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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傳 媒 互 動 有 限 公 司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 的 服 務 條 款

歡 迎 你 使 用 壹 傳 媒 互 動 有 限 公 司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 ( NMI ) 的 服 務 。

你 使 用 NMI 提 供 的 產 品 、 軟 件 、 服 務 及 網 站 的 使 用 , 受 你 和 NMI 之 間 法 律 協 議 的 條 款 所 限 制 。

請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服 務 條 款 。 當 你 使 用 任 何 NMI 提 供 的 服 務 , 表 明 你 已 閱 讀 、 接 受 並 無 條 件 同 意 以 下 條 款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條 款 。


1. 本 條 款

1.1 你 作 為 用 戶 ( 「 你 」 ) 對 壹 傳 媒 互 動 有 限 公 司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 ( 「 NMI 」 , 包 括 其 繼 承 人 或 受 讓 人 ) 提 供 的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服 務 、 產 品 、 軟 件 、 應 用 程 式 、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 服 務 及 網 站 ( 合 稱 「 服 務 」 ) 的 使 用 受 (a) 本 文 件 中 陳 述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 「 通 用 條 款 」 (General Terms) 及 (b) 適 用 於 服 務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或 ( 「 附 加 條 款 」 (Additional Terms) ) 限 制 。

1.2 通 用 條 款 及 附 加 條 款 構 成 你 和 NMI 之 間 關 於 你 使 用 服 務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 議 。 你 應 花 時 間 仔 細 加 以 閱 讀 。 該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 議 合 稱 「 本 條 款 」 (Terms) 。 使 用 服 務 前 , 你 應 打 印 或 在 保 存 通 用 條 款 作 為 備 案 。

1.3 附 加 條 款 適 用 於 服 務 時 , 你 可 在 該 服 務 的 範 圍 內 或 使 用 該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讀 到 該 等 適 用 的 附 加 條 款 。

1.4 如 果 附 加 條 款 的 內 容 和 通 用 條 款 的 內 容 發 生 任 何 衝 突 , 則 就 該 附 加 條 款 適 用 的 服 務 內 容 而 言 , 應 以 附 加 條 款 為 準 。

2. 接 受 本 條 款

2.1 使 用 服 務 必 須 首 先 接 受 及 同 意 本 條 款 。 如 果 你 不 接 受 及 同 意 本 條 款 則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

2.2 你 可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接 受 及 同 意 本 條 款 :
(a) 在 有 關 任 何 服 務 的 用 戶 界 面 上 NMI 向 你 提 供 的 選 擇 處 通 過 點 擊 「 接 受 」 按 鈕 以 接 受 及 同 意 本 條 款 ; 或
(b) 實 際 使 用 服 務 。 在 此 情 況 下 , 你 明 白 並 同 意 NMI 將 視 你 自 使 用 服 務 時 的 一 刻 起 接 受 及 同 意 本 條 款 , 並 受 本 條 款 約 束 。

2.3 如 你 屬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未 滿 18 歲 或 受 監 護 人 監 護 的 人 士 ) , 應 在 你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本 條 款 後 , 方 可 得 使 用 服 務 。 當 你 作 出 本 條 款 第 2.2(a) 或 (b) 條 項 下 的 行 動 時 , 即 表 示 你 的 監 護 人 已 同 意 接 受 本 條 款 及 其 後 經 變 更 、 修 改 、 更 新 、 添 加 、 刪 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更 改 的 本 條 款 。

2.4 你 謹 此 確 認 、 聲 明 及 保 證 : (a) 你 已 年 滿 18 歲 , 亦 不 是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 或 如 你 屬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 你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已 同 意 本 條 款 、 你 使 用 或 繼 續 使 用 服 務 ; 及 (b) 你 不 是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香 港 」 ) 、 中 華 民 國 ( 「 台 灣 」 ) 或 其 他 國 家 ( 包 括 你 的 居 住 地 或 你 身 處 而 使 用 服 務 的 國 家 ) 的 法 律 規 定 被 禁 止 接 受 服 務 的 人 。

3. 提 供 服 務 和 使 用 限 制

3.1 服 務 由 NMI 或 其 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或 關 聯 法 律 實 體 ( 統 稱 為 「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 提 供 。 NMI 的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可 能 代 表 NMI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NMI 的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有 權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 你 亦 知 悉 及 明 白 你 可 透 過 服 務 , 選 取 、 接 受 及 憑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登 入 或 存 取 NMI 的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或 第 三 方 向 你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 統 稱 為 「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 。 除 非 另 有 訂 明 ,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並 非 由 NMI 提 供 , 乃 由 該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或 第 三 方 向 你 提 供 , NMI 只 透 過 服 務 讓 你 選 取 、 接 受 及 提 供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登 入 或 存 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就 使 用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你 可 能 需 要 與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 相 關 公 司 或 個 人 訂 立 另 外 單 獨 協 議 。

3.2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NMI 有 權 自 行 決 定 及 在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你 的 情 況 下 , 不 時 改 變 服 務 的 形 式 和 本 質 、 即 時 停 止 ( 不 論 永 久 或 暫 時 性 ) 向 你 或 全 體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或 修 改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或 停 止 你 透 過 服 務 登 入 或 存 取 任 何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你 亦 可 隨 時 停 止 使 用 服 務 。 你 停 止 使 用 服 務 時 無 需 特 別 通 知 NMI 。

