。

    下列全权代表兹于本条约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以日文和英文写成两份,1951年9月8日于旧金山城。

     日本代表: 吉田茂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迪安·艾奇逊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亚力山大·维利

     斯太尔斯·布里奇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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