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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 已获批立案(图)
2007年11月21日 15:59:55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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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今年10月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将一起状告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原告认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理应失效。劳动教养制度源于1957年, 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非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 

一张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书,引来一场状告该制度违法的诉讼。

原告被劳教的地方。

    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正式立案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多次受理该类案件

    洛阳市中院:敏感案件首先面临“立案关”希望立法解决这种矛盾

    阅读背景

    
源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非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分别于1996年、2000年实施后,这项非经法律授权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上位法出现了根本性的冲突,从而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

    在行政法诉讼实践中,各地法院从立案到审判都异常谨慎。

    今年10月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将一起状告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50年前的行政法规无效。

    原告认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理应失效。

    “个性”法庭与敏感案件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每年都有近20起类似案件被受理

    诉劳教委不予立案是有问题的

    “我不同意个别地方对当事人诉劳教委案件不予立案的做法,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开门见山地回答了《法制晚报》记者提出的问题。

    据史庭长介绍,由于洛阳市公安局(我国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掌握,劳教委均设在当地公安局内)位于西工辖区,所以该法院每年都会接到许多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而所有这些诉讼中,最为特殊的应属当事人起诉劳教委、要求法院撤销劳教决定的“民告官”案件。

    “个性”法庭受理敏感案件近百起

    由于劳教委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所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上位法出现了根本性冲突,所以这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就显得极为特殊。我国个别法院在司法诉讼中,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尤为谨慎。

    不同的是,河南省唯一连续九年获得省级优秀行政审判庭称号的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面对这个敏感问题显得十分“个性”。

    据史克辰介绍,近5年来该院每年正式受理的此类案件有近20起。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胜诉率达到10%以上。在受理和审判过的诸多案件中,西工区法院的不少案例还成为全国司法审判的典型判例。

    今年10月29日,27岁的伊川县农民陈超状告洛阳劳教委案,就是以上经典中的个案。

    无罪释放与劳教两年

    拿到释放证明后,陈超更加沮丧:被“无罪释放”后,又面临着两年的囹圄生活

    报请逮捕检方认为“证据不足”

    在陈超涉案的卷宗中,他的罪名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洛市劳教字(07)323号”行政处罚中,如此描述了陈超的违法事实:

    “陈超系刘××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之一。

    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陈超伙同其他团伙成员,手持钢管、角铁等物,到杜××家寻衅滋事,将其面包车砸坏,损失380元。陈超还两次以威胁手段向村民强行收取屠宰费,造成恶劣影响。以上事实陈超供认不讳,并有受害人举报及举证材料为证……”

    事发近8个月后,陈超等人被伊川县公安局刑警队陆续控制。

    今年7月26日,陈超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向当地检察院报请逮捕。8月下旬,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

    8月31日,伊川县看守所为陈超下发了“释放证明书”。在陈述释放理由时,伊川县公安局只用了五个字——“不构成犯罪”。

    无罪释放又面临劳动教养两年

    然而拿到释放证明后,陈超更加沮丧。原因是,尽管自己已经被“无罪释放”,但是他并没有立刻恢复人身自由,而是面临着两年的囹圄生活。而这,来自于洛阳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

    9月初,伊川县公安局在刑事处罚进入死胡同后,转而将陈超的违法材料上报到了洛阳市劳教委,申请对陈超实行为期两年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两年。

    9月5日,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超劳动教养贰年……”

    “偷车”姑娘两次告赢劳教委

    西工法院曾经以“迂回公平”形式,多次判决劳教委败诉

    法院判决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上,与陈超有类似经历的“违法人员”不止一例。史克辰庭长通过翻阅卷宗,给记者讲述了另外一个被最高法院收录于案例教材的“劳教委败诉案”:

    2003年6月10日,17岁的洛阳姑娘柴小瑞来到西工区永红巷北路中侨花园院内,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自行车往院子的后围墙方向搬了数十米,被“当场抓获”。

    后经估价确认,该自行车价值为700元人民币。

    当天,柴小瑞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偷窃为由,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事发9天后,洛阳市劳教委以同样理由对柴小瑞作出了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当即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引起强烈反响,柴小瑞也对决定表示不服,将劳教委诉至西工区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决定。

    2003年11月27日,西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对柴小瑞作出的劳教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国家赔偿劳教委败诉赔偿近万元

    接到胜诉判决后,柴小瑞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劳教委进行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此案经西工区和洛阳市中级法院两审认定,最后劳教委再次败诉,被判决赔偿柴小瑞各项费用9000余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法院撤销了劳教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判决书行文上并未提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的法理概念,也没有引用法律层面的概念,否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条款。

    后来,洛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对此类判决的定义是“达到了迂回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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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文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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