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19日(星期四)上午91分至947分、1026分至1214分、下午3時至526

110日(星期五)上午98分至1052

114日(星期二)上午91分至944分、1246分至下午213分、37分至1149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陳鎮湘  許忠信  陳碧涵  蔡錦隆  王育敏  邱文彥  李貴敏  鄭天財  陳淑慧  廖正井  紀國棟  詹凱臣  王廷升  陳歐珀  葉津鈴  潘維剛  羅明才  楊麗環  吳育仁  呂學樟  蔣乃辛  盧嘉辰  陳其邁  簡東明  蘇震清  徐少萍  楊玉欣  丁守中  蘇清泉  顏寬恒  陳雪生  江啟臣  江惠貞  陳超明  賴士葆  黃偉哲  林鴻池  陳根德  費鴻泰  徐耀昌  盧秀燕  林德福  蔡煌瑯  鄭汝芬  李俊俋  蔡正元  張慶忠  呂玉玲  馬文君  李鴻鈞  邱志偉  林郁方  潘孟安  李昆澤  許智傑  陳唐山  黃志雄  尤美女  羅淑蕾  魏明谷  段宜康  陳明文  何欣純  林淑芬  李應元  鄭麗君  曾巨威  王惠美  陳節如  葉宜津  蕭美琴  翁重鈞  黃昭順  姚文智  管碧玲  吳育昇  吳宜臻  吳秉叡  林明溱  李桐豪  洪秀柱  王金平  柯建銘  林岱樺  林國正  林滄敏  張嘉郡  高志鵬  劉櫂豪  李慶華  蔡其昌  楊應雄  薛 凌  楊 曜  陳怡潔  趙天麟  許添財  孫大千  邱議瑩  王進士  徐欣瑩  田秋堇  陳學聖  謝國樑  劉建國  黃文玲  林佳龍  楊瓊瓔  廖國棟  陳亭妃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12



主  席

院長

王金平(19日上午1155分至1214分、114日上午91分至944分、1246分至下午213分、855分至1149分)

 

副院長

洪秀柱(19日上午91分至947分、1026分至1155分、下午3時至526分、110日上午98分至1052分、114日下午37分至855分)

列  席

秘書長

林錫山(19日上午1026分至1214分、110日上午98分至1052分)

 

副秘書長

周萬來(19日上午91分至947分、下午3時至526分、114日上午91分至944分、1246分至下午213分、37分至1149分)

紀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研究員

郭明政

 

科長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藍維宗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三十五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公益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王進士等21人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丁守中等54人擬具「公益揭露人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核能管制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6人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5人擬具「臺灣與中國簽署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行政院函請審議「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事業廢棄物中半揮發性/非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樣品製備方法總則(NIEA M151.0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半揮發性/非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樣品製備方法總則(NIEA M151.0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之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密閉式吹氣捕捉法(NIEA M155.0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之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密閉式吹氣捕捉法(NIEA M155.0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氯化鐵中重金屬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1.4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氯化鐵中重金屬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1.4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以環境保護瞭解備忘錄」約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南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得子口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大腸桿菌群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糞便性鏈球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綠膿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沙門氏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密)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簽署之「食品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壹第三點附件一至附件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公告禁止事項」第八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廢止「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廢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廢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內政部函送「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等38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等12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內政部函,為廢止「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等9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三五、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教育部函,為「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條文、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教育部函,為「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教育部、法務部函,為修正「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就業安定基金10211月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制表」等29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名稱修正為「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3年度第1季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行政院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本(102)年度公糧稻穀收購所需經費不敷9億元,動支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撥充農業發展基金辦理,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1027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先行辦理補辦以後年度預算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交通三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檢送「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條文、「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條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格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法務部函送102年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交通部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經濟部函送「(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經濟部函送中油、台電、台糖、台水及漢翔公司102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就行政院主管部分所作第9項及第16項決議,檢送該總處研處情形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中央銀行函送「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八、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外交部函送臺巴工業區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新北司法園區(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暨智慧財產法院)購置土地變更計畫書」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編制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等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外交部處務規程」及訂定「外交部編制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編制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辦事細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編制表」等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及訂定「僑務委員會編制表」等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0171日生效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函送「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制表」,其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制表」自101520日施行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六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二一、本院交通、內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會銜函,為修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台灣麻醉護理學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台灣聽力語言學會為請協助行政院衛生署二代全民健保法案儘速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有關二代健保法修正一案,建請應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再完成立法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為衛生署二代健保修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訂定醫事服務機構及藥商間之「定型化契約」,已違反相關規定,請重新檢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楊青山先生為建請二代健保週延立法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柯蔡玉瓊君為建請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刪除第95條第1項第1款,並追回健保局不當得利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1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30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4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1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6人於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文彥就政府與自來水公司應針對我國高漏水率提出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建請研議整合水庫管理機關,並提供全台水庫淤積量及清淤改善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房屋稅有效稅率太低,財政部應會同有關單位儘速研議修法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政府應檢討和平水泥專業區開發計畫,並於半年內擬定水泥採礦業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政府必須立刻查明市售鮮奶,若發現有摻假、混水稀釋、或把將過期奶粉收回重新更改有效期限者,應予嚴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檜木精油檢測結果公布導致廠商商譽受損,政府應盡快制定檜木精油檢驗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減少流浪動物應嚴格管理寵物交易及加強宣導「以領養代替購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提振實質薪資才是政府施政重點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兩岸倘簽署租稅協議可能造成臺商在大陸誠實申報,致臺灣面臨稅基流失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中油公司三輕投資計畫造成高雄市林園區空氣汙染、關懷救助金過低以及土地取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媒體報導高雄市小港區空氣致癌物苯、乙苯及苯乙烯濃度,均高於雲林台西,居全國之冠,政府應盡力降低污染量,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盡快公開說明調查報告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實為狹隘,無法全面保障消費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俊俋就現行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規定,地政士如違反實價申報登錄規定之情事,即逕予處罰而未予限期改正之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埔里鎮菩提長青村的老人安養模式將如何推動與推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大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衝擊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博士人力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際原物料價跌,但畜禽飼料價格上漲,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調查飼料廠是否有壟斷售價情事,以降低雞農飼料成本,使雞肉售價不致偏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職工福利金制度已淪為大企業節稅管道,喪失照顧勞工目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政府應取消反式脂肪與鈉得以標示為零之規定,避免食品業者藉法令漏洞戕害國人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俊俋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成功校區及勝利校區廣場命名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存款靜止戶資金歸屬國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外就業者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國片「看見台灣」所涉國土保育問題要求政府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應正視出口連續衰退警訊及調整產業結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重視大樓外牆因磁磚掉落,傷及路人之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大統黑心油品案發後,大統公司對於行政罰款分文未繳,反而一再拖延,不具懲罰的實質效果及意義,甚至有脫產之虞,為保護消費者、勞工及盤商,未來刑事沒收執行所得應優先支付給上開對象,並應嚴密監控以防止脫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相關部會應針對公務人員赴陸進修儘速提出具體規範,甚至禁止及限制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人才是構成國家競爭力的關鍵,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是解決弱化國家競爭力底層的根本,相關部會應將之視為最優先處理的政策課題,共同協商提出具體因應作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推動老老介護系統,讓退休後的老人能發揮所長,互相扶持,建構老老互助網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應增列鉀含量的食品標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行政院要花18億在高雄港興建多國併櫃中心,預計在2015年完工,但是關稅法仍禁止貨運承攬業者幫貨主報關,關稅法再不修法改善陋規,等到該中心落成後再改善就來不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臺鐵車站大站中不符合無障礙空間設置標準的比率將近40%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為平衡南北都市之差距,就行政院對於高雄市之大眾捷運網絡建設之政策方向為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研議規劃「北海岸觀光特區」,強化交通動線、發展周邊市鎮經濟動能、創造多元複合式觀光產業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提高租屋服務平台的使用效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俊俋就鑒於近年來老舊大樓外牆磁磚掉落意外頻傳,造成民眾遭大樓外牆剝落磁磚擊中而死傷的憾事發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我國人才流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灣面臨人才出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內農業勞動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保障揹工之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矯正機關收容空間及管理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農作剩餘物作為生質燃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建議探討開放涉及新臺幣匯率、利率及由新臺幣計價商品連結的金融商品之可能性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自由經濟示範區提供租稅優惠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詐騙集團及色情業者利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行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空氣污染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我國海埔新生地的填海造陸計畫,大多皆僅歸屬行政施政計畫,並未有完整的環境評估,更無法律明定。爰此,建請研議相關專法,自計畫、執行到後續的土地利用,全面性地規劃,始符合法律的重要性理論,保障人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流浪犬貓及狂犬病預防問題,建議政府全額補助寵物植入晶片及絕育,以減輕飼主負擔,並常態性補助飼主為家犬、家貓打狂犬病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味全公司食用油退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弱勢家庭學生課後照顧需求服務成效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乳品之食安及查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建議加強推廣騎乘自行車配戴安全帽及研議將自行車車燈列為自行車標準配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加強審核公務人員因公出國考察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經濟部應停止中鋼釋股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加強抽檢日本進口漁獲產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未來都市計畫應充分考量高齡者日常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強制業者標示乳製品產地及成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鴻鈞就應儘速監督遠通電收公司改善App軟體相關問題,並協調開放民間App,讓用戶可以方便地利用App查詢其eTag各項資訊,俾利年底全面計程收費政策順利施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國道客運無障礙空間改善不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國內低成本航空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儘速研擬第三方支付之法制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忠信就政府儲蓄連續3年為負數,顯示實質經常收支已成短絀,宜檢討政府資源之應用及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善用儲備師資人力及引導各縣市聘任儲備教師擔任課輔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103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計算方式及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收到該院書面質詢(關係文書編號8-4-9-356)之答復後,又獲太極門弟子陳情,指稱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剝奪人民權利至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市售洗衣精濫用殺蟲劑,要求政府應增訂洗衣精檢驗項目並進行全面稽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我國國外直接投資(FDI)流入資金遠不及流出資金,政府應即刻提出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慶忠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忠信就國有房地產之配置及運用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205兵工廠搬遷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農作剩餘物作為生質燃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育敏建議「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放寬原住民族幼兒認定標準及招收比例,以提升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普及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列車長及鐵路警察對性騷擾處理應加強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國內農田土壤重金屬汙染改善及防治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實踐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文彥就以積極作為溫暖百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部分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領受人因欠債致年金匯入帳戶後遭金融機構扣押,失去生活依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農業勞動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我國出口成長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遏止職棒假球事件可能再次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建立凶宅等相關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落實食品認證管理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食安家電產品品質、標示、廣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高等教育學雜費調整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權利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便利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生活及運用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八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日前基隆港放置之黃色小鴨爆裂並基於安全考量婉拒高雄市出借之一事,對照各地方縣市政府積極爭取黃色小鴨出展,凸顯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困境及效益評估欠缺縝密考量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台灣青年赴澳洲打工度假人數逐年暴增,然近來屢傳赴澳後從事性交易工作者不乏者眾。據媒體估計澳洲開放台灣青年打工度假9年來,至少上千台灣女生「假打工、真賣淫」,顯見情形嚴重,政府應進行了解。針對如何改善我國人力外流及國家經濟結構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國內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施用人口分布係集中於十八歲以上、二十四歲未滿之年齡層,且較去年同時期成長許多,嚴重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行政院應跨部會研擬防制對策,積極謀求解決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實施募兵制為世界民主先進國家兵役制度趨勢,也是目前國軍兵役制度重大轉型工作,惟根據監察院之報告指出,現行募兵制在民國105年底面臨嚴厲之檢驗,甚至於108年僅剩七千多名義務役,幾乎已是無兵可徵之情況。募兵制之政策事涉國家安全,政府應考量少子化、財政負擔等因素,重新檢討募兵制之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時序已進入冬季,冷氣團、寒流接連報到,嘉義十二月二十八日清晨出現六.二度低溫,不僅寫下當地入冬以來最低溫,也創下台灣平地入冬以來最低溫紀錄。行政院對於街頭之遊民及社區之獨居老人,應加強訪視並給予適時關懷,讓弱勢民眾能安心度過寒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元旦起,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全面回歸正常工時,然卻有些醫院提出取消夜間、假日門診之構想,此舉恐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行政院應儘速提供配套措施,於醫病關係取得平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首次申請護照民眾須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辦事處申請護照,若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代向外交部申請護照。據統計,「人別確認」開辦至今,需求量相當高,單就新北市統計,2013年至今已達59,000人次。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民眾,乃因其無法親自前往外交部辦理護照,因此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仍需請代理人協助代辦。保守估計,光是新北市一年之申請量,代辦費總金額便高達1,770萬元。新北市政府從2014年起,整合轄內戶政事務所,為第一次辦護照的民眾代辦護照,只要繳交辦理護照的費用,「人別確認」、「辦護照」,一次搞定,民眾不僅不用再多花「代辦費」,也省去奔波之苦。事實上,若人力許可,戶政事務所協助民眾直接辦理護照並無問題,爰此,建請外交部、內政部規劃開放全國各縣市鄉鎮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民眾初辦護照,增加民眾辦理護照之便利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內薪資成長緩慢,趕不上物價上漲的速度。根據主計總處於1223日公布今年上半年1-10月實質薪資為45,112元,自87年迄今,薪資僅成長15.2%,物價增幅卻高達16.23%,亦即物價漲幅吃掉薪資漲幅,讓民眾荷包縮水,導致實質薪資不及15年前水準。本席要求政府除應研擬調整基本工資外,亦必需立即啟動平抑物價機制,公平會、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查緝聯合壟斷、不法囤積、哄抬價格等行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應啟動跨部會因應物價機制,提出有效的作為,以維護國人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檢局購買19件童鞋樣品進行檢測,結果有10件不符合規定,違規率達53%,其中有一款童鞋塑化劑超標甚至高達461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嚴格把關品質,本席要求將市售童鞋列入抽檢項目,並提高生產違規產品業者罰鍰,以保障兒童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南投縣清境農場違法民宿濫墾、濫建造成國土長期被竊占、開發過度,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其中以「土地超限利用」問題最為嚴重。內政部會同南投縣政府於1218日公布七間違法業者名單,南投縣政府欲將一百多個民宿因在「較不危險地方」,就地給予合法化,完全漠視國土保育的訴求。原本欲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災害潛勢地圖」作為合法與否的判準,卻因無法源公布,也無法作為行政手段的依據,使得政府的公權力受到斲傷。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與經濟部儘速完成「災害潛勢地圖」與「地質敏感區」等地質調查,以昭國人公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鑑於最高法院依「蔡忠誠案」做出重要判決,認定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只要是原住民自製的獵槍及子彈是提供生活工作之用,就不應課刑責,影響深遠,但警政署表示難以認定獵槍的定義。蔡案形同放寬原住民自製獵槍,且不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責拘束,判決依94年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認定蔡先生製造獵槍是提供生活工具之用,本席也認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維護原住民文化及傳統習俗,槍砲條例為此還增修「原民免除刑責條例」規定,但是內政部八十七年的函釋及槍砲管理辦法,限制須前膛槍才不涉刑責已有逾越法律授權之嫌,所以要求行政院責成內政部提出修改部內的函釋及槍砲管理辦法,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我國醫護人員長期以來照護超量病人及超時工作,過勞職災死亡人數比率大幅高於其他行業,依監察院101年調查結果,勞委會於97100年度實施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醫院違規比率分別為32%38%65%32%,每年有超過3成以上之醫院違反勞基法,為維護醫護人員權益及維持醫療品質,應檢討上述情形並責成各醫療機構研謀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衛生福利部推動離島醫療計畫加強在地醫療品質,於103年編列「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行政工作」、「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偏遠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共29,7795千元。經查,原住民平均壽命仍少漢人10歲,原因大多係為無法在第一時間得到良好的醫療照護;離島地區民眾赴台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除增加轉診交通支出外,更凸顯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顯示在地化醫療政策仍未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原本預計102年底完工,但因工程延宕,確定延至1036月底通車,然年節將至而鐵路花東線年節期間又屢傳不肖人士利用程式大量訂票,致使欲返鄉之花東民眾無法訂票;又103530日至810日間,臺東縣又將舉辦國際熱氣球嘉年華活動,如遊客訂不到車票將嚴重影響臺東縣的觀光旅遊業發展;另103年中花東鐵路電氣化才完成測試並正式營運,且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又不發售站票,如台北到花蓮坐票已售罄,將致使欲返回台東之民眾無法享受新型列車的便利及迅速。爰此,要求交通部台灣鐵路局除應加強管控網路訂票系統,除避免有心人士植入程式,優先讓予設籍於台東、花蓮之民眾購票;並修改普悠瑪號一至二節車廂,使其更適合旅客站立,以提供無座位票旅客搭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潘委員孟安,為國道計程收費已上路,民眾持有回數票退費卻極為不便,應考量運用卸任收費員對回數票真偽辨識之專長,即刻擴大回收點,加速辦理退費,以提高行政效率,平息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乃台灣產業轉型之重大議題;然,台灣文創產業在國際競爭上,卻落後韓國甚多。究其原因,除文創業者資金籌措不易外,文化部預算絕大多數投注於硬體之建設及補助公視、中央通訊社等所屬機關,在提升文化素養等軟體建設上,欠缺永續穩定之文化投入,經費運用是否顯失均衡,殊值文化部審慎思考之。此外,近年來,各業務單位熱衷委外,倚賴民間專案辦公室之經營推動;然而,由於缺乏後續人脈與經驗之傳承,致使文化創意產業難以整合資源,無法產業化。針對此一現象,政府實應介入主導,在創作與市場之間,建立上下游整合之產業鏈。金馬五十備受好評、台灣歌手與流行音樂,在華人音樂圈都有無可挑戰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台灣文創產業擁有遠較亞洲各國獨特的生活美學,政府文創產業策略之規劃與調整刻不容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部分財團法人醫院獲有高額收入;然而,財團法人醫院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享有免除地價稅、房屋稅等優惠。同時,在允許醫院擴充醫療設備之資本支出與醫療收入沖銷之情形下,僅極少數醫院需額外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比未能享受節稅利益而必須繳稅之社團法人醫院,財團法人醫院在節稅誘因下不斷擴充醫院規模,形成醫療巨人,嚴重扭曲醫療生態。相較於社團法人醫院,財團法人醫院實具有較佳之人力資源與財務基礎;且大型醫院之設立,勢將對該地方環境、交通造成巨大衝擊,而地價稅與房屋稅即是分擔地方財政支出之重要依據。爰此,稅法上是否需給予如此優渥之優惠,殊值有關機關審慎檢討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政府打房政策一波接一波,卻無法撼動房價漲勢,顯示儘管政策壓抑房市,建商仍是猛推案。以台北市房價來說,地政局公布的房價指數,顯示一年以來還是漲了超過1成以上,民眾要申請小套房貸款更是難上加難。打房除了升息之外,最主要還是從限制房貸成數下手,銀行審核房貸需要看還款能力以及抵押的物件,老百姓除了軍公教,還款能力常常被銀行判定屬於收入不穩定的族群,加上買的房屋如果不是雙北市捷運附近,房貸多數只能談到6成,銀行因為相信富人的還款能力,放貸條件可放寬,想貸超過8成都有可能,使得政府打房政策完全失敗,房價還越打越高,老百姓要買房困難重重。央行推出限貸政策,盼能遏制投資客炒房,卻傷害到想自住的民眾。呼籲政府健全房市,避免民眾受到限貸政策影響,使得銀行可放貸成數被縮減,被迫得存更多自備款,才追得上高房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有店家在賣高鐵員工流出的半價乘車兌換券,一張賣350元,民眾買了後,再到高鐵站就可以以半價購票。以台北到高雄為例,單程就可以省465元,優惠票本是高鐵給員工的福利,卻被不肖員工轉賣,影響高鐵給社會的觀感。高鐵公司表示轉賣半價乘車兌換券是員工個人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但已經違反公司的內部規定,只是原本給高鐵內部員工的福利,卻變成在早餐店也買得到半價乘車券,高鐵公司給員工的美意大打折扣。優惠券外流販售表示高鐵發給員工的票數多到用不完,呼籲高鐵公司嚴查外流的員工優惠券,並且提出員工優惠券檢討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台鐵負債到今(102)年年底將達1,191億元,預算書顯示明(103)年還要再虧60億元,但員工及眷屬仍享購票優惠,台鐵表示補貼員工票主要是利用空位,並促進員工向心力。台鐵每年都會發給員工和眷屬20張「優惠購票憑證」,一年就發出26萬張,憑證購票享有5折價,卻被爆出有少數人「鑽漏洞」,拿著這一張憑證搭「霸王車」,一年逃票可能高達4,600萬,查驗「不夠精準」,難免被鑽漏洞。為了杜絕這項福利被濫用,呼籲台鐵局針對員工優惠券提出檢討報告,立院預算中心認為員工購票優惠屬員工福利,應由職工福利金支應,建議刪除優惠券福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是政府既定施政,其實施有年卻因行政怠惰、公文尚未核示,以致今年補貼款沒入帳引發民怨。爰此,為避免政府德政再遭民眾埋怨與曲解,應嚴控行政內部程序與效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規範對象,實施新制後傳出醫界欲關閉夜診的訊息,不僅可能損及民眾就醫品質,也可能影響相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相關醫療院所不應規避其應盡義務。爰此,為確保醫療品質,相關主管部會應嚴格查察及管控各醫療院所的醫療服務條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國內某知名「指標性」的餐飲連鎖集團宣布將調整該旗下品牌產品售價,但行政院已提前召開物價小組會議,嚴防物價失控上漲。爰此,衡平民生經濟與消費權益,相關主管部會單位應嚴密控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政府宣示力拚2014年來臺觀光客九百萬人次的目標,企圖藉由軟實力的展現以提升台灣經濟,發展觀光業為主的「無煙囪產業」。爰此,為期真正落實政府拚觀光的目標,加強施政執行力是關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下修102103兩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從原先預估的2.31%3.37%,分別調降至1.74%2.59%,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國道計程收費最遲將在今(2013)年底正式上路,期望藉此達到公平收費、紓解交通,但日前消基會今指出短程20公里免費,不僅無法改善付費不公的問題,還可能使短程旅次出現壅塞,甚至加重國道基金短收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全台水情吃緊,水庫淤積影響蓄水容量,是無法迴避的老問題,內政部長也表示台灣水庫也因淤積問題嚴重,50座水庫庫容剩2/3,到2030年可能僅剩一半,屆時無法支撐全台2,300萬人口用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海景宜人的新北市貢寮區龍洞灣岬步道,1110日有遊客被連續三個高約五、六公尺的瘋狗浪襲擊,十六人被捲落海,造成八死八傷的慘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衛福部調查進口銅葉綠素流向,興霖食品公司向原料進口商金鎬購買銅葉綠素,生產的「五木蔬菜拉麵」、「菠菜純麵煮意」、「康健麵道菠菜麵」等三款產品含有銅葉綠素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陳委員根德,鑑於國道計程收費即將於1230日正式上路,未來車輛行駛高速公路一律依行駛里程收費,並由電子收費系統(ETC),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香港出現第二例H7N9確定病例,這是香港入秋以來第二例H7N9流感病例,不排除疫情已有向南方擴散的可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半導體封裝大廠日月光在楠梓加工區的K7廠,大量排放強酸廢水、重金屬汙水至後勁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發生許多勞工求職被要求簽金額空白本票的案件,因此背上鉅額負債,還必須向法院打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新北市驚傳21歲的年輕女子,因畢業後謀職不順遂,在新店碧潭尋短結束匆匆21年的生命,失業問題加劇求職難的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紀錄片呈現清境農場超限開發,除了清境農場,包括陽明山、廬山、梨山等地,都有急迫的山坡地超限使用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王委員育敏,有鑑於1021211日公布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放寬簽經紀約的童星,即使不是僱傭契約,仍適用勞基法及童工保護規定,並縮短每週工時;惟本法甫通過,近來已有多位童星家長向本席反映,許多雇用童星拍攝廣告、電視劇、電影的電視臺,尚不知童星已納入勞基法,而未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改善童星之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為落實本法保障童星勞動權益之目的,本席主張行政院應對各電視臺等事業單位,積極宣導童星已納入勞基法保障之相關事宜,並儘速依不同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訂定未滿十五歲童星的工作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羅委員明才,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定位,原本設計為:臺灣經濟自由化的先行先試區域,核心理念在於自由化、國際化及前瞻性的全面落實。然而對岸的試驗區仍僅侷限在上海一隅,並搭配原有的保稅區做最小規模的試行,雖然規模不大,但效率讓外界有立竿見影的感受,也確實達到試驗區應有的效果。是以台灣應該回歸「示範區」的本質,縮小規模優先試行,提高行政效率,並透過試行過程解決問題、發掘想像與實際執行的落差、落實相關法令調整。事實上,桃園航空城原本的規劃概念就有往自由貿易區發展的方向,加上現有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及已見雛型的計畫與規模,行政部門應將資源集中發展,讓桃園航空城直接成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羅委員明才,就行政院日前提出搶救人才措施,卻完全未提及薪資結構等導致人才外流的主因應予檢討。是以即便未來政府能提升人才競爭力,本地企業卻未必能留得住人才。此外,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追求的自由化,政府應思考從法規鬆綁的方式切入,率先放寬僑民、華裔人才來台工作與居留權的取得。仿效新加坡、以色列打造友善的新創、文創產業發源國並藉此吸引國外優秀人才進入台灣,亦是提升與培育台灣具國際競爭力人才一個方案,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羅委員明才,就馬英九總統在元旦文告宣示2014年將是拚經濟年,除了桃園機場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埠旅運中心外,由於台灣位處東亞航線中心位置,將台灣打造成為東亞地區郵輪觀光行程的集散中心亦可同時兼顧離島觀光產業與發展國際旅遊,然相關離島地區的基礎建設乘載力以及外國遊客進出台灣入出境簽證等相關法規是否應調整或鬆綁?皆會影響政策之推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農曆春節假期屆至,搭乘遊覽車、大客車出外旅遊或返鄉過年的民眾增多,行政院應加強查核大客車車輛胎紋深度檢查,確保春節期間公路大眾運輸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國道計程收費於元旦正式上路,惟傳出業者主機遭駭客入侵,影響用路人權益。除業者應強化資安系統管理,更新相關程式外,行政院應全面提升政府部門資安整備,並強化資安監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過去11年,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成長速度是專任教師的4倍,但兼任教師的鐘點費卻16年沒有調漲。以助理教授時薪630元計算,一周授課10小時,扣除寒暑假無法授課,一年實領9個月薪水,平均月薪僅18,900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農曆春節將近,近期國際大宗物資、油氣價格頻頻受民眾關注。主計總處昨公布去(102)12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年增率為0.33%,全年物價年增率0.79%,創近4年新低;儘管官方宣稱物價平穩,但民眾完全感受不出來,因為年節將至,肉類、水產品飆漲,部分食物近1周內飆漲4成,民眾感受甚深,質疑官方數字失真。每次農曆過年前,都有物價藉機飆漲的情況,為何政府都不能做到事先防範機制,讓民眾可以安心過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去年訂出私立大專輔導改善及退場四大指標,卻堅持不公布列輔名單。教育部統計,一○二學年共十三所私立大專學生不滿三千人,大多位於中南部或東部偏鄉,有些甚至低於八百人,多年來始終存在此問題,對於學生人數偏低之學校,教育部為何沒有公布列輔名單?為何沒有積極輔導學校改善或協助其退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依教育部及醫界標準,書包重量(含手提所有物品)不可超過體重的12.5%,也就是體重的八分之一,但有縣市政府教育處與媒體分區抽測,發現該受測縣市9所小學中僅1所全部合格,大型學校不合格率更逾六成,結果發現,市區大型學校書包超重比率,明顯比市郊、偏遠地區學校高,其中又以周三的不合格率最高,顯示書包減重仍有改善空間。為免阻礙學童生長發展,教育部應持續且於全台推動書包減重政策,以減輕學生負擔,給未來世代一個更友善、快樂的學習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偏鄉小學長期找不到正式教師,連代課教師也「等嘸人」,「老師落跑」更不是新鮮事。校方每年都要為學生找新老師,成為校長、學生、家長共同的夢魘,找不到老師,有學校長期找不到合格本土語言教師,老師又沒時間參加研習,校長乾脆自己拚閩南語認證,拿到C2專業認證,擔任五、六年級閩南語老師。然而「校長兼撞鐘」畢竟治標不治本,每年都要為學生找新老師,成了偏鄉學校的宿命。為使教育得以穩定發展,教育部應重視此一問題,協助偏鄉小學召聘正式教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林務局花蓮區林管處日前僱工清運慕谷慕魚山區的傾倒紅檜、扁柏,滿載兩卡車準備運下山。引發銅門部落村民抗議,質疑「開採森林資源,鋸倒生立木」,並產生傳統領域劃定的「霸林」爭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不少年紀未滿30歲的青年,當想利用機會可以出國留學打工,日前竟傳出有女學生到當地「明打工暗賣淫」,對此教育部應擬訂相關法令規範該情形再度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消防隊員出勤時時常為救貓摔成重傷,目前台灣仍有多數縣市消防局基於為民服務,仍持續救貓救狗勤務,造成消防隊隊員嚴重負擔,對此內政部應提出因應措施,防止該事件再度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新聞具有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之公益責任,然我國新聞媒體常有針對特定議題連續報導之情狀,凸顯出我國之閱聽人其長久以來之資訊選擇權,片面遭受媒體綁架之窘境,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日前花蓮中華紙漿廠排放廢水,雖然在合法範圍內,但附近民眾投訴次數卻持續無間斷,顯見法定標準和民眾感受顯有落差。當地民眾表示,中華紙漿是花蓮長期且非常有感的老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平均每年環保局會接到5060件的民眾陳情,華紙也被列為花蓮市環保局5家重大列管事業之一。由此顯見,政府並非毫無動作,而是規範政府稽查時的標準顯已不符民眾感受,而造成民眾身心長期遭受汙染的折磨,相信全臺灣類似情形應不只發生在花蓮。爰建請環保署全面檢討各種污染標準之訂定,並採取從嚴規定,調升環境保護佔國家發展議題當中之比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日前有報導指出,台鐵花東幹線黃牛票,3年內暴增180倍,全年百萬車票遭黃牛集團掌控。依現行《鐵路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券轉售圖利者,最高僅得處新台幣18千元罰鍰。事實上,黃牛運用駭客程式,每秒可訂156次、每次最多6張車票,並轉售陸客團,藉此獲得龐大利益,現行罰鍰顯不足以遏止黃牛集團的行為,嚴重侵犯公共利益,影響大眾訂票公平性。爰此,建請交通部鐵路局、內政部,研議加重《鐵路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罰則,檢討現行訂票機制,遏止黃牛訂票行為,以保障大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至今,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方式經過多次修改,由過去的書面同意、領取器官捐贈卡,到2008年開放將器捐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20年來台灣已有61.8萬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然事實上目前將器捐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之民眾僅約20萬人,上述未加註於健保IC卡之40萬民眾,依現行實務操作,其簽署之器捐同意書等同無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表示,2008年前已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留有完整聯絡資料者,大約有5萬人,其中高達95%皆同意將器捐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衛生福利部每年編列經費宣導器官捐贈,2013年馬英九總統出席台灣器官捐贈協會20周年成立活動時還表示,台灣已有61萬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如此易使「2008年前已簽署同意書但尚未加註於健保IC卡」之民眾誤以為其簽署之同意書仍有效力。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器官捐贈同意書加註於健保IC卡,讓40萬民眾之善心能夠真正的照顧到有需要的器捐需求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添財,有鑑於台糖公司與台南市裕豐街數十戶民宅因鑑界糾紛爭訟多時,民怨四起,建議國營事業被占用土地處理宜與國有非公有土地一致,避免民眾無所適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18日上午10時左右,在台北市永康商圈發生一名婦人遭不明男子公然搶劫案;該名歹徒為搶劫皮包持刀猛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後頸與後背刺傷,臉部、眼部則因為被拖行擦傷;此案發生在白天的熱鬧商圈,造成商家、居民與消費者極度的不安。另外因為捷運信義線開通,永康商圈人潮急遽增加,政府有責任確保商家與消費者安全,並促進經濟繁榮。為有效保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杜絕囂張歹徒公然行搶,本席要求行政院與台北市政府警政機關加強日夜間的社區安全巡邏;成立防搶專案小組,執行商圈防搶巡護;針對可疑人車進行查察,有效防堵犯罪發生,爰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十六、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台東到花蓮公路距離約200公里,其道路等級卻僅為一般道路,民眾長途行駛於一般公路上,因公路環境不佳,不僅駕駛品質低落,民眾生活、旅遊、洽公皆不方便,更導致交通事故頻傳,加上該路段醫療資源缺乏,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患者需要送醫搶救,常常因為搶救不及而令人不勝唏噓,故要求行政院各單位儘速落實花東快速道路興建工程,並以最快速度推動花東快速道路設計規劃工作,儘早讓花東地區有一條快速道路,不僅可以造福東部地區民眾,帶動地方繁榮發展,亦可平衡台灣東西部建設落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成果讓人民不滿意,原因在於公告土地現值和市值有極大落差。內政部在實價登錄上路後,喊出2015年前公告現值要達到市價九成,目的在於讓實價登錄轉成實價課稅,但是地方政府利用實價登錄後,依照政策大幅調高土地現值後,招來政府搶錢的質疑,更不利年輕人購屋。公告現值飆升導致民眾出售房屋所繳納的土增稅增加,賣方就會轉嫁售屋成本給買方,讓年輕人更難買房,也讓市場供給減少。強烈呼籲在調高稅基時,政府也須同步配套調整自用住宅及出租住宅率,採輕稅保護方式,以免造成民眾負擔。同時也要增加平價住宅供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明年元旦起,十多萬名醫護人員將全面回歸法定工時,不再有責任制,民眾人憂心責任制一施行,護士上演下班時間一到就馬上走人的情況。護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取消後,各級醫院協會組成的醫院改革委員會,將在農曆年後監測全國各層級醫院,若發現護理人力不足,將要求取消夜診、假日門診,影響到每月3,000萬人次的就醫權益,甚至可能讓急診負擔加重。回歸法定工時,除了醫院成本會提高,也可能衝擊病患權益,在提升護理人員權利同時也得顧及後續效應。根據健保署統計,一年全國門診量為3.8億人次,平均每月3,000萬人次,各大醫院夜診、假日門診若取消,將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呼籲醫院不能以生產線模式來照顧病患。如此硬性規定,恐會衝擊病患權益。衛福部須主動勸導醫院,特別是大型醫院,如果夜診關掉,病人恐全湧入急診,排擠了急診急重症病人醫療,又造成急診擁塞,最危險是手術室護理人員人力調度無法因應,將造成手術風險。若有醫院大幅關閉夜診、假日門診,衛福部也須請地方衛生局前往了解,並要求醫院改進、協調、調度人力,並以增補足夠醫護人員為評鑑標準,以病人權利為優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日租套房租金低廉,成為背包客熱門住宿選擇。台北市觀光傳播局表示,日租套房都屬違法經營,依法可以開罰九到四十五萬元不等罰款。今年北市府已經稽查四百多件日租套房,開罰五十多件。日租套房、週租套房,提供住宿、休息收取費用營業,應屬旅館業務營業行為,依法要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但這些在網路刊登消息的日租套房稽查困難,又隱藏治安死角,萬一發生糾紛或權益受損,恐求償無門。呼籲政府不能再繼續放任日租套房非法經營,應積極追蹤網路上日租套房,逐一取締並輔導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房屋實價登錄後,台北市房價飆漲,北市府推出租金補貼加碼政策,每戶每月最高補助六千元,但財政部竟要求各縣市提供補貼戶的房東名冊以利課稅,弱勢戶反而因此遭房東驅離、漲租,補貼房客變相漲房租,弱勢租屋族權益無法受保障。財政部不查民間租屋網月租五、十萬元的租屋,卻把租金補貼當作查稅對象,難怪財政部被稱不食人間煙火,房東為了逃避被查稅而驅趕弱勢戶。未來租屋市場恐更地下化,房客無法強制房東將租賃契約公證,還得透過仲介探詢哪裡有逃漏稅的房東,居住正義成為誇大的口號。儘管租賃契約白紙黑字載明,稅務全部由房東負責,但實際上,不少房東直接把房客扣稅的金額先算在租金裡,無奈賣方市場不利房客,法律沒有明文限制,房客只能默默接受。呼籲政府須主動查詢民間租屋的各項平台,以防止房客領到市府補助的租金補貼造成房東順勢漲價,多數房東的房租所得不申報,一直是公開的秘密,與其針對補助戶,倒不如認真查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監委調查報告,身障免牌照稅美意疑遭濫用,這些免稅車不乏雙B3,000c.c.以上的高級進口車,共計26,000多輛。爰此,為不讓身障者被污名化,並杜絕此政策漏洞造成稅金短收現象,相關主管部會應加強查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國軍悔過新制規定受懲戒者除了享有長達九小時的自由活動時間外,還能每天睡足八小時,不必體能操課、不須站哨、不用服公差,實在不符社會期待。爰此,為讓悔過新制能讓受懲戒者真正得到悔過的效果,國軍悔過新制實有檢討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每逢國內重大假日就會發生台鐵車票「黃牛票」,讓急欲購票返鄉民眾的權益嚴重受損,究其原因乃現行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遏止鐵路黃牛。爰此,為確保真正有購票需求民眾的應有權利,相關部會機關應儘速研議加重罰則的可能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抽查部分傳統市場、賣場超市、連鎖餐飲內火鍋料之結果,某些不肖業者於該販賣產品內添加苯甲酸,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爰此,為加強對民眾食安的把關力道,中央或地方相關主管單位應各司其職一起動起來,讓民眾買的安心吃的放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楊委員曜,鑑於事業廢水汙染案件頻傳,為維護河川環境,環保署應加強督導重金屬製造業相關廢水處理業務,並答覆相關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黃委員文玲,有鑒於攸關國家政治發展,事涉國家社會利益的政黨貪污及人民團體貪污,至今尚無專法予以規範,行政院應儘速提出「反政黨及人民團體貪污法」草案。在完成「反政黨及人民團體貪污法」立法前,行政院江院長應責成國民黨及其中央評議委員會,針對本席所提有關政黨及個人直接操作基金會之經費來源使用等三點質疑做出回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蔡委員煌瑯,由於全國桶裝瓦斯從參考價格為888元,於去年調漲後突破千元,是一年調漲6次儼然造成對民生經濟的重大傷害。為維護國人權益,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蔡委員煌瑯,由於台電預計10月調漲電價,民怨四起,為順應民情,原規劃電價平均漲幅9.64%,有機會調降約1%。台電表示目前累積虧損達2,278億元,如果10月電價不漲,台電2年後將垮掉,屆時全民遭殃。但電價上漲而且已然造成對民生經濟的重大傷害。為維護國人權益,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蔡委員煌瑯,台灣嬰幼兒奶粉頻頻漲價,這樣的現象也反映在對岸,大陸官方為此展開反壟斷調查,而這樣的舉動果然奏效,知名奶粉業者雀巢立刻宣布,要調降旗下的惠氏S-2612款奶粉的價格,最高降幅還達到20%,但台灣的雀巢公司表明不會跟進,奶粉漲價已造成對民生經濟的重大傷害。為維護國人權益,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蔡委員煌瑯,台電經營出現虧空弊端,更將虧損轉嫁到人民身上,人民怨聲載道,行政院卻無相關處置,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蔡委員煌瑯,特偵組指控前法務部長曾勇夫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關說案,並引發特偵組濫權監聽、檢察總長黃世銘越級報告等爭議。馬政府已徹底失控,總統帶頭破壞憲政體制,「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的那一天,才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最恥辱的一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蔡委員煌瑯,近幾年國內高失業、低薪資問題嚴重,最近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又帶頭漲價,帶動萬物齊漲;但今年第一季經濟成長率只有○.三六%,幾乎接近零成長,且因全球經濟前景不佳,短期內景氣恐難樂觀。馬政府若無法抑制物價、提振景氣,台灣恐將陷入物價上漲、經濟卻未成長的「停滯性通膨」困境。行政院卻無相關處置,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蔡委員煌瑯,台電到去年底,已累積虧損一千一百七十九億元,預定今年電價緩漲後,虧損仍會超過八百億元,合計虧損接近二千億元,已超過台電資本額三千三百億元的一半,這當然是台電希望調漲的理由,但也被外界認定是台電經營不善的明證。行政院卻無相關處置,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蔡委員煌瑯,全球股市紛紛出現下挫,凸顯國際經濟情勢並不樂觀,國內同時有證所稅紛擾,在內憂外患夾擊下,未來股市充滿不確定性,股市不好,房市也不會好到那裡去,尤其是推案量大的區域,房價恐出現十五%至二十%的下修幅度。台灣經濟危矣!行政院卻無相關處置,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蔡委員煌瑯,油電雙漲下,數字會說話!根據行政院消保處與消基會5月上旬的查價結果發現,洗衣粉、沐浴乳、牙膏及衛生紙等4類民生用品,相較於油價上漲(42日)前的3月份均價都上漲,其中又以衛生紙價格的平均上漲幅度達4.5%最高。行政院卻無相關處置,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蔡委員煌瑯,隨著國際情勢的變遷與全球暖化的升溫,油電雙漲成為全世界政府頭痛的問題。目前台灣由於政府預算赤字嚴重,證所稅的議題再度吵上媒體版面,政府面臨入不敷出的窘境,如再不能彌補赤字缺口,屆時將債留子孫,加上少子化的因素,整個國家將面臨破產的危機!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蔡委員煌瑯,國內勞動力西進中國市場,高階人才也面臨被挖角危機,在勞委會委外報告中,學者特別點出近年中國以重金及優渥條件,大推「千人計劃」廣吸各國高階人才,國內從中研院到大專院校都有人才流失,恐造成台灣整體競爭力下滑,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蔡委員煌瑯,國人西進中國就業人數日增,勞委會委託學者進行的研究發現,近十年西進者主要以男性為主,但女性與碩士畢業者比率有上升趨勢,人力專家分析,女性西進風日盛,除與西進產業近年轉以金融與中國內需產業為主、較適女性等因素有關外,國內單身女性增加、西進無家累也是主因之一,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近日曝光的研究報告,學者推估國內目前至少有五十萬人在中國工作,以寬鬆標準估算更可能高達百萬人,研究調查更發現四成六擔心未來職涯發展、擔心無法回任台灣,學者也憂心受僱中國企業的西進員工將來回台養老無保障,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近日曝光的研究報告,人才是立國之本,在競爭愈來愈激烈的二十一世紀,人才的重要性更不言可喻。而人才流失的現象是漸進式的,平常感覺不到,等到發覺不利態勢時,往往已問題嚴重,不易解決,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蔡委員煌瑯,中油今起調降汽柴油零點二元,這已是油價在四月初大漲後連九降,九五無鉛汽油降到現在的三十三點五元。遊覽車公會因應油價降,運費也調降數百元,但民生用品物價還是連番漲,近期有多家嬰兒奶粉調漲,最高漲百分之六。民眾怨:「油價降,但物價還是回不去,小市民生活很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蔡委員煌瑯,馬英九總統連任後一再強調「公平正義」的施政價值,然而從眼前馬政府力推的開放瘦肉精美牛進口、油電雙漲,與復徵證所稅的效應看來,在馬總統執政下的台灣已經確定不會向前行,而是倒退嚕,為維護民眾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蔡委員煌瑯,油電雙漲,不但激起民怨,也讓公營事業的積弊與效能不彰問題廣受社會矚目。有如國人所見,公營事業不論經營、投資、管理、財務、人事都存在諸多缺失;有些效能低落、自肥、圖利、腐化的事例,更令人瞠目結舌。為維護國人權益,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日前公布資料,我國失業率仍是亞洲四小龍最高,一至二月平均薪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一%,扣除物價漲幅後實質薪資更負成長二‧三四%,為史上第四大減幅,僅次於石油危機、網路泡沫與金融海嘯時期,不如十四年前的水準。為維護國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五、本院蔡委員煌瑯,中國去年兩度發生錢荒,幾乎引發金融風暴,企業融資不易,估計今年將出現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債券的熱潮。在此同時,馬政府為了盲目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發行寶島債乃是政策重點,去年底即一舉讓中國四大銀行發行了六十七億人民幣債券,未來三年預估寶島債將達六百億人民幣規模,台灣勢將成為中國企業海外發債的重點地區。如此一來,若是中國爆發金融危機,台灣將首當其衝,成為重災區之一,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蔡委員煌瑯,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最近召開會議,針對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核簽自己的月薪加年終年領三百三十三萬元,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此將派案調查;監察院這些年不辦權力高官、專搞反對政敵的形象深入人心,實在令人憂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蔡委員煌瑯,近來美歐經濟迭報佳音,上週五美國更上修上季GDP為四.一%,亮麗表現激勵美股道瓊指數再創歷史新高,有效化解全球對QE減碼的疑慮。美國是全球經濟的火車頭,其走上復甦之路,對台灣經濟應是正向的拉力,加以我剛公布的十一月外銷訂單創下歷年新高,未來台灣經濟應該讓人樂觀以待,但何以明年的GDP仍定在不到三%的保守目標?政府仍對經濟成長缺乏信心?實在令人憂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蔡委員煌瑯,內政部長李鴻源、南投縣代理縣長陳志清日前召開記者會,決定要求位於「中、高地質災害風險區」的清境農場七家未合法登記民宿立即停業,但不是「就地正法」,而是讓業者在一個月內申請合法化程序。但就在兩週前,李鴻源曾以專家姿態信誓旦旦地說:高地質災害風險地區的違法業者一定拆除,如今證明這齣政治表演根本是雷聲大雨點小。李鴻源這位「專家部長」,其專業原來也不過是紙上談兵!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一項網路票選活動,馬英九總統名列「十大惡人」之首。馬英九遭到惡評,早已不是新聞:國際間權威的「經濟學人」雜誌以「蠢蛋(bumbler)」稱呼,他的民調一度跌到九.二%,都是例子。但是,施政不靈光和不得人心還不是最壞的,堂堂國家元首竟被冠上「惡人谷之王」,這就不能等閒視之,畢竟,首惡之人當政,台灣如何好得起來?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蔡委員煌瑯,國防部長嚴明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報告,根據歷年募兵成績與現有志願役人員數量判斷,全志願役國軍的實際人數很難突破十五萬,人力缺口至少四萬。而馬總統前一天在國民黨中山會報則認為,「戰力不是比人數」,各國一樣,這是必經過程。前者是果,後者是因,身為國家元首兼三軍統帥卻缺乏國家戰略,已造成這個國家的最大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油電雙漲帶動物價漲翻天,但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天上午公布,4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僅1.44%,跟民眾感受實在差很大,官方統計數據被質疑失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二、本院蔡委員煌瑯,這四年來,台灣人民實質薪資所得倒退回十四年前水準,失業率成為亞洲四小龍第一高,這些都是國民黨最重要的「政績」!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三、本院蔡委員煌瑯,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本週二在台灣發行「寶島債」,連日來引發極大爭議。這些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本質上對台灣傷害很大,從主管機關到承銷的公股銀行,卻急切為之配合,以致醜態百出,甚至連國家尊嚴都不顧,實在是馬英九政府一味打擊台灣、配合中國的金融篇,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四、本院蔡委員煌瑯,我國向美國購買的阿帕契戰鬥直升機,陸軍航特部歸仁基地昨天舉行接機典禮,即使兩岸關係正處於六十年來最穩定與和平的時刻,但建軍備戰絕不能有任何鬆懈。話雖如此,國防部今年原訂招募28,531名志願役士兵,至十一月底止卻只招到三成。陸軍裝甲兵今年原計畫招募1,077人,至十一月底卻只達目標數的4%,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五、本院蔡委員煌瑯,台灣貧富差距惡化速度驚人!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最新統計,將綜所稅申報戶分成二十等分,二○一○年最窮五%家庭平均年所得只有四.六萬元,最富有五%家庭平均年所得達四二九.四萬元,貧富差距飆升至九十三倍,不僅續創歷史新高,更遠高於二○○九年的七十五倍,也是貧富差距擴大最快的一年,國內貧富差距可能很快就飆破一百倍,令人怵目驚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六、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主計總處最新資料,去年各級政府潛藏負債達十四.九九兆元,較前年大增一.九七兆元;若加上去年底中央政府長期債務四.七七兆元、短期借款二、七九一億元、非營業基金舉債七、二一八億元及地方政府長期債務七千多億元,去年政府總負債已達二十一.四七兆元,較前年增加二.三兆元,換算平均每人負債約九十三萬元,短短一年就增加十萬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七、本院蔡委員煌瑯,根據財政部今天更新國債鐘,截至今年4月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餘額49,685億元,短期債務餘額2,571億元,合計長期及短期債務52,256億元,換算平均每人負債22.5萬元,較3月增加3,000元,已連續6個月上升,且短短半年每人負債就增加2.1萬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八、本院蔡委員煌瑯,二○一三年明日收尾,回顧今年以來的世局變遷,具有最重要意義的,顯然是在經濟這一區塊。今年乃是世界經濟走出二○○八年全球金融海嘯陰霾的重要一步:特效藥QE(量化寬鬆)正式宣告縮減,經濟數據一再傳出佳音,實體經濟的復甦力道強化;以美、德引領的部分股市不斷創下歷史新高。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皆走強上揚,乃是難能可貴的現象,意味明年將是豐收的一年。然而,一向與國際經濟連結甚深的台灣,在全球經濟正向發展的趨勢中顯然脫隊了,實在令人憂心,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九、本院葉委員津鈴,針對太極門稅務乙案,財政部國稅局無視行政法院及刑事法院判決,堅持不撤銷違法稅單,嚴重侵害人權及浪費社會成本、國家司法及行政資源,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本院楊委員曜,對於環保署現行推動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計畫,有諸多計畫缺失,政策美意恐有不易達成之虞,並要求環保署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本院楊委員曜,對於經濟部補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研究與委辦計畫,常年委託相同法人,但欠缺實際效益,並有經濟部技術處之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款項,竟補助商業發展相關研究,效益不明並與預算性質不符,有預算浮濫編列之虞,並欠缺有效之預算監督管考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鎖匠對社會安全與保障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然目前並無有關鎖匠之證照制度,對於相關行業之管理與發展有所欠缺,爰要求主管機關比照電工、廚師、美容美髮師等行業,速積極規劃推動鎖匠證照國家化,於技術士證照中新增「鎖技士」職類,以便發展與健全管理鎖店行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觀光局統計顯示,99年度─101年度13處國家風景區國際觀光客人次分別為322萬人次、503萬人次及703萬人次,占全區遊客人次之9.22%12.96%16.43%。國際觀光客源雖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但就個別國家風景區來看,部分國家風景區國際觀光客源不足,地方觀光發展恐面臨瓶頸。爰要求主管機關加強部分地方國家風景區觀光宣導,以增加觀光客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清境未合法登記民宿不必拆除,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經濟部未公布地質敏感地區,故內政部空有災害潛勢圖套疊也於法無據做更強制性的處理,然經濟部卻表示山坡地開發行為是由內政部管理,就算公布地質敏感地區,也只是資訊的提供,無法拿來限制山坡地或區域開發,兩部會說法有異,似乎互踢皮球,推諉責任,本席要求行政院必須協調統一部會立場與作法,積極切實執行政府國土保安政策,回應民眾的期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五、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消基會抽查市售廿九款護唇膏,絕大多數產品幾乎都含有俗稱礦物油的微晶蠟、純地蠟或礦脂等成分,部分打著「天然」名號的護唇膏,雖標有植物油或蜂蠟等的天然添加物,但不少成分也還是礦物油,本席要求政府比照歐盟,速訂定護唇膏使用礦脂的規範要件,以維民眾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六、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統計,20歲以下的青少年濫用毒品以K他命為主、20歲到30歲則偏好安非他命類毒品、30歲以上則以海洛因為主。另搖頭丸則是近年成長快速的毒品。根據通報濫用搖頭丸趨勢統計,搖頭丸持有人次從2009年最低點0.3%,一路攀升到今年的4.3%,持有人數在五年內增加13倍,成長幅度驚人,本席要求針就校園宣導部分,輔導措施及相關人力配置,以及警政部門緝毒等方面,檢討過去做法是否有不足之處,例如於國高中生體檢時全面驗尿篩檢,如有毒品反應即秘密通知家長及警政機關,以更加積極遏止青少年服用搖頭丸比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七、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來陸續發生公司食品安全、混油、混米、廢水嚴重汙染環境事件,其中不乏知名大公司涉及其中,而不同行業陸續爆發相關違法事件,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讓政府單位疲於奔命,但以有限的政府資源及人力,要管制或者解決社會眾多企業體所可能的違法行為,是力有未逮的,本席要求行政院速制定吹哨子專法,例如英國的「公益揭露法」、日本「公益人通報保護法」等等,鼓勵企業組織成員基於社會公益,舉發組織內部不法行為,一方面加強公司治理,提高企業自律程度,另一方面結合政府、企業與民間的力量,共同將不法事件消彌於危害尚未擴大之時,以減低社會成本,增加企業與國家的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八、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道計程收費啟動,還有近200多名國道收費員失業,高公局及遠通電收並未履行原本給予工作保障的承諾,本席要求交通部根據當初與遠通公司之契約內容「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儘速督促遠通公司按契約內容履行承諾,積極協助彼等人員轉介到遠通電收四大股東及相關企業,保障其工作權,不可任意製造理由刁難,且勞工主管機關也應介入調查,遠通電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九、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道計程收費上路以來問題重重,不論是重複計算扣款、瞬間車輛南北移動扣款或者餘額歸零等離譜現象,造成用路人怨聲載道,顯示交通部於計程收費上路前未確實把關,匆促上路,春節將至,本席要求交通部針就上述情況啟動稽核機制,全面檢視系統漏洞問題,在系統零出錯前應暫時停收,並訂定罰則,建立將不當扣款加倍補償給eTag申裝用路人之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修正為:「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103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三條修正為:「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105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代表之區域性,以兼顧南部地區文化之發展,其中第6條之董事應有南部地區之代表五分之一以上。2.有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之立法精神,為「藝術總監專業治理」運作模式,董事長為綜理中心行政協調事務,董事會則為中心行政審議機制,提供藝術總監在專業治理上之必要資源與行政協助,以期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專業治理與專業行政上相互搭配,達成組織整合、資源共享與專業治理之多贏方向。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結構工程於民國993月動工,預計民國103年底完工啟用。鑒於衛武營為一大型場館,營運上需詳細縝密的營運計劃,如人才選用、任務定位、財務規劃、藝術表演的節目規劃、南部地區藝文團隊的扶植等細節,其工程浩大需花費較長時間。爰請文化部及早因應準備,立即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4.臺中大都會歌劇院於原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興建完成,辦理土地、建築物及相關財產無償捐贈國有事宜,並經行政院核定更名為臺中國家歌劇院後,始移轉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移轉併入前如有衍生法律爭議暨應分攤之經費預算,應由臺中市政府負責處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審查報告;其餘各委員會審查報告未及列入)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103年度總預算案部分,其中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交通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內政等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經濟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內政等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各該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決定事項