3.3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 如 果 NMI 禁 止 你 對 帳 戶 的 存 取 權 (access right) , 則 你 可 能 被 阻 止 獲 得 服 務 、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你 的 帳 戶 資 料 或 在 你 帳 戶 中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其 他 內 容 。

3.4 為 使 你 能 透 過 服 務 選 取 、 接 受 、 登 入 或 存 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你 知 悉 及 同 意 NMI 不 時 向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提 供 者 、 相 關 公 司 或 個 人 提 供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3.5 你 知 悉 及 明 白 , 透 過 服 務 登 入 或 存 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登 入 後 你 已 離 開 服 務 介 面 及 被 轉 往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的 服 務 介 面 。 NMI 不 對 任 何 服 務 介 面 以 外 的 內 容 負 責 。

3.6 你 可 能 透 過 流 動 電 話 使 用 服 務 。 你 知 悉 流 動 電 話 接 收 質 素 視 乎 網 絡 當 時 狀 況 , 如 遇 網 絡 繁 忙 或 遭 封 鎖 , 你 接 收 NMI 提 供 之 服 務 , 可 能 受 影 響 甚 或 中 斷 。

3.7 你 知 悉 及 同 意 , 不 論 是 透 過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供 應 商 所 提 供 之 數 據 服 務 ( 例 如 GPRS 、 EDGE 、 3G) 或 其 他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WiFi) 傳 輸 而 使 用 服 務 , 你 均 需 自 行 負 責 上 網 費 用 及 其 他 數 據 傳 輸 費 用 。 經 由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供 應 商 網 絡 認 證 流 動 電 話 、 下 載 產 品 、 服 務 相 關 的 軟 件 、 應 用 程 序 、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或 瀏 覽 網 頁 等 ,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向 你 收 取 費 用 , 有 關 收 費 水 平 乃 你 與 個 別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供 應 商 所 訂 立 之 契 約 內 容 。 NMI 不 會 就 你 與 個 別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供 應 商 所 訂 立 契 約 負 任 何 責 任 。

3.8 你 明 白 及 同 意 NMI 需 得 就 服 務 訂 定 若 干 措 施 及 限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設 定 保 留 短 消 息 、 佈 告 欄 內 容 或 其 他 內 容 之 最 長 期 限 、 帳 戶 可 收 發 短 消 息 的 數 量 限 制 , 及 一 般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你 可 使 用 服 務 之 次 數 上 限 及 每 次 使 用 時 間 之 上 限 ) 。 你 同 意 若 NMI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執 行 措 施 及 限 制 , 例 如 關 閉 長 時 間 未 被 使 用 的 帳 戶 , NMI 無 須 就 此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你 也 同 意 NMI 有 權 隨 時 變 更 或 增 加 此 等 措 施 及 限 制 , 而 不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事 先 通 知 。

3.9 NMI 有 權 不 事 先 通 知 你 的 情 況 下 , 暫 停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以 作 維 修 、 保 養 、 更 新 或 其 他 NMI 認 為 適 合 的 工 作 。

4. 使 用 服 務 及 你 的 責 任

4.1 你 同 意 僅 為 (a) 本 條 款 及 (b) 任 何 對 你 而 言 適 用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法 律 、 法 規 或 有 關 管 轄 區 內 公 認 的 慣 例 或 準 則 所 允 許 的 目 的 使 用 服 務 。

4.2 你 同 意 自 行 確 保 你 使 用 服 務 均 不 違 反 對 你 而 言 的 適 用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規 定 。

4.3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 你 同 意 只 為 個 人 和 非 商 業 用 途 及 目 的 使 用 服 務 , 並 遵 守 按 照 NMI 為 你 提 供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所 有 指 示 使 用 服 務 。

4.4 你 同 意 不 透 過 NMI 提 供 的 界 面 以 外 的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 或 試 圖 使 用 ) 任 何 服 務 。

