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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2期 | 魏光奇 丁海秀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北京100024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北京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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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国家正式职官的设置止于县,县以下没有国家行政。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于传统乡里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地方社会近代化的时代要求,各地陆续生成了区乡一级行政。这一期间的区乡行政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清末以来新生的区乡行政;二是由清代旧乡地演变而来的区乡行政或准行政。就职能而言,前者又可以分为单一职能类型的区乡行政(教育行政、警察行政和保卫团政)和职能全面类型的区乡行政;后者或系由旧乡地直接转化为新型的区乡行政,或系以旧乡地而充当新生区乡行政的下级区划和组织,或基本保持着旧乡地的原有性质和职能。就主体性质而言,这一时期的区乡行政还存在着“自治”行政与“官治”行政的区别。这一时期的区乡行政大多具有常设机构,其行政人员一般按法定程序任职并具有职业化的公职身份,大多具有建立在法定公共财政或公共收入基础之上的经费制度,承担着地方社会的各种现代性行政职能,因此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性质。但同时在各方面也仍然带有传统色彩。这种区乡行政的生成构成了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分 类】 【历史、地理】 > 中国史 >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时期(1860~1900年)
【关键词】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 区乡行政 行政制度
【出 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2期 63-75页 共13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