一、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除交付表決外,依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未有決議者,依行政院原列數通過。

二、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貳、通案決議

一、新增通案決議30項:

()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將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文康活動費」減列20%

()歷年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養護費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標準浮動,且依其性質,應可視各機關實際需求編列,而非統一按人頭方式編列;且我國中央政府長期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更應撙節支出,非增列預算。爰刪減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95,0885,000元之5%,計4,7544,000元,並要求未來年度「車輛養護費」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應據各年度需求,如實編列。

()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各部會及所屬皆編列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主要是支應派員進行兩岸開會、談判、考察等交流業務;惟鑑於中國對台政策仍堅守「一中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參加活動皆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策」,更何況是面對我國至中國參與交流的官員,中國欲進行統戰企圖顯已昭然若揭,實不宜編列預算支應與中國太過頻繁之交流,就連國際專家都建議台灣應該要放緩兩岸交流。準此,為使國家政策更加優質化,公務人員本應選擇與更進步、更自由的歐、美國家交流,以參照學習先進國家之優良施政做法,而非讓台灣生存與發展「僅有一條與中國結合之路」;爰針對各部會及所屬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統刪10%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5%

3.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2,500元調降為2,000元。

4.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委託辦理、體育署委託研究、法務部主管委託研究、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勞工委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委託辦理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茶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局及所屬、能源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領事事務局、國防部主管、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主管、僑務委員會主管、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僑務委員會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主計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營建工程與交通及運輸設備、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國家科學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央健康保險署、文化部主管不刪;教育部主管(不含體育署)統刪4%外,其餘統刪8%,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司法院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助、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經濟部科技預算、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職業工會與農漁會辦理健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健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役政署、交通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經濟部主管、內政部主管及農業委員會主管辦理「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23億元全數刪除。

14.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113,000萬元。

()財政部9712日函文政府各機關學校,要求機關學校附設公園供停放車輛之停車場,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惟效果不彰,絕大多數機關均未針對員工使用機關附設停車場收費;少數有收費者,收費標準亦相當紊亂,包括同棟建築,不同部會,標準不一;同一主管機關中,不同單位,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

規費法第1條即敘明立法目的在於「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同法第8條有關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中,即包括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之「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第10條有關收費標準之計費原則並規定除須依興建、購置、維護等相關成本訂定收費標準外,亦應考量市場因素。一般民眾利用公有停車場均須按規定繳費,但公務人員使用政府機關停車場,卻可享免費或低價之優惠,無疑是慷人民之慨。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爰此,要求行政院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參考同地段一般停車場收費情形,於103年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並於104年研擬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以落實規費法「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維護人民權益」之立法精神。

()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標準,係按職務等級而訂;月薪含「公費」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有宿舍,每月扣繳800元;一般軍公教人員按職級每月分別扣繳400元至700元不等。

公務人員之待遇、加給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提供房租津貼之規定。因此,配住宿舍僅扣繳低額之房租津貼,形同對配住者之額外津貼;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面積均不同,但不論位於台北市或花蓮、台東,不論居住單房或1戶多房者,亦均依同樣標準扣繳,實未盡合理。另「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然各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但費用仍較一般行情為低,且除極少數如中央研究院將管理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其餘機關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繳回國庫。

綜上,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據,且房租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標準,均悖離一般市場行情,並與宿舍面積及價值無關,顯不符宿舍使用之對價,形同變相津貼;公務人員職務宿舍均為運用政府預算興建或租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要求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面積及市場行情,於104年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務費」項下「教育訓練費」科目合計編列159,1477,000元,經查,其中內含「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教育費」。有鑑於公務人員進修費用依規定雖可申請部分補助,但細節乃授權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可知公務人員進修費用實非必須應給予之補助;此外,進修人員甚至還可因此申請公假上課,實不合理。加以近年來,更發現公務人員違規到中國進修情形嚴重之問題發生,「連論文題目都是中國指定的」,恐已涉及國家安全疑慮。準此,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教育費預算,自103年度起,就公餘時間與業務相關之進修核予補助。

()有鑑於民國50~60年代軍公教人員待遇及福利較低,政府以行政命令頒定各項補助及優惠措施政策,改善軍公教家庭生活。惟多年來,歷經多次之大幅調薪後,目前軍公教人員整體待遇及福利已比民間企業優厚許多。加以目前政府財政惡化之際,各界紛紛檢討政府長期對特定對象進行各項補助問題,其中以「退役軍人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其相關費用實不合情理,相較於一般民眾(尤其對繳不起健保費遭鎖卡之民眾)而言,都無醫療免付掛號費之優待,造成相對剝奪感嚴重,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基於目前政府財政惡化之際,軍人應與全民共體時艱,況且政府設立之醫療院所本亦應為國庫增加收入,有所營運績效才能自給自足,而非為特定族群給予掛號優惠,更造成各公立醫院長期為吸收該項優惠而減少國庫收入。職是之故,政府亟應重視且重新檢討廢止就醫免掛號費制度,取消「退役軍人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爰要求針對103年度所有編列「退役軍人及軍眷至醫療院所『就診免付掛號費』」之優待相關預算,應予檢討優待掛號費之次數,並自104年度起實施,超過部分亦不得要求相關所屬之醫療院所自行吸收。

()依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過去政府辦理政令宣導採購,曾發生未編有專項預算,逕由相關科目勻支經費辦理(如由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等),…由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辦理廣告或宣導,勢將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值此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能有效監督控管執行成效,允宜透過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明確列示各機關辦理廣告或宣導之計畫,俾有效監督控管。102年度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通過決議要求「103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103年度起,除依立法院要求妥適表達編列之專項宣導經費,除突發事件所需外,不得動支任何經費進行宣導。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令國人備感痛心。立法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做決議:「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現行法令制度對於身為扣費義務人的民間團體將造成可預見的嚴重影響,因此我們提出兩點強烈訴求:一、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將社福團體所大幅提升的補充保費費用納入經費需求考量。……」,而行政院遂於102430日公布補助原則,「社福團體如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保費負擔,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調整支應,倘預算執行經費確有不敷,再由各機關循程序報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未來年度則納入經費需求考量。」

經查,102年度社福團體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時,並未得到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就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予以額外補助,反而因招標之統包金額變相由社福團體自行吸收,讓社福團體的財務更加捉襟見肘。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及各級政府就社福團體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納入經費需求。

(十一)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在國內就業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下限提高。

(十二)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除應公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

(十三)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超過991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管控。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既有人力寬緊度,實過於便宜行事。此外,由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亦均有控管措施,惟承攬人力未予列管,因此,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有減少現象,但「勞務承攬」卻增加,亦即各機關勞務承攬方式規避控管,使派遣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爰要求行政院應責令相關機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規範,依照各機關人力結構及業務實際需求,調整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此外,鑑於各機關以「勞務承攬」代替「勞務派遣」,或將部分業務以「勞務承攬」方式外包情形有增加之趨勢,行政院亦應針對「勞務承攬」訂定運用規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俾以提升機關人力運用效益,減少非必要之資源浪費;相關檢討報告及規範應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

(十四)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討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位階,國際原子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於第8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職權,並有效區隔管制機關與促進核能利用機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機關位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之位階;惟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任務型委員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例,此舉不僅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役、核廢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等問題,更恐將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督權之問題,且易恐致立法院原本僅有的監督及質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會監督之嫌。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研擬提升我國核安管制機關位階至二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制與核能運用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使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權責之組織改造與修法配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組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十五)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雖已公布補助對象,但對於補助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利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應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體或個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十六)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管理,立法院於1025月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來工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經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迄今已半年有餘,相關部會仍未能就增列食品添加物之貨品分類號列達成共識,甚至有部會一直以實務執行有困難、違反世界潮流等理由來推諉,顯見行政院無心解決食安問題、放任相關部會藐視國會決議,使「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乙案仍無有效進展。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之各項管理措施,落實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十七)102年台灣發生化製澱粉及劣質油品事件,嚴重損及台灣人民身體健康與重創台灣美食王國之招牌,衛生福利部啟動「油安行動」時提到衛生福利部已經追加食品安全管理相關經費,新聞稿指稱「自102年起,重建食品安全五五專案已每年投入3.2億元,103年增加3億元投入擴增補助各縣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稽查經費」。經檢視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度與103年度的預算,可以發現實際預算數遠比新聞稿所述短缺甚多,若扣除103年度新增一筆調查計畫後,可發現103年度的「五五專案」還比102年度少編1,116萬元。況且五五專案並非只針對食品安全來管理,還包括藥物、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的查緝與檢驗經費,因此分到食品安全的經費根本未如新聞稿上所稱3.2億元全部拿來重建食品安全。其次,103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未多編3億元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稽查食品安全,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有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費(包括藥品及化粧品),103年度反而較102年度短編2,146.3萬元。

立法院於1025月底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專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費。」,103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不僅未編列專款,五五專案也短編,竟連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費也縮水2,146.3萬元,除藐視國會外,這種「要前線打仗,後方卻糧草供應不足」,反映出馬政府根本無心為國人解決食品安全。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比照「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於6年內增加社工人力1,462人,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1.5億元」之做法,與各地方政府溝通需求,寬列補助經費、人力,除可補強現行食安稽查人力嚴重不足、提高留任率之現象,確實建構充足的食品稽查能量,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十八)為落實藥物之管理,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並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避免因臨時人員之進用與運用限制,而影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延攬與留用專業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爰建議行政院對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收入之用人經費,同意取消人事費用額度限制,用以進用足夠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以提升藥物查驗登記與查廠案件之品質與效率;並為擴增對國外藥廠實地查核之廠數,建議行政院同意該等稽查人員可投入執行海外查廠業務,以利加強對輸入藥品之管理。

(十九)近年食品安全問題年年發生,重創我國食品產業形象,影響國際聲譽與觀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職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檢驗等業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負責食品加工、製造、流通、銷售等涉及層面廣泛且複雜。100年的塑化劑事件突顯源頭管理及上市後流通稽查管理重要性,102年接連爆發修飾澱粉、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香料色素等事件,再再顯示現有制度之缺失與人力之短缺。此次違法欺詐消費者之不肖廠商主管機關未主動察覺,雖有怠忽之嫌,然根究其原因在於缺乏專精的檢驗技術與方法、蒐集國外相關風險資訊,建立確效的業者登錄管理、稽查管理制度等。從接連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危機,可發現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專門技術人員不足,檢驗設備缺乏,為使完善之食品安全機制得以建制,除積極修法改善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完成修法、增加人力及相關設備,以建置完善的食品安全網,且為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

(二十)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包括住宅、套房等,多以標售或標租方式處分。政府機關以標售方式處分,其標售價格易成為區域性指標,更易形成政府帶頭炒房之不良印象,且與平抑房價之政策相違。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格出租給青年、弱勢家庭等,並協調建置一統籌運用之機制、平台統籌規劃辦理。

(二十一)近年來各級政府為發展經濟,屢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方式進行特定區開發,並採大範圍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引發土地所有權人抗爭事件時有所聞;包括苗栗大埔案、林口A7開發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等;惟該等土地徵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備受各界質疑。政府不斷以配合經濟發展為由進行之特定區開發,卻未見因經濟成長所帶動之失業率下降或實質薪資增加,以嘉惠全民;反而推升土地價格上漲,使整體房價所得比持續攀升,造成民眾苦不堪言。爰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該等以發展經濟為目的將非都市土地劃入特定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責令相關機關調查已開發特定區用地之使用情況,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十二)針對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於103年度單位預算項下,皆編列「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共計編列179,9802,000元(計畫期程預定為103108年,總經費計635億元,分6年辦理),有鑑於經濟部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成效檢討報告未盡詳實且後續治理計畫尚在草案階段,即逕行編列後續計畫預算;然立法院現已為即將屆滿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重新針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預計經費上限為600億元,分6年執行,以特別預算編列),刻正進行朝野黨團協商中。囿於目前國家財政拮据,為避免政府預算及資源重複投入造成浪費,爰要求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應會同相關單位,俟「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除應加強治理計畫之監督管理及考核機制,並應重新檢討是項後續治理計畫預算重複編列造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排擠問題與繼續編列之必要性。

(二十三)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截至20139月底止,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國跨國債權攀升至351億美元,再創新高,更較2008年底之34.8億美元成長逾10倍,扣除第一名海外基金掛帳的盧森堡,中國實質上已成為本國銀行最高風險之國家。此外,我國銀行業赴中國投資風險總量增加快速(至2013年第2季止,國銀赴中投資風險總量占淨值倍數為0.46倍;上限為1倍)、人民幣存款急速累積(至201311月底,國內人民幣存款餘額為1,551.23億元,約新臺幣7,600億元),在中國金融業面臨影子銀行、房地產波動、地方政府財政惡化、逾放比升高之潛在危機下,我國金融業對中國之曝險增加,將升高整體營運風險;而新臺幣與人民幣之連結度加深,亦可能造成「通貨替代」效果,進而影響我國貨幣政策之效果。

金融是一國經濟結構的關鍵部門,關係經濟、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應責令相關單位嚴格遵守銀行業赴中投資風險限額控管,不應逕以放寬投資風險總量計算內涵之方式變相擴大風險限額,且風險總量為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1倍之規範,不應再調整;另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亦應密切注意我國人民幣需求增加對新臺幣連動及金融業之影響,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十四)有鑑於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是目前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也是台灣重要貿易夥伴。然因中國、韓國及新加坡近幾年積極加入重要區域經濟整合(如東協、TPPRCEP等),而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程度卻相對偏低,已嚴重落後其他國家。然而,適當的自由貿易協定應是可引導資源運用以獲取高利益,帶來產業技術的升級與薪資水準的提高;反之則會使資源錯置,無法協助產業升級反而還會拉低薪資水準,升高失業率。有鑑於此,為避免其他國家FTA之洽簽,使我國經貿發展陷入困境,行政院、經濟部、外交部及相關各部會實應立即整合擬定我國FTA戰略藍圖、計畫及行動,並立即提出具體可行之產業、經貿調整策略及因應方案,且應致力於全球布局,更應以加入TPP等重要區域經濟整合為首要目標,積極融入亞太經貿整合的政策,停止依賴ECFA使我國經濟過度傾中,而使台灣主權受到侵蝕。

(二十五)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任時作為酬庸之用,更為避免官員於任職期間即不當行使職權企圖染指相關職位,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針對各該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核)派人員,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於3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岸、國防或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負責人或經理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本人二親等內、在對岸涉及經濟利益者,不得出任。

(二十六)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任時作為酬庸之用,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各該財團法人政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理由等相關資訊。

(二十七)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預算書案,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之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薪酬、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督。

(二十八)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爰要求各該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且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二十九)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單位捐助(贈)、投資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中,高達33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職務,由行政院10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擔任,比率高達19.64%,如再包括其他10職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更大幅提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關捐助(贈)財產累計金額超過50%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書長),應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之情事。

(三十)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多敷衍了事,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權,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蹤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臨時提案之辦理情形,並自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始,於每會期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有黨團、委員通案決議提案28項(第一項及第十五項均予以通過;第二A項、第三A項、第四A項、第五A項、第六A項、第九A項、第十A項、第十一A項、第十二A項、第十三A項、第十四A項均不予通過;第二B項、第三B項、第四B項、第五B項、第六B項、第九B項、第十B項、第十一B項、第十二B項、第十三B項、第十四B項均不予處理;第七A項、第七B項、第八A項、第八B項均予以撤回):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釋股收入」380億元,說明如下:

1.各部會釋股收入如次: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45億元

30億元

經濟部

中國鋼鐵公司

25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億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台灣肥料公司

20億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180億元

合計

380億元

2.上述釋股對象不以三大基金(中華郵政公司、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為限,並以長期持有為原則。

3.釋股相關費用併同調整。

【經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二A)從馬英九總統「633」政見跳票、2012年經濟成長率由「保3」連九降至1.48%,到2013年年初之「黃金交叉」(經濟成長率4%以上、失業率4%以下),結果卻再下修至1.74%。政府從總統以降高官之言論、表現,除了「騙」,更與2013年的年度代表字「假」相互輝映。

台灣景氣低迷,整體及青年之失業率「高居」亞洲四小龍之首,薪資並倒退15年,且油、電、瓦斯等漲聲不斷,房價居高不下,在在壓得百姓快喘不過氣。然面對民不聊生之困境,中央政府官員除了「口號」喊話外,未見戮力尋求對策,各部會更「競相出包」;尤有甚者,還有官員笑稱可以輪流喘氣,全然不知民間疾苦。

回顧馬上任至今,內政不濟、外交麻痺、國安失能、軍隊空洞、經濟不振、財政失衡、教育混亂、交通生弊、組改無綱、司法無紀、環境不保、食衛難安,充分顯露政府整體價值體系錯亂、制度結構紊亂、政策措施混亂,故而施政表現始終無法獲得多數民眾支持及信任。將國家經營至此窘境,執政團隊實應無顏領受國家主人─人民納稅而來之「年終獎金」;然為激勵政府首長深刻反省、確實體察民瘼,爰刪減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年終工作獎金二分之一,其餘凍結,俟未來符合失業率連續兩季低於4%,或實質經常性薪資連兩季成長超過5%,始得動支。