4.5 你 同 意 不 為 任 何 目 的 再 製 作 、 複 製 、 拷 貝 、 出 售 、 交 易 或 轉 售 服 務 。

4.6 你 同 意 不 為 以 下 目 的 或 用 途 使 用 服 務 , 或 透 過 服 務 或 對 服 務 作 出 以 下 任 何 行 為 :
(a) 上 載 、 張 貼 、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送 任 何 非 法 、 有 害 、 脅 迫 、 濫 用 、 騷 擾 、 侵 害 、 中 傷 、 粗 俗 、 猥 褻 、 誹 謗 、 侵 害 他 人 私 隱 、 有 害 或 種 族 歧 視 的 或 道 德 上 令 人 不 快 的 內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數 據 文 件 、 書 面 文 本 、 電 腦 軟 件 、 音 樂 、 音 像 檔 案 或 其 他 聲 音 、 圖 片 、 錄 像 或 其 他 圖 像 ) ;
(b) 以 任 何 方 式 傷 害 任 何 人 或 任 何 機 構 ;
(c) 冒 充 任 何 人 或 機 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NMI 主 管 、 論 壇 領 袖 、 主 持 人 , 或 以 虛 偽 不 實 的 方 式 陳 述 或 謊 稱 與 任 何 人 或 機 構 之 關 係 ;
(d) 偽 造 標 題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操 控 識 別 資 料 , 以 偽 裝 經 由 服 務 傳 送 之 任 何 內 容 之 來 源 ;
(e) 將 依 據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 契 約 或 信 任 關 係 而 無 權 傳 送 之 任 何 內 容 ( 例 如 由 於 僱 傭 關 係 和 依 據 保 密 合 約 所 得 知 或 披 露 之 內 部 資 料 、 專 屬 及 機 密 資 料 ) 上 載 、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
(f) 將 侵 害 任 何 專 利 、 商 標 、 營 業 秘 密 、 版 權 或 其 他 專 屬 權 利 之 內 容 上 載 、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
(g) 將 任 何 廣 告 信 函 、 促 銷 資 料 、 垃 圾 郵 件 、 濫 發 信 件 、 連 鎖 信 件 、 直 銷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勸 誘 資 料 上 載 、 張 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
(h) 將 設 計 目 的 在 於 干 擾 、 破 壞 或 限 制 任 何 電 腦 軟 件 、 硬 體 或 通 訊 設 備 的 電 腦 病 毒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木 馬 屠 城 」 病 毒 (Trojan Horses) 、 蠕 蟲 (worms) 、 「 計 時 炸 彈 」 (time bombs) 或 刪 除 蠅 (cancel bots) ) ( 「 電 腦 病 毒 」 ) 或 其 他 電 腦 代 碼 、 檔 案 和 程 式 之 任 何 資 料 上 載 、 張 貼 、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送 ;
(i) 破 壞 正 常 的 對 話 流 程 、 造 成 螢 幕 快 速 移 動 , 或 使 服 務 的 其 他 用 戶 或 使 用 者 無 法 打 字 , 或 對 其 他 使 用 者 參 加 即 時 交 流 的 能 力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j) 影 響 服 務 的 系 統 運 作 或 加 重 服 務 的 系 統 負 擔 、 或 干 擾 、 妨 礙 或 破 壞 服 務 或 與 服 務 相 連 線 之 伺 服 器 和 網 路 ;
(k) 不 遵 守 與 服 務 連 線 網 路 之 規 定 、 程 序 、 政 策 或 規 範 ;
(l) 故 意 或 非 故 意 違 反 任 何 適 用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規 定 , 以 及 任 何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之 規 定 ;
(m) 跟 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騷 擾 他 人 ;
(n) 蒐 集 或 儲 存 其 他 用 戶 之 個 人 資 料 ;
(o) 竊 取 、 更 改 、 破 壞 NMI 或 服 務 的 資 訊 ;
(p) 擅 自 複 製 、 轉 售 、 轉 載 NMI 或 服 務 的 資 訊 ;
(q) 擷 取 非 經 NMI 正 式 開 放 或 授 權 之 資 源 ;
(r) 危 害 通 信 或 影 響 其 他 服 務 客 戶 權 益 ; 或
(s) 其 他 違 反 用 戶 適 用 法 律 規 定 之 事 情 。

4.7 為 確 保 NMI 能 為 你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 服 務 受 NMI 的 公 平 使 用 政 策 所 規 範 。 你 不 應 :
(a) 在 任 何 自 動 機 器 對 機 器 應 用 上 使 用 服 務 ;
(b) 在 對 NMI 提 供 、 完 成 或 維 持 服 務 的 水 平 及 質 素 之 能 力 有 不 良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服 務 ;
(c) 不 正 當 使 用 服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用 服 務 作 商 業 用 途 或 轉 售 服 務 ; 及
(d) 在 不 屬 於 你 擁 有 或 控 制 的 任 何 電 腦 、 流 動 電 話 和 裝 置 上 使 服 務 。

4.8 你 知 悉 及 同 意 , 如 你 的 服 務 使 用 量 被 NMI 合 理 地 認 為 過 度 , NMI 有 權 要 求 你 減 低 服 務 使 用 量 。 如 你 經 要 求 後 未 能 改 善 , NMI 將 有 權 限 制 你 的 服 務 使 用 量 並 向 你 收 取 額 外 費 用 , 甚 至 在 無 需 作 出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暫 停 或 終 止 服 務 。

4.9 NMI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就 你 使 用 服 務 (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向 你 收 取 費 用 之 權 利 。 然 而 , 除 非 NMI 事 先 取 得 你 支 付 該 等 費 用 的 同 意 , NMI 不 會 要 求 你 支 付 該 等 費 用 。 當 NMI 要 求 就 服 務 的 任 何 部 份 收 取 費 用 時 , NMI 會 向 你 發 出 事 先 知 。 你 同 意 在 NMI 要 求 的 期 限 內 向 NMI 支 付 你 就 使 用 服 務 按 NMI 訂 明 的 收 費 準 則 而 產 生 的 費 用 。

4.10 你 知 悉 及 同 意 , 註 冊 於 任 何 一 種 裝 置 上 取 得 或 使 用 某 一 項 服 務 未 必 使 你 可 於 其 他 裝 置 上 取 得 或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或 享 有 該 服 務 的 相 關 權 利 , 例 如 註 冊 在 個 人 電 腦 上 使 用 某 一 項 服 務 未 必 使 你 可 在 流 動 電 話 上 使 用 該 服 務 。

