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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長連任2屆 再當選無效

選委會當初允參選「捉弄人」

康世儒昨對法院判他當選無效,痛批真是荒謬至極。吳傑沐攝

【綜合報導】已連續當選2屆苗栗縣竹南鎮長的康世儒,今年1月再參加鎮長補選當選,遭對手廖英利提告當選無效,雖康稱他是參加補選,並非連續參加3屆鎮長選舉,但台中高分院指《地方制度法》設計是為避免政治資源遭長期壟斷,康已任2屆鎮長,第3屆不論是補選或改選均不可參加,康登記參選及當選均違反法律規定,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將提國賠和釋憲

康世儒昨無奈說:「讓人參選又判當選無效、資格不符,感覺像被捉弄!」他將提國賠、聲請釋憲,今上午將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凸顯司法院摑打行政院的大笑話。
判決指出,已連任第14、15屆竹南鎮長的康世儒,2009年3月,在第15屆鎮長任內,辭職參加立委補選當選;因第16屆鎮長謝清泉當選後於去年10月病逝,康又辭去立委,投入鎮長補選,中選會根據內政部函釋,認定康並未連續參加第3次選舉,而是補選可參選,今年1月康當選,但遭廖英利提告當選無效。
但康世儒自認是被害人,因選委會認定他有參選資格,加上他是參加補選,並非接連參選,且宜蘭礁溪等4鄉鎮也有相同情形,司法不該擴張解釋。
二審指出,2009年內政部曾邀學者專家討論解釋「連選連任」,與會者均贊同嚴格限制「當事人在第3屆無論是改選或補選均不可參加」,也就是連選得連任1次,應以「屆次」是否接續為準,而非「選舉」是否連續,但內政部卻採補選可以參加的見解,違反立法精神。


康世儒主張 vs. 法院認定

還剩2年多任期

至於4鄉鎮有相同情形,二審認為不能以有誤的解釋,做為未違法依據。
內政部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將適時邀集學者專家等檢討上述解釋是否維持。中選會則說,因康遺留任期達2年以上,需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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