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3月17日专电 3月16日,本网编发了《案件久拖无果河南省高法超期审案引起人大代表关注》一文,文称:驻马店市泌阳县广元、融兴二公司与河南通润科贸公司就采矿权纠纷案,2009年12月上诉到省高院,高院民二庭偏听偏信,使简单明了的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和群众反响十分强烈,甚至引起了省人大常委多位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强烈关注。3月17日,河南省高院致电本网,就文中报道的采矿权纠纷一案作出说明,全文如下:
一、“简单上诉案件,被拖一年无果”说法不实。
河南通润公司与泌阳广元公司、泌阳融兴公司、河南通润泌阳分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泌阳广元公司、泌阳融兴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驻马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泌阳广元公司、泌阳融兴公司与河南通润公司共同享有采矿经营权,确认河南通润公司与河南通润泌阳分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2、河南通润公司、河南通润泌阳分公司赔偿因其不法行为给泌阳广元公司、泌阳融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0万元。河南通润公司反诉请求确认河南通润公司与泌阳广元公司2005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泌阳广元公司赔偿河南通润公司损失15586186.34元及利息;确认河南通润公司与泌阳融兴公司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泌阳融兴公司赔偿河南通润公司损失1071405.72元及利息。驻马店中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驻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河南通润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王玉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焦宏、助理审判员田伍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既有本诉,又有反诉,且案件涉及矿区内10多家单位和个人的采矿权纠纷,根据合议庭评议情况并报领导同意,合议庭两次走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开发处两位副处长,其认为本案协议无效,不能再开采;所谓共享采矿经营权必须是几家再成立一个公司,采矿权是一个行政许可,只能以被授证主体名义开采,不能以他人名义开采,本案这种情况属于无证开采。因2010年3月22日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矿井发生透水事故,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国土厅等部门,该厅已专门发文要求驻马店市国土局立即开展泌阳县铁矿开采秩序整治复查工作。
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3月10日、7月31日、11月1日分四次书面申请本院给予和解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各方自愿和解,故审理期限较长,但卷宗记载显示承办人无任何拖延办案的主客观行为。故该说法不实。
另,“副庭长王玉红作为审判长一开始便让人明显地感觉到他的天平失衡,并出现了种种不正常的言行”,多次声称“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不应当享有采矿经营权”等,均无相应依据,而合议庭对本案的合议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保密内容,不知“该当事人”何以知道“合议庭一致认为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多数合议庭成员认为广元、融兴二公司应依法享有采矿经营权”等情况的?又是谁明令将这个案件“发回重审”?
二、案件超期审理之说不实,且正是因为省人大常委、代表关注,本院高度重视,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才未能结案。
本案虽上诉高院至今一年多,但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和解期限一年零二十天是要扣除审限的。广元、融兴两公司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反映本案审理情况并引起关注属实,根据我院《关于办理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各级法院在办理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时,…对研究意见与代表、委员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逐级沟通。首先由合议庭成员与代表、委员沟通;沟通后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进行扩大研究,研究结果若仍与代表、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再由庭长与代表、委员当面沟通;代表、委员若仍有意见的,庭长应将沟通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若仍与代表、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应由主管院长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该案已于2011年1月17日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至今在排队等候讨论)。
特此说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