【經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二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等提案:「刪減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年終工作獎金二分之一,其餘凍結,俟未來符合失業率連續兩季低於4%,或實質經常性薪資連兩季成長超過5%,始得動支。」乙案,基於前揭人員薪資水準目前已低於民間企業決策層級人員,且與世界各國政務人員相較亦屬偏低;又其年終工作獎金係與常任文官為一致之處理,惟職責程度遠較常任文官為高,為免更難延攬優秀人才及適度維護渠等人員權益,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三A)鑑於馬總統上任迄今,台灣經濟表現荒腔走板,其「633」承諾完全跳票,台灣各項經濟指標不斷下滑,經濟成長率(GDP)更已4年跌破2%;然面對當前國民薪資所得不斷倒退、失業率不斷攀升,且政府財政日益困難,加以油、電、瓦斯一再調漲後,台灣各項民生物資漲聲不斷響起,讓人民對於未來陷入恐慌,消費意願更是不斷降低,國家經濟完全未見起色,從行政首長到內閣財經部會首長更是互相推諉,完全不以為意,其「爺們」心態,好官自我為之,完全看不出對民眾之苦有任何同理心,顯見當政者對國家財經規劃有失職責。身為內閣領頭羊的行政院院長及各財經部會首長實難辭其咎,更是愧對全民期待。基此,爰針對總統、行政院院長及相關財經部會首長(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部長及財政部部長)之年終獎金及特別費,建議全數刪減,以苦民所苦。

【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三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全數刪減總統、行政院院長及相關財經部會首長(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部長及財政部部長)之年終工作獎金及特別費。」乙案,基於前揭人員薪資水準目前已低於民間企業決策層級人員,且與世界各國政務人員相較亦屬偏低;又其年終工作獎金係與常任文官為一致之處理,惟職責程度遠較常任文官為高,且中央特別費列支標準已逐年下降,為免更難延攬優秀人才及適度維護渠等人員權益,建請免予刪減。

(四A)有鑑於目前台灣各項經濟指標下滑、失業率不斷攀升,國家負債龐大,政府財政日益困難,所有政務官及特任官基於責任政治,除應負其政治責任,更應苦民所苦,和全民共體時艱,以作為全國公務人員之表率;因此,針對其特別費之使用(包括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用途),實無業務上之迫切需要,應考量國家財政困窘問題,秉持撙節支出原則,減少不必要之預算支出;爰此,針對103年度所有政務官及特任官之特別費,建議應予全數刪除。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四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針對103年度所有政務官及特任官之特別費,建議應予全數刪除」乙案。鑑於其係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性費用項目,中央列支標準已逐年下降,基於衡平及合理性考量,建請免予刪減。

(五A)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拚經濟無能,進出口衰退、GDP成長率探底,實質薪資倒退,人民苦不堪言。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台灣整體經濟情勢不佳,GDP成長率面臨保2危機,且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102年度刪減四分之一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103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之特別費預算二分之一。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五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陳委員其邁等提案:「刪減103年度中央各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之特別費預算二分之一」乙案。鑑於其係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性費用項目,中央列支標準已逐年下降,基於衡平及合理性考量,建請免予刪減。

(六A)現行公務人員褒獎制度散見各法令規章未予整合,包括:褒揚條例、勳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他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以及各機關自訂之內部行政規則等,而各類獎金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合計編列4229,2182,000元,占人事費預算4,1704,2821,000元之10.14%

依據立法院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針對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各機關有關『績效獎金』部分,由於均已編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相關預算,實不宜再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因此該項『績效獎金』應予全數刪除」。爰此,刪減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各機關編列績效獎金之全部。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六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吳委員宜臻等提案:「刪減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各機關編列績效獎金之全部」乙案,鑑於103年度各機關並未編列通案性績效獎金預算,至其他業務獎金具有激勵員工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及提升行政效能等功能,並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之性質有別,為使軍公教人員戮力從公,安心工作,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七A)查國民旅遊卡為民國92年政府振興觀光業,並強制公務員落實休假制度,鼓勵公務員休假旅遊消費使用,以補助其休假,同時因應國內觀光產業受921地震及SARS所造成之衰退;以101年度決算數為例,該年度國旅卡補助費合格交易金額為新臺幣73億餘元,目前使用人數約為50萬人。然國旅卡制度施行至今屢受爭議,包括2007年基隆市發生公務員勾結銀樓業者,透過假消費,付佣金請業者開立不實收據,刷卡換現金,詐領國旅卡補助之情事,及交通部增加許多與旅遊無關之國旅卡特約商店等。政府未通盤檢討上述問題,又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810日總處培字第1020044265號函,表示10311日起國民旅遊卡繼續實施3年。另一方面,2008年馬英九於競選總統時提出「4年內完成長照保險立法」政見,至今馬政府執政已逾5年,政府卻一再表示無法負擔263億元之長照保險預算;於財政赤字嚴重之際,政府不應錦上添花,而應優先雪中送炭。爰此,建請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民旅遊卡經費全數刪除。

(七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尤委員美女等提案:「建請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民旅遊卡經費全數刪除」乙案。鑑於公務人員因公未能休假原得全數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後為撙節支出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始改為強制休假並將休假旅遊補助結合國旅卡方式發給,現行制度對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甚有助益,爰建請免予刪減。

(八A)查國民旅遊卡為2003年政府振興觀光業,並強制公務員落實休假制度,鼓勵公務員休假旅遊消費使用,以補助其休假,同時因應國內觀光產業受921地震及SARS所造成之衰退;以101年度決算數為例,該年度國旅卡補助費合格交易金額為新臺幣73億餘元,目前使用人數約為50萬人。然國旅卡制度施行至今屢受爭議,包括2007年基隆市發生公務員勾結銀樓業者,透過假消費,付佣金請業者開立不實收據,刷卡換現金,詐領國旅卡補助之情事,及交通部增加許多與旅遊無關之國旅卡特約商店等。政府未通盤檢討上述問題,又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810日總處培字第1020044265號函,表示10311日起國民旅遊卡繼續實施3年。另一方面,2008年馬英九於競選總統時提出「4年內完成長照保險立法」政見,至今馬政府執政已逾5年,政府卻一再表示無法負擔263億元之長照保險預算;於財政赤字嚴重之際,政府不應錦上添花,而應優先雪中送炭。爰此,建請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民旅遊卡經費全數凍結,直至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部會通盤檢討國旅卡制度,回歸振興災區經濟之本意,結合弱勢團體之產業(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所輔導的地方團體等),將改善措施提交立法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八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尤委員美女等提案:「建請將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民旅遊卡經費全數凍結,直至相關部會通盤檢討國旅卡制度,回歸振興災區經濟之本意,結合弱勢團體之產業,將改善措施提交立法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公務人員因公未能休假原得全數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後為撙節支出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始改為強制休假並將休假旅遊補助結合國旅卡方式發給,現行制度對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甚有助益,爰建請免予凍結。

(九A)有鑑於台灣投資環境持續惡化,政府始終提不出有效因應對策,導致國內投資意願低落,且各種產業紛紛外移中國,連帶造成政府稅收嚴重不足,國庫連年債台高築。惟政府各領導高層及全國軍公教卻仍享受各項適法性不足或不合理之福利,而所有經費卻由全民負擔,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尤其以「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之問題最為人民所詬病。為避免國家財政持續惡化,甚至走向破產窘境,更為避免造成社會階級與族群對立;爰此,建議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適法性不足之「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569億元,應予全數刪除。

【經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九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各機關編列適法性不足之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預算,應予全數刪除」乙案。鑑於優惠存款制度業予法制化,為免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建請免予刪除。

(十A)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政府103年度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3,7658,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81,2162,000元、教育部編列9,300萬元,合計104,282萬元。惟該「子女教育補助為生活津貼」於法無據,況國家財政困難,一般民眾薪資水準無法提升,以人民繳納之稅款補助已領取優渥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費,將加劇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況目前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均有學雜費減免相關措施,若退休軍公教人員家庭確有需要並符合相關要件,政府應協助其循求此一管道因應,而非不問必要性,另外編列經費給予退休軍公教子女就學補助。爰此,全數刪除103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十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等提案:「全數刪除103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乙案。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爰建請免予刪減。

(十一A)中央及地方政府(含附屬單位)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每年約需經費18億餘元,惟該「三節慰問金」僅依行政院於民國58年發布的一紙「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並在6062日依次修正後沿用至今,沒有法源依據,亦無法律授權。且該「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只要求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或對「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退休人員死亡時」派員慰問及協助,並無「慰問金」之規定,但後來卻演變成直接發放慰問金,且已領取年終慰問金者只要符合相關條件(891130日後退休時年滿60歲以上、任職滿25年以上且滿55歲以上者…)亦得領取三節慰問金,實已違當初退休人員照護之精神。爰此,自103年度起「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僅限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領取年撫卹金之遺族及891130日前已列為照護對象但未領取年終慰問金者,以維公平。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十一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等提案:「自103年度起『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僅限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領取撫卹金之遺族及891130日前已列為照護對象但未領取年終慰問金者」乙案。鑑於高齡化社會來臨,政府基於雇主角色,照護年長、弱勢及身障等未具工作能力人員,尚屬妥適,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十二A)有鑑於台灣雖已與中國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惟中國對台政策綱領仍是堅守「一中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參加活動皆仍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策」,進行統戰企圖昭然若揭。加以中國更不斷地以各種手段繼續阻撓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企圖讓台灣生存與發展「僅有一條與中國大陸結合之路」。基於政府簽署ECFA實施以來,不但造成台灣主體性流失,更導致台灣資金外流及產業空洞化問題更加嚴重,國人平均薪資不但倒退至17年前水準,貧富差距更顯擴大。此外,簽定ECFA之後,台灣對中國的投資,連續2年加倍成長,台灣往中國投資之資金,占台灣對外投資總額的75%,然外來投資之金額卻每下愈況,近年來甚至呈現「一路下滑」之狀況,顯然ECFA之後的台灣,不論政治、經濟皆已受到嚴重影響。惟據ECFA協議文本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爰此,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在經濟上遭中國框住,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ECFA推動經濟的統合,最後達其經濟上「一中市場」與「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應以台灣國家利益為優先,依據ECFA16條終止條款提出「終止ECFA」,並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重啟協商以克服中國因素對我國之各種干擾。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十二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在經濟上遭中國框住,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ECFA推動經濟統合,最後達其經濟上『一中市場』與『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應以臺灣國家利益為優先,依據ECFA16條終止條款終止ECFA,並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重啟協商以克服中國因素對我國之各種干擾」乙案。鑑於ECFA有利協助我國廠商拓展中國大陸市場,且早期收穫效益持續顯現,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十三A)基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開放不對等,引發國人高度疑慮,加以各部會迄今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不但解釋不清,於立法院舉辦「兩岸服貿協議」公聽會時,更遭發現協議文本與政府報告竟有「搞錯開放項目」之情形,且經濟部向立法院提出「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開放行業對照表,更隱匿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分類774小類「非金融性無形資產租賃業」係開放行業之事實,顯見執政者完全藐視國會的監督權。另鑑於中國對台「以經促統」企圖昭然若揭,如今,中國更想透過「黑箱作業」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企圖對台灣達到「入島、入戶、入心」的目標,導致台灣經濟邊陲化。因為兩岸服貿協議的簽署,台灣對中國開放的市場實際上超過一千項行業,可說是「生、老、病、死」一網打盡,「食、衣、住、行、育、樂」無一倖免,相關本土中小企業更是受到嚴重衝擊。爰此,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兩岸服貿協議達其經濟上「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以台灣國家利益為優先,必須以「互惠、對等」且公開透明方式,並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談判。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十三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兩岸服貿協議達其經濟上『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以臺灣國家利益為優先,必須以『互惠、對等』且公開透明方式,並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談判」乙案。鑑於朝野協商已做出結論,服貿協議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及表決,並完成公聽會後,進入實質審查,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十四A)有鑑於各公營金融機構行員之定期存款、退休金及自提儲金於民國9711日前均可享有13%之優惠存款利率,雖自民國97年後,已實施「改進方案」,惟調整幅度尚屬有限,亦仍維持現職人員之優惠條件,並連同退休人員一體適用,顯然不法縱向擴張優存之適用範圍,致改革後之公營金融機構員工優惠存款制度仍不符外界之期待。且該等公營金融機構續以優惠存款方式持續實施至今,於單一薪俸及職工福利金制度下,復得享高利率之行員優惠存款,致實質增加薪資所得,顯未考慮時空環境,與國內整體經濟情勢,實非所宜。準此,基於各公營金融機構之「優存超額利息」不符公平合理及社會期待,亦缺乏正當性,利率及額度仍亦偏高,爰建議全數刪減「各公營金融機構行員之定期存款、退休金及自提儲金之13%優惠存款利率」預算;且自104年度起,該項預算不得再行編列,以符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並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該等優惠存款利率問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十四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建議全數刪減『各公營金融機構行員之定期存款、退休金及自提儲金之13%優惠存款利率』預算,且自104年度起,該項預算不得再行編列,…。並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該等優惠存款利率問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鑑於13%優惠存款制度已具備法制化基礎及維持該等制度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建請免予刪減。

(十五)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政策,不顧十餘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部雖陸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買豪宅竟可貸款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行政院除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提高外,並應全面檢討兼職所得等其他補充保費課徵項目與費率之規定,於立法院第5會期開議前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修正案送至立法院審查,期以改正補充保費之缺失。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106人,反對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參、各委員會協商結果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65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7698,000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8363,000元,改列為1,6061,000元。

4款 財產收入

7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113,7289,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1,2282,000元,減列第2目「投資收回」第1節「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111億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1108,771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571,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1項予以通過: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營建署及所屬103年度歲入第2目『財產收入一投資收回』第1節『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111億元,係住宅基金之本金收回繳庫數,全數減列。」乙案。鑑於住宅基金現有資金尚敷支應業務所需,且配合國家整體財政需要並提高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4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二、歲出部分

2款 行政院主管

1項 行政院

新增決議11項:

()國家賠償體制常年因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費用編列機關不統一,以致於各機關就其應負之代位求償責任往往刻意輕忽,以至於每年賠償數遠遠高於求償數,至今國賠案件之求償比率僅有5%。惟,根據民國891226日法務部(89)法律字第000568號即已提出建議變更中央政府國賠預算編列回歸各部會自行編列,使預算編列合乎實際,促各機關落實求償權,避免會計程序繁複,但行政院至今尚未變更編列,甚或提出行政院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國會審議。有鑑於此,爰凍結行政院103年度「施政及法制業務」經費五分之一,待行政院變更預算編列並將之明文,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國會審議時,始得動支。

()鑒於「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申辦案件受理至103年底止、辦理至105年底止,惟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案,自鄉鎮市公所受理起,到縣市政府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行政院核定,至後續管理機關變更、實際分配之作業,所有作業流程重重複複,且過於繁複、冗長,恐致計畫無法如期辦理完畢,應有簡化作業流程之必要外,亦應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協調各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積極辦理會勘、初審及辦理相關作業,並督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相關公產管理機關積極配合辦理。爰行政院103年度「施政及法制業務」1,2966,000元,應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簡化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行政作業流程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因應組織改造後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組為科技部,行政院自201211日起設置「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成立「行政院科技會報」。惟科技部尚未成立,近來第4代行動電信招標,更曝露國家科技決策缺乏整合協調。矧科技會報作為跨部會協調機制,在科技與規範互動密切的今日,理當就法律案、預算案與重大政策建置行政權內部之科技影響評估流程,以利國會及公民社會檢視,然科技會報與科技辦公室之工作,卻僅獨重科技願景的提出及產業服務,甚有不足。爰行政院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175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內政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4,1594,000元,有鑑於行政院之中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原意要加強對中南部縣市政府的溝通以及對民眾方便洽公的服務。然而,在發生日月光公司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事件時,高雄市政府對日月光祭出重罰,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卻召開記者會,以政治追殺來批評高雄市政府,儼然成為企業之打手。在其成效不佳情況下,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103年度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4,1594,000元,惟行政院於全臺各地廣設服務中心,顯有組織疊床架屋,徒增國家行政成本,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組織精簡精神,且人員配置,多以約聘人員擔任,人事彈性過大,恐淪為政治酬庸之虞,亦有違相關法律及我國文官體制。綜上,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103年度預算案「新聞傳播業務」工作計畫,編列預算6,8924,000元,用以辦理行政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新聞聯繫及行政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作業之規劃及推動等工作。惟行政院之發言人辦公室員工人數遠逾其他內部單位近30人,又在人力充裕的情形下進用多名臨時、派遣或勞務承攬人員,欠缺合理性。綜上,以促行政院從嚴覈實檢討發言人辦公室業務內容、人力調派及運用之有效性,確切落實組織精簡及人力運用精實精神,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基礎網路包括固網電信、水電瓦斯管線及軌道設施,對人民日常生活與國家競爭力至關重要,亦具有「自然壟斷」等共通之經濟性質,因此各國就其建設方針與管制作為,有創設專責機關如德國聯邦網路署(Bundesnetzagentur)者。矧基礎網路除事關經濟民生外,亦具備國家安全上之機敏性,因此我國雖未將相關事權統一,亦曾以「關鍵基礎設施」之名擬定多項防護策略。爰要求行政院於1年內,建立常態化之跨部會基礎網路政策協調機制,以強化我國對基礎網路之建設推動、市場管理與安全維護。行政院並應於3個月內,將此機制之草案,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位於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之行政院副院長官邸,屬於1952年與1953年時,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的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所興建的美式高級住宅之一。此「長安東路美援會宿舍群」為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美援建築,其設計係由50年代深具影響力之基泰工程司所承攬(基泰工程司亦設計美援會與美方人員合署之臺北市寶慶路「聯合大樓」),並由日治時期「最大本島人營造廠」光智商會人員施工,見證了臺灣政治、經濟與建築發展。矧臺北美國學校於「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完成後2年遷校至鄰近地帶;5年後「美援道路」南京東路自大稻埕延伸直通朱厝崙,亦帶動諸多本地殷實商人隨之東遷並興築融合臺灣特色之美式洋房,因此「美援會宿舍群」亦可稱具體而微地體現了臺北市區在1960年代向東拓展的痕跡。爰要求行政院除應妥善維護副院長官邸現有建築風貌與樹木外,並應責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同一標準管理相鄰之同批宿舍,應經審議是否應予依文資法保存後,再予處理。

()臺北市城中地區為我國首都之核心,政府機關、交通設施與金融機構林立。惟近年臺北市商業區東移,包括公股行庫內諸多重要企業陸續搬離,使城中地區之商業動能和文化資產之維護,面對極大挑戰。查城中地區發展的最重要課題,係區內有諸多由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不動產,致使發展效率不如新近興起之東區,惟其交通與人文之條件,卻又是臺北都會區永續發展之必須。爰要求行政院於2個月內指派政務委員負責「首都核心區」之永續發展,並定期召開工作會報以協調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並作為與民間溝通之窗口。

()政府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不但能彰顯人道價值,對於經濟技術之推廣與文化之交流,亦足以提供充份動能,為國家實質外交之核心。惟我國多年來雖以國際援助作為「鞏固邦誼」之重要策略,卻缺乏整合性之國際合作策略。爰要求行政院於6個月內責成各部會擬定ODA策略後,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行政院每隔5年並應制定開發援助策略檢討,交由各部會辦理。

(十一)查馬總統102220日裁示:「由於臺灣的原住民是南島語系原住民的來源,強調南島文化與臺灣原住民的關係非常重要;再從歷史、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都具有設立南島文化博物館的資格,成立原住民族國家級博物館,對觀光發展也有很多助益」。另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於10232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以1個行政院院長而言,我認為有1個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絕對是政府應該要去做的。」於1024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國家級的原住民族博物館,在政策方向上行政院是支持的。」於1021022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表示:「……考慮到史前博物館是不是可以直接轉型……後來做了跨部會討論之後,似乎是排除這個可能性,所以就要直接由原民會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就這一部分(中長程計畫),我可以責成原民會開始處理。」,綜上所述,馬總統及行政院江院長已明確指示原民會應研提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之中長程計畫,已排除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現有博物館更名改隸。

惟查原民會1021211日陳報行政院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設置綱要」,卻仍將「以既有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現有博物館更名改隸」列為可行方案之一,顯與行政院江院長之提示相違背,且所陳報之名稱為「綱要」,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法規命令之名稱,並非行政院江院長所提示之中長程計畫。

為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設置,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召開跨部會會議,依前揭馬總統及江院長提示,於3個月內提出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中長程計畫。

8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客家委員會103年度於「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南北園區設施管理及擴充計畫」項下,編列有苗栗園區及六堆園區部分空間營運移轉履約專理專業委託服務計畫各300萬元。然六堆園區已於102820日與廠商終止契約,而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對於六堆園區未來之經營模式尚未有定論,而依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表示,此預算編列乃是為了未來委外所用。在對經營模式未有定論之情況,又編列此筆預算,顯有違預算編列之精神,應當於確切評估計畫用途後,方做預算編列始為允妥。爰六堆園區委託服務計畫之費用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9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項,予以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3條明文規定行政院為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卻又另外訂定第34條「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之鳥籠公投條款,嚴重侵害台灣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權益,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做為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卻淪為政府箝制民權的打手,屢屢非法編列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預算,雖經立法院刪減102年度相關預算在案,而在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中,仍以「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為其內部處室職掌。爰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選舉業務─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3,270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定位,暨公投法修法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之重要業務,除選務推動外,尚包含研修選舉法規,使選舉法制更臻健全,然則近日「憲法133實踐聯盟」推動罷免活動引起的行政程序爭議,已突顯相關法規實有未盡週全之處。例如,該團體要求檢閱或取回不符規定之提議書,中選會則指出「要求退回部分提議人名冊於法無據」,然而,若此類情形僅能以「另外補件」方式處理,不但形同變相提高罷免門檻,更易引起社會爭議。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之「選舉業務」預算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中選會研擬相關法律之修正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4項 大陸委員會

新增決議10項:

()依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大陸委員會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同條第2項規定有關中國政策及重要工作措施需經委員會議議決。另外,依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會議次數、時間、地點、主席與出席、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案由及決議等。惟大陸委員會官網所公布委員會議紀錄並未依規定詳實載明相關會議內容,使人民無從了解政府中國政策的作成。爰大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103,395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依規定公布相關會議內容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企劃業務」4,3638,000元,係辦理中國政策研究及綜合規劃,暨兩岸協商策略規劃及安排等所需經費。茲按,政府對外進行談判時,向人民及國會說明決策過程、協商進度以及影響評估是最基本的民主原則,但政府在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以及現行所進行的貨貿協議談判,都處於一種黑箱作業的狀態,使人民無法了解與中國簽訂相關協議的利弊得失。爰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企劃業務」4,363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公布與中國服貿協議、貨貿協議談判會議紀錄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大陸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案中「臺港澳交流及香港澳門地區服務工作」編列13,0531,000元。港澳地區交流及服務工作部分,除人事費部分外,尚編列此預算,然而對於此筆預算之使用,陸委會於預算書中僅是概括的列舉,諸如:辦公處所租金、委託專家學者辦理專案研究、辦理台港澳人士之交流。綜觀其他預算之編列,如此粗略之編列方式實有可議之處,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就預算運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8232,000元,係辦理政策溝通等所需經費,其中「01大陸政策宣導」就編列了1,9322,000元,占第6目經費的40.06%,但政府現行所缺乏的不在於宣導,而在於「中國政策」作成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爰凍結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之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26月我國與中國簽訂之兩岸服貿協議在立法院尚未完成實質審查,大陸委員會卻已提前推出系列宣導活動,如在媒體刊登「十個壯大」文宣等,其內容包括美容美髮業,並於文宣中說明服貿協議可壯大美容美髮業乃因「台灣美容美髮業實力強,服務態度好,不怕競爭。曼都在大陸的分店有60家,到2012年為止,自然美在大陸已有1173家分店」云云;大陸委員會總計10258月各項廣告、宣傳費用,高達1,0865,653元。然根據桃園美容美髮同業公會楊理事長與投資中國之曼都集團負責人接觸,發現曼都投資了30多家店,投入了3億多元經費,但皆未獲利;顯見大陸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未掌握正確資訊,花費大量經費宣傳服貿協議之益處有違事實。爰凍結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之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9目「文教業務─兩岸資訊交流及文教業務其他事項」項下編列運用多元媒體傳播途徑,加強對中國及海內外地區傳播台灣民主多元資訊所需經費2,0134,000元,卻沒有說明所欲達到的目標,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就相關經費分配情形及過去傳播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編列5,7911,000元,自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協議後,台灣已經全面向中國傾斜,交流過熱,民間交流已經過於頻繁,無需政府補助,爰此,「協助民間非營利組織等團體辦理兩岸文教交流活動及辦理傳遞臺灣軟實力特色相關活動」經費增列1,0189,000元及「對大陸及海內外地區傳播臺灣民主多元資訊及協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資訊交流活動」經費增列748萬元,共計1,766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大陸委員會103年度第9目「文教業務─兩岸資訊交流及文教業務其他事項」編列2,6125,000元,用來對中國民眾進行宣傳,增進對於台灣之了解與對我政策之認同。鑒於現今網路及各式傳播媒體之發達,中國之人民如果想要了解台灣,大可利用上開方式加以了解;再者,兩岸開放觀光與直航之後,雙方接觸已益發密切,中國人民對於台灣之認識已達相當程度,大陸委員會仍編列大筆預算而僅適用於對中國人民進行上開宣傳,必要性先有不足。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兩岸關係特殊,又現階段國人對於兩岸政治談判並無共識,在欠缺民主正當性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此行兩岸會談時不應就「一個中國」、「一中框架」、「一國兩區」、「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或「階段性政治關係安排」等政治性議題,進行任何前述政治性議題有關之談判、簽署任何文件,或發表任何共同之新聞稿、聲明。

()針對大陸委員會主委擬於近期赴中訪問,爰要求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赴中訪問期間,不得與中方簽署任何文件或發表任何形式之共同聲明;且鑑於台灣前途由全體人民決定,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赴中訪問期間,亦不得接受或呼應「一中框架」、「反台獨」等危害我國主權之主張,如有違反上述之情事,大陸委員會主委必須負起政治責任。另,為避免大陸委員會刻意規避國會監督,特要求大陸委員會主委赴中訪問後,必須至立法院正式立即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7款 內政部主管

1項 內政部

新增決議1項:

()立法院陳委員唐山,為人民以「台灣國籍宣示促進會」之名稱申請籌設全國性政治團體,案經內政部以「國籍法」規定我國國籍為「中華民國」逕予否准,並稱該名稱將導致民眾誤信違法行為可透過組織政治團體而為合法之可能。綜觀內政部之理由荒誕不經,充斥無視憲法、有法不依、邏輯謬誤等重大違失,蓋釋字第644號早已宣告主管機關以「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做為不予許可之理由違憲,從而主張變更國號並組成宣揚理念之團體,均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然內政部捨《人民團體法》之要件不循,逕予審查國籍名稱之當否,顯已蔑視憲法尊嚴。又,籌設人民團體之法律依據是《人民團體法》,內政部卻以《國籍法》進行審查,殊不知《國籍法》係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得喪變更之法律,規範客體是「人」,而非「團體」,顯見內政部早已預設「不予許可」之立場,惟依《人民團體法》無法可擋,轉而另尋《國籍法》為依托。綜上,內政部違逆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在先,繼而錯引不相干之法律進行審查,甚至未舉證即指控該團體「違法」,細稽其作為,顯已逸脫法律規範,暴露蔑視人權之反民主心態,爰要求內政部爾後審查人民團體之立案申請,應遵循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之意旨,充分維護人民之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

2項 營建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5項:

()國家公園歷年之資訊與軟硬體設備費均居高不下,而國家公園各管理處及服務站屢見高故障率的展示資訊設備,不僅浪費公帑,且反而引發民眾對設備的質疑不滿,故各單位應依國家公園的環境特殊與敏感性,嚴謹評估架設軟硬體的必要性與適宜性。基此,爰103年度編列之「公園規劃業務」、「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以上各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分別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公園業務歷年來弊案屢屢,顯見公園規劃督導業務多年來已流於形式,預算書內容諸多浮編,實質業務內容羅列諸多僵化之資本門消費。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召開、程序、委員出席率、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等效益不彰。設備及投資費重複編列,有「步道維護」同時重複編列「園區步道」、有「房屋建築維修」同時又編「園區既有建築物改善經費」、有「機電維護、汙水處理維護」同時又編「園區公共用水、供電設施檢修及維護工程經費」、有「環境清潔維護及植栽養護經費」同時又編「園區綠美化經費」,獎補助費不明。基此,爰103年度編列之「公園規劃業務」預算21,828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悠活渡假村以集合住宅名義興建,卻違法經營旅館長達十餘年,內政部墾丁國家公園怠忽職守,放任悠活渡假村長期違法營業,擁有公權力的執政團隊不思反省檢討,甚至發生中央機關首長反過來批評沒有公權力的民間藝文、環保與法律人士沒有盡責阻擋悠活與訴求將之拆除,引來輿論更多撻伐。爰此,103年度「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預算10,327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內政部提出悠活渡假村明確處理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營建署103年度「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29,6339,000元,預算書內容過多重覆浮編,例舉如下:1.影印機租賃99萬元2.辦理國家公園第三次通盤檢討「定樁測量」又重複「樁位測量」?有「土地分割及製圖」同時有「地形測量」及「土地分區查詢系統維護及圖資檔案」3.有「園區公共設施維修」同時又編「各遊憩據點設施維護」及「其他各項設施維護修繕」4.有「社區環境整理維護費用」同時又編協助社區「垃圾傾倒及代處理垃圾清運廢」5.有「園區公園據點及道路環境綠美化經費」又有「園區環境美化措施」6.「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其他設備計畫─機械設備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雜項設備費」重複編列4筆。基此,本項經費除人事、行政費用以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公園法第8條規定,國家公園係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所劃設,足見國家公園非但應就其設置目的兼籌並顧,且以自然及人文生態之永續為優先。查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國內8座國家公園中,唯一全境位處都會區者,係涵養我國首都圈生態之綠肺。惟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其鄰近地區因前揭理由,日夜間人口皆遠多於其他國家公園,頗增經營難度,近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所規劃各類型之開發案,更將產生極高之環境衝擊。矧前述開發案中如中央主導之北投纜車、馬槽溫泉旅館及地方政府負責之陽明山「保護區變住宅區六之六案」,除政策方向引發社會非議,其程序與實質內容更已發生諸多具體弊端。爰此,「陽明山國家公園遊憩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經費1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內政部就陽明山國家公園之永續發展與觀光旅遊發展策略於舉辦三場公聽會後,提送專案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經同意,始得動支。前開公聽會應於臺北市、新北市及立法院各舉辦一場。

()營建署103年度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07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公共建設及設施費6,827萬元,其中辦理「園區易崩坍地區或災害搶修水土保持及公共設施安全補強工程」、「管有道路及上下水道整修工程」、「園區步道之整建及標誌系統更新設置工程」、「小油坑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擎天崗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龍鳳谷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陽明書屋周邊相關設施整修工程」等7項工程,無分工程起點、內容與其難易都分別編列900萬元經費,合計6,300萬元,顯見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未核實編列預算。爰此,前述7項工程,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監察院於10266日內正字第30號糾正文糾正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指出截至2011年底,全台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為1,8728,000人(另約4372,000人散居非都市土地的鄉村),而計畫人口卻已達2,5115,000人(依內政部10210月公告的全國區域計畫所載,如再加上現有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優先土地變更使用,可容納人口數更遠遠高達4,000萬人),兩者差距高達638萬人。

依營建署統計,全台空屋亦高達156萬戶,惟房價卻暴漲至失控地步,基層民怨沸騰,財團巨賈卻猶嫌不高,行政院與內政部則完全束手無策。

另依經建會2012年「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報告,不僅國內人口成長率早已逐年下降,依其「中推計」結果,總人口更將由2024年達到高峰2,3656,000人後轉為負成長。亦即台灣自2024年後全台人口將從2,3656,000人(如扣除散居於鄉村的4372,000人,為1,9284,000人)開始減少,根本無緣逾越現有都市計畫的計畫人口,惟內政部受理各縣市政府提報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並無減少趨勢,內政部亦未依監察院之糾正有所反省檢討,於審議時嚴加把關,基此,103年度編列之「營建業務」預算240,454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營建署依據上述說明情形明確提出如何嚴審與管控各縣市政府所提報備受爭議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具體改善計畫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目前在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的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近三周15個工作天內,該案審查密集召開11場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但專案小組委員出席率極低,幾乎只有官方公部門委員出席,討論公信力度低。第14次專案小組會議更沒有任何專家委員出席,會議紀錄也未能在下次會議前完成,開會期程飆車密集式、無法藉會議紀錄延續審查的審查品質低落,其審議是否具專業性、公正性也令人質疑。營建署應修正區委會、都委會議事規則,委員人數出席率需過半方能舉行專案小組會議、前次會議紀錄需在專案小組會議前一週上網資訊公開。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從區委會審查、至都委會的審查,應就其計畫本身之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實質審議,但本案頻遭當地居民與民間團體公開質疑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第三跑道選址必要性,更批評該案土地徵收方式採區段徵收方式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過程資訊不透明、審議過程不公開,也拒絕民眾參與審議過程,營建署應就其區委會與都委會針對該案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審議過程進行具體檢討,同時因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甚鉅,應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討論本案公益性與必要性。

基此,103年度編列之「營建業務」預算240,454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營建署依據上述說明情形提出具體檢討改善計畫及辦理召開該案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聽證會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於1021017日公告最新全國區域計畫,此乃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前國土空間計畫體系中最上位的法定計畫,也因為屬最上位的政策計畫,所以政策的具體落實,仍需靠地方政府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鑑於此次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前之民眾參與不足,以致部分內容引起民間團體高度疑慮,細探民間質疑,雖部分有理,亦有部分誤會,惟因事前溝通不足,增長民間不信任感,以致後續溝通困難,徒增社會成本。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年底前會再次修正與公告,基於前次經驗之鑑,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民眾參與機制,基此,103年度編列之「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預算5,864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內政部年底前之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於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分北中南東至少辦5場以上公聽會(北部2場),以及於立法院下個會期結束前提出明確納入民眾參與機制的區域計畫法修正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於102117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會議結論為考量市區道路人本環境改善工作屬城鎮風貌整理型塑之一環,基於資源有效運用原則,將「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與「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規劃計畫」整併,名稱並沿用「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預算卻仍分開編列,有違整併之實質效益,故「營建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型塑計畫」預算8億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營建署103年度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城鄉風貌形塑計畫」原列8億元,查「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城鎮風貌型塑計畫」除針對每縣市2案至3案跨域整合計畫予以補助,並將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計畫於以前年度已完成規劃設計之案件納入賡續補助,根據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102年度預算迄1028月底執行率僅為21.84%,顯見執行績效不甚理想;又該項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縣市?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及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本項預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行政院於102117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會議結論為考量市區道路人本環境改善工作屬城鎮風貌整理型塑之一環,基於資源有效運用原則,將「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與「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規劃計畫」整併,名稱並沿用「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預算卻仍分開編列,有違整併之實質效益,故「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預算194,240萬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中「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原列194,240萬元,據營建署提供資料,該計畫草案內容略以: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構築以綠色道路為經緯之城市綠色基盤,改善市區自行車路網及無礙暢行之人行路網等為目標。預估總經費為56億元,辦理期程為102年至105年,惟預算說明僅列經費數額及辦理事項,說明內容簡略,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等,不利預算審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營建署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設污水下水道執行進度偏低,亟待加強督促辦理,20處原規劃民間參與系統改為自辦案件之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嚴重延宕,營建署應盡速與地方政府協商,改善下水道興建進度。並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改善地方污水下水道興建進度落後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102年度列有「淡海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預算2198,0122,000元,本年度續編相關經費55,3777,000元。惟查淡海新市鎮係為解決臺北都會區住宅供應問題所設,但自其開發工程於1992年啟動以來,由於缺乏交通、教育與產業等公共建設之相對投入,致使發展成效嚴重不如預期,尚衍生環境與財政沉痾。矧新市鎮開發宜考量都會核心區之更新與國土整體空間規劃,考量我國實有大量已開發之都市計畫用地屬低度利用,虛列經濟效益之「淡海二期」開發案實有深度檢視之必要。爰請內政部就淡海二期開發案相關預算,除涉及人民權益或法定支付義務部分外應暫緩辦辦理或編列,請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就我國新市鎮整體開發政策、新市鎮交通、教育與產業建設、新市鎮開發之環境影響、新市鎮與低度利用之已開發都市計畫之資源競合與「淡海二期」開發規模修正等問題,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經濟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繼續推動。

