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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源自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於1986年,當時的總督把常務小組改組為一個非法定但獨立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委員會於1994年12月改稱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

當局於1996年7月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旨在使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藉以為警監會提供法律依據,使之可履行其職能。由於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了多項當局無法接受的修正案,當時的保安司於1997年6月撤回該條例草案。

十年之後,即2007年7月,當局再次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原有的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並就其職能、權力和運作訂定條文。立法會經過九個月的審議,最終於2008年7月通過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監會亦於同日轉為法定機構,並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