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公開表示:香港人有宣揚香港獨立的言論自由。她說港獨言論,不表示有港獨的行動,即使就二十三條立法,也不能以言入罪。
劉夢熊說,提出香港獨立的有關言論「完全同《基本法》對着幹」,「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條,是屬於叛國分裂國家的行為。」錯了。二十三條講的是「行為」,不是言論。至於言論自由,則有三十九條兩個人權公約的保障,這一條訂明:任何立法,都不能與兩公約所列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牴觸。
那麼在示威中揮動龍獅旗甚至是英國旗,不是行動嗎?非也,這是表達自由,也屬於言論自由範疇。要立法約束言論自由,才真正是「同《基本法》對着幹」的言論。當然他也有這樣的表達自由。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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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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