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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做出最终裁决,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第5464709号专利(709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今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布洛克行政法官的裁决。该裁决曾经判定包括“双鹿”等中国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并做出了对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的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建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昨天的最终裁决扭转了布洛克行政法官的裁定,从而使包括中国和香港企业在内的电池生产厂商可以继续向美出口无汞碱锰电池。
337电池调查案是去年5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调查,包括中国和香港企业在内的24家企业被列为应诉方,被列名的中国和香港企业包括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中国企业。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应诉企业共同聘请了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调查的代理律师,经过应诉律师和中国应诉企业长达15个月的艰苦的抗辩、取证、质询和辩论,终于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企业有利的最终裁决。
在原告劲量公司申请本次337电池调查案之前,原告已经向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电池生产商,包括金霸王、松下、雷诺威等公司提起美国联邦诉讼,均以与原告和解并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而结案。在本次337电池调查案过程当中,其他主要被诉企业包括FDK、东芝、金山等电池企业纷纷以支付巨额许可费而与原告达成合解安排。
在本次337电池调查案中,以“双鹿”为首中国企业始终坚持原告专利无效,中国企业没有侵权。此次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的终裁充分肯定了中国企业的立场,并为中国企业继续对美出口无汞碱锰电池扫清了障碍,保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再一次证明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当中,中国企业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和捍卫他们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此次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电池调查案得到了中国商务部、中国轻工总会、电池工业协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广大的电池企业的支持和配合。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337电池调查案的代理律师,为中国应诉企业提供了高效、有力的辩护,赢得了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 2004-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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