5. 服 務 中 的 內 容

5.1 你 知 悉 透 過 你 使 用 服 務 得 到 的 所 有 資 料 ( 如 數 據 文 件 、 書 面 文 本 、 電 腦 軟 件 、 音 樂 、 音 像 檔 案 或 其 他 聲 音 、 圖 片 、 錄 像 或 其 他 圖 像 ) 內 容 ( 「 該 等 內 容 」 ) , 完 全 由 該 等 內 容 的 原 作 者 或 向 NMI 提 供 該 等 內 容 的 人 士 負 責 。

5.2 你 明 白 該 等 內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服 務 中 的 廣 告 或 贊 助 內 容 ) 可 能 受 其 原 作 者 、 向 NMI 提 供 該 等 內 容 的 人 士 ( 或 其 代 表 )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所 擁 有 的 知 識 產 權 所 保 護 。 你 不 得 修 改 、 租 賃 、 出 租 、 借 貸 、 出 售 、 分 發 該 等 內 容 ( 不 論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 或 根 據 該 等 內 容 創 作 衍 生 作 品 。

5.3 你 知 悉 透 過 使 用 服 務 , 你 可 能 會 接 觸 到 令 你 感 到 被 冒 犯 、 粗 鄙 、 反 感 的 內 容 , 你 同 意 使 用 服 務 時 與 此 相 關 的 風 險 由 你 自 行 承 擔 。

5.4 你 明 白 及 了 解 NMI 並 未 對 該 等 內 容 事 先 審 查 , 但 NMI 及 其 指 定 人 士 有 權 ( 但 無 義 務 ) 拒 絕 和 移 除 任 何 該 等 內 容 的 任 何 部 份 。

5.5 服 務 可 能 以 即 時 上 載 留 言 的 方 式 運 作 , NMI 並 未 管 制 、 事 先 審 查 或 完 全 監 察 任 何 上 載 到 服 務 或 透 過 服 務 發 佈 之 留 言 、 內 容 、 訊 息 或 資 料 。 NMI 並 不 就 任 何 留 言 上 載 或 發 佈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一 切 在 服 務 中 上 載 的 留 言 及 其 言 論 只 代 表 留 言 者 個 人 意 見 , 並 非 NMI 或 服 務 網 站 之 立 場 。 若 你 發 現 留 言 內 容 有 任 何 問 題 , 你 可 透 過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致 以 下 電 郵 地 址 通 知 NMI: marketing@info.atnext.com

5.6 該 等 內 容 以 香 港 或 台 灣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為 基 礎 , 你 知 悉 及 明 白 其 資 訊 及 內 容 未 必 符 合 其 他 地 區 的 需 要 及 規 範 , 或 切 合 其 他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

5.7 你 明 白 互 聯 網 的 無 國 界 性 , 並 同 意 遵 守 香 港 、 台 灣 或 你 居 住 的 國 家 所 屬 的 司 法 管 轄 地 區 有 關 輸 出 技 術 性 或 個 人 資 料 的 所 有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

6. 專 有 權 利

6.1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 NMI ( 或 NMI 的 許 可 方 ) 對 服 務 擁 有 一 切 法 定 權 利 、 所 有 權 和 利 益 , 包 括 於 服 務 中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 無 論 該 等 權 利 是 否 已 經 登 記 或 註 用 ) 。

6.2 本 條 款 中 的 任 何 規 定 均 沒 有 給 予 你 使 用 任 何 商 號 、 商 標 、 服 務 標 記 、 標 識 、 域 名 及 其 他 顯 著 品 牌 特 徵 的 權 利 。

6.3 你 同 意 在 使 用 服 務 時 , 不 以 可 能 或 故 意 導 致 混 淆 該 等 商 標 、 名 稱 或 標 識 的 所 有 者 或 授 權 用 戶 的 方 式 使 用 任 何 公 司 或 組 織 的 商 標 、 服 務 標 識 、 商 號 、 標 識 。

7. NMI 授 予 的 許 可

7.1 NMI 授 予 你 一 項 個 人 、 不 可 轉 讓 及 非 排 他 性 的 許 可 (license) , 以 使 用 作 為 服 務 一 部 分 而 由 NMI 向 你 提 供 的 產 品 、 軟 件 、 應 用 程 式 、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 合 稱 為 「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 ) 。 此 許 可 僅 供 你 可 以 根 據 本 條 款 允 許 的 方 式 使 用 和 享 用 服 務 的 益 處 為 目 的 。

7.2 你 不 得 ( 且 你 不 得 允 許 任 何 人 ) 拷 貝 、 修 改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或 對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創 作 衍 生 作 品 、 進 行 逆 向 工 程 、 反 編 輯 或 試 圖 從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提 取 源 代 碼 (source code) 。

7.3 你 不 得 轉 讓 你 對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的 使 用 權 ( 或 授 予 該 使 用 權 的 分 許 可 (sub-license) ) 、 在 你 對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的 使 用 權 上 設 置 擔 保 權 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讓 你 對 服 務 內 容 及 軟 件 的 使 用 權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8. 你 授 予 的 許 可

