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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證券交易法》是規範證券發行、買賣和證券相關事業之管理,以及違反者所負民事與刑事責任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或辦法,且包含公司法、投信投顧法和投信投顧公會所訂定之自律道德規範。
我國證券交易法自民國57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12次修正,近年來,為因應世界潮流,提升國際競爭力,促使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修正若干條文,其中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在證券交易行為中最為人詬病的「內線交易」問題,對投資大眾的影響最為深遠。 回顧台灣內線交易的歷史,早於民國77年即予制定,但因外界對內線交易觸法問題不太重視,且違者所受刑責不高,故成效不彰,但20年來,政府配合民情、社會變遷等因素增修若干條文,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有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希望藉用重典以嚇阻頻頻發生之內線交易案例。
證券市場不僅是社會大眾投資的對象,更是企業募集資金的重要管道,若有上市企業之內部人員利用尚未揭露之資訊,進行內線交易,以謀取不當利益,勢必造成廣大投資者之傷害,亦會破壞市場之公平性,行政院乃於2007年10月大幅修正《證券交易法》,並送請立法院審查,修正草案中將內線交易條件限制更為嚴謹,除修改重大消息的沉澱時間,從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外,更擴大內線交易查緝範圍,並將公司債亦納入內線交易查緝之標的,增訂內線交易的抗辯事項,讓內部人員有理財的豁免權等;但有學者認為,內線交易真正的疑慮,不在於重大消息沉澱期有多長,而在於重大消息成立之後的認定問題,為使重大消息認定標準更為明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修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明定19項重大消息範圍,減少司法單位偵辦時對法律適用的疑義,以及提升公司內部人員對法令的遵守;又為避免造成資訊空窗期過長,縮短財務報告申報期限,藉以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保障投資人權益,凡此種種重大修法,皆在宣示我國對證券交易法改革的決心,目前,該提案已於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再度提出討論,並交由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結果,諸多條文保留尚待院會討論與協商。
內線交易案件,從證交市場成立以來就經常發生,而且中外各國皆然,從2001年美國恩隆案(Enron)、2006年日本活力門事件(Live Door)等陸續引發的金融危機,更突顯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另外,我國喧騰一時的台開案、明基案、力廣新光金控案、大霸電子案、禿鷹案等,皆造成政治及經濟面巨大的震撼!社會大眾進行內線交易的原因不外是意圖獲取不法利益、避免損失,總而言之,內線交易幾乎牽涉到人性的貪婪,在關鍵時刻,有些人會加以克制自律;有些人則會把持不住任令貪婪奔馳,差別祇在一線之間。茲簡介日本、美國、德國《證券交易法》中有關內線交易等相關法律,以供本院委員及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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