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澄清各項誤解


2009年
就家暴條例謀共識 明光社約晤同志團體
 (2009/1/28.明報)

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近月引來宗教團體和同志團體分別就此動員表態,立場對立。不過,擔心修例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鋪路而反對修例的明光社,日前卻主動邀約同志團體就條例易名交換意見,該次會面未有共識……

我們的回應:
我們珍惜每次與不同意見人士會面的機會,同志團體是其中之一。而會面的目的就是讓雙方可以直接了解對方的真正立場,協力謀求共識和出路。明光社自成立以來,這些主動約見和協商的聚會從沒間斷。


明光社憂家暴法致司法覆核 (2009/1/26.明報)
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的保障,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擔心,條例一旦獲得通過,會引發人們提出同性婚姻應否成立的司法覆核。同性戀組織直指蔡志森曲解法律的意思……

我們的回應:
我們徵詢過法律意見,認為有關修訂確為司法覆核埋下伏線,雖然另一些法律界人士有不同意見,不過,一旦照原來建議通過,有關爭議最後將交由法庭解決,奇怪不少團體聲稱不是藉此條例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卻又反對修訂有關條例,避免法例出現含糊的內容,這是我們最大的關注。詳見:《蔡志森:名正言順話家暴》(2008/12/24.明報)。


爭議1:衝擊家庭婚姻觀念 (2009/1/26.明報)

立場一:修訂把同性同居關係視為家庭組織及婚姻關係,有違倫常。基督教團體及部份關注家庭的團體一直反對同性戀婚姻關係,認為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並認為同性戀者不能組成傳統定義上的「家庭」,因此他們認為此修訂將改變「家庭」的定義……
我們的回應:
對,我們認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深信這是對兒童健康成長的有利因素。綜觀本港其他宗教團體,又或是沒有宗教信仰人士的意見,我們深信,對於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定義仍是支持的,認為它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單位,這絕非基督教所專利,而且政府亦不斷重申香港並不承認同性婚姻。

2008年

蔡志森:名正言順話家暴 (2008/12/24.明報)

引子:
政府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的保障,引起一些宗教及教育界人士關注,民主黨亦決定讓黨員按良心投票,惹來張彩雲女士的批評,認為民主黨和香港社會走向無知和偏狹,並指摘明光社等團體展開連串以同志為對象的污衊……

我們的回應:
這是我們對於《家庭暴力條例》最基本的立場表述,盼望我們的支持者和異議者,都可以從中更了解我們的意見。


明光社 (2008/8/13)

事件:
明光社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範疇,完全漠視同性戀者的生命受到威脅的事實……

我們的回應:
本社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份。但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疇,因為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我們有3個建議:

i. 訂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 或《同住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ii. 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條例不會單單針對同性戀人士,我們經常於報章看見很多居於同一單位的租客,因為噪音問題,爭廁所,廚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產生爭執及暴力事件,他們的性命同樣岌岌可危,他們的性命同樣需要保護。將條例擴大保障範圍相信會獲得市民大眾的支持。
iii. 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等等,使條例名正言順。



2007年
明光社 (2007/11/5)

就蘋果日報2007年11月3日《香港何時變得沒有幽默感》一文作出回應


明光社 (2007/6/27)

評「壹周刊」的《性戰沙皇蔡志森》─  小新  


明光社 (2007/6)

回應近日自「中大學生報」事件後在報章上出現對明光社的指控


明光社 (2007/5/31)

第899期《壹週刊》第76-80頁「性戰沙皇」一文中對本社總幹事作出種種言論……

我們的回應:按此觀看 


明光社 (2007/5/30)

近期一些雜誌有很多關於本社的道聽途說報導,將謠言當真(例如本社發動人投訴《中大學生報》),而部份記者訪問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後亦有一些斷章取義之記述,搜集資料之態度不夠嚴謹,對於一些傳聞又沒有細心向本社求證(例如458期《快週刊》誤指蔡先生之太太為李秀英),亦有將傳聞夾雜在蔡先生的言論中間,令人誤以為是出自蔡先生之口。
我們的回應:
本社明白傳媒在採訪及報導的過程之中,有時難免會有一些錯漏,謹希望各位傳媒工作者對一些傳聞特別小心處理,以免對受謠言中傷者造成不必要之影響。(為保障其私隱,亦不想蔡太捲入一些不必要的攻擊,此處不便透露其姓名。)


明光社 (2007/5/25)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回應近期對明光社的批評
我們的回應:  完整版  簡短版 

關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文的補充說明


我們要為自己掘墓嗎? (2007/5/12.蘋果日報)

在1933年5月10日,一群德國年輕人在納粹黨的宣傳部長戈培爾(Joseph Goebbels)的煽動下,將猶太人、左翼分子及一些思想頹廢的著作,由圖書館拿到廣場裡去燒,這正是歷史上有名的納粹焚書,展開了納粹黨迫害異見分子的序幕……

我們的回應:
本社對於《蘋果日報》於2007年5月12日的論壇版一篇由黃世澤先生撰文的文章在並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宣稱有關《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的投訴人與本社有關,我們在此表示強烈不滿!以下節錄了文章部份內容:

「現時香港打壓言論自由的做法,一樣有一群狂熱教徒吶喊助威,大家看這次,舉報《中大學生報》的是與明光社有關的牧師。」

首先,我們認為每一個人,不論其身份及宗教背景,都有其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就算今次投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人士是基督徙,問題何在?而且,那兩位投訴人亦曾是中大學生,難度因他們的宗教背景,就不可投訴嗎?那麼,影視處收到的數十宗市民投訴,也要確定投訴人的宗教背景,才接受投訴嗎?