8.1 NMI 同 意 你 保 留 你 在 服 務 上 或 透 過 服 務 提 交 、 張 貼 、 傳 輸 或 展 示 的 任 何 內 容 ( 「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 中 已 擁 有 的 知 識 產 權 及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 透 過 提 交 、 張 貼 或 展 示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你 授 予 NMI 一 項 永 久 性 的 、 不 可 撤 銷 的 、 世 界 各 地 的 、 免 交 使 用 費 (royalty-free) 的 、 非 專 屬 性 的 及 可 完 全 再 分 許 可 之 許 可 , 以 複 製 、 改 編 、 修 改 、 翻 譯 、 發 佈 、 公 開 實 施 、 公 開 展 示 及 分 發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此 項 許 可 僅 以 使 NMI 可 以 展 示 、 分 發 及 宣 傳 服 務 為 目 的 。

8.2 你 同 意 第 8.1 條 的 許 可 包 括 使 NMI 可 將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提 供 給 予 NMI 的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或 聯 合 提 供 服 務 的 其 他 公 司 、 組 織 或 個 人 , 並 就 聯 合 提 供 的 服 務 使 用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8.3 你 明 白 及 知 悉 , NMI 在 實 施 所 需 的 技 術 措 施 向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時 , 可 (a) 在 不 同 的 公 共 網 絡 和 不 同 的 媒 體 傳 送 或 分 發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b) 對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作 出 必 要 的 變 更 以 使 內 容 符 合 、 適 應 連 接 網 絡 、 裝 置 、 服 務 或 媒 體 的 技 術 要 求 。 你 謹 此 同 意 及 允 許 NMI 採 取 這 些 行 動 。

8.4 你 向 NMI 確 認 並 保 證 你 擁 有 授 予 第 8.1 條 訂 明 的 許 可 所 有 必 要 的 權 利 、 權 力 和 授 權 。

8.5 你 同 意 你 自 行 負 責 保 護 並 強 制 執 行 你 在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中 的 知 識 產 權 , NMI 沒 有 義 務 或 責 任 保 護 或 代 表 你 保 護 你 在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中 的 知 識 產 權 。 在 不 影 響 本 條 的 情 況 下 , 若 你 認 為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遭 到 知 識 產 權 上 的 侵 害 , 你 可 透 過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致 以 下 電 郵 地 址 通 知 NMI: marketing@info.atnext.com , 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你 主 張 遭 到 侵 害 之 內 容 描 述 及 有 關 侵 害 之 說 明 ;
(b) 你 主 張 遭 侵 害 之 內 容 於 網 站 所 在 位 置 之 敘 述 ;
(c) 你 的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
(d) 你 基 於 善 意 認 為 該 使 用 未 經 你 、 其 代 理 人 或 法 律 授 權 之 聲 明 ;
(e) 你 對 上 述 資 料 均 為 正 確 , 且 你 是 知 識 產 權 擁 有 人 或 經 授 權 代 理 的 聲 明 ; 及
(f) 在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上 , 由 你 或 有 權 代 理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項 下 權 利 及 利 益 所 有 人 電 子 或 實 體 簽 名 ( 可 使 用 掃 描 的 手 寫 簽 名 或 有 效 的 電 子 簽 名 ) 。

8.6 你 應 自 行 把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備 份 , 以 避 免 流 失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9. 登 記 帳 戶 、 密 碼 和 帳 戶 安 全

9.1 你 同 意 在 接 受 本 條 款 時 開 立 一 個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 開 立 一 個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時 , 你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帳 戶 名 稱 ( 即 壹 傳 媒 會 員 名 稱 ) 及 密 碼 , 或 收 到 由 NMI 編 配 的 帳 戶 名 稱 及 密 碼 ( 合 稱 「 帳 戶 數 據 」 (Account Data) ) 。

9.2 你 同 意 在 開 立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時 向 NMI 提 供 準 確 、 完 整 及 最 新 的 資 料 ( 合 稱 「 註 冊 數 據 」 (Registration Data) ) , 並 不 時 向 NMI 更 新 你 的 註 冊 數 據 , 以 使 之 不 時 保 持 準 確 。 你 亦 應 在 使 用 服 務 後 登 出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 每 一 個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及 每 一 組 帳 戶 數 據 只 能 供 一 人 使 用 。

9.3 你 可 以 同 一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單 點 登 入 服 務 以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一 旦 你 以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登 入 , 你 將 同 時 登 入 你 已 註 冊 的 所 有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你 無 須 重 覆 採 用 以 不 同 的 帳 戶 數 據 登 入 每 一 項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9.4 你 同 意 並 明 白 維 持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保 密 和 安 全 是 你 的 責 任 。 在 任 何 時 候 , 你 必 須 保 護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 並 防 止 被 第 三 方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 你 應 避 免 使 用 顯 淺 的 帳 戶 名 稱 或 密 碼 , 也 應 定 期 更 改 密 碼 。 你 不 應 向 其 他 用 戶 或 第 三 方 透 露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或 讓 其 他 用 戶 或 第 三 方 登 入 你 的 帳 戶 。

9.5 如 果 NMI 收 到 以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所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 NMI 將 視 為 該 指 示 是 由 你 發 出 的 。 你 將 對 利 用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所 進 行 的 一 切 行 動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

9.6 你 同 意 不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用 戶 的 帳 戶 數 據 或 其 他 用 戶 的 帳 戶 。

9.7 倘 若 你 得 知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或 註 冊 數 據 被 未 獲 授 權 地 使 用 , 或 發 生 任 何 安 全 問 題 的 情 況 , 你 同 意 並 應 立 即 通 知 NMI 。