7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

新增決議11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編列123,944萬元,以辦理入出境審理、中國人民及觀光客來台查處、入出國境管理等相關業務。惟實際上,移民署只針對中國人士來台從事偽變造證件、冒用親屬關係、虛偽結婚、來台賣淫與非法打工進行查處,卻針對中國官員如海協會會長陳德銘等名為來台進行經貿、交化交流,實際上卻是進行政治統戰的違法、違規等行為毫無作為,顯見移民署對於台灣國境的管理形同虛設。爰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23,94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再規避立法院監督、一再拒絕提供資料供立委問政,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也嚴重破壞立法及行政間的互信。藐視國會議員的監督外,逕以個資法迴避國會監督,但卻在自己的官網公布國會議員所需的資料一切內容,試問其中之道理何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體官員嚴重失職,政府目前經費如此拮据,不應將經費浪費在如此失職的行政單位之上。

且其中「移民發展及工程建設計畫」,計畫總經費272,6509,000元,計畫期程為103年度至110年度,分8年度辦理,103年度編列6,390萬元,為鑽探及規劃設計費用。經查: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與計畫預算精神相悖,且未列示明細,與法未合、辦公廳舍規劃欠缺精實性,不符財務管理原則。綜上,爰「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24,43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再規避立法院監督、一再拒絕提供資料供立委問政,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也嚴重破壞立法及行政間的互信。藐視國會議員的監督外,逕以個資法迴避國會監督,但卻在自己的官網公布國會議員所需的資料一切內容,試問其中之道理何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體官員嚴重失職,政府目前經費如此拮据,不應將經費浪費在如此失職的行政單位之上,爰「執行移出輔導及國際事務工作」編列4,034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預算數30,9196,000元,其中為提升新住民資訊素養,移民署爰配合「深耕數位關懷方案」研擬「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分3年辦理,第2年(103年度)續編3,500萬元。惟入出國及移民署、教育部及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等均編列有外籍配偶之教育輔導活動、生活適應輔導、資訊教育等經費,顯有機關權責不明、資源重複配置之疑義。又該計畫書未盡評估事宜,長期效益有待審酌,爰此103年度續編3,5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預算數30,9196,000元,其中「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編列8,200萬元。出入境資訊系統係輔助移民署辦理國境管理事宜,關乎國際形象與國人安全,歷年來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誤判兩人同行次數甚高,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計畫預算金額三分之一,俟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謀改善及宣導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促移民署加強出入境管理系統之品質管理及穩定度,維護國人安全及國際形象。

()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預算54,892萬元。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編列補助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經費33,000萬元,惟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截至102年底之預計基金餘額達89,9647,000元,足敷103年度預計基金用途45,4088,000元所需,且觀其內容,該基金輔導項目與內政部、教育部之公務預算多有重疊,顯有浪費之虞。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並建議裁撤相關基金回歸公務預算整合辦理為宜。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再規避立法院監督、一再拒絕提供資料供立委問政,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也嚴重破壞立法及行政間的互信。藐視國會議員的監督外,逕以個資法迴避國會監督,但卻在自己的官網公布國會議員所需的資料一切內容,試問其中之道理何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體官員嚴重失職,政府目前經費如此拮据,不應將經費浪費在如此失職的行政單位之上。且經查,其中子項目南部收容所原規劃未盡妥適,致延宕計畫期程,且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其他工程,核有未當。多次修正計畫內容,計畫完成年度自99年度展延至103年度,原計畫未審慎評估致延宕計畫期程。綜上,爰「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4,89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再規避立法院監督、一再拒絕提供資料供立委問政,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也嚴重破壞立法及行政間的互信。藐視國會議員的監督外,逕以個資法迴避國會監督,但卻在自己的官網公布國會議員所需的資料一切內容,試問其中之道理何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體官員嚴重失職,政府目前經費如此拮据,不應將經費浪費在如此失職的行政單位之上。且逾期外來人口達6萬餘人,逾期滯臺1年以上者近5萬人,嚴重影響治安,甚至其中是大陸人士來台滯留,應儘速依法查處,由此可知,移民署根本沒有認真做事情。綜上,爰「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2,556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預算數2,5563,000元。按台灣現前逾期外來人口人數眾多,影響國內治安,且大多數為逃逸外勞,入出國及移民署除應加強查緝外,外勞申請之核准及相關政策研擬亦有待配合檢討,以保障國人安全。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檢討外來人口管理追蹤之管理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維護我國社會安全。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再規避立法院監督、一再拒絕提供資料供立委問政,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也嚴重破壞立法及行政間的互信。藐視國會議員的監督外,逕以個資法迴避國會監督,但卻在自己的官網公布國會議員所需的資料一切內容,試問其中之道理何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體官員嚴重失職,政府目前經費如此拮据,不應將經費浪費在如此失職的行政單位之上,爰「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編列9927,000元,凍結三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為使台灣人民得以參與政府中國政策的作成,並了解兩岸進行談判與交流的情形,建請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個案核准後,依出入境時間與依據法令、帶隊首長與隨行官員姓名(含任職機關與官銜)、地點、目的、活動概述,暨各政府單位意見等項目,公布兩岸各級官方(含受官方委託之個人、法人、組織)進行談判、交流、會議等行程資料,並按月整理公布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官方網站。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22,025萬元,減列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13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100萬元及「製作國情資料」項下「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及編印出版品」聘用外文編譯、美術編輯、攝影人員、文字處理、定期刊物讀者資料庫管理師及專職攝影人員等18人經費與「發行台灣光華雜誌月刊」聘用編輯、攝影、美編、推廣、讀者服務人員共8人經費30萬元)、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1,200萬元(含「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駐美國代表處館長及館員交際費」200萬元,餘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1,3678,000元(含「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等經費」350萬元、「出國訪問」6476,000元,餘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國際合作」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697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8,3272,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項,予以修正:

()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外交部長期鉅額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經查「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財源自籌能力不足,營運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且人事費用長年偏高,導致營運成本沉重,財務結構難以改善,徒增政府財政負擔,其近幾年的運作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捐贈,並無其他收入,其功能完全與台灣民主基金會重疊,嚴重扭曲國家資源分配,實違背政府補助NGO經費之政策原意及目的。故相關補助經費2,9641,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外交部針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過去1年舉辦之所有活動及相關細部資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6項: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中,編列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等委辦經費1,447萬元。委外之民調與研究報告,外界均未見其公布民調與研究成果,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11,6503,000元,含「駐美國代表處業務費」預算19,3801,000元。因駐美代表處官員行為頻頻失當,爰凍結「駐美國代表處業務費」預算19,3801,000元五分之一,待駐美代表回國後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編列169,3702,000元。經查:101年度預算數為145,9565,000元,節餘款為21,7611,000元;100年度預算數為155,7646,000元,節餘款為43,491萬元;99年度預算數為151,1089,000元,節餘款為38,4282,000元。綜上,99101年度節餘款數據顯示,前3年預決算平均支用數為116,3832,000元。顯見本目預算每年實有浮編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第5目「國際合作」編列846,2716,000元,主要用於捐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查:1.近年來我與友邦簽訂協定內容和實際有所出入,且未適時與友邦協議修訂,致執行合作事項及人數與協定內容未符規定,並衍生不當運用對方政府提供款項之違失情事,外交部雖已通函我國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之駐外館處,檢視與友邦或友好國家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內容,但卻未通知駐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駐外館處妥適處理,復未研議建立定期檢視及管控機制。2.該部近年度決算之保留數中,「國際合作」科目占9成以上,且當年度預算保留比重高,金額甚為龐大,且執行期限長達數年;如97年度保留數1.6億餘元、98年度1.2億餘元、99年度2.6億餘元、100年度11.4億餘元、101年度26億餘元,截至1028月底止,各仍有0.6億餘元、2.4億餘元、5.9億餘元、20.6億餘元尚未執行,繼續保留至103年執行之機率頗高。綜上所述,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內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119,9404,000元。因許多代表處之官舍使用狀況,過於豪奢浪費,應檢討各駐外代表官舍使用情形。請外交部明列新加坡、英國、西班牙、巴布亞紐幾內亞、諾魯、菲律賓6個館處官舍租約到期日,適時檢討。

()有鑑於外交部駐美代表處新聞組組長王億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第9條第1項第4款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惟王億卻於國民黨九月政爭事件發生後且尚未經法院定奪前,於美國知名之報刊〈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網路版文章下以「fywang」為名留言評論,留言中不僅以「前議長」(former legislative speaker)稱呼王金平院長,進而聲稱慶幸國民黨嚴懲黨內重量級人士,將使台灣司法變得更加清明,立法程序將更為順暢。此外,再觀諸王億原以正式官銜投書華盛頓郵報(未被刊出)之文章中,卻仍以「前議長」(former legislative speaker)稱呼王金平院長。窮源竟委,顯見王億於網路版文章之留言評論並非筆誤,實為其內心之真意,更令外界質疑其正式投書之內容實有駐處長官之授意。而對於王億之懲處,竟僅由駐美代表處副代表給予「口頭告誡」案落為結,再度令國人萌生懷疑是否衛府護駕、草率敷衍了事。為捍衛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辨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不偏袒任何黨派、不介入政治紛爭。爰要求外交部應將駐美代表處新聞組組長王億就行政違失部分送交考績委員會檢討懲處,以健全我國之清廉文官體制。

2項 領事事務局

新增決議1項:

()針對103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為99,6959,000元,因負責辦理護照單位,不當給予吳敦義副總統之家屬,在極短時間辦理護照之特權,遭媒體揭露之後卻矢口否認,爰凍結「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五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修正: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本部及其所屬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128項計畫,編列預算18,1585,000元,預計考察、訪問、開會、進修、研究、實習等各類出國計畫派出1,611人,出國總天數達6,076天。前揭國防部103年度出國計畫預算額度雖較102年度之19,0417,000元減少8832,000元(減幅4.64%),惟如審視國防部近年各類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偏低之執行率顯示其預算有浮編之嫌。審視國防部近3年度(100年至102年度)編製之派員出國計畫,數以開會類為最大宗,預算則以研究類及實習類需求額度較高。惟執行結果,100年度執行數10,7932,000元僅及預算數79.06%101年度執行數12,9974,000元,執行率更僅65.60%102年度截至7月底止,亦僅執行45項、10,1018,000元,執行率僅53.05%,其預算編製所列需求與實際情形有相當程度落差,部分出國計畫未執行或人數、天數過於高估。國防部應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10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概況檢討」之書面報告。

1項 國防部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3項: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本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29,2462,000元,因早已評估得知全募兵無法如期完成,卻刻意隱瞞實際募兵狀況,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本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編列3,1493,000元,該預算係負責兵役行政相關業務,竟無法統計各軍階之「軍眷水電補助」情況,爰凍結「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本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物品」及「一般事務費」合計編列1,212萬元,該兩筆預算均用於辦理環境保護、軍用機場噪音防治等業務,支用目的相同,疑有重複編列。爰凍結「國防資源管理」之「物品」及「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歷年執行方案,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2,9485,0061,000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3,8386,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因應軍事監所裁撤繳回經費2,8278,000元(含第1目「軍事行政」7594,000元、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110萬元、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4316,000元、第6目「軍事人員」1,4959,000元及第13目「環保業務」309,000元)、第2目「情報行政」6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稅捐及規費」之「未進用身心障礙人士差額補助費」100萬元,餘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後勤補給支援」500萬元、第6目「軍事人員」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5目「軍眷維持」項下「軍眷水電補助」1,000萬元,共計減列9,927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475,0783,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項(第一A項不予通過;第一B項不予處理):

(一A)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後備指揮部)預算,歲出預算第15目「軍眷維持」編列78,100萬元,辦理「軍眷水電補助」所需獎補助費補貼差額;經查,該項預算每年耗費國庫數億元經費,軍眷享有水電費補助優惠雖有其時空背景,卻僅以行政命令辦理迄今,不但未曾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更未送立法院備查,完全僅以一紙無效之行政命令恣意為之,明顯藐視國會,然國防部竟長期據以執行,破壞法制尊嚴。此外,近年來更有部分軍眷戶並非其父母和配偶居住,竟將住宅出租甚至作為營業使用,卻仍持續享有水電費優惠之情事發生,實有不公及圖利之嫌。加以,本項福利僅軍人特有,卻編列預算由全國人民買單,為其負擔優惠之用水用電費用,在經濟景氣不佳、油電雙漲之際,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除增加國庫負擔外,更造成人民對軍人之負面觀感。基於目前政府財政惡化之際,革命軍人更應共體時艱,加以長期對特定對象進行電價及水價補助,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爰此,建議全數刪減「軍眷水電補助」預算78,100萬元。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一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聯黨團提案:「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後備指揮部),歲出預算第15目『軍眷維持』原列78,100萬元,編列辦理『軍眷水電補助』所需獎補助費補貼差額,僅以行政命令辦理,未曾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更未送立法院備查。此外,部分軍眷戶將住宅出租甚至作為營業使用,在經濟景氣不佳、油電雙漲之際,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建議全數刪減」乙案。為免影響政府照顧志願役官兵眷屬之德意,建請免予刪減。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58919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15項:

()101年度監察院針對各級政府機關提出的糾正案當中,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高達26件,高居所有機關當中的第二位。101年底國防部部本部成立「總督察長室」,專責國軍施政、軍風紀、採購、財務等事項之督察工作,惟自該室成立以後,國防部遭監察院提出之糾正案不減反增,截至10211月底為止,被糾正案件多達31件,名列所有機關之首。由此可見,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未善盡其督察之責。爰凍結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督察作業費4,1806,000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工作績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參謀本部)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之「業務費」預算為6,2984,000元,該預算係屬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人事行政使用,該室對於國軍傷亡情況無法即時掌控,爰凍結「人事行政」之「業務費」6,2984,000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政治作戰局)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為30,8422,000元,該預算係屬文宣心戰使用,政治作戰局於舉辦幹部活動之際,竟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演說,明顯為服貿協議宣傳,爰凍結「政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30,8422,000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編列436,1196,000元。經查:據媒體報導指出,國軍近期向國內廠家採購軍規電瓶6TMF兩萬餘顆,廠商報價過高、且遭披露電瓶品質規格不符,以致電瓶安培數不足,使國軍以軍規價格購買偽軍規產品,暴利驚人,堪稱國內軍品採購的「胖達人事件」,恐影響國軍作戰車輛裝備妥善率與部隊戰力,爰凍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436,1196,000元預算五分之一,國防部應主動澈查弊端,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續為「裝步戰鬥車」計畫編列第9年度預算494,400萬元(含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191萬元),憲兵指揮部亦編列8,1333,000元。經查:據媒體報導指出,雲豹甲車輪轂樣品及細部藍圖,由兵整中心研發處(現為軍備局209廠)流入特定廠家,使該廠家藉此順利取得輪轂試製合格證,然該廠家卻又再委由他廠進行實際生產,共享獨家生意,諸多過程疑點啟人疑竇,恐影響雲豹甲車後勤維保品質。爰凍結陸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裝步戰鬥車」預算五分之一,國防部應主動澈查弊端,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增「國軍通用化學防護效期軍品整備計畫」編列總經費3,3598,000元。預計於103106年,分4年為國防部及其所屬共17個單位,籌購個人防護包73,132包、化學戰劑偵檢包2,208包及飲水檢驗盒1,909盒。經查:個人防護包部分:僅採購73,132包,如加計98102年已採購之41,540包,合計共114,672包。另募兵制將延後兩年,至105年底國軍兵力規模達175,000人,將差距達6萬餘包,顯無法達到配賦至個人之目標,如再考慮期間之過期損耗,不足數額將更為擴大。化學戰劑偵檢包及飲水檢驗盒部分:預計配賦至連級單位,分別採購2,208包及1,909盒。亦以前述方式檢證,化學戰劑偵檢包2,208包之採購數量,卻相對過多。為避免可能之浪費,爰凍結103年度「國軍通用化學防護效期軍品整備計畫」8145,000元預算五分之一,要求國防部重新檢討採購數量,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出預算第11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之「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預算4,950萬元,因所研發之無人飛機,102年有中國廠商接洽有意購買,相關單位竟皆無警覺防範,爰凍結「軍品研發」之「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調查該事件始末,並研擬相關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之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27,7667,000元,國家安全局屬負責國家安全主要單位,但各行政部門違反規定前往中國之情況卻無法確切掌握,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教育訓練」之「業務費」預算3,5058,000元,該預算係屬教育訓練相關經費,而國安單位特勤人員之任務,應屬保護元首安全,但卻屢屢發生國安單位執勤過當而打壓言論自由,爰凍結「教育訓練」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軍中人權問題近半年來引起社會注目,並促成我國軍事審判於承平時期回歸普通司法。惟前揭改革因司法權之特性,係就人權侵害進行事後權利救濟,而非於侵害發生前先行預防。矧軍中人權問題頻仍,亦見國軍現行官兵權益保障機制有改進之必要,就此學術界向有創設「外部監察使」之建議。查此類機制於外國立法例,有如德國國會下之「國防監察官」(Wehrbeauftragte)、如英國國防部下之「服役申訴官」(serv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er)或如芬蘭由國會同意之一般性「監察使」(oikeusasiamies)等模式,是以國軍是否應創設與如何創設「外部監察使」,固部分模式將涉及立法權與監察權之核心,然應由國防部就此先行研究為佳。爰要求國防部邀集國內具代表性之法律、政治與軍事相關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舉辦3場以上公聽會後,將公聽會結論併同國防部之研究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一)查我國空軍所裝配之法製雲母(MICA)中程空對空飛彈於7年前即達壽限,空軍亦已委由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換藥等延壽作業,惟外界就雲母飛彈現況之安全性、效能與延壽作業是否妥當,仍多有疑義,請國防部於不影響機密保護之前提下,主動向公眾充分說明。又國軍各型飛彈是否合於效期,如何衡平戰備演訓需求與預算籌編之限制,向有爭論,請國防部就飛彈使用年限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國防部憲兵指揮部202特種車輛連軍犬組所飼養之軍犬日前已從善如流,正式圓滿完成對外開放除役、汰除軍犬之認養與標售。為讓現今國防部所有飼養軍犬單位之認養一致性,爰要求國防部各所屬單位應比照憲兵指揮部之「除役(汰除)犬管理暨認養」實施計畫,納入軍犬認養體系運作,以妥善照顧、強化動物權之保障,提升動物福利之實現。

(十三)有鑑於國軍各軍事投資建案均是立法院同意預算後執行,且各項武器裝備的採購,無論是委託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還是經由商購、軍售的管道,不但金額龐大且後續維持費用更是驚人,是以國防部應於103年度開始,每項武器設施之建案「作戰需求測試計畫」所做檢測編撰報告,視立法院委員所提,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十四)有鑑於中山科學研究院係國家為國防自主所籌設之軍備研發單位,承擔國防科技發展任務,政府以公共資源投入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應為國家所有,是以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於法人化之前,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援用「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以確保國家資源挹注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為國家所有。

(十五)針對近期總統公開行程,發生民眾丟鞋案件。要求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之安全維護措施,應確實依「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之規定執行:「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切勿過度作為,引發新民怨,另亦依本條例第6條之規定,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1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151,0015,000元,減列「獎補助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召開僑務委員會議」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之「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強化畢業留臺校友組織聯繫網絡」項下「建置『僑生服務圈』單一入口網頁,整合僑生相關資訊平臺」及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僑校發展與輔助─推展『全球僑教雲服務領航計畫』」項下「辦理『全球華文網』網站經營、維運、網頁更新及雲端服務功能提升及輔助海外華語文數位學習中心」100萬元、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200萬元(含「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項下開發宏觀電視行動影音服務應用軟體(APP)等及建置宏觀影音短片分享雲計畫100萬元、「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100萬元)、第8目「第一預備金」50萬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134萬元(含「僑校發展與輔助─充實及培訓僑校師資」項下「國外旅費」之「派遣替代役男及遴聘專家學者赴海外資源匱乏地區教學及參加教學研討等支援僑教活動」中替代役男機票款34萬元、「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100萬元),共計減列1,18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9,8175,000元。

新增決議3項:

()針對103年度僑務委員會歲出第4目第2節「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之「海外華僑文教中心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新增「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18,351萬元。經查:1.原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係因當地治安不佳、遭竊問題頻傳,僑民使用率極低,且其當地雇員亦多利用該國法律之保護,對我外館予以刁難,故於民國96年關閉。2.法國台僑人數僅近11,000人,全歐洲之台僑人數亦僅34,000人。3.100年歐洲留學生總數為7,555人,前三名留學國家為:英國留學生為4,446人;法國留學生人數:814人;德國留學生人數:636人。4.使用效益亟微:每年預計辦理1,800場次活動,預計參與人數僅9萬人。5.購置及辦理流程不符規定:103年度預算尚未通過,僑務委員會卻已自行將此勞務採購標案文件進行公告程序,並已完成法文翻譯勞務採購,明顯未符法定程序。6.文化部駐法國台灣文化中心已有場所可供使用。綜上所述,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購置案,實屬弊多於利,且當初關閉理由並未消失,若輕易購置,必成「海外蚊子館」,另僑務委員會先斬後奏,購置流程確有重大缺失。爰凍結「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未就宏觀電視收視層面訂定合宜之評量方式及指標,作為節目改進之依據參考,爰凍結該會「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計畫編列18,3643,000元五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提出宏觀電視收視率、內容、品質之觀感及意見調查報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針對「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計畫編列18,3643,000元,其中「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3,6052,000元,為宏觀網路電視、宏觀周報、宏觀即時新聞網及宏觀廣播等業務經費,惟僑務委員會無有效指標衡量經費運用之績效,海外授權家數未再有效增加,另宏觀網路電視自100年度起,每月平均收視人數已達2百萬人次,該會仍將月平均收視目標訂為90萬人次,衡量指標訂定除不具挑戰性,亦顯不合理,網路電視月平均瀏覽人次雖已超過2百萬人次,然平均點閱觀看時間卻不到2分鐘,顯其節目製播內容仍有相當大之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3,6052,000元五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新增決議4項:

()針對10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預算1015,1574,000元,用於就養榮民、義士、榮胞給與…等,但上述對象已多人定居中國,甚至取得中國國籍,故凍結預算五分之一,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面調查支領就養金之對象,但在中國有設籍或定居之人數,研擬取消其就養資格或其它處置方式,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之「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項下「獎補助費」編列「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26,3997,000元。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給予就養榮民、義士、榮胞(人數為58,350人)每人每月14,150元及春節加發1.5個月零用金,亦有年節加菜,共計962,0478,000元,此已超過一般領取老農津貼之民眾福利,而目前若再發給眷屬補助費,依52,382人之眷屬計算,每人之眷屬還可領取約5,040元,福利服務之對象過於浮濫,實已超過目前台灣一般民眾所享社會福利之極限,爰凍結「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項下「獎補助費」之「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編列9,3036,000元,雖名為補助志工,但實已有違志工的原意與精神,更有圖利特定人員進行綁樁行為,爰要求該業務之榮欣計畫任務編組的志工不得進行政黨活動,及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均編列龐大預算(103年度1,253億餘元),以辦理433,010位榮民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照顧服務,其中榮民年滿61歲無工作能力者,每月可享13,550元之就養金,甚至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仍享有每年分2次以匯票發給之就養金。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退役後未再就業榮民之健保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負擔,該會103年度預算案編列1047,9932,000元,用以支付榮民與榮眷之健保費及榮民健保部分負擔之醫療費,且不論是否為支領高額月退休金之將校級榮民,均享有與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完全相同之福利。然現金給與未訂排富條款,已造成西方國家之「福利陷阱」及「福利欺詐」情形亦在我國浮現,日益嚴重,福利服務之對象過於浮濫,經濟狀況較佳者亦分食有限之社福資源,使得真正弱勢人口未能獲得妥善照顧。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現行失當之社福措施,落實執行並檢討提高排富標準。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經濟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155項 林務局原列4,796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64,000元。

176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1412,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412,000元。

4款 財產收入

141項 經濟部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修正:

()查經濟部103年度預算第2目「財產售價」第2節「有價證券售價」編列507,258萬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2節「投資資本收回」編列342,742萬元,合計將釋出經濟部持有的大量中國鋼鐵公司股票。政府經濟失調,歲出歲入短差情形嚴重,舉債將破表,不思回歸零基預算原則,確實檢討國家預算資源配置,反而以釋股方式增加收入,顯然治標不治本。爰要求政府應檢討以釋股方式解決經濟困境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以落實改善財政方案。

二、歲出部分

2款 行政院主管

7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原列325,0281,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5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委辦費」1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事費─獎金」項下主任委員之年終獎金143,000元、第2目「經建計畫之設計、研審及協調」9006,000元〔含第1節「研擬國家發展計畫」768,000元、第2節「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285,000元、第3節「促進產業發展」項下「協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之「一般事務費」40萬元及「國外旅費」348,000元、第5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6205,000元(含推動國家建設總合評估之「獎補助費」5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經建計畫之評估及考核」第2節「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及計畫管考」872,000元,共計減列1,012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4,016萬元。

新增決議6項: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經建計畫之設計、研審及協調」第1節「研擬國家發展計畫」原列1,7327,000元,有鑑於經濟建設委員會身為財經小內閣之首,對國家長遠之經濟發展本應責無旁貸,然負責辦理總體經濟政策評估及國家建設規劃,卻對定位國家發展方向與策略不明也未見成效,近年來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目標之訂定更過度樂觀且不符實際,顯見經濟建設委員會未能正視國家經濟發展問題對症下藥,無法為國家發展研妥適當規劃,103年度竟又較102年度增加2244,000元,加以相關業務過半以委辦方式辦理,委辦預算之比例近56%,顯見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能力有限。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建設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第3節「促進產業發展」之「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及產業創新升級」項下編列4318,000元,用以協調推動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產業加值創新,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優勢。然就目前行政院先是選定生物科技、綠色能源、精緻農業、觀光旅遊、醫療照護及文化創意等為六大新興產業,另又有傳統產業維新之需求。而經濟建設委員會如何在有限的預算妥適運用到諸多產業當中,或是有必要從中挑選出主要者加以推動,此安排涉及該筆預算之執行實效性,經濟建設委員會有必要對於此預算之分配運用,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建設委員會103年度第2目第3節「促進產業發展」之「協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項下編列1,748萬元。然亞洲國家中,台灣市場的開放程度僅低於香港與新加坡,日本與南韓的自由貿易開放程度還不如我國,在我國早就開放的情況下,無有再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必要,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2目第5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16,6205,000元,其中103年度編列「訪問英國偏鄉區域治理成效旅費」,然而,台灣的偏鄉治理問題,不在於有無出國訪問,而在於政府政策規劃能力及執行力;另外,本節項下另編列推動國家建設總合評估預算10,300萬元,以加速辦理區域合作與整合,落實區域均衡發展之目標,惟依立法院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政府在重大政策規劃或重大建設時,多無提供地方政府參與決策之管道,尤其在部分專屬中央之經濟等事項上,多由中央制定政策或中央直接執行,地方政府參與有限,在協調、配合不足情況下,政策性之上位計畫常與地方發展產生脫節現象」,此外,「現有公共建設經費之分配,中央與地方權責未臻合理,一體適用中央對地方補助規定,忽略適性發展,使超量之建設需求充斥,財政無法支應,而弱勢地區亦未獲得真正有效之照顧。」;另檢視本節預算過去年度之執行情形,100年度決算未執行率38.38%101年度決算未執行率更上升至43.32%,金額高達6,9752,902元;爰針對第5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建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經建計畫之設計、研審及協調」第6節「推動財經法規鬆綁與革新、健全企業投資發展環境」原列8341,000元,有鑑於經濟建設委員會對開放中資來台投資及設置「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影響評估資訊不足,未能有效評估影響,又未能確實因應兩岸政經發展,卻對重大財經及相關涉及之政策措施不斷鬆綁皆未能把關;另鑑於經濟建設委員會無法有效把關「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之弊端,更無法有效改善我國日益艱困之經濟情勢。基此,為避免法規鬆綁對台灣國安及經濟之影響並健全企業投資發展環境,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空軍已於10110月將該軍司令部遷往臺北市大直忠勇新營區、並騰空位於臺北市仁愛路三段之舊司令部所在地(仁愛營區)。查仁愛營區所在地原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工業研究所,1940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前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庄十二甲,為臺北市區向東拓展之重要象徵、亦為戰前日人於臺北最後進行的大規模建設之一。該工業研究所戰後改制為臺灣省工業研究所,隨後又成為空軍總部,而見證半世紀來臺灣上空之眾多歷史時刻。是以該址雖尚未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卻有豐富之文化資產價值。爰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規劃開發方案時,應重視歷史意象與都市紋理之維護,並以提供都會區居民具有公共性之空間為發展方向。

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增決議7項:

()依公平交易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獨占事業,包括2家以上,不為價格競爭且其全體對外關係具壓倒性地位,可排除其他競爭之能力的事業,且公平交易法明定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等禁止行為,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營事業是否濫用其獨占地位為不當定價、或維持、變更之舉,未見積極作為,爰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度歲出預算,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營事業在馬總統號稱「戴鋼盔」下102年發動了第二度「油電雙漲」,不僅油電雙漲,連瓦斯也有一桶漲破千元之情事,政府任由國營事業帶頭從油、電、瓦斯齊漲,造成物價不穩,且有部分廠商藉由政府帶頭漲價,在國際原物料呈現下跌趨勢,也紛紛調漲價格;政府先是罔顧民生,恣意調漲民生用相關油、電、瓦斯價格,更無能監控市場,致民怨高漲;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係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負責多項重要民生及大宗物資等價格之查察,該會可針對能源、鋼鐵、食品及大宗物資、農畜產品等價格,主動立案調查,瞭解業者是否涉有人為操縱、聯合壟斷等違法情事;倘查獲業者涉有上開違法行為,即得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罰之外,並得視具體個案再移送予檢警調單位;然而,公平交易委員會顯未能積極作為,以稍解民眾生活痛苦,爰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原列4,449萬元,係為執行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期為國內市場建構優質競爭環境,惟鑑於國內油、電、瓦斯不斷調漲所衍生之聯合漲價、哄抬物資之爭議,加以近幾年來公平交易委員會鬥大企業,屢吞敗仗,行政處分撤銷件數漸增,就以1023月公平交易委員會雖以「懲罰性罰鍰」對國內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開鍘,創下632,000萬元罰款的新紀錄,然而到了司法殿堂甚至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卻是敗戰連連。再以「四大超商業者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行為」案件為例,最新(102124日)判決,竟是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仍判超商勝訴,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處理未見成效,未能維護公平競爭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此,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主要業務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處理案件偏向不公平競爭及非法多層次傳銷,忽略事業之獨占、結合或聯合行為;且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聯合行為哄抬之查察效能有待加強,爰凍結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督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相關部會整合,研討加強對不實廣告之查緝與嚇阻力,以及為督促該會提高檢舉案件處理效率,爰凍結第2目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3004,000元,惟查本節項下一般事務費1482,000元中竟編列配合業務校繕之委外勞務服務預算29萬元,業務校繕乃承辦業務員之職責範圍,編列校繕科目預算顯非合宜;另查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民生相關案件裁罰屢遭駁回,近年該會行政處分案件提訴願比率及撤銷處分件數亦呈增加趨勢,又以聯合行為處分案件居多,顯見該會法務能力確有加強空間,爰針對第2目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凍結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督促公平交易委員會強化政策運作之誘因並積極推廣,提高事業申請意願,且督促該會加強各項宣導作業,提高民眾與事業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職掌範疇及完整反映程序之認知,並設法降低檢舉案件終止審理比率,爰凍結第2目第4節「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項下業務費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3款 經濟部主管

1項 經濟部原列2320,2092,000元,減列「水電費」64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7613,000元、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600萬元(含商業服務業科技化計畫100萬元,其餘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科技專案」1,8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164,000元(含「大陸地區旅費」53,000元及「國外旅費」111,000元)、第7目「一般行政」6487,000元(含「人事費─獎金」項下部長年終獎金143,000元、其餘634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投資審議」1296,000元、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4474,000元(含商圈競爭力提升計畫100萬元、推動連鎖加盟業躍升發展計畫845,000元、推動商業設計暨廣告服務業發展925,000元、商工行政資訊服務系統維護計畫100萬元及開辦企業e化技術服務計畫704,000元)、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100萬元、第14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第2節「促進投資」4422,000元(含「委辦費」3975,000元,其餘447,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59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12,1496,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3項,予以刪除。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0項,予以修正:

(四十)行政院已裁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底前完成民營,釋出百分之五十一股份。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非但運用大量派遣人力,且以派遣人員職掌該公司之業務核心之生產與管理,頗有改善必要。矧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將參與我國空軍「戰機性能提升」(鳳展計畫),並擬以其新建之棚廠運用於未來在臺組裝,如何避免機敏資訊外洩損及我國國家利益,亦應於民營化作業展開前接受國會與公眾之監督。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新增決議15項:

()20118月至20135月,景氣對策信號連續22個月未見綠燈,至20136月短暫轉為綠燈,但2013711月,又連續呈現5個黃藍燈,經濟持續低迷,102年度經濟成長連保2都做不到,而中央政府之經建、經濟相關首長卻每每怪罪我國產業結構無法轉型,然而經濟部近年來持續編列近200億元的科技專案預算,103年度「科技專案」續編列1765,3424,000元,每年投入百億元以上預算,對我國產業結構轉型顯無實質助益,更顯示科技專案計畫之管理與推動,有未善用國家預算資源之情,爰針對第3目「科技專案」項下「科技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各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經濟部第3目「科技專案」項下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103年度編列85,000萬元,補助款中有39,650萬元(47%)支用於經常性之人事費,然而依據預算書之說明,中科院科技專案係藉由軍民通用科專計畫執行,轉化國防科技為業界所需之科技技術,並推動技術移轉與技術引進機制建立,有效使軍民通用科專計畫成果能同時符合民生產業與國防工業發展等,惟查中科院接受經濟部科技專案所取得的專利應用,超過5年尚未使用達383件(1027月)、超過10年尚未使用亦有162件,這些未應用的專利,尚須管理費用,顯見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之執行,未能做好前期規劃,未能善用預算資源之情,爰針對「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第3目「科技專案計畫」項下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89,5575,000元,本「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項下分別列有:核能研究所科技專案計畫、生技中心科技專案計畫及紡織所科技專案計畫等合計17項子計畫;惟查核能研究所長期接受經濟部補助,更承包多項核電廠標案,扮演研究、承包商、協助監督等不同角色,已令社會質疑其功能性,更遭批評拿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錢,再回頭來協助監督機關監督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喪失輔佐管制之權能;另查103年度補助核能研究所2,026萬元,其中1,013萬元,也就是補助經費的一半是支用於經常性費用中的人事費,預算配置實非合理,爰針對「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項下核能研究所科技專案計畫2,02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第4目「延攬海外科技人才」103年度編列9114,000元,惟其中「委辦費」高達8395,000元,「委辦費」占總經費之比高達92%,經年編列之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經費,實無顯著績效,且是否真的延攬到國內所迫切需要之海外科技人才?還是僅是流於形式,經年的保留預算科目,只是依例編製預算而發生與我國人力需求不符之情,再發包委辦出去?爰針對第4目「延攬海外科技人才」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單位分預算,歲出分預算共計編列22,1639,000元,有鑑於國營事業委員會就「人員維持」預算即編列近1.8億元,占該單位歲出分預算超過8成,幾乎都是「養人預算」。惟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再依據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然負責主管國營事業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組織設立卻是以行政院於571220日訂頒「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章程」,迄今超過40年,均未修正仍尚未以法律定之,仍據以暫行組織規程設立,顯然為所謂之「黑機關」。基此,針對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103年度預算22,1639,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政府對外簽訂區域或自由貿易協定(含兩岸經濟協議)後,須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召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然而,該委員會對勞工輔導協助等相關措施著墨極為有限,且委員會缺乏勞方代表,以致於未能有效評估弱勢產業勞工之衝擊影響。尤其在兩岸經濟協議中,除了貨品貿易之外,更有對社會、經濟影響甚鉅的服務貿易協定,然而,無論服貿或貨貿,皆未見談判之前進行完善之衝擊影響評估。爰凍結經濟部第12目「貿易調查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就103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14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第2節「促進投資」項下「吸引臺商回台投資之服務」原列2,5504,000元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原列1,0447,000元,共計編列3,5951,000元,有鑑於「兩岸投保協議」生效以來,台商在中國投資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之投資糾紛案件頻傳,惟經濟部卻未能針對台商面臨不公平之貿易限制或面對不合理之監管制度或針就兩岸投保協議與執行可能產生之落差予以妥適因應,顯見台商赴中之投資保障亟待我方政府協助與落實,爰此,為強化並落實調解、協處及對台商人身及財產之保護機制,以確保兩岸投保協議有效落實執行,並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經濟部項下103年度仍繼續編列第5目「礦業及土石永續發展」與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二個預算科目,對於立法院近年審議總預算案時要求經濟部應切實檢討此二預算科目有無分立必要,置之不理,毫無檢討改善,仍持續編列「礦業及土石永續發展」5909,000元,另查103年度本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委辦費就高達500萬元,根本就是為了委辦而持續保留本預算科目,經濟部在國家財政拮据下,卻仍有為了委辦而委辦的不當情事,且未能透過政府改造之際,善加檢討預算科目之合理性及善用該部人力資源,此外,102年度於第6目「礦業行政與管理」項下新增之礦產管理業務與知識應用整合推廣計畫,但於103年度再移列至第5目「礦業及土石永續發展」項下,預算科目隨意移動,更突顯預算編製之荒謬性,爰針對「礦業及土石永續發展」5909,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編列經常性睦鄰經費約5.5億元及3億元,合計8.5億元。鑑於撙節費用有助於兩公司永續發展,爰要求共刪減3億元,自行調整;申請單位以廠區所在地為優先。