其次,我們絕不認同投訴就等於打壓言論自由!如果連投訴的權利也沒有,何來談及言論自由?

最後,本社重申,在《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未在傳媒廣泛報導前,與本社有關的董事及同工並沒有主動作出回應及評論《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內容,我們亦沒有接到任何外界對《中大學生報》的投訴或查詢!但本社與廣大市民一樣,在知悉事件之後深表關注。

對於黃世澤先生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只憑道聽途說胡亂對本社作出批評和抹黑,我們深表遺憾,希望黃先生日後能就事論事,理性討論,而不是以抹黑對手來美化自己的論點,以及轉移大眾的視線。


宗教界同志們 齊護創作自由 廣管局審查風波 廣管局被指「性傾向歧視」
(2007/3/13.蘋果日報)

廣播事務管理局早前裁定經典港產片《秋天的童話》對白粗俗及《鏗鏘集》節目內容偏袒同性戀,惹來各界口誅筆伐。近 20個基督教、天主教與同志團體昨日摒除成見,出席立法會一委員會會議時聯手狂轟廣管局帶頭歧視同性戀人士,打壓社會上弱勢社群……

我們的回應:

i. 明光社並沒有向廣管局投訴同志戀人節目。

ii. 我們只是在廣管局對同志戀人節目發出勸喻之後回應記者的查詢。

iii. 我們從沒要求禁播有關同性戀的節目,只是希望電視台能客觀持平及照顧心志未成熟的青少年。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明光社擁有一個10,000呎的超豪辦公室?

澄清:
本社於2005年1月才由旺角遷到長沙灣廣場的辦公室,原因是舊業主要求加租,增幅太大,我們不能承擔,現時辦公室連同生命及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約3,500呎,歡迎任何人士於辦公時間免費到訪資源中心。
(備注:本社於2008年3月遷到旺角永光花園,原因亦是業主大幅加租7成,現時辦公室連研究中心面積約2600呎。)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的財力非常雄厚,以致可以於報章刊登資料?

澄清:
登報費用全部來自個別教會及人士的指定奉獻(Designated Grant),並非由本社的帳目支付,本社在過去幾個月皆有赤字,所以要賣旗籌款,以及盼望教會及弟兄姊妹繼續奉獻支持。
登報費用全部來自個別教會及人士的指定奉獻(designated grant),並非由本社的帳目支付,本社在過去幾個月皆有赤字,所以要賣旗籌款,以及盼望教會及弟兄姊妹繼續奉獻支持。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蔡志森及關啟文的薪金非常優厚?

澄清:
關啟文乃本社董事,屬義務性質,蔡志森現時的薪金遠遠低於所放棄的上一份長俸公務員工作的薪金。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是歧視同性戀者的團體,故教統局不適宜將人權課程外判給本社?

澄清:
本社並非歧視同性戀者,只是反對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對傳媒、性文化、賭博及同性戀等問題的批評是基於聖經。

澄清:
本社對各項社會問題的分析及建議,主要以社會整體的利益為依歸。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2005年4月29日的登報聯署令明光社進帳不少?

澄清:
2005年4月29日的登報聯署是由維護家庭聯盟發起的,一切收入屬維護家庭聯盟所有,與本社無關,本社只是代為管理有關帳目。有關聯盟更將收支情況刊登於2005年9月4日出版的《時代論壇》及《基督教週報》,並詳列未來時間如何善用這筆收入作有關事工之用。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有接受馬會的捐款資助。

澄清:
明光社自九七年成立至今,從未曾接受馬會任何形式的資助及捐款。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是一個歧視同性戀者或性小眾的機構。

澄清:
明光社從沒有歧視同性戀者或性小眾,我們只是反對特區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正如本社反對賭波合法化,但我們並不歧視參與賭波的人士。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便是歧視同性戀者。

澄清: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歧視同性戀者,而是因為有關條例容易被濫用,造成社會不公義及逆向歧視,令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受逼害,由於某個人是否同性戀者,純屬個人宣稱,並不能有客觀驗證,與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有客觀的證據不同。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有人在時代論壇網站散播以下的失實資料:聖潔靈風中學曾經舉辦聚會,要中學生,從中一到高中都要簽名反對SODO──當時是聽了聖潔靈風中學校董蔡志森講反對SODO後,學生要在老師「監視」下簽名,根本沒有討論。

澄清:
i. 本社總幹事蔡志森於2005年4月29日萬人簽名登報時是中華聖潔會靈風中學的校董(其任期已於2005年8月屆滿),而2005年全年蔡先生並沒有前往靈風中學主領任何關於SODO的聚會。
ii. 靈風中學並沒有要求學生參與每人100元的登報簽名,更遑論要學生在監視下簽名。
iii. 2005年6月底(即登報簽名後兩個月)明光社有同工應邀往靈風中學向部份同學講解SODO的問題,並鼓勵大家向政府表達意見,其情況與本社往其他學校主領有關聚會大同小異。


明光社 (2005年)

誤解:
明光社及一些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人曾經將同性戀等同人獸交。

澄清:
明光社從沒有將同性戀等同人獸交。我們只曾表達過,假如社會確立同性戀在道德上是沒有問題的,原因是只要兩個人自願,又沒有傷害其他人,便沒有問題,那麼,將來孌童、亂倫及人獸交豈不是也可以用同一邏輯而被確立,我們關注的是因此而可能出現的骨牌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