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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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 | 相应义务 |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
金融 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 | 电信 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 |
农业 2004年,农产品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 | 零售 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穗等地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
家电 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 汽车 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