()經濟部應就科專計畫,在3個月內檢討其執行績效及專利運用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一)針對陸資來台投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應加強陸資的管理,針對虛設公司行號,營業不實,應進行全面清查,對於違反規定的陸資投資事業,依法予以裁處。

(十二)經濟部應強化陸資來台的監理機制,將國安局納入投資審議委員會,參與審議運作。

(十三)有鑑於政府現為加速鬆綁中資來台投資限制,加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後,雙方互動已更為密切之情形下,恐致中資來台衍生之國安風險大幅提高。基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主要業務之一為審核中資來台投資申請案件,然經查,投資審議委員會為因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政策推動需要,於102827日修正發布施行增聘文化部為審議委員會成員之一;惟投資審議委員會至今竟仍未將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納入投資審議機制中,顯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對中資審核把關仍未盡周延,對國家安全問題更是漠視,如此未能確實掌握中資對國安問題之風險,恐影響台灣國家安全。職是,為避免經濟部過於鬆綁中資來台之投資審議,進而侵害台灣產業甚至危及國家安全,要求經濟部除應強化對中資來台之監理機制外,更應參照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核外企進入美國運作模式,將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增聘為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納入例行性審議運作,明確讓國安機關參與審議以強化審議機關之功能性及代表性。

(十四)經濟部主管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惟中部地區農業縣市,多以小型工廠聚落,礙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未放寬修正,難以輔導合法;復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作業要點」後,禁止農地開發,使得傳統產業聚落,又無法取得籌設工業區之用地,面臨兩難。為使經濟與農業發展平衡兼顧,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爰建請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通盤檢討現行工廠輔導合法方案與工業區用地取得困境,提出可行方案。

(十五)為推動我國綠能產業之發展,爰要求經濟部應統合其所屬機關及相關部會,就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等綠能產業各項問題研擬解決方案,積極推升我國綠能產業之專業技術及各項專業,以促進經濟發展。

本項有黨團提案5項(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A項均不予通過;第四B項不予處理):

()查經濟部設有國營事業委員會、能源局專責單位,監督國營事業及擘劃全國能源之政策規劃及利用,惟查經濟部主管的國營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運轉中的核電廠卻屢屢發生重大事故,興建中的核四廠,興建迄今不僅不斷爆出弊案、違法違紀事件,除為危險的拼裝電廠外,更是一錢坑電廠,至102年度更已四度追加投資總額,由1,697億餘元暴增至2,838億餘元,且台電公司尚規劃要再第五度追加,屆時投資總額更將突破3,000多億元,真的是名副其實的「錢坑」電廠;惟我國環境基本法自911119日制定至今,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經濟部對於非核家園之推動毫無相關具體作為,反於103年年初即揚言今年將於核四廠「裝填燃料棒」;爰針對經濟部103年度歲出預算2320,2092,000元,提請酌予凍結10億元,俟經濟部應立即會同相關單位,針對運轉中核能電廠提早除役及興建中核電廠不商轉,於半年內提出具體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早日達成環境基本法第23條所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法定目標。

【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10210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業已通過:「查經濟部藐視國會決議,再度發動油電雙漲,恣意自102101日起再次調漲電價,自10210月起迄今已引發10月起民生必需的食、衣、住、行各面向多項產品等出現紛紛漲價之情事;在國人薪資倒退回到16年前的水準,維持生活實屬不易,在薪水不進反退,加上國營事業帶頭漲價下造成社會萬物齊漲現象,將更加深人民生活之痛苦;爰再次提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應立即作出如下決議:嚴正要求經濟部恪遵2013523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會議決議,立即撤銷自102101日起調漲電價之公告,且未經立法院審定電價之計價公式前,經濟部不得調漲電價,以讓百姓得以維持基本生活之安定。」之決議在案;迄今經濟部持續罔顧國會決議,恣意第二度油電雙漲,加上10211月起即因國營事業調漲瓦斯價格導致家庭用桶裝瓦斯已有一桶漲破千元之情形;錯誤的油電雙漲政策,業已造成民生經濟衝擊與國人生活痛苦;爰針對經濟部103年度歲出2320,2092,000元,提請酌予凍結10億元,俟經濟部遵守國會決議撤銷電價調漲,並應儘速調降家庭用桶裝瓦斯價格,且於1週內提出「桶裝瓦斯弱勢補助方案」後,方准予動支。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查調查局、移民署日前查獲一間公寓掛多張公司招牌,查有中資假投資真移民之情事,顯見經濟部對於中資之投資審議確有行政失能之情,影響台灣經濟及社會安定;另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至今未將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納入投資審議機制中,顯然漠視國家安全;鑑於中資來台投資之審議機制,實應立即強化並建置民主防禦機制,爰要求:

1.經濟部須參照美國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核外國企業進入美國運作之模式,應將國家安全會議、國安局等相關負責國家安全機關之代表,增聘為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強化中資投資之審議機制;必要時,應增聘外部委員,如地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參與審議。

2.針對中資投資之審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應秉持對產業發展、勞工權益、經濟及國家安全不得有不利益之原則,進行審議;另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基於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必要性時,應對相關投資申請案附加條件或負擔;並要時,應依法先行預告、辦理聽證。

3.針對(1)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者、(2)政治、社會、文化、教育、電信、媒體、農業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者、(3)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4)敏感性或前瞻性之科技或關鍵技術者、(5)重要之公共基礎建設等,均應禁止中資來台灣進行投資;且應嚴禁具有中國軍方資金或為中國軍方實質控制者,來台灣進行投資。

4.經濟部應協同相關單位立即建立資金最終來源查核制度。

5.中國投資人不得於其投資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置政黨組織,不得直接或間接介入選舉及政治活動;若有違反者,經濟部應即停止其投資申請案之審議,若已許可者,經濟部應即撤銷、廢止其投資許可。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

(四A)有鑑於經濟部為監督國營事業之主管單位,核四廠興建預算不斷追加,卻屢出意外,甚至遭監察院調查發現擅自變更千餘項設計,並隱匿實情,弊端重重,輕忽核能安全;加以,核四位處斷層、活火山帶之疑慮,更以拼裝技術,設計全球最複雜之儀控系統,就連核一、核二廠都位於「山腳斷層」兩邊,核三廠距「恆春斷層」僅僅1.5公里。基於日本福島核災殷鑑不遠,然台灣目前六座反應爐,平均商轉時間已經超過30年,機組日漸老舊疲乏,增加質變的機率,在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的期程中,將無可避免的面臨更多核能系統性的危機。爰此,特要求經濟部應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繼續興建核能四廠,並立即會同相關單位,針對運轉中之核能電廠提早除役之問題,應於3個月提出具體計畫與時程,並重新檢討能源政策,以邁向非核家園之路為目標。

【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

(四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委員忠信提案:「要求經濟部應責成台電公司立即停止繼續興建核能四廠,並針對運轉中之核能電廠提早除役之問題,於3個月提出具體計畫與時程,及重新檢討能源政策,以邁向非核家園之路為目標」乙案。鑑於核一、二、三廠多年營運績效良好及核四廠於確保安全後才會正式營運發電,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2項 工業局原列674,5876,000元,減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300萬元,共計減列2,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2,2876,000元。

新增決議4項:

()針對103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2協助產業升級與轉型」之分支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預算原列55,000萬元,為因應簽定ECFA/FTA後帶來之衝擊,主要為輔導廠商改善技術、提昇產品附加價值,並推動MIT標章驗證及推廣,有鑑於工業局未能善盡職責、落實協助傳統產業推動及執行MIT以提升競爭力,造成MIT商品採購資訊公開不足,致使MIT商品拓銷亦顯不足,讓民眾亦不易接觸MIT廠商及產品,顯示工業局尚有諸多應予改善之處。加以,該項計畫預算又再從中編列11,400萬元將計畫委辦予經濟部補(捐)之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更是毫無成效,僅以空泛之微笑標章或廣告作為行銷,爰此,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預算55,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工業局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103年度編列632,9235,000元,分支計畫「03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60,1559,000元,本計畫項下列有:產業結構優化躍升計畫、策略性產業人力資源發展與推動計畫等,還包括我國產業政策研究規劃及推動計畫、科技計畫規劃與管理計畫,但查本分支計畫項下編列之委辦費高達52,9635,000元、獎補助費6,5827,000元,即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合計占本分支計畫總經費的94.1%,經年來高比例的委辦、獎補助下,且高額預算支用下,監察院糾正尚指出:「政府產業政策有所偏頗,使國內薪資水準與經濟成長落差甚大,失業率偏高成為常態,低薪之『窮忙族』不斷增加」,顯見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之預算,未能發揮實效,且在高比例委辦、獎補助下,連政策規劃、計畫規劃與管理都要委外,工業局顯然自失擘劃產業政策之能力,遑論妥為執行預算,爰針對「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3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經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工業局第3目「工業管理」項下「03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編列3,645萬元。經查,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經檢視全國61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之未租售土地比率偏高;部分工業區存有土地閒置情形,卻無法有效提供廠商設廠之用;部分工業區土地已出售,廠商卻逾3年迄未設廠,養地情形嚴重。工業區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工業局應尋求解決之道,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不應再將有限預算投入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爰凍結第3目「工業管理」項下「03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工業局之法定職掌為工業政策及法規、工業發展計畫工業管理、輔導、工業發展環境改善等,工業局所轄污水處理廠計有41座,9座污水廠以公辦民營方式委外營運,餘32座污水廠為各工業區服務中心自行操作,近年來部分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因不符合規範標準,被環保機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取締。工業局應即加強各工業區廢污水排放之管制,不得有不符放流水國家標準之情事,並應於3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具體改善規劃、措施,提出專案報告。

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會議「針對服務貿易協議涉及占我國GDP70%以上、從業人員超過總就業人口的58%,且有高達八成是中小企業經營,承諾開放內容從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影響行業上千項,開放之深與廣,影響深重;為善盡國會監督之責,爰要求經濟部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日內提供『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國與中國會商之歷次會議紀錄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但經濟部國貿局除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更以經貿字第10202618960號函,復「因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依法應限制公開」云云;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但書明文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而且政府機關於歷次談判前,其所謂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工作,早已完成,更無經濟部所謂「準備作業」之適用,且依但書規定,涉及公益者,本應公開或提供之,經濟部國貿局刻意曲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條文規定,更違背同法第1條、第4條至第7條規定;國貿局不肯提供相關會談紀錄予國會,更令人質疑黑箱談判中,有何不可告知國人之事?爰針對此等藐視國會、罔顧民意監督、違反政府資訊公開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特就其103年度歲出91,1688,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供歷次會議相關資料,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發展」項下編列4,0619,000元。鑑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後續貨品貿易協議所涉及開放之產業項目更為複雜,對於弱勢產業之影響更嚴峻,應於簽署前對產業加強溝通,並具體說明政府提供之相關措施與配套機制,以降低產業疑慮。自ECFA簽署後的協議,相關部會都以機密為由,談判資料不對外公布,亦迴避國會監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林中森董事長四處放話,宣稱貨貿協議至遲明年中將簽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負責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幕僚工作,未適時將相關洽簽進度向國會報告,明顯失職。爰凍結第2目第2節「國際貿易發展」4,0619,000元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馬政府與中國黑箱談判、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居然有先簽協議,再來做產業影響評估之情事,自20112月起馬政府就宣布開始洽談,到了2013621日簽署協議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才進行相關產業衝擊影響評估之委外研究(2013711日決標「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市場進入對產業經濟及就業影響評估分析」),事前不與產業溝通,黑箱談判後,標準檢驗局才委外做評估,根本無視我國產業之生存,顯然失職,爰針對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協助國內產業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並促成在國內販售之產品,達到等同於國際之環保水準,於2013730日公布制定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國家標準。然依據「標準法」國家標準採自願性實施,除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份內容為法規者,才有強制性。因此該CNS 15663標準至今仍是自願性標準。查該標準乃參照歐盟「危害性限制物質指令」(RoHS),該指令於200671日生效,限制部分電子電機產品使用六種毒性化學物質(鉛、鎘、六價鉻、汞、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並於2011711日發表新版RoHS指令,將適用範圍擴及所有電子電機產品。由於所有輸歐電子電機產品必須符合該指令,才能進入歐盟市場,因此我國相關業者早在2006年時即有能力符合該指令。在該指令生效7年後,我國方參照制定國家標準,而且是自願性標準,此舉無異讓業者可以繼續把較便宜、有害的產品留在國內荼毒國人,而把較環保無毒的電子電機產品輸往歐盟等先進國家;同時也無法讓業者把使用這六種毒性物質的生產線淘汰掉,對於我國環境的保護毫無貢獻。除非該標準被引用而成為法規,否則將無法保障我國環境與民眾健康。爰要求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將適用CNS 15663國家標準的電子電機產品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

()汽、機車違法改裝排氣管的情況日益嚴重,常見的違規事項為拔除觸煤轉換器及消音器,使得空氣污染跟噪音污澡的情況日益嚴重,然而僅藉由稽查汽、機車違法改排氣管尚難以改善此情形,以近三年的處理情形,雖然每年攔檢的數量逐年增加,但告發率卻是有增無減,顯然稽查手段並不足以改善改裝排氣管的情況。稽查汽、機車改裝排氣管需要環、警、監聯合稽查才能執行耗費極大行政成本,且不見成效。反觀國內改裝車行愈來愈多,許多陳列販售之排氣管皆為不合規定之排氣管,卻因尚未安裝於車體而無法取締。依據商品檢驗法第1條規定,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爰此,標準檢驗局應訂定汽、機車排氣管之國家標準。

6項 水利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針對10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原列1765,8509,000元,分別於第1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及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各項計畫補捐助予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改善工程計畫,有鑑於農田水利會使用國家資源協助執行公眾業務,卻不為政府所掌控,加以預算書之補捐助用途說明不清及各項補助預算之相關規劃、審核及控管機制付之闕如;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於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為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已編列32億餘元預算予農田水利會,然水利署同樣編列相似之預算補助農田水利會,顯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重複補助之嫌,更有圖利特定團體之嫌。爰此,針對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有關補助予各農田水利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中「03自來水工程」2.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原列3億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含審查會已凍結之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中「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項下預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02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編列「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59,300萬元。經查,該計畫98101年度執行率分別為75.67%71.87%89.17%89.32%,且各年度之保留數均達數億元之多,顯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有待加強。且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該計畫區域排水設計標準有待審酌檢討,清疏作業執行成效未臻理想,致未能達到治水防洪之成果。爰針對「02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項下「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59,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7項 中小企業處

新增決議2項:

()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103年度編列49,7277,000元,項下編列3項分支計畫:1.新世代科技升級轉型經費19,0273,000元、2.厚植能耐綠色永續經費12,6894,000元、3.精進育成加速卓越;惟查部分財團法人育成中心長期仰賴政府補助且輔導成效有限,未能發揮扶植新興產業功能,此外,育成中心設置數量眾多,且多未有獨特營運模式或核心專長,勢將稀釋政府有限之輔導資源;再者,雖經年編列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預算,但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經營上仍遭遇市場競爭激烈、進貨成本增加、景氣不佳客源不足、資金取得不易、缺乏專業人才、國際化能力不夠、研發不足,商業創新活動難以提升、產業相關商情蒐集不易、科技應用能力欠缺等等困境,顯見每年編列高額的「中小企業科技應用」,未見實際成效;爰針對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貿易自由化可能導致國內廠商因外來競爭加劇而受到衝擊,經濟部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將衝擊極小化。然而,現有之產業就業輔導機制與相關措施,以及經濟部推動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其內容多以製造業及其他產業為主,雖大部分經費被列為不分產業之共通性輔導措施,然究其內容如「進口限額」、「恢復關稅」,實無法達成保障弱勢服務業之目的。由於中小企業發展及輔導政策規劃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重要業務,爰凍結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項下「營造優質發展環境」業務費預算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103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加工出口區業務」11,0695,000元,較上年度大幅增加66.76%,增加了4,4314,000元;另查第2目第1節「加工出口區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6補助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駐區員警經費單一項分支計畫,就大幅增加了4,661萬元,預算配置顯非合理。再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加工出口區管理」項下辦理「綜合規劃」、「投資貿易業務」、「招商行銷」等,然而現政府的總體經濟治理能力不佳,經濟景氣持續低迷、出口衰退,102年度經濟成長率連保2都保不住,依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官網統計資料顯示,「加工出口區事業類別營業額統計」,亦有營業額下降之情,顯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未能妥為運用國家預算資源,妥為協助廠商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行政效能實有待加強,爰針對第2目「加工出口區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新增決議1項:

()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係為依法辦理全國地質礦產調查及研究、綜合策劃全國地質業務及建立全國性之地質資料庫,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及第2條掌理事項所定,地質之調查及研究即為該所存立之基礎;然查中央地質調查所第1目「地質科技研究發展」25,9201,000元,項下8個分支計畫,其中就有7項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用,且「委辦費」占本目總經費之占比高達45.4%,顯與法律課以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地質調查及研究事項相悖;此外,在國家財政拮据之際,本目項下續編赴中國旅費、國外旅費,未見撙節;爰針對第1目「地質科技研究發展」25,920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項 能源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6項,予以修正: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歲出預算,仍如102年度一般僅編列「一般行政」與「第一預備金」2項科目。然立法院審議101年度預算時通過決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就其不當移編相關業務於一般行政計畫改以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辦理類似業務之重大瑕疵,應予以改正乙事,視若罔聞,亦有規避監督之嫌。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持續檢討將業務推動之相關計畫事項以公務預算編列,不得以相關之基金支應業務計畫,以符合法制。

新增決議1項:

()經濟部能源局職掌能源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而經濟部101年即於國營事業改革事項中提出要修正電業法,但是一年半了,行政院尚未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馬政府就是會漲價,改革卻都做不到;另查能源局第1目「一般行政」103年度編列20,1471,000元,較上年度增加1,080萬元,增幅達5.66%,惟其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4.82%;另查「一般行政」項下,103年度預算員額由122人增加為127人,增加5人,但該局卻仍編列非以人事費支付勞力外包公司之「勞務承攬」支出19人,合計須9599,000元,且「國外旅費」合計編列1157,000元,未見撙節,反較上年度增加5%。爰針對能源局第1目「一般行政」,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新增決議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3年度編列業務費13,7204,000元支應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費用。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預計進用臨時人員55人、派遣人力38人及勞務承攬115人,合計208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普遍以業務費支應,變相以派遣、承攬方式招募需求人力,處理各部門原應負責的業務,根據100102年統計數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應之人力費用均高達1213億元之多,顯有未當。且勞動派遣拉低整體勞動條件與福利,勞工工作權亦未能獲得保障,政府機關「假承攬、真僱傭」,帶頭大量進用勞動派遣人員,嚴重剝削勞工薪資與權益。爰凍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費用」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勞動派遣與承攬等人力運用情況,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項 農業委員會

新增決議10項: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原列105,749萬元,較102年度增加近3.6億元,有鑑於糧食議題越來越顯重要,更是主管全國農業問題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該面對之重要課題;惟查,該科目之研發預算竟超過95%採委外辦理,然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試驗所、改良場及繁殖場等之業務預算(含研究經費)卻編列幾乎不到1億元,顯有失當;不但捨近求遠未能妥善運用該等單位人力,使其發揮專才及功能,更恐無助於提升農業產值,實有全面檢討組織人員應用之必要。職是之故,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即將升格為農業部之際,自應隨之提升其所屬單位之功能及專才,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應澈底檢討以獎補助費或委辦方式投入農業支出之必要性外,亦應澈底檢討所屬試驗所及農改場之人員及預算配置,以俾發揮其專業、技術及功能,進而提升農業產值與農家所得,更提升台灣農業產業之競爭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監察院糾正明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提供其市售白米下架回收之關鍵報告,束手無策,更坐視該公司主導事件發展,公權力明顯蕩然無存,重創政府威信至鉅;復該會依法負有確保國產稻米殘留農藥安全之職責,惟僅針對收購公糧稻穀進行田間農藥殘留監測,對於產量占率較大之民間稻穀的農藥殘留管理機制卻付之闕如,甚未思積極改進,仍辯稱民間稻穀殘留農藥安全應等同於公糧稻穀。另該會與行政院衛生署橫向聯繫及協調不足,肇致市售食米殘留農藥安全成為管理漏洞,長期缺乏安全把關機制,危及國人飲食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嚴重失職,糾正文直指是「公權力蕩然無存,重創政府威信至鉅」;復查,審計部審核報告亦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採購作業間有集中年底發包或履約管理欠周延情事。」;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業管理確有行政失能之情事,爰針對第4目「農業管理」338,7486,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據查民國100年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於3月份核定分配各縣市水利會之額度,年底視剩餘款再次分配;民國100年以後,卻改成分三次核定,補助程序說變就變,任意更改毫無章法。又,補助時未慮及各水利會是否已自有財源,補助標準不明,恐有獨厚特定對象之嫌,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農田水利管理經費226,467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立法院評估報告指出中國自77年起即有計畫性及系統性設置「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與「臺灣農民創業園」以吸引臺商赴中國投資農業,92101年國內農業固定資本形成之整體投資資金平均每年減少1.5%。就投資項目來看,除漁業外,農畜業、林業及農產運銷等投資均呈現減少現象;台商在中國農業投資恐排擠國內農業投資,將影響我國農業經營人力、物力與財力之投入,對我國長期農業發展恐有不利影響;此等嚴重問題,未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善加處理;甚至,連農業發展條例法定的「全國農業產銷方案、計畫」,迄今尚未提出,台灣的農業發展更未見長程規劃;反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要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全面開放現行禁止進口的中國農產品進入示範區,除將衍生中國原料來台加工就變成可標示原產地為台灣,對於MIT原產地標示恐有重大衝擊,亦會產生排擠台灣農產品及加工品之情,為替台灣農業發展嚴格把關,爰針對農業委員會第5目「農業發展」3650,989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原列58,091萬元,該計畫主要係補助財務困難之農田水利會,以維持其正常營運及加強營運提升績效並改善財務狀況;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皆編列預算支應該項計畫,不但未能協助其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更對其完全無約束能力,凸顯該計畫辦理成效欠佳。有鑑於此,基於目前政府財政亦相對窘困之時,仍續編預算挹注農田水利會之營運改善,實不合理,更與政府零基預算精神不符,爰針對該項「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03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原列266,369萬元,惟鑑於是項預算每年編列公務預算辦理,又復納編於特別預算,預算重複編列,然灌溉排水受益面積卻反而減少,執行成效不佳,顯未合理;加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又未能作好整體規劃設計,致用水爭議不斷,且經查,是項預算幾乎皆委辦或補助予農田水利會辦理,控管機制付之闕如,更不為政府掌控,擁水自重,實有未當。爰此,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或浪費,並為強化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針對「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良好動物收容設施之規劃、設計、建造乃至管理,是以動物為中心,將動物福利列為優先考量。一方面可促進人員與動物的互動和諧,間接也可提昇動物認養率。更重要的是,透過整個收容管理與認領養作業,示範良好的飼主責任,呈現正確的動物福利教育。目前仍有縣市之動物管制工作交由鄉鎮清潔隊負責,動保行政權責不一,抓狗時以甩、吊、拖行等不當方法,或使用不當工具……等情況屢見不鮮,不僅增加人與動物彼此受傷的機率,下游動物收容管理,以及後續動物行為訓練以利認養的困難度也隨之增加。是人與狗互動的錯誤示範,也不利於政府推動收容動物認領養!流浪犬貓捕捉、收容都是寵物管理的末端,縣市政府若未能重視源頭管理,投入再多經費都是無底洞。以犬隻為例,地方政府應掌握有多少飼主(包括各種「寵物」的繁殖、買賣業者)?養了哪些動物?數量分別是多少?並設法讓這些飼主願意替狗植入晶片?跟政府登記?定期做好預防注射或必要的醫療?願意替狗絕育?亦即,飼主必須具備「動物福利」觀念,負起「飼主責任」,纔能避免「狗口過剩」,杜絕棄養。「動物管制」工作也不只是把動物從街道上移除而已,專業的動物管制員對於紀錄、掌握流浪犬數量,評估醫療與防疫需求,以及家戶普查寵物犬數量及飼養狀況,均能發揮重要功能。故應將第一線接觸犬貓的工作移回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掌理,才能確實掌握各地家犬貓、流浪犬貓數量、狀況,也才有機會針對各地區的地形、人口分布、飼養情況等差異,分別研議有效的動物管理政策。此亦連帶影響各縣市政府對棄養或流浪犬貓的收容數量掌握,以及軟硬體設施規劃等。綜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獎補助費之核撥,應將上述「收容管理作業改善方案、收容動物福利改善指標、源頭減量動物管理政策方案與指標、動物管制回歸動保行政機關與否」等,納入審議項目。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於20131225日經召開「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後仍決議,預計於201411日起依序以白鼠、鼬獾、米格魯進行狂犬病動物實驗,並預估在2015年完成最後一波動物犬隻實驗。此項訊息揭露後,引發國內外各界人士嘩然。惟日前亦有美國責任醫師協會、美國喬治亞大學獸醫學院、美國傑佛森醫學院、醫師、獸醫師、狂犬病研究專家、國際影星至一般民眾……等亦皆群起反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擅進行狂犬病米格魯動物實驗。據此,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立即公布家畜衛生試驗所之動物試驗計畫書,並擴大專家參與討論,以檢視實驗之必要性、合理性及預期之防疫效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辦理,以讓「動物生命權益」與「實驗動物利用」間,樹立謹慎、負責的典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度起,實施「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同一田區每年限申請休耕給付一次,以鼓勵農地活化。惟後續配套之「契作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補貼,以及「稻田多元利用計畫」等,達成率未達七成,顯見對農民來說,以輔導轉作或契作,減少休耕補助的農地活化,接受度有限。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應就相關方案,通盤檢討執行成效,儘速調整,以真正落實照顧農民。

()據統計,全台將有二萬八千多位農民,因面臨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等政府機關終止或未恢復農地租約,或因農地遭徵收,或因出售農地等,將喪失農民身分與農保資格;也有基層農民反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老農資格查察過於嚴苛,各地方農會又標準寬鬆不一,屢屢發生爭議,反而農民真正發生問題,需要申請農保有關補助與津貼時,求助無門!鑑於法令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單位,通盤檢討修正現行規定,應就新農民身分從嚴審核,放寬老農身分認定,俾化解農村民怨,維護農保長期納保人權益。

2項 林務局

新增決議5項:

()林務局執掌林業資源之保育、森林管理與保護、國有林集水區之治理等,相關執掌事項為治山防災,減少國人生命財產損失的重要工作,惟查林務局就分配預算之執行,卻有空有預算卻無力執行之情,林務局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14.28%,也就是有一成五的預算無法妥為執行,另查該局辦理森林生態系經營、國有林治理與復育、造林之「林業發展」預算,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未執行率更高達25.44%,林務局顯失其職,爰針對林務局103年度歲出預算,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林務局第4目「林業發展」103年度續編列402,800萬元,預算規模高達40億餘元,若未能妥為分配、執行,將造成國家預算資源閒置與浪費,另查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25.44%,爰針對第4目「林業發展」,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林務局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分支計畫「02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47,040萬元,其中植樹月系列活動及各項林業推廣、防火、保育宣導等,鼓勵民眾參與環境綠美化活動所需業務費高達4,2133,000元,專門列作政策宣導之經費就編列高達8392,000元,對比國有林大幅崩塌,造成上游無法發揮治山防災,而中、下游每逢豪雨就可能發生土石流、淹水之情,預算之配置,顯未用於刀口上,爰針對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分支計畫「02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47,04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林務局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之「03厚植森林資源」編列69,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林務局建置國家步道資訊與資源,未適時提供交通部觀光局參考運用;復未注意查察國家風景區內出租之國有林地違規使用情形,影響水土保持及風景區景觀。」,顯見林務局確有失職,爰針對林務局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分支計畫「05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40,850萬元、分支計畫「09國有林治山防災及遊樂區林道維護經費」62,600萬元,各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項 水土保持局

新增決議4項:

()檢視103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預算之配置,針對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水土保持局僅僅編列5億元,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可以在農糧署及所屬繼續編列99年度已經舉辦過的花博,還繼續編列後續經費2.21億元,相對於易淹水地區還有的淹水問題、新增易淹水地區,卻是象徵性編列5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之施政優先順序本末倒置,另查水土保持局對於歲出預算之執行,顯有重大問題,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36.75%,顯見未能確實履行該局法定職掌事項;爰針對水土保持局103年度歲出511,5085,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水土保持局經年編列「水土保持試驗研究」經費,辦理:山坡地及農業生態工程研究、坡地土砂災害警戒機制研究、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等,但是現在卻是連個輕度颱風或豪雨都會造成土石流,水土保持試驗研究,到底能否發揮治山防災的具體成效,還是只是經年編列預算來委辦、獎補助特定對象?且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56.57%,超過一半的分配預算無法執行,空有預算卻無法妥善執行;爰針對第1目「水土保持試驗研究」3,14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整體性治山防災工作攸關人民身家性命安全,但是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發展」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之執行,卻有過半預算未執行,未執行率高達54.10%,如果連水土保持發展都做不好,水土保持局顯無存在之必要;另依審計部查核指出:「推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惟巡查管理及違規改正作業迭有缺失」,爰針對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298,7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水土保持局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新增分支計畫「新增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經費5億元、「新增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經費10億元,為避免不當使用,或緩急不分,導致國家預算資源錯置,各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項 農業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農業試驗所103年度歲出預算項下,「一般行政」編列51,9281,000元,其中人事維持費較上年度預算還增加270萬元,在一般行政經費持續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的僵化,勢將影響農業試驗及研究之推動,另查103年度農業試驗所核心業務之「農業試驗研究」僅編列43,4976,000元,「一般行政」卻高達51,9281,000元,預算之配置顯不合理,另查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9.60%,預算容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農業試驗所歲出99,3177,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6項 水產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水產試驗所103年度歲出編列56,2059,000元,惟查水產試驗所101年度決算未執行率達3.32%,然而其中該所核心業務之「水產試驗研究」的未執行率高達7.35%,另查水產試驗研究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13.13%,顯見空有預算卻未能妥為運用國家預算資源,爰提請針對水產試驗所歲出56,2059,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7項 畜產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依畜產試驗所預算書所揭,該所為我國行政體系中唯一之畜產科技研發機關,專司畜產之試驗及研究,惟檢視畜產試驗所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編列40,3644,000元,人員維持費36,172萬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1422,000元,在「一般行政」經費持續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的僵化,勢將影響畜產試驗及研究之推動,另查103年度畜產試驗所核心業務之「畜牧試驗研究」僅編列22,6517,000元,「一般行政」卻高達40,3644,000元,預算之配置顯不合理,另查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3.84%,預算容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畜產試驗所歲出63,1274,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查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3年度歲出編列32,4423,000元,較102年度增加4.10%,但該所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14.33%,顯有預算執行不力之情,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第1目「農業藥物及植物保護試驗研究」12,9258,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新增決議1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為專業之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之機構,其所為特有生物之研究,應有良好研究規劃方據以編製、執行預算,惟檢視該中心核心業務預算之執行,於「特有生物研究」科目於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未執行率達13.17%,專業機構卻連其專業之核心業務都有如此高比例的預算未能妥為執行,顯見預算配置及執行力皆有問題,在103年度中央政府需舉債高達2,739億元,各機關本即應確實撙節歲出,爰針對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3年度歲出26,5936,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1項 茶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假冒台灣茶情事充斥,台灣茶農權益遭嚴重損害,但茶業改良場年度歲出高達2億餘元,103年度編列24,7254,000元,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卻說:「目前茶葉原產地鑑別技術尚未成熟」,多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立有茶業改良場,多年來國家預算資源投入,但卻無法保護台灣的原產茶,顯屬荒謬;另查茶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未執行率高達15.70%,其中屬茶業改良場核心業務之「茶業技術研究改良」之未執行率高達23.46%,顯未能依預算法覈實分配,導致國家預算資源閒置,爰針對茶業改良場第1目「茶業技術研究改良」7,966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新增決議1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未執行率為2.95%,其中「一般行政」之未執行率達3.95%,顯見預算容有再行撙節空間,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經要靠釋出公股(648億餘元,其中包括釋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億元)、與要求基金繳庫來補歲入歲出差短,同時,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歲出差短為2,099億元,年增20.4%;另外還需要編列債務還本640億元,總計總預算需融資調度數為2,739億元,全數都必須以舉債支應,103年度舉債數較102年度增加9%。國家財政問題嚴重下,中央政府各機關實應撙節歲出,爰針對種苗改良繁殖場103年度歲出25,1372,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設7個區域性農業改良場,各改良場之歲出預算規模為1.3億元至2.3億元間,7個農改場年度歲出規模合計高達13億餘元,支用農業預算資源亦達一定比例,惟就103年度預算配置而言,「一般行政」(含人事費)占7個農改場歲出合計預算的63.6%,而農業改良場的主要任務─農作物改良預算合計只占36.27%,在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已然僵化,更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另查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81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5.50%,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歲出20,7545,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在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已然僵化,即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查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3.43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決算未執行率5.83%101年度決算未執行率為3.68%,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歲出13,1557,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查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必然僵化,更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查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52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臺中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10.69%,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歲出23,5567,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設7個區域性農業改良場,各改良場之歲出預算規模為1.3億元至2.3億元間,7個農改場年度歲出規模合計高達13億餘元,支用農業預算資源亦達一定比例,惟就103年度預算配置而言,「一般行政」(含人事費)占7個農改場歲出合計預算的63.6%,而農業改良場的主要任務─農作物改良預算合計只占36.27%,在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已然僵化,更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另查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72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臺南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8.46%,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歲出24,4152,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必然僵化,即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查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60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11.61%,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歲出20,9942,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設7個區域性農業改良場,各改良場之歲出預算規模為1.3億元至2.3億元間,7個農改場年度歲出規模合計高達13億餘元,支用農業預算資源亦達一定比例,惟就103年度預算配置而言,「一般行政」(含人事費)占7個農改場歲出合計預算的63.6%,而農業改良場的主要任務─農作物改良預算合計只占36.27%,在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已然僵化,更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另查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53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3.94%,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歲出16,5573,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針對人事經費持續逐年成長下,歲出預算結構將更為僵化,即會發生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影響各地農民權益;查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一般行政」預算為農作物改良預算的1.70倍,預算配置實需調整,且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2.47%,預算有再行撙節空間,爰針對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歲出13,906萬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5項:

()漁業署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編列474,752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8209,000元,惟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21.26%,顯對分配預算未能妥為執行,造成國家預算資源閒置,另查101年度決算未執行率亦達6.09%,顯見預算容有再行撙節空間;另外,審計部指出:「漁業署建構優質漁場及棲地監測維護管理計畫,惟未妥為建立及更新人工魚礁及保護礁區相關資訊,經管土地遭廠商占用」、「為保育沿海漁業資源及維持漁港機能,積極推動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惟部分工程履約管理作業欠嚴謹,有待檢討改善」及漁港建設有「未審慎評估……肇致設計費浪費及工程進度延宕」等重大缺失;爰針對漁業署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除漁業用油補貼、人事及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漁業署及所屬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2,2472,000元,惟本目預算查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4.07%,且101年度決算未執行率達2.75%,顯見預算容有再行撙節空間;另查「漁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2,2472,000元,項下列有6分支計畫,但連漁業經貿政策及制度研究(3355,000元),此等為漁業署行政核心業務,居然都列入科技研發經費之中,顯有藉此增加科技支出,美化數字之情,另查6項分支計畫,卻有5項分支計畫全數為獎補助費,而未編自辦業務之預算,恐形成獎補助後之研發成果與漁業署推動政策方向能否切合、符合所需之問題,爰針對漁業署及所屬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12,247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漁業署及所屬103年度於「漁業管理」項下「養殖漁業管理」編列預算22,2666,000元,係為健全養殖漁業管理體系,促進產業秩序化發展,以有效抑制非法養殖業者發展空間。惟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刊行之「中華民國臺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資料所示,101年度內陸養殖魚塭面積為41,536公頃,其中有效養殖魚塭面積23,137公頃,占所有內陸養殖魚塭面積之比率為55.70%,亦即未經登記列管之魚塭面積高達44.30%。這些受限於敏感地帶或漁業法公布之前已存在卻未具有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業者,查無登錄資料可考,難以全面依「未上市養殖水產品產地監測計畫採樣標準作業程序要點」執行水產動物用藥品之抽樣檢驗工作,恐形成養殖漁業管理之漏洞,漁業署有加強輔導之必要。綜上,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列為愛台12建設項目之一的「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第四期)」,102年度已編列132,3899,000元,但是102年度上半年分配預算卻有高達76.94%未執行,連馬政府自行列為愛台12建設項目之預算,且為中央政府列為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都是將近八成未能妥為執行,更凸顯政府僅僅是口號治國,高喊拚經濟,如果連愛台建設都有八成預算未能執行,真的就是口頭拚經濟而已,另查第4目「漁業發展」103年度續編列100,060萬元,能否執行預算,更令人質疑,爰針對漁業署及所屬第4目「漁業發展」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漁業署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項下「01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原列100,0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5項:

()103年度與102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於預算書中所列「關鍵績效指標」都列1項,且關鍵績效指標─重要動植物疫情監測,兩年度之目標值完全一樣(103年度、102年度目標值均為3,078次),惟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較102年度增加了4.1%,只見歲出預算增加,卻未見同步調整關鍵績效指標,形同只要錢,但事情不多辦之現象;另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較102年度增加了8,0353,000元,增幅達4.1%,但是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9.53%,近一成的分配預算未能妥為執行,顯未珍惜國家預算資源,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103年度編列29,0755,000元,較上年度增加13.18%,在國家財政拮据之際,增幅頗鉅,惟本科目於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高達11.31%,也就是分配預算中超過一成經費未能執行,分配預算之行政能力堪憂,又如何有效從事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之研發?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103年度編列29,0755,000元,較上年度增加13.18%103年又新增兩項分支計畫,合計4,3784,000元,在現有計畫都未能妥善執行下,新增計畫能否順利執行令人質疑;另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3年度預算員額共計518人,較102年度增加5人,然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3年度資本支出中,就編列高達30,129萬元的「設備及投資」,但是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103年度編列29,0755,000元,項下共計列有5項分支計畫:01.農產品安全無縫科技研發4,6943,000元、02.防疫檢疫科技研發18,792萬元、03.檢疫產業電子化自動化1,2108,000元、4.整合與提升我國食媒性疾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1,9784,000元(新增計畫)、5.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2,400萬元(新增計畫),這5項計畫中卻有4項,也就是八成的預算,全數為獎補助費或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顯失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研發之行政主導能力,變成散財童子,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項下分支計畫「01農產品安全無縫科技研發」、「03檢疫產業電子化自動化」,各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103年度編列29,0755,000元,項下共計列有5項分支計畫,其中二項為新增計畫:04.「整合與提升我國食媒性疾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1,9784,000元、05.「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2,400萬元,惟分支計畫04全數為獎補助費,分支計畫05全數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若連病原監測防護網與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完全沒有任何自辦業務之經費,又如何做好這二項新增計畫?更遑論喪失藉由政策主導權,引領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之成長,以維護國內畜禽業與國人健康?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項下分支計畫「整合與提升我國食媒性疾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分支計畫「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各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103年度編列80,1742,000元,惟102年度上半年本科目分配預算未執行率高達14.29%,顯見若非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分配預算不當,就是空有動植物防疫檢疫預算但卻無力執行;另查美國牛肉進口台灣,再度爆發含瘦肉精─齊帕特羅,顯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稱「為實地瞭解美國禁止餵食動物性飼料措施等執行情形,該局更派遣獸醫人員常駐美國,執行輸銷我國牛肉工廠檢查業務」,並未發揮功效;爰針對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80,174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2項 農業金融局

新增決議2項:

()農業金融局專責農業金融之管理,惟監察院糾正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農業金融局、彰化縣政府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檢查業務,未落實監督、輔導及考核該等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致芬園農會信用部重設後,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形同虛設,相關主管機關(構)又未能確實查核;於處理芬園農會本件重大舞弊案件,竟僅依該農會之說明,作為依法辦理之依據,顯未確實查核舞弊案件發生之原因以釐清真相,更未積極檢討金融監理、檢查之缺失,作適當之改正,顯未善盡主管機關權責」;此外,審計部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期放款比率雖有改善,惟仍有未符法定比率,暨未確實改善檢查缺失,亟待持續加強監理密度及強度。」;顯見農業金融局之行政效能確有重大問題,顯示其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未有效發揮功能,經再函請督促積極研謀改善。」;另查農業金融局103年度歲出較102年度歲出雖減列2.19%,惟查農業金融局102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達5.69%,然103年底預估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將達54,250億元,業已逼近舉債上限,故中央政府各機關未能本於零基預算原則,確實檢討歲出預算之編列,未見撙節支出之具體作為,爰針對農業金融局歲出34,5757,000元,除人事、行政經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業金融局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項下計有4分支計畫,除分支計畫「04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係屬經常性捐助外,其餘3項分支計畫,分支計畫「01農業金融教育及資訊經費」1,7705,000元、分支計畫「02農業金融機構管理經費」7121,000元、分支計畫「03農業融資及金融法令經費」849,000元,比較分支計畫「01農業金融教育及資訊經費」1,7705,000元,但是應為農業金融局業務重心之分支計畫「02農業金融機構管理經費」卻僅編列7121,000元,預算之配置是否合宜?另查,103年度農業金融局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項下農業金融機構管理編列國外旅費127,000元,對照預算書說明係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27天,惟依法務部組織法所定,調查局執掌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農業金融局是否需派至2人、7天,合計14人天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且在國家財政嚴重拮据之際,各中央機關之國外旅費本應撙節,卻未見撙節;爰針對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24,501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3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183,7094,000元,減列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00萬元、第3目「農糧管理」1866,000元(含「農業資材管理」866,000元及「花博暨會後發展」100萬元),共計減列286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3,4228,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1項不予通過:

()查花博於99年度業已舉辦,惟至10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還繼續編列12.21億元經費予以補助,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102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預算時,即已同意部分刪除補助花博後續經費,並允諾檢討103年度之後續補助(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2期委員會紀錄中即明載:「主席:不然這樣,我們大家變通一下,今年砍一半,並作成決議這個項目不能再編,把它編入……陳主任委員保基:刪減三分之一,我負責。」,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允諾針對103年度對於本項經費之配置,將會好好檢討;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糧署於103年度仍繼續編列2.21億元補助北市花博的後續經費,一毛不減,且補助經費已占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的24.18%,農業預算資源遭此不當配置,侵害的是全國農民與消費者的權益,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7花博暨會後發展」22,100萬元,提請全數刪除。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

新增決議7項:

()農糧署及所屬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03年度編列17,3577,000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增加1,0573,000元,增加了6.49%,惟查「農糧科技研發」102年度上半年預算未執行率28.43%,僅近三成分配預算未能妥為執行,且與前101年同期比較,更比101年度上半年度未執行率17.17%,還要高出11.26%,顯見農糧署空有預算卻無力執行,且有惡化之情事。惟經年投入1億多元預算,但卻對於農民實際需求顯無具體連結,對台灣的產銷預測、調節顯無實際效益;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資料顯示,101年度農家平均每戶所得995,645元,其中來自農業所得215,795元,與92年度農家平均每戶農業所得172,414元相較,9年間農家平均每戶農業淨收入僅增加43,381元,尚不及來自非農業所得增加數78,362元;顯見空有農糧科技研發預算,但對於農民之實質助益,顯然不大,爰針對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糧署及所屬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項下分支計畫「01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經費8,4017,000元,其中獎補助費就編列高達7,6843,000元,占比達91.5%,其中包括補捐助進行水稻多元育種與技術改進研究等經費,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對於公糧收購公告要限制稻種,到底政府對於水稻的稻種政策究竟為何?顯無通盤規劃;且本分支計畫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項下編列之委辦費,其中包括委託學術單位或財團法人等單位進行建構糧食安全體系及公糧購銷管理研究,此些事項本屬農糧署執掌且非新興事項,為何還需要委外辦理?爰針對「農糧科技發展」項下「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8,401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糧署及所屬「農糧科技研發」103年度編列17,3577,000元,項下5分支計畫,包括: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經費8,4017,000元、農產運銷電子化研發經費4,7708,000元、作物環境科技研發經費1,4205,000元、農產加工科技研發經費1,3597,000元、強化農業科技產學研合作研發經費1,405萬元,卻有4項分支計畫預算之編列全數為委辦費,或委辦費及獎補助費,政府經年委外,但我國糧食自給率─綜合自給率卻不升反降,10033.9%101年卻下降為32.7%,其中,蔬菜類、果品類均呈現下降情事(100年與101年,分別為:蔬菜類92.4%下降為88.4%、果品類88.7%下降為87.9%),顯見「農糧科技研發」預算科目項下之委辦或獎補助費,未能對農民及國家糧食安全產生正面效益,爰針對農糧署及所屬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項下分支計畫「02農產運銷電子化研發」、「03作物環境科技研發」、「04農產加工科技研發」,各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檢視職司全國農作生產、產銷穩定措施、天災救助的農糧署,以預算編列數加以比較,其103年度農糧署及所屬公務預算歲出編列183,7094,000元,較102年度預算編列數190,8121,000元,減少7,1027,000元,歲出規模縮編3.72%,比起102年度較101年度預算編列數縮編6.9%,但農糧署及所屬其農糧管理預算之配置,居然對於99年度已舉行完畢的花博,在103年度繼續對財政最好的台北市,大手筆的補助花博後續預算2.21億元,占「農糧管理」預算的24.18%,以四分之一的農糧管理經費投注在花博後續經費上,這有符合零基預算之原則?難道花博的預算不能檢討,且是政府當前施政重點之所在嗎?農糧署沒有別的業務可做了嗎?連民生食用的包裝米,被以越南米混充台灣米的違法情事,全國百姓食用米的安全,比不上財政狀況相對較好的台北市的花博後續經費重要嗎?另查,農糧署及所屬對於食用米之把關不力,連混充假冒之案件,都消極以對,還發生有長官沒時間批公文,延宕查察、處罰之情事,對於攸關國人安全之農糧管理都如此輕忽、甚有行政怠惰之情,爰針對農糧署及所屬第3目「農糧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糧管理攸關國內農糧產銷之整體規劃,產、製、儲、銷都攸關本預算科目,農糧署及所屬102年度上半年針對農糧管理分配預算之執行,卻有高達11.95%未執行率,顯見若非為預算分配失當,就是有執行不力之情;且近年混充台灣米此等重大違法情事,以及公糧遭盜取等,乃至監察院今年9月提出之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公糧業務,明知調高公糧收購價格後,將使收購量大幅增加,然該會竟未能積極策訂有效去化新增公糧措施,肇致倉容緊迫,且該會未將公糧倉庫之優劣條件及時建檔,致調撥倉容時,欠缺選擇依據;另該會未能確實策訂公糧倉庫管理政策,致部分公糧倉庫因老舊、毀損等情形,無法依原興建計畫存放公糧等物資,而任其荒置或挪為他用,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2財正54)」,顯示農糧署及所屬行政失能之情,更凸顯農糧管理,空有9億餘元的預算,卻未能善用;復查,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1企劃管理」10,9709,000元,包括辦理農業產銷資訊調查及預警制度計畫,但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我國的糧食自給率卻有下降之情,且屢見不同作物產銷失衡情事,顯見農糧署及所屬未能妥為運用本分支計畫「01企劃管理」之預算,爰針對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1企劃管理」10,970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糧署及所屬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3農業資材管理」經費22,2866,000元,其中包括「農糧產品驗證及產銷輔導計畫」、「吉園圃蔬果安全標章輔導及推廣計畫」,然而102年再度爆發混充米事件、吉園圃蔬果農藥超標等情,且吉園圃標章於中國遭搶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還得補助相關團體赴中國處理,連政府推動的標章都無法善加保護其智慧財產權;還有近期的混充油等食安重大事件,政府推動之標章屢屢破功;顯見空有預算,但卻未能妥為運用;爰針對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農業資材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農糧署及所屬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5糧食產業管理」編列5,0999,000元,辦理糧政資訊、稻米品質資訊等工作,惟混充米事件發生,更顯農糧署及所屬空有預算卻無力防杜、行政失能之情,另查本分支計畫項下委辦費占計畫總經費20%,其中包括「提升經銷者管理研究」,對照混充米事件,更顯諷刺,爰針對第3目「農糧管理」分支計畫「05糧食產業管理」5,099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財政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2款 行政院主管

2項 主計總處

新增決議2項:

()《預算法》第41條明文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查現今各財團法人預算書編列仍普遍簡略,且預算科目混亂不一、不利審查。爰凍結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104,3607,000元(人事、行政經費除外)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之相關預算科目編列準則及定義提報立法院,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按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鑑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計編列80億元,經核准動支數計573,389萬餘元,占該款預算數80億元之比率為71.67%,顯示第二預備金已非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因增加業務量之備用性質,或備而不用之經費性質,已淪為年度經常支出。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文化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及所屬等13個進駐新北市新莊合署辦公大樓機關,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動支第二預備金59,9535,000元裝潢,惟第二預備金應用於處理天災人禍等無法預估事故,如H7N9疫苗、狂犬病疫苗及社會福利支出等。第二預備金申請動支未盡嚴謹,核定亦太過寬鬆,致淪為年度經常支出,並且動支內容亦欠妥適。基此,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第二預備金之審核與控管,以符合設置第二預備金之目的。

6款 監察院主管

2項 審計部

新增決議4項:

()針對103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3,1523,000元,鑑於審計部每年度對各主管機關之重要審核意見,仍待繼續改善之比率幾乎高達30%以上,98年度更高達48.90%,顯然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審計機關應賡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目前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對於校務基金僅以揭露共同性缺失,及彙總表達校務基金之審核結果,未揭露個別校務基金之審定情形;惟各校務基金均為獨立個體,需依預、決算法編製單位預算及決算,且個別校務基金之營運計畫、預算執行、餘絀及撥補情形均有差異,僅以彙整情形表達決算審核結果及共同性問題,則個別校務基金之重要審核結果可能因而被忽略。爰請審計部自102年度起將個別校務基金之審核結果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

()決算法第24條及審計法第68條有關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均列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惟審計部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列述部分施政計畫之考核情形;且其中尚有考核內容為負面評價,但卻做成「尚符合施政目標」之正面結論。

決算法及審計法明訂該一決算審核事項,除為透過審核決算機制確實檢視政府施政之效能外,亦藉此提供政府未來擬定施政方向之參考。爰請審計部自102年度有關政府施政計畫之考核,除應配合各年度施政重點不同調整考核項目外,並應針對各項施政方針切實加以考核,於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部門(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發經費呈逐年成長之趨勢,而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政府部門,惟目前政府對公款補助高等教育部門研發經費執行之監管不甚嚴謹,致出現諸多流弊。而審計部實際派員至公、私立大專院校進行抽查之比例亦偏低,近3年對私立大專院校之查核比率甚至未達1%。審計法第7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根據統計,我國高等教育部門100年度研發經費已高達489億餘元,其中來自政府部門比重約為85%,為免政府研發資源遭虛擲,爰請審計部應針對高等教育部門接受政府補助研發經費之執行情形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

10款 財政部主管

新增決議2項:

()稅務獎勵金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103年度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所編稅務獎勵金,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現今國家財政赤字不斷擴大,然而政府頻頻配合財團鬆綁法令限制,提供各種賦稅優惠及減免措施,造成國家收入不足,還放任炒作股票及土地,不但不向資本利得者課稅,反而編列稅務獎勵金鼓勵查緝機關人員向攤販及小吃店等查緝逃漏稅,這種打蒼蠅不打老虎,既沒有賦稅正義也無助於國家財政改善的效果,且執行查緝逃漏稅為法定業務,查緝編列獎金無法律依據,財政部應回歸基本業務面執行,且應更積極進行稅務革新,促成賦稅正義方為上策。

1項 財政部原列2639,287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39,0373,000元。

新增決議4項:

()中央銀行103年度預算繳交國庫股息紅利為1,800.46億元,比102年度增加2,223萬元,估計仍占政府歲入的一成以上。鑑於中央銀行繳庫盈餘對政府歲入的比重遠高於其他國家,且國家收入過度仰賴中央銀行,惟中央銀行盈餘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可能因新臺幣升值、外國降息、國內升值、外資撤出以及國人持有更多外幣資產等原因而減少甚至變成虧損。如19781990年間無盈餘繳庫,當時財政部國庫署曾要求中央銀行會計處應考量匯率對中央銀行盈餘之影響,減少預算盈餘編列,避免造成國庫調度之困擾。基此,中央政府歲入應來自稅收,建議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政府如何積極改善財政,避免財政過度依賴中央銀行繳庫」改善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鑑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1月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6年期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各25億元及20億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3月高速鐵路通車後,截至20121231日止,分別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利7.5億元及6億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已轉虧為盈,又高鐵票價自102108日起調漲,未來獲利將持續成長,但積欠巨額特別股股息,造成國庫收入減少,損及民眾權益。基此,建議財政部應積極研謀善策,提高放款利率,並收回積欠股息。

()財政部所屬國庫署及賦稅署等三級機關之中部辦公室,係為安置原臺灣省政府人員所設置,惟國庫署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支付管理業務,與本署所辦業務高度重疊,且國庫支付作業分別於台北及南投兩地辦理,有悖「事權力求統一」之效能目標;賦稅署以分地辦公方式辦理財產稅減免及稽徵行政相關業務,恐增加業務協調及公文往返等行政成本。行政院組織改造目的係為打造精實、彈性、效能之政府,以改善長期以來組織、員額過於龐大,及政府效能不彰問題。基此,建議財政部應檢討改進,以符合組織改造目標。

()鑑於目前許多市售電器產品,因科技變革而具備許多附加功能,然我國法規卻未隨科技之進展而與時俱進,以致許多電器產品原本不須課徵貨物稅,現在卻被認定需要課徵,導致許多進出口廠商被政府追稅並處以罰鍰,造成廠商對法規無所適從。爰此,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所屬賦稅署、關務署,經濟部所屬工業局、標準檢驗局以及專家學者、民間廠商及公會代表,共同針對貨物稅條例等相關法令及產品進行會商檢討,釐清產品是否符合課稅之條件,以避免廠商誤觸法網;並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2項 國庫署

新增決議1項:

()鑑於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50%;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40.6%。…。」同法第6條規定:「中央、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103年度預算案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之比率為38.7%,已超逾上限比率40.6%之九成。基此,建議財政部國庫署應儘速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立法院審查。

9項 關務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10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一般行政」預算說明中包含:「文康活動費」」、「健康檢查費」、「心理諮商費」、「研究發展費」、「國內旅費」等,上述預算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其中「文康活動費」編列竟高達1,1283,000元之譜,「國內旅費」亦有重複匡列之虞,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上述非必要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發揮最大效益,爰予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該預算項目年度業務計畫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關稅業務」預算,相較於102年度增列2,4712,000元,預算說明中僅說明增列電子封條及大港倡議設備維護等經費,上述預算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予凍結「關稅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該預算項目年度業務計畫後,始得動支。

()我國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達302種,但卻仍有上百種的毒性化學物質沒有獨立的稅則號別,故難以掌握個別毒性化學物質在我國的輸入情形,且無法進行源頭管理。爰凍結「關稅業務」59,6461,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6項:

()針對10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114,5642,000元,行政院於20091225日訂定「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督導各中央機關清理及活化大面積之國有建築用地,俾強化其運用效益,惟部分機關經管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現況為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數量頗多,且活化作業進展緩慢,鑑於近年來部分機關經管不動產無人管理、荒廢棄置,造成治安死角及髒亂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除應賡續督促管控各機關積極辦理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之活化作業,並應加強督促各機關強化其經管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效益。爰予凍結「國有財產業務」預算(人事、行政經費除外)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在華光社區騰空過程中,訴訟排除、強制執行等清理居民的方式,嚴重違反《兩公約》此一國家重大人權政策,亦有公法遁入私法之嫌,更使華光原居民因迫遷而致經濟狀況、居住處境與身心健康每下愈況。爰予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辦理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預算9185,000元之五分之一,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符合兩公約居住權之規定為前提,檢討華光社區之占用處理方式,並提出補救方案,減免居住年限超過一定期限之非惡意占用戶及弱勢拆遷戶之不當得利,並在未來開發規劃中,放入原華光居民長期安置住宅的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非公用不動產之騰空處分,以及督促各級機關為公用不動產之騰空處分,有重大缺失,政策擬定單位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之組成及決策過程亦欠缺正當性基礎、缺乏民意監督,且執行過程違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爰予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15,000萬元之五分之一,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檢討及調整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之組成及決策方式,並具體提出財政目的外之公共利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有財產之活化開發而言,不但因牽涉龐大利益,歷年來弊案頻傳,標租、標售(土地或地上權)等開發機制,更對我國目前經濟及社會困境無益反損。近年來被普遍採用的標售地上權方式,由於主管機關在開發過程各環節的怠忽職守,使我國國有財產的處分及改良利用,無法回應國家政策目標,更給予財團上下其手的機會。爰予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刻正進行開發規劃的華光特區為第一期個案,檢討並修正都市國有地開發處理方式,納入社經影響評估、公益性評估、民眾參與等機制,並落實地方規劃,於進行招標作業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級機關活化清理國有財產,多採取民事訴訟,清理其上有歷史違建聚落此類被占用之公有不動產。提告前未經充分、平等協商,提告後則強迫拆遷甚至引發無數抗爭,無異花費鉅額訴訟費用以及社會成本,違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此一國家重大人權政策。爰予凍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預算五分之一,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符合兩公約居住權之規定為前提,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將訴訟排除列為最後手段,並針對已判決定讞但尚在執行中之個案,增訂針對不當得利收取、補償及安置問題之補救性協商及例外處理條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國有非公用房屋巡管計畫之執行未盡落實,且被占用或閒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仍多,亟待積極檢討排除占用或活化運用。經統計最近5年(2008年至20134月)被占用房屋消長情形,如按被占用棟數計,被占用比率不減反增,自2008年底之9.93%,逐年攀升至20134月底之17.72%;另經統計最近5年(2008年至20134月)閒置房屋消長情形,如按閒置棟數計,閒置比率不減反增,自2008年底之38.31%,逐年攀升至20134月底之52.24%。基此,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採行積極作為排除占用,以維國產權益,並符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檢討現行活化作業,研議採行有效措施,俾提升閒置房屋之運用效率。

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針對10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金融監理」2,4445,000元,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1127日宣布開放中國國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商銀及股份制商銀來台發行寶島債,首批中銀來台發行寶島債規模,將達到近新臺幣400億元。惟中國企業的財務報表不實,寶島債屬「無擔保」的公司債,雖然只賣給專業機構投資者,一般民眾無法購買,但仍有高度風險,萬一履約有問題,是要到中國去求償嗎?民眾把錢存在國內銀行,而銀行去投資寶島債,一旦出現倒債問題,不僅造成銀行損失,對存款人也有負面影響。開放中國的銀行來台灣發行寶島債,等於讓國內資金流向中國,擴大資金西進外流,對台灣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又中央銀行指出國內銀行利差遠高於歐美日等國,獲利情況已改善,惟根據信評機構統計,國銀平均淨利差不足2%,在亞洲地區敬陪末座。國銀問題不在體質,而是「過度競爭」,市場資金浮濫,銀行砍利率搶放款,利潤微薄,至於「非放款」業務,財富管理部門手續費收入占比太低,投資股債風險不低,獲利反而更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改善,並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項 銀行局

新增決議2項:

()針對10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歲出預算第2目「銀行監理」8959,000元,鑑於中國正面臨「用工荒」、「融資荒」、「用電荒」與「工資高」、「賦稅高」之「三荒兩高」,經濟成長有減緩之虞;另金融業受地下金融、影子銀行、房地產價格波動大、企業負債比率過高、地方政府財政惡化及逾放比升高等問題影響,營運風險日增。依中國銀監會統計截至2013年第2季,商業銀行逾放金額人民幣5,395億元,自2011年第4季起已連續6季上漲,顯示中國金融業整體營運風險大增,另近期國際信評機構下調中國之信評等級;部分國際機構則以「經濟復甦乏力」、「地方政府債務龐大難以解決」及「房地產泡沫化危機加速」等理由看空其經濟前景,故台灣與中國金融交流宜注意中國整體投資風險升高之問題。台灣金融業積極赴中國設點、參股及其他投資,致對中國投資風險總量快速增加,考量銀行業未來規劃新增之營業據點甚多,需要台灣母行資金挹注,風險限額有超過比率上限之虞,主管機關不宜便宜行事,逕以放寬投資風險總量計算內涵之方式因應,且應嚴格遵守投資風險總量為前1年度決算後淨值1倍之規範,不宜輕率調整;又全體本國銀行101年度稅前盈餘共2,402億元,雖較100年度增加,惟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仍遠低於其他亞洲國家,亦遜於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經營績效,顯示本國銀行競爭力仍待提升,宜研議改善,並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我國金融業對中國投資、授信等金額增加迅速,已高居國銀對外曝險金額之第二名,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01351日決議:「現行本國銀行僅揭露各銀行整體之逾放比率,以致民眾無法單獨瞭解銀行在海外各地區之逾放比率等經營風險。為加強落實銀行風險資訊揭露,爰建請金管會研議要求本國銀行按各海外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分別獨立揭露各該地區業務之逾放比率。」本國銀行自101年度開始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對中國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投資風險總量之資訊未比照中央銀行作法於網站公布;另各銀行對在中國分行投資資訊申報情形並不一致,均有欠妥。基此,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彙整後定期上網公布,以利風險控管。

4項 保險局

新增決議1項:

()針對10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第2目「保險監理」7354,000元,鑑於我國產險業至中國獲准開辦交強險,保費收入大幅成長,惟102年度上半年仍發生鉅額虧損,主要原因係業務開放初期未達經濟規模及固定費用率偏高等所致。台資業者雖受惠於政策開放而帶動業務成長,惟成長效應之持續期間長短尚待觀察,且中國車險市場已處於過度競爭之狀態,部分產險公司因整體成本率直線上升,以及居高不下之理賠率,致車險業務虧損嚴重。另我國業者受限於進入市場時間晚、分支機構少、中國民眾偏好本土業者、服務地域窄及業務規模小等環境因素,以及保單條款尚未自由化,無法凸顯服務特質等政策因素,短期內欲達成損益兩平恐非易事,爰予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項 檢查局

新增決議2項:

()針對10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1,8979,000元,鑑於檢查局101年度專案檢查實際檢查2,118人天,占全部檢查使用人天數14,765人天之14.34%,顯示該局絕大部分之檢查人力集中於一般檢查,將大部分檢查資源用於一般業務或法令遵循事項,致檢查人員對所發現重大異常事項恐無充裕時間深入查核。檢查局宜積極增加專案檢查之運用,以集中資源查核具有較高風險之業務;又近年來檢查報告逾90日發出之比率均超過20%,實屬相對偏高,相關法規雖無檢查報告發出期限規定,惟參考同屬外部審核功能之審計部,其財務收支抽查完成查核報告(自外勤工作結束日至報告核定日)之平均天數為33.65日;另美國對檢查報告之處理,係於檢查結束後2個月至3個月內由關係經理人函送檢查報告,檢查局應檢討改善,以落實檢查成效,並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信評影響國際債券市場價格及股票,信評機構因其評等結果將影響投資人判斷,若評等過程不當,可能影響市場穩定,如20118月震動全球的美債風波,導因於信評機構標準普爾調降美國主權信用評等。依「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得隨時命令信用評等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網站資訊,100年度及101年度並未對信評公司進行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未提供近期檢查結果。基此,金融機構對信評機構依賴甚深,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加強對信評機構之檢查。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64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7393,2121,000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審議結果,茲以歲入歲出差短增加1677,457萬元,暫照列。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4款 財產收入

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9,3221,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1,340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1,000萬元、第2節「租金收入」340萬元)、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10萬元,共計增列1,350萬元,改列為20,6721,000元。

二、歲出部分

1款 總統府主管

5項 中央研究院

新增決議3項:

()中央研究院為結合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結合產官學三方積極推行育成政策。然中央研究院本非一般研究機構,其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僅訂定「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應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此規範過於寬鬆,並未明確規範智財權歸屬、廠商及學研人員利益迴避條款、訴訟方式與相關罰則,恐有失妥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交技轉及研發相關規範之書面資料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在知識經濟時代,延攬出色的人才,不但能提升研究水準,而且能創造新產業、提高就業機會。為維持中央研究院高水準的研究表現,俾能與全世界最先進大學或研究單位並駕齊驅,該院研究人力的充沛至關重要。

中央研究院在基礎研究上表現亮麗,惟除了加固其原有的強項領域,需要增加研究人員外,為因應國家型科技計畫的推展,以及隨著「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的開發,都需要新的研究人力。又該院目前有部分規模較小之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為能達成其最初成立之任務與目標,亦須挹注人力。另外,該院從民國69年起,進行35年計畫,延攬許多學術菁英,但因年齡層太過接近,未來10年面臨大規模的退休潮,有人才斷層之危機,為使各項研究成果能有傳承與接續,亦宜適時補充研究人員。

考量該院人才招募方式特殊,每進用1名研究人員,至少須經半年以上審查過程,方能完成進用程序,因此,原則上每一研究單位須預留23個缺額,方能使各研究單位有適時延聘國內外傑出優秀人才的作業空間。

為因應預算員額之不足,該院進行計畫控管,將各研究單位離職後之研究員額收回,然後再分配給全院各單位運用。惟行政院核給該院的職員(含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員額1,378名,目前僅剩約10名員額,已不敷分配予該院運用,恐影響人才之競逐。爰建議行政院分8年,每年酌增該院10名預算員額,並以不增加該院總經費為原則,由該院於原編總預算下支應新增員額所需經費。

()中央研究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構,擔負「人文及科學研究」、「領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以及「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三大任務,為推動上開任務,並使該院成為一個卓越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力的充沛相當重要,可是研究工作不可能事無巨細均由研究人員親力親為,爰需輔以約聘僱方式進用博士後或約聘研究助理。

1021225日止,該院現有研究人員1,021人,進用約聘助理人員3,197人,平均每1名研究人員,約僅配置助理3人,此一配置比例相較於日本理化學研究所(RIKEN)每1名研究人員約有10名助理而言,顯屬偏低,實難應付研究業務所需,以致產生該院研究單位有以勞務採購方式進用人員以協助研究業務之情形。此一做法並非正辦,該院刻正積極檢討人力進用方式,將原勞務採購人員之身分,改以約聘僱或其他適當方式進用。爰建請在不增加該院預算經費前提下,同意其103年度得以業務費增加進用約聘僱助理人員360人,並應相對減少勞務採購人員。

2款 行政院主管

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新增決議2項:

()6目「安全管理維護」原列3,20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有「辦理院區建築物及公共空間等改善工程」2,560萬元,除「後山監測及設施修繕工程」外,其餘2,3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有黨團提案2項(第一項予以通過;第二項不予通過):

()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將文創商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業務交予其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實屬不當;為符合政府委外經營業務相關規範及採購法之規定,故宮博物院應參照國外大型博物館作法,積極修訂法令,以成立博物館事業經營單位,直接負責文物複製品及各項文創商品之開發及銷售。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4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

()依照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消費合作社指經營日常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但銷售文物紀念品業務及餐飲業務,均非經營日常生活用品之銷售。雖然合作社法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有規定,政府亦得委託合作社辦理相關業務,但仍須符合消費合作社之業務,並非所有業務均得委託消費合作社辦理。否則各機關之消費合作社均得參與所屬機關不論是公共工程、勞務採購等各項採購事務,且只要在其章程訂定其業務範圍包括政府委託事項,將使得政府採購法完全架空,所謂公平原則亦將蕩然無存。但是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卻逕以其章程業務有包括政府委託服務事項,即想要包山包海從事所有政府委託服務事項,而不理會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消費合作社所得從事之業務有其限制,卻去參與投標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銷售文物紀念品業務及餐飲業務。因此,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紀念品業務及餐飲業務招標,應排除消費合作社投標資格,已得標部分予以廢標。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

11款 教育部主管

1項 教育部

新增決議49項:

()教育部103年度編列業務費16,0516,000元支應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費用。經查,教育部預計進用臨時人員5人、派遣人力257人及勞務承攬90人,合計352人,占預算員額557人(含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之63.20%,比率過高。教育部以業務費支應,變相以派遣、承攬方式招募需求人力,處理各部門原應負責的業務,顯有未當。且勞動派遣拉低整體勞動條件與福利,勞工工作權亦未能獲得保障,政府機關「假承攬、真僱傭」,帶頭大量進用勞動派遣人員,嚴重剝削勞工薪資與權益。爰凍結「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費用」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就勞動派遣與承攬等人力運用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一般行政」下「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原列1,4604,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中教育專章草案及規劃方案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後彙整民間意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各大專院校長年以「助學金」或研究經費支付學生於校園內兼任之教學、研究、行政助理薪資,規避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使得校內兼職助理無法獲得應有勞工福利及保障。然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書─勞訴字第1010036365號,已揭示:大學對於助理具有監督、考核、管理及處分之權,亦享有其勞動成果,茲認定雙方具有勞雇關係。顯現目前大專院校兼任助理聘任方式,不符勞工委員會之認定。爰凍結「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1168,826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於3個月內,依據「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訂定大專院校兼任助理聘任相關辦法,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要求教育部需責成全國各大專院校兼職助理之聘用需全面合乎規定落實。

()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原列44,4808,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全面檢討各大專院校產學合作相關規範,要求各校修正不當條文及行政命令,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原列15,221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之「推動大學評鑑制度」,原列8,489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之進行評鑑中心轉型發展1,600萬元及評鑑中心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3,554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邀集各大專院校,檢討產學合作指標之必要性,並提出產學合作質化評量指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原列85億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將教職員生勞動權、公共參與程度、經費使用透明公開程度、學生權利、校園民主等指標納入頂大經費補助評鑑指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原列598,818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近3年費用運用情形與具體效益,及103年度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原列23,107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原列120,330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212,036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項下彈性薪資方案,原列2,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項下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原列121,090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之「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項下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原列3,650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2目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之為鼓勵私立大學校院健全發展等編列315,3743,000元。教育部為鼓勵私立大學校院健全發展,編列高額經費進行補助,然而,少子化因素逐年衝擊大專校院招生人數,預期將如骨牌效應般影響各級學校之存續與發展,有必要及早規劃因應。且近來屢屢發生私立大專校院掏空校產及爆發財務危機等情事,顯見教育部監督不周。爰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就私立大學退場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2目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及會計行政」下為監督私立大專校院財務狀況,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委請會計師檢查私立大專校院帳冊憑證、內控及資金管理,原列9489,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統合歷年查核個案,歸納私校財務體質,並提出具體檢討報告與作為,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2目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下「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原列22,713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行藝術教育」,原列10,197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健全師資培育」,原列31,22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下「教師資格檢定評鑑課程認定」下公費生分發等經費原列116萬元,除原住民教育經費45萬元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全面盤點公費分發人數及地區,檢討現行公費分發不當制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針對國內各私立學校對教師之應聘服務與離職之相關責任義務並無一規範可資遵循,致使各私立學校自訂教師服務契約,造成學校教師之間權益糾紛不斷。例如有私立學校規定如未依合約服務期限離職者,除必須繳回上年度本俸獎金、考績獎金、年終獎金、招生績效獎金及福利補助金外,還必須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另外還有私校規定必須罰款3個月全薪。各校的規定不一,顯有一國多制不公平現象;且有部分學校的服務契約確為過於嚴苛,造成教師權益受損。教育部雖然已於1122日已訂定私立學校教師定型化服務契約,但對於上述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卻仍未有明確規範,還是授權各校自己決定,顯然未能善盡保障教師專業職能發展,因此第3目第1節項下「教師專業發展」之業務費12,365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行家庭教育」,原列21,552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4目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01,3697,000元,其中「推行語文教育」原列10,660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項下辦理學校人權法治教育、品德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原列2,084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原列6,07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之「校園安全維護與學校反毒宣教工作推展」,原列12,136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原列6,952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5目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67,716萬元,其中「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下推展學生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工作,原列1,845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5目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67,716萬元,其中「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下辦理軍訓人員後勤服務工作,原列1,20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6目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232,0718,000元,其中「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原列11,848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原列17,850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三)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科技教育計畫」之推動人文社科教育先導計畫,原列26,381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四)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科技教育計畫」之推動重點產業科技教育先導計畫,原列40,001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五)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科技教育計畫」之推動人文及科技跨領域教育先導計畫,原列28,512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六)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教育及永續校園計畫」,原列12,548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七)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原列34,3639,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八)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吸引外國學生來臺留學」,原列32,616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九)6目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編列171,2408,000元,其中「辦理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原列1,797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10目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項下用於獎補助費─輔助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經費,原列10,3908,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一)102年度公務預算決議各大學學雜費凍漲,需「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經行政程序法規範之聽證程序,且經濟成長率達到3%以上,向立法院報告獲同意後始得通過。惟教育部未經聽證程序,即函文回覆各大學可按照「專科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五條」規定調整學雜費基本調幅1.77%,致使各大學紛紛調漲學雜費。惟查102年度第2學期世新大學擬調漲1.125%、實踐大學1.125%、淡江大學1.5%,各國立大學亦揚言調漲學費。為維護青年學子受教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規劃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的同時,應避免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受影響,並要求各大專校院確實於學校網站將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

