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当局将对任自元案进行宣判/邓永亮
(博讯2006年3月17日)
昨天,山东省济宁国保大队通知任自元父亲,明天,即2006年3月17 日,山东济宁中级法院将对任自元先生的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宣判。
我们注意到,任自元先生是在2005年9月30日被山东济宁中级法院开 庭审判的,到现在只差十几天就6个月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 有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非常明显,山东济宁中级法院违反了审 理公诉案件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就要宣判的时间限制。山东济宁中级法 院违反这一条款的客观原因是对任自元先生的颠覆国家政权案有严重 的分歧:有的工作人员认为证据不足,构不成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 应该释放;有的工作人员认为不应该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而是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的工作人员认为罪名成立,但是应该轻判。当 然,也有主张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成立并要求重判的。山东济宁中级 法院只好把这一案件向山东高级法院汇报和请示。
现在,我们不清楚哪一种意见、哪一种势力是最后决定的关键因素。 明天,山东省济宁中级法院将为我们揭开谜底。但是,我认为,言论 自由和结社自由都是我们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在中国的宪法里面 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既然要依法治国,不仅不能够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够违反《宪法》的相关条 款。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义务遵守世界通行的人权标准, 绝对不能够只说不做,成为十足的伪君子。全世界的民主国家和一切 爱好人权、民主、自由的人士,都有义务关注明天山东济宁当局的所 做所为并表明我们的态度。 (博讯 boxun.com)
(任自元父亲电话:0135-6273-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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