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Wayback Machine - https://web.archive.org/all/20070317222611/http://www.miibeian.gov.cn:80/share/zuixintongzhi_mor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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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布用户名 发布时间 标题 内容 附件文件名 备注
1
信息产业部
2006-03-10 09:20:27
网站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06-3-10)
详见附件。
附件:
CJWTV1

2
信息产业部
2006-12-20 15:2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咨询热线号码
详见附件。
附件:
341-fj1

3
信息产业部
2005-11-17 16:18:07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信部电[2005]501号)
详见附件。
附件:
XBD501

4
信息产业部
2005-06-01 08:06:48
信息产业部关于备案系统网站唯一域名的声明
信息产业部郑重声明:近来,一些域名(如www.miibeian.com)被自动解析至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系统网站。为避免混淆,我们提醒您: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系统网站的唯一域名是www.miibeian.gov.cn
    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5
信息产业部
2005-06-24 10:16:51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详情见附件
附件:
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6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05-03-15 11:51:06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福建省范围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已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三、凡未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履行备案等手续或自行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凡已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我局委托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网站资料的网上重新登记手续或由非经营性网站自行登陆该系统办理网站资料的网上重新登记手续。 四、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五、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六、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后,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fj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591-83328583、0591-83175175咨询。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三月十三日

7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2004-12-30 14:55:27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近期,我局将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二、凡未在我局备案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期间,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凡已在我局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我局将代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并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新的备案编号;非经营性网站可以委托其互联网络单位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DC等)代为补办备案手续。 三、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非经营性网站应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之日起,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按要求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五、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之日起,我局将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www.tj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85685857、27024501咨询。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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