(四十二)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國防部會商,軍訓教官8年內退出校園。」惟教育部並未積極會商國防部,致使103年度仍支付軍訓教官人事費用高達204,3246,000元,龐鉅人事支出排擠學校聘任輔導、護理人員經費。基於尊重校園自主,軍職人員本不應進入校園,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8年內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會商結果,並提出8年中校內訓/輔人力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四十三)我國預計訂定「勞動教育法」,草案內容規定「各級學校每年都須實施4小時勞動教育」,且教育經費由公務預算、就業安定基金、雇主違反勞基法罰鍰提撥,然目前「公民與社會」課綱中,並未將勞基法納入教材,亦未針對勞基法及基礎勞動保障,勞工如何伸張自己權益提出相關配套教育活動,恐無法因應屆時法令之上路。爰要求教育部在「勞動教育法」未上路前,於6個月內蒐羅民間勞資糾紛個案,以保障勞動者權益之立場,整理並編纂相關教材及設計活動供教學使用,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四十四)碩博士論文為我國重要的研究基礎,歷屆碩博士畢業生論文皆交由國圖典藏,並填寫電子全文公開授權,以供民眾查詢,便利學研資訊流通。惟我國各碩博論文授權電子系統不同步,致使碩博士畢業生若有意願公開授權電子全文,仍需分別授權,無法僅單次授權即可統一授權各平台,不僅各系統缺乏整合,民眾查詢亦相當不便。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國家圖書館整合「台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文電子學位論文服務」、「各大學碩博士論文系統」等各平台,於2週內確實整合各平台電子全文授權方式,以便利授權人進行單次多平台之電子全文授權事宜。

(四十五)教育部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因此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該計畫申請資格為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70萬元分為5級級距予以補助金額,但卻未考量經濟弱勢家庭中「同時」就讀大專院校子女數而對申請年所得標準予以配套調整,為德不卒;另針對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之規定,對於優惠存款利息(18%),竟另行規定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補助資格條件限制顯有失衡,爰要求教育部應對該計畫之申請資格進行全面檢討。

(四十六)有鑑於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亦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政府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教育部至今未訂定相關規定保障及補助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各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請教育部主動會商相關部門,於1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平等之受教權。

(四十七)要求教育部於規劃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的同時,應避免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受影響。

(四十八)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是教育部所屬機關,應具社會教育功能。但因透過BOT方式委託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導致館內展示生物的選擇與照護、導覽內容、活動策劃等作業權責不清,目的與手段也常混淆「教育研究」與「商業營利」之分際。身為國家級的博物館,海生館卻不斷引進明星物種─白鯨、鯨鯊、企鵝等,以吸引遊客上門,所發揮的教育功能有限,研究成果為零。且飼養動物福利不佳導致動物死亡、受傷時有所聞,讓海生館變成「往生館」,反成負面教育。尤其1027月野放館內僅存一尾鯨鯊時,因野放地點與距離的選擇、鯨鯊圈養過久致健康嚴重不良、野放後觀察應變措施不足等原因,導致鯨鯊3度擱淺,最後被漁船拉出外海時,一路翻滾白肚、泄殖孔出血,綁在身上的纜繩割斷後,其最後身影的見證,是直往海裡下沈,凶多吉少。粗糙野放的過程,鯨鯊帶傷沈海的影像,早已讓全國民眾甚至國際保育團體,對於海生館的專業知能,及「監督」BOT廠商的實際效能,深感質疑。

為促進海生館確實發揮教育研究功能、維護館內數量龐大生物的動物福利,並避免浪費公帑,教育部應立即檢討「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開發及委託經營」模式,修正其中不符公共利益、雙方權利義務不均、無法確實課責,以及缺乏退場機制等亟待改善之處,以做為其他公共計畫BOT案的前車之鑑。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檢討事項應具體包含(但不限於):

1.海生館成立以來經費預決算,包括海生館歷年營運收入、回饋金、權利金、及海洋發展基金等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2.館內所有展示生物每月替換增補種類及數量。

3.歷年海生館依據「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第17章,提出BOT廠商所有的「缺失」或「違約」事件及後續處理結果。

4.研提課責與退場機制。

(四十九)自大法官釋字187號解釋以來,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逐漸為個別性法律關係所取代,則各級學校之校規,亦應回歸法治。爰要求教育部在3個月內,確保各級學校校規皆不得違反憲法,侵害人權。教育部並應將校規全面檢討改正情形,於4個月內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新增決議3項:

()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發展特色學校與閒置校舍空間活化利用經費2,495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盤點各縣市具歷史價值之學校建物,並造冊規劃保留、整修、維護方案,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所需經費7,6228,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002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指出,台灣現存29種語言,其中7種語言已消失,而客語、原住民語為即將消失的語言,母語教育實為急迫。惟我國母語保存面臨諸多挑戰,不僅中小學師資不足、教材編纂不及,老一輩快速凋零。爰要求教育部應每月召開母語教育委員會,恢復本土語言納入年度訪視項目,並規劃母語師資培育方案,以重建母語學習環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3項 體育署

新增決議14項:

()1目「學校體育教育」編列166,2015,000元,其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原列3,126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學校體育教育」編列166,2015,000元,其中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之整改建學校游泳池,原列1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國家足球發展計畫─學生足球運動,原列8,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全民運動」原列20,325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競技運動」,原列66,742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編列353,560萬元,其中「推展競技運動」項下獎補助費原列31,8153,000元,補助各亞奧運單項協會訓練及比賽用器材及改善各亞奧運單項協會之訓練中心運動科研與訓練環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國際體育」項下輔導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計畫,原列6,4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辦理公民營運動設施管理輔導業務,原列1,441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編列353,560萬元,其中「整建運動設施」項下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第二年經費原列3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設備及投資─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原列9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4目「國家體育建設」編列353,560萬元,其中「整建運動設施」項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第5年獎補助經費9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整建運動設施」下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聯建設計畫續編29,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清查各縣市自行車路網及騎乘人數,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自行車路網規劃及學校活動配套」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原列39,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高山是台灣獨特的地理風貌,台灣地狹人稠,環山靠海,將近70%的國土為山林。然我國年輕學子少從事山野活動,亦缺乏山野教育,致使多數國中小、高中生缺乏基本山林常識。鑒於部分特色學校已開設探險教育課程,規劃登山、攀岩、溯溪甚或部分活動,培養青少年獨立、合作、探險與領導能力。然103年度體育署山野教育僅編列500萬元,相較於籃球、足球經費仍不受重視。爰請體育署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探險教育(包括地理歷史知識與山林實作探險)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並參酌各校戶外教學經費配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17款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1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

新增決議15項:

()2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之「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原列35,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之「台灣光源計畫」,原列6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晶片設計實作計畫」,原列28,803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度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一共編列562,2069,000元補助其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之12項「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以學術研究能量提升工業基礎技術水準為其施政目標,並期望整合研發能量,推動產業導向的產學合作模式,以銜接學研與產業。惟查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平均年度研發經費介於2024億元間,然國家實驗研究院產生之技術及專利移轉收入僅介於300800萬元之間,其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顯然偏低;且近5年國家實驗研究院取得專利176件,僅10件專利運用於產業,皆未有產業加以運用。

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的諸研究計畫,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例低,應用於產業之成效少,應注意整體產業的專利布局,並且積極研擬可提高產業應用與技轉成效的技術發展策略;其次,過度偏重基礎研究,輕忽產業所需的應用研究,宜轉向國內產業具實用性與可商業化的應用研究,以收實效;科技經費偏重於學術基礎上游研究,忽略實用性與商業性,欠缺產業可利用性,與施政目標未盡相符。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此持續投入高額金錢卻未見應有的成效,實在需要檢討研究案之研究性質補助的比重,故凍結「晶片設計實作計畫」─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28,803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敦促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補助金額分配及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實用性。

()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儀器科技發展計畫」,原列41,7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度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一共編列562,2069,000元補助其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之12項「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以學術研究能量提升工業基礎技術水準為其施政目標,並期望整合研發能量,推動產業導向的產學合作模式,以銜接學研與產業。惟查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平均年度研發經費介於2024億元間,然國家實驗研究院產生之技術及專利移轉收入僅介於300800萬元之間,其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顯然偏低;且近5年國家實驗研究院取得專利176件,僅10件專利運用於產業,皆未有產業加以運用。

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的諸研究計畫,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例低,應用於產業之成效少,國家科學委員會實應注意整體產業的專利布局,並且積極研擬可提高產業應用與技轉成效的技術發展策略;其次,過度偏重基礎研究,輕忽產業所需的應用研究,宜轉向國內產業具實用性與可商業化的應用研究,以收實效;科技經費偏重於學者之基礎上游研究,忽略實用性與商業性,欠缺產業可利用性,與施政目標未盡相符。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此持續投入高額金錢卻未見應有的成效,實在需要檢討研究案之研究性質補助的比重,故凍結「儀器科技發展計畫」─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41,7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敦促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補助金額分配及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實用性。

()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儀器科技發展計畫」下生醫科技研發與驗證原列18,20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清查我國生技上市公司狀況,針對「我國生技醫藥產業長程規劃及目前實施問題、解決方案」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度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一共編列562,2069,000元補助其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之12項「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以學術研究能量提升工業基礎技術水準為其施政目標,並期望整合研發能量,推動產業導向的產學合作模式,以銜接學研與產業。惟查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平均年度研發經費介於2024億元間,然國家實驗研究院產生之技術及專利移轉收入僅介於300800萬元之間,其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顯然偏低;且近5年國家實驗研究院取得專利176件,僅10件專利運用於產業,皆未有產業加以運用。

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的諸研究計畫,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例低,應用於產業之成效少,國家科學委員會實應注意整體產業的專利布局,並且積極研擬可提高產業應用與技轉成效的技術發展策略;其次,過度偏重基礎研究,輕忽產業所需的應用研究,宜轉向國內產業具實用性與可商業化的應用研究,以收實效;科技經費偏重於學者之基礎上游研究,忽略實用性與商業性,欠缺產業可利用性,與施政目標未盡相符。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此持續投入高額金錢卻未見應有的成效,實在需要檢討研究案之研究性質補助的比重,故凍結「災害防救科技發展與運用計畫」─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16,0846,000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敦促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補助金額分配及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實用性。

()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原列76,81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度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一共編列562,2069,000元補助其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之12項「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以學術研究能量提升工業基礎技術水準為其施政目標,並期望整合研發能量,推動產業導向的產學合作模式,以銜接學研與產業。惟查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平均年度研發經費介於2024億元間,然國家實驗研究院產生之技術及專利移轉收入僅介於300800萬元之間,其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顯然偏低;且近5年國家實驗研究院取得專利176件,僅10件專利運用於產業,皆未有產業加以運用。

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的諸研究計畫,研發技術移轉收入比例低,應用於產業之成效少,國家科學委員會實應注意整體產業的專利布局,並且積極研擬可提高產業應用與技轉成效的技術發展策略;其次,過度偏重基礎研究,輕忽產業所需的應用研究,宜轉向國內產業具實用性與可商業化的應用研究,以收實效;科技經費偏重於學者之基礎上游研究,忽略實用性與商業性,欠缺產業可利用性,與施政目標未盡相符。國家科學委員會對此持續投入高額金錢卻未見應有的成效,實在需要檢討研究案之研究性質補助的比重,故凍結「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76,814萬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敦促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補助金額分配及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實用性。

(十一)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原列48,291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原列172,815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科技政策研究與知識庫服務計畫」,原列29,70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行政院第8次科技會報提出「政府重大科技計畫,應透過部會或監督單位成立之倫理委員會審查」,此結論原針對「重大科技政策」之倫理規範。惟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處依據此結論於100年推動「國科會推動專題研究計畫倫理審查試辦方案」,將倫理審查擴及所有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且申請計畫者不但需先前繳交一定比例審查費給予倫理中心,且審查結果涉及經費核撥之同意權,權限過大且影響甚鉅。鑒此,爰要求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暫緩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於1年內至各大專院校分別舉辦人文社會學科倫理審查公聽會(非目前已舉辦之各倫理中心業務說明會),並蒐集各大專院校學者意見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十五)鑒於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中央研究院預算決議「中央研究院應成立中部中心,以供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最大效應。」因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國內科技研發與科技人才培育最高單位,且於102916日邀請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彭旭明、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秘書李吉祥與教育部、文化部等部會官員,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舉行「國家數位典藏中心在台中」座談會,會中國家科學委員會承諾給予經費與技術上的支持;爰要求國家科學委員會應主動提供數位典藏經費及技術上協助,並積極會同中央研究院完成中部數位典藏中心之落成,以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綜效。

4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6節「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原列9,6848,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8,614萬元,減列「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0萬元、「委辦費」600萬元、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1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834萬元。

新增決議2項:

()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下教育宣導影片製作及原子能資料圖書蒐集費,原列1337,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我國4座核電廠被世界核協會(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列為最危險的14座核電廠,日前6座運轉中核反應爐平均商轉時間已超過30年,機組日漸老舊疲乏,在達成非核家園的期程中,將無可避免面臨更多危機,實有縮短整體安全評估期程之必要。然原子能委員會始終迴避縮短安全評估週期,以確保核安之責任,惟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已修正各會員國核安檢測時程低於6年,縮短安全評估週期實為必要。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比照上述標準,於2個月內提出縮短整體安全評估期程,以確保核安之修法與政策規劃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2項 輻射偵測中心

新增決議1項:

()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下「臺灣地區背景輻射偵測」,原列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共同訂定提高食品進口輻射檢驗標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新增決議2項:

()2目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項下之委託國內核能專業與學術機構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技術發展」及「精進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技術發展」2項計畫之委辦費共計1,61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下「精進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技術發展」之委託國內核能專業與學術機構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等委辦費,原列1,611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針對核一廠1號機除役規劃中,有關核廢料運送、乾式儲存、其他區域配套措施及防護、除役所需人員提出具體規劃,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項 核能研究所

新增決議2項:

()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1節「綜合計畫」下「計畫管理及科技人才培訓」原列6831,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針對規劃籌組「核能除役研究院」及培育除役人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目第3節「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8,087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3款 文化部主管

1項 文化部

新增決議54項:

()1目「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1,2458,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立即修正現行違反勞基法之勞動契約,並針對現行非典型人力(包含派遣、勞務承攬、約僱)聘任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一般行政」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其資訊支出之用途、必要性與長期規劃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一般行政」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萬元,凍結其中藝學網、藝文部落格、文化入口網、文創商品園區維護、文化雲行銷與推廣、文化資源內容英譯、雲端機房租賃與文化雲各項子系統功能擴充與導入等各案共2,06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文化雲」之營運規劃、網頁整併與資訊系統維運支出之控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一般行政」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8,00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下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統計業務、編印出版文化統計及全國藝文資訊系統資料蒐集及運用,原列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爰要求文化部具體提出我國文化普查調研方向,並規劃國家級文化資料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7,55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情況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整合運用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文創咖啡廳相關經費1,5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文創咖啡廳」之宣傳、成效與網站維運費用之撙節進行檢討,並就檢討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輔導成立藝文產業育成中心相關經費2,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本預算之策略目標與執行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價值產值化計畫」之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4,36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14,367萬元、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8,7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相關經費14,36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與「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原列47,551萬元,推動文創企業上市櫃400萬元、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1,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應分析台灣文創產業扶植狀況個別案件之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價值產值化計畫」編列有鼓勵與協助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相關經費2,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全國文創聚落之可媒合閒置空間與媒介機制完成統計與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原列331,9469,000元,除「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外之329,636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193,6922,000元,除「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與「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外之21,382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有「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13,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如何形塑我國高畫質電視環境與短期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5目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下「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億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公視針對目前人力派遣狀況及董事長赴中出訪海峽影視論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5目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下「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原列44,2547,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爰要求央廣不得終止希望之聲代播業務,並針對「央廣分台整併,終止代播合約與延續短波業務」提出檢討規劃,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編列有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3,000萬元,除獎勵金外2,8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本預算之辦理方式與其軟體資訊費用之節約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原列43,886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編列8,8284,000元及「圖文出版發展計畫」編列5,000萬元,以辦理出版業輔導、拓展市場及數位出版發展等業務。我國出版業多屬微型產業,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恐對出版業造成衝擊,引發各界疑慮,然文化部於102108日公布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化產業影響評估報告」,並未提出對出版業之具體影響,所提之措施均為原則性說明,且多為現有機制,無助解除業者疑慮。文化部雖一再重申「沒有開放出版業」,但目前兩岸投資審查機制,重點都在中國方面的出資,透過各種契約關係,中國企業一樣能進入台灣市場,遙控我國企業。日前具中國資本背景的台灣新經典文化出版社在台正式成立,該公司的中國資本背景是國內最大的民營出版公司之一的北京新經典。龍部長對此卻表示完全不知情,明顯失職。爰「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及「圖文出版發展計畫」,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之「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8,828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6目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圖文出版發展計畫」下出版資訊整合業務及網站維運,原列235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針對如何輔佐我國各獨立出版社通路,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6目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30,0584,000元,基於中央社董事長陳國祥到中國北京參加「海峽兩岸媒體前瞻論壇」,共同發表倡議要求開放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洽簽文化合作協定,淪為中國傳聲筒,是否有事先報備,有否逾越參訪目的,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下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中國際藝術村線上交流平台100萬元、補助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3,00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盤點各駐村藝術家受補助實質狀況,並提供藝術村審查委員、機制與標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國際藝術村及藝文團體等線上交流平臺維護」1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藝術銀行計畫」8,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藝術銀行計畫」各種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臺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3,5707,000元,除「獎補助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本計畫各種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有「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5,000萬元,除「獎補助費」外,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如何發展我國藝術展會活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1,421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成立文化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4,5632,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提出裁撤專案辦公室並回歸日常業務之方案,全面檢討專案辦公室膨脹與駐外人力缺乏專才之人事聘任狀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三)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原列15,203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海外增設據點規劃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四)8目「文化交流業務─國際文化交流推展─海外文化據點營運拓展計畫」編列15,2035,000元。101年度該工作計畫決算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8,4752,000元,國際交流部分為8,0008,000元,主要係因洛杉磯、日本與英國等3個海外據點辦理進度不如預期,致生鉅額預算未能有效執行。該部102年度此計畫預算數編列25,4993,000元,是否能夠有效執行已生疑義,103年度又續編15,2035,000元,其必要性恐尚須檢討,亦顯示出文化部對於計畫進行不但無法有效掌握,對於龐大經費亦無法妥善配置,枉費原本為立意良好的政策。爰凍結103年度預算數15,2035,000元之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此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五)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海外據點場址租賃、經營及相關運作等及推動新設實體文化據點」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六)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歐美非地區文化據點年度計畫推動與文化事務辦理」8,5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預算說明之填寫加強控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七)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文化外交網絡能量擴充計畫,原列4,494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八)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海外臺灣書院相關內容推廣或事務辦理等29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臺灣書院」政策之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九)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辦理全球跨區域文化意見領袖邀訪52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一)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展」下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臺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5,000元、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參加兩岸文化交流活動224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二)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推動大陸地區交流平臺及文化前瞻論壇計畫」1,275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三)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有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參加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考察訪視文化行政部門運作及籌備兩岸論壇活動辦理事宜224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四)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兩岸交流事務推展」原列358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十五)文化部長上任後,人事任用備受爭議,除逕自聘任龍應台基金會非屬公務員資格者,占部分簡任官職缺之外,其駐外單位人事甄選亦被批評不具專業長才和語言能力,此外文化部聘任多位第二類「聘用人員」,其福利導致與第三類型職員同工不同酬現象。爰要求文化部通盤檢討上述人事聘任現象,並予以檢討改正,駐外單位人員應具備專業長才與語言能力,以符駐外之資格。

(四十六)九九峰為我國中部勝景,惟其中由文化部管理之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其經營狀況與業務推廣頗有改進空間。矧系爭園區當前開放之項目,與過往規劃之「國家藝術村」顯有相當落差,文化部對後續發展卻缺乏規劃。請文化部就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之營運狀況與短中長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非經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然文化部於102年、103年多次編列「兩岸前瞻論壇」預算,在未告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未派談判代表參與的狀況下,逕自以「假論壇真談判」形式與中國談判,公然違反兩岸條例。爰要求文化部編列相關預算前,除應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並應就談判內容、方針、成員組成、評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四十八)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若變更用途則應徵得財政部同意。然文化部在未徵詢財政部與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同意之下,假借國會連絡用途編列經費裝修南海工作坊,擅自要求工藝中心搬遷。且文化部新莊副都心裝修工程於10282日決標,卻遲至102819日才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021029日行政院始核准動支,立法院尚未通過,已撥補廠商契約工程款,不僅違背「預算法第七十條」,更不符行政院主計總處第二預備金動支作業流程。爰要求文化部政風單位嚴格檢討第二預備金動支流程及支用目的。

(四十九)我國民主化過程極其艱辛,舉凡450年代台灣省工委會,60年代台灣獨立運動,乃至780年代美麗島事件,不分統獨皆於各地留下值得紀念的歷史景點,如馬場町紀念公園、蔡瑞月舞蹈社、鄭南榕紀念館、鹿窟事件紀念碑;宜蘭慈林社運館;彰化賴和紀念館;高雄橋頭公園等,然各地具紀念及教育意義之景點,多半由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缺乏統合規劃,亦未納入公民與社會教材及課程活動之參考。爰要求文化部參考民間意見,建立「台灣民主景點主題地圖套冊」,清查北中南各地具民主意義之歷史建物和地點,繪製台灣民主景點主題地圖,並規劃相關文化活動,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五十)文化部預算向來以發放補助款為主,如「表演藝術類補助」、「文創新秀補助」、「參加藝術展會補助」、「國際藝術村補助」、「文創跨界行銷補助」、「文創加值公部門補助」等補助計畫,然各補助計畫發給補助對象與補助標準之設定,有重疊及重複之疑慮,且各計畫評審資訊未透明公開,對於評審結果明顯差異,或獨厚資源優渥申請者之情形,亦未敘明意見及理由退回評委會處理。鑒於監督國家公帑之職責,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檢示並盤點現行各項補助計畫是否有重疊之處,並於各項補助要點明定程序公開及資訊公開條款,提出評委會申訴程序之制度規劃,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五十一)依據文化部規定,民間團體籌辦客家音樂活動申請之獎勵與補助計畫有二:1.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整合性表演藝術活動)」。2.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國內流行音樂於音樂展演空間表演補助」計畫。

檢視文化部已設置一般表演藝術與大型主流藝文活動的獎補助機制,卻疏漏中小型文化團體之獎補助政策,以致中小型客家音樂活動經費取得不易,且多有實際落實的數量限制。如,曾接受扶植的微型團體成為具知名度的團體後,仍需發展機會,卻受限現行獎勵政策而無法透過政府力量持續茁壯,顯示獎補助機制出現斷層,以致中小型客家音樂團體發展困難。

爰此,提請文化部通盤性地思考微型、中小型族群音樂之發展,以及主流音樂活動對於非主流音樂活動可能造成的資源排擠,注意族群(客家、原住民)與非主流之音樂活動獎補助政策之衡平性。

(五十二)有鑑於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與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目標為網羅音樂專業人士與政府合作,連結流行音樂的產業鏈,進而讓本土音樂市場跨出地域限制,展望國際與世界接軌。

然而現行南北兩處流行音樂中心之使用規劃,多數聚焦主流流行音樂之發展,未見扶植在地客家音樂及其他族群、非主流音樂之規劃。爰此,提請文化部研擬將客家音樂與族群非主流之音樂,納入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與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

(五十三)鑒於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中研院預算決議「中央研究院應成立中部中心,以供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最大效應。」因文化部主管國內文化設施機構、文化資產與博物館之管理與推動,以及掌管台灣歷史博館及台灣文學館,負責台灣歷史及文學之典藏,且於102916日邀請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彭旭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秘書李吉祥與教育部、文化部等部會官員,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舉行「國家數位典藏中心在台中」座談會,會中文化部承諾給予經費與技術上的支持;爰要求文化部應主動提供經費及技術上協助,並積極會同中央研究院完成中部數位典藏中心之落成,以發揮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綜效。

(五十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政府資訊有侵害職業上秘密者,政府得不予或限制公開,惟同條但書亦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不在限縮公開範圍之內,且資訊含有不予或限制公開事由者,該資訊其他部分仍得公開。文化部自2011年起,運用國發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然參與業者非但投資管理績效有近半數未達預期目標,更屢傳圖利爭議。文化部卻在缺乏法律依據下,迴避國會與公眾之檢視。矧一般民間創投業者,對投資標的若有每股淨值低於買入價格之情事,多會逐年認列虧損,然運用公共資金的文化部卻以「投資案進行中」等理由,不將營運情形提供立法院進行檢視,對比一般民間創投業者多將投資標的之營運資訊,逐案揭露於年報甚或季報,文化部之做法殊為不當。爰要求文化部就整體投資執行情形提出報告,包括投資件數、產業分布、公司類型、投資額度、管理公司搭配投資額度與投資績效分析檢討。前開資訊並宜以半年報形式,定期向公眾進行資訊揭露。

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新增決議5項:

()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原列43,154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原列9,715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下「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編列38,6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就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原列3,9864,000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37,752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本項預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交通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2款 行政院主管

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增決議2項:

()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業務執行費自104年度應編列於公務預算。

()電信網路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而即便未擁有相關實體設備之電信營運者(即所謂第二類電信),其所提供之服務亦得接觸大量個人資訊,因此世界各國就電信業者維持相當之本國股權結構與經營,多設有相關要求。我國既非自外於全球化與電信自由化之世界潮流,引入前述外資限制自屬必要,惟經查前開標準僅限制外資或所謂陸資居於非控制力地位,然若無其他限制,作為少數董事乃至「少數大股東」即足以取得諸多機敏資訊,遑論於世界經濟秩序中,本國籍跨國資本與國家利益並非必然一致。矧除國家安全外,電信業者亦足接觸個人與商業資料,將相關風險之排除全數委交一般性公司治理,顯有不當。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半年內就如何強化我國電信業之個資保護作為,提出專案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5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本應以辦理飛航事故調查,改善飛航安全為首要任務。然改制為中央獨立三級機關業已1年餘,其人事組織卻仍未依照組織法明訂之編制,顯未依法行政。復查現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並無「執行長」一職;惟該委員會之官方網站組織架構表,卻仍於委員會設有「執行長」及「顧問」,顯與法令相違。另查102年上半年度(截至630日)結算,「飛航安全業務」預算分配數4857,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1720,241元,未執行率高達35.42%;截至731日預算分配數5266,000元,已分配尚未執行數1857,000元,未執行率仍達35.27%。顯有因執掌分工不明確而未能善盡飛安改善及推動職責,且未能有效執行國家預算資源。爰此,針對103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歲出5,382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依法調整委員會組成之專業代表性及其人事編制回歸法令,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制及執行飛安業務檢討及改進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4款 交通部主管

1項 交通部原列6281,6149,000元,除第11目「營業基金」1561,3861,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6,5839,000元、第2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400萬元(含「交通科技研究暨應用推動計畫」項下「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之「委辦費」300萬元、「智慧交通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之「獎補助費」100萬元)、第6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辦『車輛安全法規技術諮詢與管理資訊服務中心』之維護與運作業務」120萬元、第13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高速鐵路工程局部分)2,000萬元,共計減列9,153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72,461萬元。

新增決議20項:

()鑑於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業已開始執行,對於其繳費、預繳、不足額補繳、為儲值補繳、自行或平信通知補繳、掛號通知補繳、逾期通知補繳等多種通行費事項之行政費用,皆轉嫁用路人負擔。然交通部本於執掌監督、管理國道電子計程收費,又遠通電收公司受交通部委託辦理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相關業務,交通部更應積極與遠通電收公司協調,採無通路或行庫之手續費差別,並朝相關手續費全免之方式辦理,惟交通部及遠通電收公司卻未正視人民訴求,且對於直營服務據點增設,交通部更未有積極作為。另依公路法、規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皆以書面通知用路人,以符上開法令規範,惟遠通電收公司本應對於用路人相關行政費用通知自行負擔,而非轉嫁於用路人或由國道高速公路局負擔。爰此,針對交通部歲出6281,6149,000元,除審查會已減列9,0339,000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於遠通電收公司全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120處以前,用路人於各種管道之繳費或補繳,應不論是否為eTag用戶,於各種管道繳費均應免手續費,始得動支。

()鑑於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於五都升格(將來六都)後,並未因應配合調整,仍維持原直轄市配置之狀況,導致僅有台北市、原高雄市有直接分配汽車燃料費,其他直轄市及縣市仍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統籌分配款方式控管。又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交通部本應依目前行政區劃分,考量各直轄市及縣、市道路建設情形,會同財政部及內政部重新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分配方式與比率;交通部卻表示,加計交通部直接投入於其他各縣市、直轄市之款項,其資源並未因此減少,然而實際上交通部卻針對直接補助於台北市、原高雄市之其他資源並未加計。交通部於各種法令、政策推行本不應有差別對待。爰此,針對「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應於1年內檢討汽車燃料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採取同一標準分配汽車燃料費,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7,0457,000元。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統計,101年度事故總件數249,465件,比100年度235,776件,增加13,689件,受傷人數增加18,881人;又依據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交通部推動第10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部分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有下降,惟交通事故肇事率及交通事故傷亡率逐年攀升,尤其全國22個縣市政府101年度交通事故肇事率相較於98年度即有16個地方政府之肇事率呈現增加,其中台中市、桃園縣、澎湖縣、苗栗縣、台南市、台北市等地區其增加率更超過20%以上,顯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秩序整頓,成效不彰。爰此,針對交通部103年度預算「道路交通安全」27,045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就未來相關經費之補助需依據交通事故相關數據以評核執行成效,增減補助額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歲出計畫「道路交通安全」項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查核」編列4025,000元。惟交通部資料顯示,每年肇事件數逐年上升,顯示交通部在辦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與強化全民用路安全觀念仍有待加強,爰此,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軌道工程興建管理」編列37,42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於103年度「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人員維持」編列航港局人事費76,2906,000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5,5491,000元,增幅25.6%,經查該部未審酌人員進用時程,逕依預算員額編列人事費用,致102年度人事費高估1倍,亦證103年度未審酌缺額遞補時程,逕以全年度估列人事費用,實有欠允當,又航港局迄今尚未完成機關法制化作業,卻於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特別費158,000元,不符立法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之通案決議:「中央機關預算中編列未依法律設立機關之特別費悉數減列,以促使其儘速法制化」,顯見該機關預算編列過於草率,爰此103年度交通部歲出預算第10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人事費」76,2906,000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5,5491,000元,人事成本超過預算費用一半以上。組織新進人員應力行精簡原則,且優先討論現有人員專業配置調動之可行性,審慎評估組織業務與人力成長,以避免人力閒置。爰此,103年度「人員維持」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機械設備費」4,800萬元,其預算用途均為辦理海上助航業務,較102年度增列4,781萬元,然「業務費」項下已重複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1976,000元,與本預算之編列目的重複,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4年)」編列125億元,辦理城際客車及區間電聯車購車款,惟廠商交車進度落後,顯現交通部督導不周。爰此,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103年度歲出預算「鐵路建設計畫」項下「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設計畫」編列2億元。然102年度發生土石流造成列車出軌之重大意外,臺灣鐵路管理局邊坡預警防災策略竟遲至106年才要建置邊坡預警系統,緩不濟急之策略嚴重影響大眾安全,爰此,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協調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鑑於「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其中編列12項捷運系統建設及規劃報告等經費1924,900萬元(不含「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0,500萬元),但各項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計有9項計畫之預算執行率未達80%,其中未達10%者多達4項,「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甚至全數未執行;又本計畫係延續前年度之繼續性計畫,顯見交通部或有行政失能之情;另「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0,500萬元,惟本計畫於102724日函報行政院核定中,尚未獲行政院核定,致有關預定計畫總經費、預定辦理期程、獎補助費之具體執行計畫等均付之闕如,顯見執行成效尚待商榷,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1935,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鑑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以來,受惠於政府出面協助調降融資利率及更改折舊攤提方法,財務狀況已獲大幅改善,且於高鐵通車後,對於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運輸已逐漸有其獨占性,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開始,即濫用合約規定,逕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120%為自訂費率,如今更為求獲利竟片面調漲票價,且交通部亦未能提出任何因應方法,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照漲票價,卻未考量公眾權益。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接連多起跳電、停駛事件,於管理、服務品質均未能有所改善,卻於此民生物價高漲之際,僅為其獲利而不顧公益,惟交通部本應更加以嚴格監督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免其進一步以延長特許年限作為公開上市之利多,圖利現有股東。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限,必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

(十三)請高速鐵路局就目前高鐵台中車站小客車上下車於一、二樓分離運作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前項檢討須包括二樓1a1b2號等三處出入口運作,尖離峰分時段管制及相關硬體設施(包括停車場、車輛流量動線)改善之可行性。

(十四)鑑於政府為解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問題,已提供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融資貸款優惠及折舊計算方式等政策性協助,使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近2年財務轉虧為盈。然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210月調漲票價時,仍將營運成本轉嫁到消費者,因此立法院曾通過多項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調降票價之決議。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除應落實各項決議外,並應採取調降票價或優惠消費者之措施,將前述政府政策性協助所獲致之利益,確實並公平合理回饋社會大眾。請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在未經同意前,交通部不應同意延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許年限。

(十五)針對103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臺灣鐵路管理局」編列1471,3861,000元,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4年)」已進入交車高峰期,預定103年可全數完成,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辦理後續交車事宜。

(十六)目前彰化市區鐵路高架化工程可行性研究,刻由彰化縣政府分別於102320日及102613日分別召開2次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現由縣政府提送縣議會審議中,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加強控管進度,並函要求彰化縣政府3個月內將期末報告做最後確定,待期末報告完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2個月報交通部。

(十七)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業已經監察院調查,認為其過程及程序皆屬合法。台南市政府業已對拆遷戶展開逐一拜訪之溝通作業。而鐵路地下化之仁德段已經完成查估、發價,並無任何民眾反對。因此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之工程,建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得研議對仁德段先行動工。

(十八)國道計程電子收費業於10312日正式上路,但對於未安裝eTag之用路人,其僅於遠通電收公司服務中心繳費不用繳交手續費外,於其他如便利商店之通路,均須繳交5元手續費。然而依據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公司之合約,其契約規定遠通電收公司應廣設服務據點,但遠通電收公司並未廣設服務據點,係將便利商店等通路納入,如此上述通路之手續成本應由遠通電收公司自行吸收,不得轉嫁給用路人,其目前將5元手續費轉嫁用路人之情況應立即停止。