9.8 你 可 以 不 時 透 過 登 入 服 務 的 網 頁 或 應 用 程 式 , 以 取 得 和 更 改 你 的 註 冊 數 據 或 帳 戶 數 據 。

9.9 在 不 影 響 本 條 的 情 況 下 , NMI 可 能 容 許 你 在 沒 有 開 立 壹 傳 媒 會 員 帳 戶 或 沒 有 以 帳 戶 數 據 登 入 服 務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即 使 如 此 , 你 同 意 你 仍 然 受 本 條 款 所 約 束 。

10. 廣 告

你 同 意 NMI 作 為 提 供 服 務 的 一 部 份 ,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向 你 展 示 廣 告 、 宣 傳 材 料 或 其 他 內 容 。

11. 軟 件 更 新

服 務 中 的 軟 件 可 不 時 地 從 NMI 自 動 下 載 和 安 裝 更 新 版 本 。 這 些 更 新 旨 在 改 進 、 增 強 和 進 一 步 開 發 服 務 、 修 正 或 強 化 功 能 。 你 同 意 接 受 並 允 許 NMI 向 你 交 付 該 等 更 新 , 作 為 你 使 用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

12. 私 隱 權 保 護 政 策

12.1 由 NMI 保 存 與 你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數 據 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均 受 到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相 關 法 例 和 NMI 的 《 私 隱 權 保 護 政 策 》 規 管 。 你 可 到 以 下 的 網 頁 瀏 覽 NMI 的 私 隱 權 保 護 政 策 全 文 :http://www.nextdigital.com.hk/info/privacy.html

12.2 你 同 意 NMI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按 照 NMI 的 私 隱 權 保 護 政 策 使 用 和 處 理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數 據 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13. 與 其 他 網 站 的 連 結 及 內 容

13.1 服 務 可 能 提 供 與 其 他 互 聯 網 網 站 或 資 源 之 超 連 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及 其 提 供 者 、 相 關 公 司 或 個 人 的 網 站 或 資 源 ) 。 由 於 NMI 無 法 控 制 由 NMI 以 外 的 公 司 或 個 人 提 供 的 任 何 網 站 或 資 源 , 你 了 解 並 同 意 NMI 不 對 該 等 網 站 或 資 源 的 可 用 性 負 責 , 亦 不 對 該 等 網 站 或 資 源 上 或 從 該 等 網 站 或 資 源 獲 得 的 任 何 內 容 、 廣 告 、 產 品 或 其 他 材 料 加 以 認 可 或 贊 同 。

13.2 你 進 一 步 知 悉 並 同 意 , NMI 不 對 由 於 你 因 其 他 網 站 或 資 源 的 可 用 性 或 你 對 該 等 網 站 或 資 源 上 或 從 該 等 網 站 或 資 源 獲 得 的 任 何 內 容 、 廣 告 、 產 品 或 其 他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準 確 性 或 存 在 之 信 賴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

14. 排 除 的 保 證

14.1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 你 對 使 用 服 務 之 風 險 由 你 獨 自 負 擔 。 服 務 乃 按 現 狀 (as is) 和 原 樣 (as available) 提 供 。

14.2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 NMI 明 確 地 不 提 供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擔 保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商 業 適 售 性 、 特 定 目 的 之 適 用 性 及 未 侵 害 第 三 方 的 權 利 , 並 明 確 否 認 任 何 種 類 的 所 有 保 證 和 條 件 。

14.3 NMI 、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或 其 等 的 許 可 人 ) 並 不 作 出 以 下 陳 述 或 保 證 :
(a)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將 符 合 你 的 需 要 及 要 求 ;
(b)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將 無 中 斷 、 及 時 、 安 全 或 沒 有 錯 誤 ;
(c) 你 由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而 獲 得 的 任 何 資 料 將 是 準 確 的 或 可 靠 的 ;
(d) 你 經 由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之 任 何 產 品 、 資 訊 或 其 他 資 料 將 符 合 你 的 需 要 及 要 求 ;
(e) 任 何 透 過 服 務 及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下 載 的 資 料 、 程 式 、 軟 件 及 檔 案 不 帶 電 腦 病 毒 或 傷 害 性 軟 體 ; 及
(f) 作 為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向 你 提 供 的 任 何 軟 件 的 運 行 或 功 能 中 的 缺 陷 將 被 糾 正 。

14.4 你 自 NMI 獲 得 的 或 透 過 服 務 或 從 服 務 獲 得 的 任 何 建 議 或 資 料 ( 不 論 口 頭 或 是 書 面 的 ) 均 不 構 成 本 條 款 中 未 被 明 確 規 定 的 保 證 。

