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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37

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美国劲量公司起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侵权案(337案件)作出了初裁,判中国的应诉企业侵权。这样,中国的无汞碱性电池生产企业将不能直接出口无汞碱性电池到美国。
为了应对上述案件对中国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出口到美国的限制,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香港金山电池集团于2004年6月23日在宁波市保税区正式成立了“金山电池(宁波)有限公司”。下星期就可对外运作。
从7月份起,所有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出口到美国,都可通过“金山电池(宁波)有限公司”再出口到美国而不受美国ITC判决的限制。因香港金山电池集团已于今年年初与美国劲量公司就337案件达成和解协议。


[ 2004-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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