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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为对象: 拟开办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许可费用: 10元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结构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准许投入使用;
4、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从业人员资料;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旅馆安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资料;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旅馆建筑平面图。
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发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勘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

省公安厅

乘车路线:

1136142701路公交车至公安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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