15. 責 任 限 制

15.1 你 明 確 了 解 並 同 意 , NMI 、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或 其 等 的 許 可 人 ) 不 就 你 因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直 接 、 間 接 、 附 帶 、 特 殊 、 衍 生 性 或 懲 罰 性 之 損 失 或 賠 償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 商 譽 、 使 用 、 資 料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 承 擔 責 任 或 負 責 ( 除 非 能 夠 證 明 此 等 損 失 或 賠 償 是 NMI 、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或 其 等 的 許 可 人 ) 或 其 等 職 員 的 故 意 失 責 違 約 (wilful default) 或 重 大 疏 忽 (gross negligence) 行 為 所 直 接 導 致 的 ) :
(a) 你 信 任 或 倚 賴 服 務 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中 的 任 何 NMI 以 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資 訊 或 資 料 、 任 何 廣 告 的 完 整 性 、 準 確 性 , 或 你 與 在 服 務 中 的 廣 告 之 現 廣 告 商 或 贊 助 人 間 的 任 何 關 係 或 交 易 結 果 ;
(b) NMI 對 服 務 作 出 或 可 能 作 出 的 變 更 , 永 久 或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服 務 ( 其 任 何 部 份 ) ;
(c) 刪 除 、 毀 壞 或 未 能 儲 存 你 因 使 用 服 務 而 維 持 或 傳 輸 的 任 何 內 容 及 其 他 通 訊 數 據 , 或 該 內 容 及 通 訊 數 據 遭 到 未 獲 授 權 的 存 取 或 變 更 ;
(d) 你 未 向 NMI 提 供 準 確 的 帳 戶 數 據 或 註 冊 數 據 ;
(e) 你 未 有 保 護 或 對 你 的 帳 戶 數 據 或 註 冊 數 據 加 以 保 密 ;
(f) 使 用 或 無 法 使 用 服 務 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g) 經 由 或 透 過 服 務 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購 買 或 取 得 之 任 何 商 品 、 資 料 、 資 訊 或 服 務 , 或 接 收 之 訊 息 , 或 所 衍 生 之 交 易 ;
(h) 服 務 中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
(i) 由 於 下 載 任 何 資 料 而 導 致 對 電 腦 系 統 、 流 動 電 話 、 其 他 裝 置 、 其 作 業 系 統 或 軟 體 的 損 壞 或 數 據 的 流 失 ; 或
(j) 有 關 服 務 ( 在 本 條 款 中 以 其 他 方 式 明 確 提 供 的 除 外 ) 的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15.2 你 同 意 獨 自 就 你 違 反 你 在 本 條 款 之 下 的 義 務 以 及 任 何 該 等 違 反 的 後 果 ( 包 括 NMI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承 擔 責 任 , 而 NMI 不 對 你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承 擔 責 任 。

15.3 你 同 意 獨 自 就 你 在 使 用 服 務 時 上 載 、 張 貼 、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 創 作 、 傳 送 或 展 示 的 任 何 內 容 以 及 你 做 出 該 等 行 為 的 後 果 ( 包 括 NMI 可 能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承 擔 責 任 , 而 NMI 不 對 你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承 擔 責 任 。

15.4 無 論 NMI 是 否 接 到 通 知 或 是 否 應 已 知 曉 引 起 你 任 何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 本 條 中 NMI 對 你 的 責 任 限 制 均 應 適 用 。

15.5 為 免 引 起 疑 問 , 本 條 款 中 的 任 何 規 定 都 不 應 影 響 NMI 、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或 其 等 的 許 可 人 ) 或 其 等 職 員 的 故 意 失 責 違 約 或 重 大 疏 忽 導 致 死 亡 或 人 身 偒 害 而 承 擔 的 責 任 , 以 及 適 用 法 律 不 允 許 排 除 或 限 制 的 任 何 其 他 責 任 。

16. 彌 償

16.1 就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 使 用 服 務 、 與 服 務 連 線 、 本 條 款 、 任 何 你 對 NMI 的 陳 述 、 保 證 、 契 約 或 義 務 之 違 反 、 或 你 侵 害 其 他 人 任 何 權 利 因 而 衍 生 或 導 致 任 何 第 三 人 提 出 的 索 賠 或 請 求 , 你 同 意 賠 償 NMI 、 其 分 公 司 、 分 支 機 構 、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 主 管 、 代 理 人 、 夥 伴 及 員 工 因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 損 害 、 責 任 或 費 用 (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師 費 ) , 並 使 其 等 免 受 損 害 。

17. 本 條 款 的 更 改

17.1 NMI 保 留 完 全 酌 情 決 定 權 , 不 時 對 通 用 條 款 或 附 加 條 款 作 出 變 更 、 修 改 、 更 新 、 添 加 、 刪 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隨 時 更 改 其 任 何 部 分 。

17.2 請 你 注 意 , 你 有 責 任 定 期 瀏 覽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nextdigital.com.hk/info/tnc.html
] 以 瀏 覽 及 閱 讀 經 變 更 、 修 改 、 更 新 、 添 加 、 刪 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更 改 的 新 通 用 條 款 或 附 加 條 款 全 文 。

17.3 你 知 悉 並 同 意 , 如 果 你 在 該 新 的 通 用 條 款 或 附 加 條 款 生 效 日 期 或 以 後 使 用 服 務 , 則 NMI 將 把 你 使 用 服 務 視 為 接 受 及 同 意 更 改 後 的 新 通 用 條 款 或 附 加 條 款 。

18. 終 止

18.1 除 非 根 據 第 18.2 或 18.3 條 的 規 定 由 你 或 NMI 終 止 NMI 與 你 的 協 議 , 本 條 款 將 持 續 適 用 及 有 效 。

18.2 你 可 隨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NMI , 關 閉 你 使 用 的 所 有 服 務 的 帳 戶 及 終 止 與 NMI 的 協 議 。

18.3 在 發 生 下 列 情 況 時 , NMI 可 隨 時 及 無 需 向 你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而 暫 停 或 終 止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或 終 止 NMI 與 你 的 協 議 :
(a) 你 違 反 本 條 款 的 任 何 規 定 ( 或 你 的 行 為 或 方 式 明 確 顯 示 你 不 打 算 或 未 能 遵 守 本 條 款 規 定 ) ;
(b)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為 不 合 法 或 變 得 不 合 法 ;
(c) NMI 、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或 與 其 等 一 起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的 合 作 夥 伴 決 定 或 已 終 止 與 NMI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和 關 聯 公 司 的 關 係 , 或 決 定 停 止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d) NMI 認 為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不 再 在 商 業 上 可 行 ; 或
(e) 任 何 其 他 NMI 基 於 其 自 行 之 考 量 的 理 由 。

18.4 你 同 意 NMI 在 終 止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的 同 時 , 有 權 將 你 提 交 的 內 容 移 除 或 刪 除 。 你 亦 知 悉 及 同 意 在 NMI 終 止 向 你 提 供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時 , 你 可 能 不 能 登 入 或 存 取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18.5 NMI 與 你 的 協 議 終 止 時 , 你 或 NMI 已 經 享 受 或 承 擔 的 ( 或 在 本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已 經 產 生 的 ) 或 明 確 規 定 為 無 限 期 有 效 的 所 有 法 定 權 利 、 義 務 和 責 任 均 不 受 該 終 止 影 響 。

18.6 本 條 的 任 何 規 定 不 得 影 響 NMI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的 權 利 。

19. 本 條 款 的 語 言

NMI 可 能 會 向 你 提 供 本 條 款 中 文 以 外 的 翻 譯 文 本 , 你 同 意 翻 譯 文 本 僅 供 你 參 考 之 用 。 倘 若 中 文 文 本 和 翻 譯 文 本 存 在 任 何 衝 突 , 則 以 中 文 文 本 為 準 。

20. 一 般 法 律 條 款

20.1 若 你 在 使 用 服 務 時 , 你 ( 作 為 你 使 用 服 務 的 結 果 或 透 過 你 對 服 務 的 使 用 ) 使 用 已 選 取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 其 他 人 或 公 司 提 供 的 某 項 服 務 或 下 載 一 個 其 他 人 或 公 司 提 供 的 軟 件 , 或 購 買 其 他 人 或 公 司 提 供 的 商 品 , 你 對 這 些 其 他 服 務 、 軟 件 或 商 品 的 使 用 受 你 和 相 關 公 司 或 個 人 的 另 外 單 獨 協 議 所 限 制 。 在 此 情 況 下 , 本 條 款 不 影 響 你 和 這 些 其 他 公 司 或 個 人 的 法 律 關 係 及 其 相 關 另 外 單 獨 協 議 。

20.2 本 條 款 構 成 你 和 NMI 之 間 關 於 你 使 用 服 務 的 全 部 法 律 協 議 , 並 完 全 取 代 你 和 NMI 先 前 就 服 務 達 成 的 任 何 協 議 。

20.3 你 同 意 NMI 可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 普 通 郵 遞 或 在 服 務 上 張 貼 的 方 式 向 你 發 出 通 知 , 包 括 關 於 修 訂 本 條 款 的 通 知 。

20.4 如 果 NMI 未 行 使 或 未 強 制 執 行 在 本 條 款 中 的 ( 或 NMI 在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下 有 權 享 受 的 ) 任 何 法 定 權 利 或 救 濟 , 均 不 可 視 為 對 NMI 權 利 的 正 式 放 棄 , 這 些 權 利 或 救 濟 仍 對 NMI 有 效 。

20.5 如 果 對 本 條 款 或 相 關 事 項 有 司 法 決 定 權 的 任 何 法 院 , 判 定 本 條 款 的 任 何 規 定 無 效 , 則 該 等 規 定 將 從 本 條 款 中 刪 除 , 但 不 影 響 本 條 款 的 其 他 部 分 。 本 條 款 的 其 餘 部 分 將 繼 續 有 效 並 可 強 制 執 行 。

20.6 你 不 得 轉 讓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你 在 本 條 款 項 下 的 權 利 或 義 務 。

20.7 本 條 款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 並 應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詮 釋 。 你 特 此 不 可 撤 回 地 同 意 , 你 就 本 條 款 的 任 何 申 訴 或 訴 訟 應 在 該 相 關 訴 訟 原 因 發 生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 你 亦 同 意 : (a) 服 務 應 被 視 為 本 於 香 港 ; 及 (b) 服 務 應 被 視 為 被 動 性 網 站 (passive website) , 且 並 不 致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NMI 具 有 ( 不 論 特 殊 或 一 般 ) 屬 人 管 轄 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 。 你 進 一 步 特 此 不 可 撤 回 地 同 意 , 就 與 本 條 款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 , 香 港 法 院 具 專 屬 司 法 管 轄 權 。 儘 管 有 上 述 規 定 , 你 同 意 NMI 在 任 何 一 個 或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不 應 妨 礙 在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 不 論 是 否 同 時 進 行 ) , 亦 可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申 請 禁 制 令 救 濟 ( 或 同 等 類 型 的 緊 急 法 定 救 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