同時遠通電收公司依據合約收取委辦服務費代為收取通行費用,但對於未安裝eTag之用路人而言,必先有繳費通知方有繳費可言,因此寄發繳費通知自始即屬收取通行費用之一部,現在交通部卻圖利遠通電收公司,對於寄發繳費通知之成本負擔改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出,遠通電收公司完全不用負擔任何帳務費用。對於如此圖利財團之行為,交通部亦應立即停止。

(十九)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當初係由政府百分之百提供人力及物力等資源所成立,其後因歷史因素其持股轉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股。但交通部卻在100年度決算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改認定為0%,其未盡主管機關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爰要求交通部應立即認定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係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之財團法人,須受預算法、決算法、立法院決議及相關法令之監督。為避免影響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人員流失,致影響其正常營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應增列軍職人員退休後轉任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人員不受條例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相關規定限制。

(二十)為辦理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新建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編列1,500萬元以辦理相關先期作業。惟淡江大橋之興建會否影響環境景觀,地方公民團體頗有質疑,而中央與地方文化資產主管單位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正確性更為人垢病。矧都市計畫始為最佳之交通策略,淡水過往之開發即缺乏配套基礎建設之投入,興建私有運具導向之淡江大橋能否改善現況,仍待檢討。爰要求交通部責成下轄公路總局於5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公民團體與正反意見之地方居民,辦理淡江大橋公聽會、嚴格督促目前辦理之先期作業應考量環境敏感性與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仍待釐清之不確定性,並與中央文化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就相關問題之解決展開協商。前述3項要求於各自辦理完竣時交通部應分別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案4項(第一A項及第二A項均不予通過;第一B項及第二B項均予以通過):

(一A)國道電子計程收費於102年底正式上路,然而上路後問題層出不窮,造成全國數百萬用路人的困擾,其中包括同一時間重複扣款、同時遭南下北上門架扣款、甚至車輛行駛在市區平面道路也遭扣款等離譜錯誤情形,顯示全面電子計程收費政策實施前的ETC系統檢測驗證並不完備,交通部應重新進行為期1個月的國道ETC系統全面檢測,且於檢測期間不予收取通行費。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6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

(一B)國道電子計程收費於102年底正式上路,然而上路後問題層出不窮,造成全國數百萬用路人的困擾,其中包括同一時間重複扣款、同時遭南下北上門架扣款、甚至車輛行駛在市區平面道路也遭扣款等錯誤情形,顯示全面電子計程收費政策實施前的ETC系統檢測驗證應再加強,交通部應針對國道ETC系統進行稽核,若稽核不合格,除應依約補賠通行費外並應扣除該段期間委辦服務費。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4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

(二A)針對ETC個資保護與使用規範,交通部訂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然該要點對於何為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沒有明確規範,甚至同意廠商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對於ETC用戶之個資安全恐將造成被竊取、洩漏之虞。交通部應立即修改該要點,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在相關規定未修訂之前,廠商不得使用個資於商業用途。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二B)針對ETC個資保護與使用規範,交通部訂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然該要點對於何為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沒有明確規範,甚至同意廠商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對於ETC用戶之個資安全恐將造成被竊取、洩漏之虞。交通部應立即修改該要點,送交立法院備查。並在相關規定未修訂之前,廠商不得使用個資於商業用途。

【經在場委員105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4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2項 民用航空局

新增決議3項:

()查民用航空局103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加班值班費」9575,000元,較10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820萬元,增幅高達14.36%。另查103年度預算書「預算總說明」有關民用航空局現行法令執掌、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皆與102年度內容無明顯差異,顯示民用航空局業務量並未明顯增加,但卻大幅擴增預算員額與用人費用,預算員額增加31人,增幅高達16.24%,人事費增加竟高達2,9208,000元,預算編列顯非合理;且民用航空局應編列於公務預算支出之計畫逐年不當挪移至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變相濫用預算,已破壞預算體制。爰此,針對103年度「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1,1852,000元,除人事、行政費外,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ICAO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發給民用航空局的邀請函,以「Chinese Taipei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稱呼,即「中國的台北民用航空局」;且ICAO大會理事主席明確公開承認,因出自中國的建議才決定邀請我國民用航空局局長為他的來賓;我國外交部亦坦承包含美國在內許多國家都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但中國反對。可見我方接受僅以理事主席之來賓身分出席ICAO大會實為向中國妥協,不僅破壞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之模式,亦將造成日後從屬於中國之國際慣例,民用航空局局長無視於中國惡意矮化本國,既未向大會嚴正聲明更正,亦未表達持續爭取ICAO對我國參與應有更適切安排之企圖,民用航空局之作為對於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CAO之友邦實屬失禮,亦愧對國人。爰要求民用航空局未來所參與之各種國際會議,均不得接受任何類此矮化國格之稱謂。針對103年度「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1,185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率民用航空局針對ICAO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發給民用航空局之邀請函乙案之交涉過程及未來改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於2012年底核定「松山機場整體規劃案」,惟1968年「臺北市綱要計畫」即規劃機場遷建,原擬用於機場後期發展之松山機場鄰近地區並自1972年起陸續開發,使松山機場受到多重限制,如禁止定翼機繞場進場等。矧我國最主要之國際門戶桃園國際機場刻正辦理擴建計畫,期躋身東亞樞紐機場,於受宵禁限制、客機貨艙載貨(belly cargo)空間有限且廠棚不足之松山機場進行與桃園機場相競爭之投資,必要性顯有疑義。此外松山機場地處臺北市中心,禁限建影響整體都市發展甚劇,行政院雖已核定「松山機場北側都市計畫劃定為機場用地取得計畫」,惟其就航道正下方居民權益之保障仍有不足。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就「松山機場民航產業關聯廊帶」暨「松山機場北側都市計畫劃定為機場用地取得計畫」舉辦一場地方說明會與兩場公聽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並應於6個月內評估就松山機場國際航線實施差別起降費率與噪音管制,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不予通過:

()由交通部主導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區計畫案,由於決策過程中,未與當地居民妥善溝通,且其徵收之「必要性」與「公益性」也令人多所質疑,因此抗爭連連,甚至造成呂姓老農以自殺抗議的憾事發生。為避免上述憾事再度發生,以及充分保障居民權益,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未來進行徵收作業時,應確保下列住戶之基本需求:

1.2013123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部分通過「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但該計畫各用地需求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在會中備受質疑,不但未就台灣實際客貨運量與產業發展作具體評估,且有錯誤引用荷蘭報告導致用地需求嚴重高估的情事。據此,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應就計畫之主要建設:機場擴建區、自由貿易港、產專用地、與綠線捷運等,召開聽證會,廣邀利益關係人、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重新評估各建設之必要性與確切用地需求。

2.內政部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審議流程中的各環節(包括專案小組與審議大會),及後續執行徵收作業,皆應符合資料公開的要求,讓民眾全程參與、充分表達意見。內政部應確實履行1021017日於立法院就預算解凍條件備詢時,李鴻源部長承諾立委「從專案小組到大會討論時,完全比照環保署的模式辦理」,並且依此決議立刻修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第三點最後一款,取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得酌予調整」的後門條款。

3.內政部應認真處理民眾陳情意見,提出可行辦法來確保拒絕徵收戶之居住權,立刻修改現行公展圖中諸多缺乏規劃即隨意畫出區段徵收區的作法,諸如:「竹圍與福海宮等社區」及「林村呂家附近」之設計,以及應確保原在地居民生活環境的合理性與安全性,諸如竟有居民住宅四週是20米道路,自身住家猶如是安全島,抑有居民住所直接與跑道相鄰等不合理的規劃,應馬上修改。

4.本都市計畫已通過安置計畫將以「先建後拆」的模式處理,然而計畫書中仍未見任何具體方案,反而有諸多不合理的設計,諸如:交通部只規劃了總計10多公頃的「安置街廓」和「安置住宅」用地來容納機場擴建區裡6個村莊約2,000多公頃土地的居民,顯然與過去居民生活環境落差太大,亦使「先建後拆」的承諾無法兌現;另外,原本的海軍用地區是以擴建機場的理由取得,然而年底通過的公展圖中,既不用為第三跑道用地,卻也未作為機場擴建區居民之安置用地,反而劃設為住宅和商業區讓建商承辦,實為不妥。為減低民眾的焦慮與猜疑,內政部應併同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立即就「先建後拆」的具體措施召開聽證會,擬出真正可行的方式,以確保被拆遷戶的權益,創造人民與政府雙贏的局面。

爰此,要求全數凍結「民用航空局」擴增之32名預算員額,共2,9208,000元,俟交通部與民用航空局協調內政部完成上列居民之要求,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9)】

3項 中央氣象局

新增決議1項:

()鑑於中央氣象局103年度「氣象科技研究」項下「物品」編列302萬元,較102年度法定預算121萬元,增加181萬元,其中主要係辦理「颱風期間飛機投落送探空儀相關耗材」200萬元。然為民眾安全與颱風預測準確性,實施「颱風飛機投落送觀測」(俗稱「追風計畫」)以取得颱風周圍關鍵區域內不足的大氣環境資料,本應全力予以支持,惟102年度只編列法定預算10萬元,而103年度預算需求卻暴增20倍。另「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水電費」編列7151,000元,惟氣象科技研究中心僅26人,平均每人1年卻需花費275,000餘元於水電費用,與常理相差甚遠。為符合政府節能減碳之原則,並撙節國家財政,爰針對「氣象科技研究」16,471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5項: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2年度「業務費」編列43,4436,000元,其中「資訊業務費」編列2,3635,000元,而103年度歲出預算「業務費」編列44,3527,000元,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2,6259,000元,103年度較102年度「業務費」編列僅小幅增加2.09%,「資訊服務費」竟有高達11.10%之增幅,預算編列比例顯不合理。另「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5108,000元,主要係辦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等13個管理處的公文資訊系統、財產管理、差勤管理等操作維護。惟有關公文、差勤、財產管理等資訊系統建置,所有政府機關之規格與設備皆相同,因此對於操作維護之服務與經費需求,本不應有如此差異,然103年度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需求差距甚多,顯見各管理處預算編列並未覈實。惟今國家財政拮据,舉債業已逼近上限,行政機關本應覈實編列預算。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業務費」44,352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編列6,000萬元,主要內容為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爭取旅客來台觀光,然101年度不論來台人數與消費能力均較100年度差,爰此,凍結全部預算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287,3089,000元,較102年度118,7213,000元,增加168,5876,000元,增幅高達142%。查依都市計畫法第1213條規定:「……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目前共13處,其中僅東北角海岸、大鵬灣、馬祖、日月潭、參山及北觀等6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符合上開規定擬有特定區計畫,其餘7處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7條第1項,個別擬定「風景區計畫」,但仍為報請核定實施中或是已完成規劃未核定,未有明確法定地位;另查觀光局多於風景區等級評鑑結果陳報行政院核備後,旋即公告設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專設經營管理機構,卻未能妥善與當地縣(市)政府協調,導致未及時配合辦理用地變更,致使計畫延宕;是以,交通部觀光局並未遵循法令程序、善盡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87,308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近3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3年度編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8,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內為因應觀光遊憩需求所新增之土地開發利用辦理政策環評以及弱勢者安置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管理區管理處於鄰近花蓮縣豐濱鄉靜浦部落旁,設有北回歸線休憩區,經常有觀光客停駐於該休憩區遊憩,為推廣靜浦部落經濟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經濟收益,建請於北回歸線休憩區規劃適當區域,除提供予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居民從事藝文創作、工藝創作,使其文創得以展示、行銷、推廣,亦可做為原住民族傳統歌舞展演場所。

5項 運輸研究所

新增決議1項: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3年度歲出預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3432,000元,較102年度408萬元,增加9352,000元,增幅竟高達229%。查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掌理下列事項: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一○、港灣技術之研究及建議事項。一一、其他運輸研究事項。」;另查「運輸研究業務」及「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中「業務費」合計15,0268,000元,其中「委辦費」6,763萬元,比重達45.01%,又94103年度委辦研究計畫經費達126,7836,000元,於同期間研究計畫總經費189,0734,000元之中,所占比重更高達67.06%,委辦取代原有調查與研究職責,竟成為常態。運輸研究所本應主動接受國內外研究單位及運輸機構委託,協助從事調查與研究等事項,卻未謹遵其職責而大量委辦。是以,於現今國家財政拮据之際,運輸研究所除善盡調查與研究之執掌,更應善用預算,節省開支。爰針對103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歲出41,796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8項:

()鑑於公路總局對於公路監理之執掌,本應負責全省汽、機車管理、駕駛人管理、汽車運輸業管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稅費徵收、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汽車駕駛訓練班管理及公路運輸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監督管理,然卻對於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管理不甚周延,以致目前國道客運業者對於營運路線常發生爭議;另交通部因司馬庫斯翻車事件後責成公路總局提出遊覽車分級辦法,就遊覽車之車輛裝備、設備、性能等角度來規範監理上之強度,但卻因部分業者之利益,公路總局遲未公布相關辦法;惟公路總局本應為乘車大眾之安全,對於公路運輸及其相關車輛之車輛裝備、設備、性能等嚴格控管,為維護消費者之安全。爰此,針對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732,13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公路總局對於後續相關辦法之實施推動及相關爭議應有進程處理,始得動支。

()鑑於「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項下「推動交通部主管客運業辦理營運及服務評鑑制度」編列3,000萬元,較102年度2,400萬元增加;「定期執行公共運輸使用率滿意度調查」編列5,000萬元,較102年度編列900萬元,增加4,100萬元。惟近年有關國道客運業者,並未因「推動交通部主管客運業辦理營運及服務評鑑制度」建立,促使改善經營環境,卻發生業者間相互惡性競爭與行車秩序紊亂之問題,且相互檢舉不斷、亂象叢生,顯見評鑑制度效果不彰;另「定期執行公共運輸使用率滿意度調查」透過交通部定期之全面性調查外,亦提供所屬機關或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辦理各個細部區域之公共運輸滿意度與使用率之調查,惟受限於國內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仍呈現重北輕南現象,若無法由大眾運輸載具系統建設規劃方式有所變革,僅進行細部區域之公共運輸滿意度與使用率之調查,終究使調查流於形式,空耗預算。爰針對公路總局及所屬103年度「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425,069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預算法第3條第1項及第37條:「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另查依預算法第49條規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又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993,630萬元,其中「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編列16,050萬元及「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編列18,000萬元。查預算編列本應以計畫為基礎編成,並就其法定職掌及業務性質、內容,覈實編列,以符合施政所需,惟「金門大橋建設計畫」及「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之預算編列與權責歸屬顯未相符。爰此,針對103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2993,63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4年度起回歸各該預算編制單位,以維預算法制。

()有鑑於苗栗縣內兩條高速公路(中山高與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並未有聯絡道連結,為確保苗栗縣居民能享受山海線便捷快速之交通服務,爰提案設立高速公路聯絡道連結苗栗縣境內中山高速公路及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中2高)。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將「中2高台6線與台13線聯絡道路新闢工程」納入103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最優先項目,並於民國103年底前發包動工,以確保苗栗縣境內交通暢通,加強台13線連結中山高銅鑼交流道及苗栗市市區道路之功能。本案業已於102年度總預算主決議通過建請案須於102年底動工,然公路總局業務怠惰未遵守102年度總預算主決議。爰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業務費」11,8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該項工程列入公路總局104年度概算案,並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將「台13線大坪頂段截彎取直工程」(台1332k+038-32k+950段)納入交通部公路總局103年度預算第3目第1節編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省道改善計畫」最優先補助項目,並於民國1034月底前發包動工,以確保苗栗縣境內交通暢通,加強台13線連結中山高銅鑼交流道及苗栗市市區道路之功能,本案業已於102年度總預算主決議通過建請案須於102年底動工,然公路總局業務怠惰未遵守總預算主決議,爰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業務費」11,8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將本工程之辦理期程至地方召開說明會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苗栗縣內中山高速公路銅鑼交流道完工已屆1年,但「銅鑼交流道東延段新闢道路工程」乙案卻遲未獲交通部公路總局原本承諾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補助款。導致迄今銅鑼交流道僅能聯絡竹科銅鑼園區,此路段銅鑼鄉民及銅鑼工業區廠商1年多來多次反應該新闢工程應列為苗栗縣第一順位向交通部爭取生活圈經費,以利銅鑼居民能真正使用中山高銅鑼交流道之便捷交通服務。爰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業務費」11,8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編列18,000萬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上述經費計畫於專案報告同意前,立即停止執行,其中開口合約部分之預算(103年度)不得決標。

2.有關影像系統整合部分,應先進行是否有無違憲及人權保護之評估。

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不得提供ETC通行車輛明細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進行犯罪偵防。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3年度歲出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公路養護計畫」編列576,4869,000元。查96101年度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新收國家賠償案件達122件,占新收總件數之17.02%,累計賠償已高達25,3437,000元。公路養護本應維護區域交通流暢,增進行車安全,尤以道路交通安全為首要之務,然而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之國家賠償案件事由主要係「道路不平或坑洞」、「警告標誌未設置或不足」及「道路巡查及養護未落實」等養護作業缺失,顯見公路工程與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所肇生國家賠償案件比率及賠償金額偏高。爰此,針對103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養護計畫」576,486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針對公路養護成效配合縮短管線單位道路挖掘工期、合併挖掘申請計畫及聯合稽查等矯正預防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1款 總統府主管

1項 總統府原列96,032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警衛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第4目「研究發展」項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之「國政規劃與諮詢─委辦費」10萬元、第5目「新聞發布」100萬元,共計減列1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8425,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項(第一A項不予通過;第一B項不予處理):

(一A)總統府「國務機要」項下編列「國務機要」費用3,000萬元。「國務機要」使用項目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相關經費。惟目前國家財政拮据,總統府應為各機關之表率,帶頭撙節支出,且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及兌現馬總統2009年承諾每週上網公布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明細,爰建議總統府103年度「國務機要」費,應予減列1,000萬元,剩餘經費2,000萬元全數凍結,待總統府於官網公布支出明細,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0)】

(一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委員文玲等提案:「總統府編列國務機要費3,000萬元。使用項目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相關經費。惟目前國家財政拮据,總統府應為各機關之表率,帶頭撙節支出,且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及兌現馬總統2009年承諾每週公開上網公布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明細,爰建議總統府103年度國務機要費應予減列1,000萬元,剩餘經費2,000萬元全數凍結,待總統府於官網公布支出明細,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國務機要預算已較往年規模5,000萬元大幅減少,為免影響政務運作,爰建請免予刪除與凍結。

新增決議2項:

()為落實我國已經簽署批准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相關人權保障,依據立法院102115日三讀通過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預算決議,建請總統府擴大辦理有關此三項聯合國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另有相關預算凍結案之決議,則要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更加重視總統府及五院各級政府單位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

經查總統府102年度並無辦理此三項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已違反立法院決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102年所舉行的各次會議,亦未討論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計畫,有違立法院決議。

副總統吳敦義身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卻未帶領該委員會之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等官方委員代表落實前述立法院決議及各項人權政策,使此委員會被民間批評為人權裝飾品。

為使「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更加積極落實人權,以符合立法院決議,爰此,建議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總統府辦理有關此三項聯合國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並提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落實此三項公約相關計畫及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生產通訊裝備之中國華為公司具有解放軍背景,201210月美國國會發表之華為公司對美國國安問題調查題報告中指出,華為公司已承認其公司內仍保有中國共產黨委員會,且華為之設備可能被北京當局用來監視美國,建議美國電信業者避免使用華為設備;不僅美國,包括澳洲、印度、英國等國家皆對華為進入其市場嚴加管制。又美國中情局資料顯示,華為曾協助非洲、中亞、南美等國建構監聽及定位系統,在阿富汗曾為神學士政權裝設電話通訊系統,還替伊朗政府裝配電信定位技術監控民眾。因此,且總統府之幕僚單位國安會指出,今年32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由美國國會通過之政府支出法條款,規定禁止美國政府部會機構購買與中共政府相關企業製造的電腦資訊科技產品,建議國內政府機關避免使用中共政府相關企業製造之科技產品,而總統府無視其幕僚單位國安會之建議、華為公司設備引發之國安疑慮及於各國迫害民主之作為,已採購六組華為之行動網卡。雖總統府已經下令將中國生產的網卡更換,並表示該網卡為發佈新聞之用,未和總統府內部連接,總統府內部的網路也沒有和外界網路連接;然使用同樣華為行動網卡之調查局表示,其網卡作為調查局內部封閉網路(Intranet)之用,故無國安疑慮;究竟作為何用方無影響國安,兩者說詞不一。爰建請總統府加強資訊安全管控,避免如上述案件再度發生。

2項 國家安全會議

新增決議1項:

()國安局長蔡得勝已表示中國廣泛監聽台灣,馬總統是中國監聽的首要目標,且建議政府機關避免購買華為產品,然總統府證實其已採購六組中國華為公司所產生之行動網卡,且包括調查局、文化部、金管會、行政院、原能會等政府機關仍使用華為產品。又目前行動寬頻釋照價金不斷飆高,業者為了成本考量,勢將大幅壓低基礎設備建制成本,迫使業者大量採購中國產品,尤其4G基地台不列入19項禁止採購範圍內,而基地台成本佔全體設備成本的7成,中國製基地台費用僅為其他國家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目前政府機關未確實把關,國內網路安全恐門戶洞開,國安會卻未對上述資安問題發揮監督功能,爰建請國安會加強資訊安全管控,避免如上述案件再度發生。

2款 行政院主管

3項 人事行政總處

新增決議2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自100121日公布實施,分為國內訓練及國外訓練,國內訓練期間3個月,國外訓練得視經費額度,配合國內訓練擇優赴英語系國家受訓,該訓練計畫100年度及101年度所需經費平均年需千萬餘元。依該訓練計畫第12點第()項:「本訓練以一般性通用英語課程為主,涉及各專業領域之英語訓練,仍應由各專業部會自行規劃辦理。」可知該訓練計畫利用短期、密集方式,加以英語學習環境之體驗,僅係為強化中高階公務人員(已具中級以上程度)一般性通用之英語能力,且課程規劃偏重於文書作業技巧,無關專業領域,並非只有出國一途以達目的,加以92年起行政院頒訂提高公務人員英語能力計畫與改進措施,莫不以提升公務人員一般性通用英語能力為目標。爰建議凍結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鑑於公務人員有赴大陸進修情形,人事行政總處不得補助赴大陸進修之公務人員。

10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近年來政府積極進行組織改造,除各部會合併改組外,也衍生出檔案保存、管理等問題,而各部會檔案造冊與移撥情形,檔案局應負起督導責任。然而,有都市計畫及空間學者及台灣史學者陳情反映,經建會中兩個重要都計檔案執行和保存單位都面臨組改後裁併,檔案交接不清和沒有移置空間,導致他們搶救的檔案被經建會主委管中閔以愛乾淨和清出空間為由部分銷毀。若因組織改造之故,反使珍貴戰後台灣發展政府資料佚失,以後台灣史及所有地理,歷史,甚或是人文及教育跟環境的歷史研究,都將無跡可尋。爰此,建議凍結研考會「綜合計畫」預算5373,000元之五分之一,請研考會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將所有因應組改而應整理的檔案交接、銷毀或重新整理的清冊及相關資料列出、查明經建會檔案佚失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並徹查各部會是否有檔案未依規定銷毀之情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1項 檔案管理局

新增決議1項:

()目前台灣省政府之政府歷史檔案資料,保管存放地散於各處,例如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現今仍藏有省政府建設廳歷史資料,另外尚有五零到九零年代的其他省府檔案尚且被保存在中興新村。然而經歷組織改造和中興新村再開發等相關計畫,許多單位和空間皆面臨整併,許多早期省府其他部門(如主計、經濟、農政和教育等亦面臨同樣問題)。爰此建議凍結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2435,000元之五分之一,請檔案管理局彙整省府歷史檔案造冊、管理及保存情形,以及未來組改及中興新村再開發計畫進行時,省府檔案移交保存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款 司法院主管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1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21028日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院主管歲出部分,為下列決議:司法院主管原列2268,5915,000元,「經常門」除人事費減列3億元外,其餘減列25,000萬元,共計減列5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3,5915,000元。

上開減列25,000萬元,係就司法院及其所屬共37機關之「公務預算」為總額刪減,並授權司法院自行就其主管各機關分配刪減額度,但並未授權司法院得將部分額度轉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預算為部分吸收。爰要求司法院應遵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開決議內容,就歲出預算經常門非人事費部分刪減2,500萬元,僅得於其主管共37機關內為刪減額度之分配。

1項 司法院原列211,155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60萬元及「業務費」801,000元、第11目「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項下「人事費」2985,000元,共計減列538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617萬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6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4項:

()查司法院於1021025日獨斷修正《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原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於同年129日預告修正《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嚴格限制須「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始能聲請法庭錄音。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之修正,實屬違法濫權:

1.假借個人資料維護,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使;

2.擅自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嚴格限制法庭活動錄音之取得,極度降低法庭活動之公開度與透明度,以低位階之行政命令,任意侵害公開審判制度之內涵;

3.侵蝕律師辯護權及訴訟代理權。

再者,司法院此舉亦不符合程序正義:由於立法院委員十分關心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過去兩年經尤美女、吳宜臻、賴士葆、呂學璋、顏寬恒、趙天麟等委員以質詢或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辦法》或相關法規,保障人民訴訟權益,落實個案評鑑制度,以達監督司法之目的。惟司法院於101125日預告修正法庭錄音辦法後,僅於同年12月召開座談會收集意見,並未提出修正條文。直至隔年(102年)1025日突然公布修正條文並更名為「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不僅未經公告程序,甚至於10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預算時,規避立法院委員之監督及質詢,閉口不談草案狀況,實屬藐視國會。外界始於118日司法院上網公告後得知,民間團體及律師公會已發起連署抗議。對於司法院濫用個資法名義拒絕監督、甚至走回祕密審判之回頭路,司法院顯有失職,爰建請凍結司法院103年度預算「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司法院應立即廢除1021025日修正之辦法,另提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之修正法案或法規命令,以回應人民訴訟權、公開審判制度、與律師辯護權之需求,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一直拿經費不足為由,只願意做小規模改變的觀審制進行改革,更以法庭空間不足之現狀,只願意讓士林、嘉義兩地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而不願意進行全國性模擬或試辦,造成年年編3,000萬元人民參與審判預算無法確實執行,故為達成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或試辦普遍化,要求司法院本年度起應自北部、中部、東部及南部等地區法院中至少再挑選兩個地方法院進行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擬及試行審判工作,未增列地方法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工作以及向立法院提出參審、陪審之專案報告前,「刑事審判行政」項下關於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業務費─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3,000萬元,先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鑒於近期爆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涉嫌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0972」節費門號乙事爆發後,特偵組與臺北地院交相指責、互推責任之情形:特偵組於928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核准監聽的是臺北地院,指法院審查監聽票時,未發現「0972」是立法院總機的節費虛擬門號,即核准通訊監察,才會一錯再錯;但台北地院則反批,特偵組提供柯建銘的錯誤門號資訊給法官,法官須在廿四小時內裁定准駁,時間緊迫未及查證,且因偵查不公開,法官配合特偵組避免打草驚蛇,因此依通保法的要件核准監聽。

101年司法統計年報顯示,目前全國各法院監聽核准率為81%;又刑事法學者研究顯示,德國人口約為我國之4倍,我國官方統計之監聽案卻為德國的8倍;若以續監案比較,更高達30倍。我國對於通訊監察之事前審核,恐有浮濫之虞。目前「一般監聽」之聲請方式,由各地院刑事庭法官輪值處理,聲請之檢察官可班表「選法官」,又因法官標準之差異,產生「甲檢察官向A法官聲請監聽票遭駁回後,依同一理由改向B法官申請獲准。」之情況。是否有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的問題?爰此,司法院應針對現行「選法官」乙事擬定改善措施或修法草案,如採行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或仿現行「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處理運作,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爰建議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等規定已就刑事案件辯護人之閱卷權為明文規定,並未限制辯護人聲請閱覽、拷貝卷附之偵查、調查及警詢時之偵(詢)錄音、錄影光碟,然自從司法院於民國1021025日修正公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後,多位民眾及律師團體,紛紛向立法院陳情,法官於個案中均引用前揭辦法、或比照前揭辦法、亦或錯引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限制、禁止辯護人拷貝偵查、調查或警詢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之聲請,此舉有嚴重侵害民眾訴訟權益之虞,請司法院應於4個月內因應解決,並函令全國各級法院飭令注意,並作為法官評鑑、考核之參考。

2項 最高法院原列53,999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6406,000元及「業務費」409,000元,共計減列681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3176,000元。

3項 最高行政法院原列17,982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219,000元及「業務費」243,000元,共計減列246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7364,000元。

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列40,620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243萬元及「業務費」433,000元,共計減列1,286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3345,000元。

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列12,604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955,000元及「業務費」169,000元,共計減列312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921,000元。

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列15,527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909,000元及「業務費」161,000元,共計減列20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208,000元。

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列9,734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295,000元及「業務費」24,000元,共計減列231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023,000元。

8項 法官學院原列26,521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354,000元及「業務費」207,000元、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業務費」151,000元,共計減列271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501,000元。

9項 智慧財產法院原列20,481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917,000元及「業務費」219,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14,000元,共計減列3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1664,000元。

10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160,777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3681,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382,000元,共計減列416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0,3614,000元。

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64,4279,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3645,000元及「業務費」21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35,000元,共計減列409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0185,000元。

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40,987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4595,000元及「業務費」227,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05,000元,共計減列502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4849,000元。

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8,046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906,000元及「業務費」183,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82,000元,共計減列237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8096,000元。

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15,482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6138,000元及「業務費」5萬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02,000元,共計減列63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435,000元。

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154,713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7914,000元及「業務費」597,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706,000元,共計減列921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7917,000元。

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70,836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374,000元及「業務費」336,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659,000元,共計減列336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4994,000元。

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121,851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5591,000元及「業務費」489,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1031,000元,共計減列711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1402,000元。

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126,557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3555,000元及「業務費」24萬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655,000元,共計減列4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6,112萬元。

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122,321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788,000元及「業務費」146,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332,000元,共計減列126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1952,000元。

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31,223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842,000元及「業務費」285,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44,000元,共計減列137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0862,000元。

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28,270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45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1165,000元,共計減列171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8,0983,000元。

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0,590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475,000元及「業務費」369,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96,000元,共計減列31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2766,000元。

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136,321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102,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536,000元,共計減列73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248萬元。

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38,104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302,000元及「業務費」197,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374,000元,共計減列87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0168,000元。

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45,4129,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8357,000元及「業務費」377,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482,000元,共計減列921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4913,000元。

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95,725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3321,000元及「業務費」668,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855,000元,共計減列484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2408,000元。

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219,944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75,000元及「業務費」48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1248,000元,共計減列200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9,7433,000元。

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49,815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245,000元及「業務費」231,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48萬元,共計減列295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5197,000元。

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21,912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60萬元及「業務費」12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05,000元,共計減列92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8197,000元。

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8,202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2537,000元及「業務費」127,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3萬元,共計減列289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9131,000元。

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26,932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735,000元及「業務費」21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66,000元,共計減列121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8107,000元。

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31,345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444,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273,000元,共計減列81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2635,000元。

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原列11,359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11萬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72,000元,共計減列28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3314,000元。

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原列25,167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654,000元及「業務費」185,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35,000元,共計減列187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9797,000元。

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原列2,788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945,000元及「業務費」1萬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44,000元,共計減列99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881,000元。

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原列8,326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10萬元及「業務費」2萬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54,000元,共計減列17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094,000元。

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原列2,520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536,000元及「業務費」43,000元、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業務費」14,000元,共計減列59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613,000元。

6款 監察院主管

1項 監察院原列72,490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80萬元、第2目「議事業務」中501,000元,共計減列130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3599,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1項不予通過:

()查監察院之存在,不僅使我國憲政體制難以像西方自由民主憲政國家長治久安,國內多數法政學者更已指出憲法、法律中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對於彈劾的概念,規定不清楚,導致監察院功能不彰;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濫權監聽洩密遭起訴,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以黃世銘濫權監聽、違法公開監聽譯文、洩密、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濫權召開記者會、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不顧他人權益、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及公開脫詞辯解等七大缺失,建議法務部對黃世銘撤職並移送監察院。但因握有監委提名權的政治黑手介入,監察院首次推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否決對黃世銘彈劾案,已使監察院失卻獨立行使職權,發揮制衡功能;監察委員一職已淪為政治酬庸,當前監察院之運作,更成為整肅異己、打擊政敵之工具,而且監察院院長不時之荒謬發言,更令社會感到不滿與無奈;現監察院角色混淆,自失官箴標準,對於明顯危及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並經提請公訴之違法人員,尚不能依法處置,更為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的明證,爰針對監察院103年度歲出預算除編制人員及「財產申報業務」外之經費,予以全數刪除,俾以符合監察院院長「監察院關門會比較好」之期許,並避免國家資源遭錯置。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1)】

新增決議5項:

()查監察院之存在,不僅使我國憲政體制難以像西方自由民主憲政國家長治久安,國內多數法政學者更已指出憲法、法律中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對於彈劾的概念,規定不清楚,導致監察院功能不彰,屢遭批評為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濫權監聽洩密遭起訴,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以黃世銘濫權監聽、違法公開監聽譯文、洩密、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濫權召開記者會、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不顧他人權益、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及公開脫詞辯解等七大缺失,建議法務部對黃世銘撤職並移送監察院。但因政治黑手介入,監察院首次推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否決對黃世銘彈劾案,已使監察院失卻獨立行使職權,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現任監察院長更坦言監察委員一職已淪為政治酬庸,更直言監察院「關門會比較好」;爰針對監察院103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外之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監察院於200711月至200912月間,共有1654卷調查案卷部分內容,累計高度達161.5公尺之重要文件遭違法銷毀,監察委員就本案對監察院秘書長提出彈劾案,並做成調查報告。本次銷燬之檔案中,除有關涉核一、核二場之核廢料,與全國人民生命安全相關之案件遭銷毀達9成以上,另外違法銷毀前與銷毀後均未做成檔案目錄或銷毀清冊,致使許多重要檔案之卷內是否完整,完全無從可考,形成極大檔案管理上漏洞。調查報告中除指出秘書長之嚴重瀆職,亦提及監察院內部之「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及相關附件規範下,調查案卷與報告文之保存年限不同,將造成有案無證之疏漏,應重新檢討。綜上述兩點,爰建請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四分之一,待監察院1.全面檢視現有檔案收藏情形,將尚未電子化之機關檔案加以電子化,並做成檔案目錄及檢討報告;2.遵照監察委員李委員復甸與馬委員以工做成之調查報告(派查字號:1010800055)檢討修正「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辦理完成後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始得動支。

()查監察院院長都公開提出監察院「關門會比較好」之論,並直言監察委員的任命已逐漸成為政治酬庸的手段;且於立法院審議監察院預算時,更有國民黨黨團委員指出:民眾對監察院包青天的印象,慢慢破滅;監院提糾彈「攏是假」,近5年來,沒有任何一個部長因彈劾而下台,糾正案淪為作文比賽;他同意監察院長王建所說,「監院乾脆廢掉算了」;顯見每年花費國家預算資源7億餘元的監察院,不僅未能發揮功能,反成為酬庸之院;爰凍結監察院103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經費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監察院院長都公開提出監察院「關門會比較好」之論,並直言監察委員的任命已逐漸成為政治酬庸的手段;另查監察院103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3887,000元,其中包含監察委員出國考察1535,000元、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36萬元;連監察院院長都說「監察院關門會比較好」,更無須編列出國費用,浪費公帑,爰凍結監察院103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經費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請監察院就二次召開審查會,彈劾檢察總長黃世銘不成立乙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布二次會議開會經過、每位委員發言內容及其投票情形。

12款 法務部主管

1項 法務部原列114,041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獎金」查賄獎金300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廳舍、安全等設施整修、汰換專項經費373萬元、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選舉反賄選宣導經費885,000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項下「科技計畫設備」1623,000元,共計減列923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3,1177,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8項:

()查監所收容人不服監所之處置,突破重重障礙向法務部提起訴願書,絕大部分卻換來法務部以例稿駁回:「訴願人不服監獄之處分,係屬矯正機關依監獄行刑法所執行之矯正措施,屬刑事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上開例稿駁回之訴願內容多元,包含不服強制隔離、累進分數、阻撓報考地政士、救護同房同學卻沒被獎勵等,均為監所對收容人之行政處分,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法務部訴願會卻認為以上各類均非行政處分而「不受理」其訴願,亦未說明不服監所之處置應如何尋求司法救濟。除非收容人有執意向行政法院起訴,否則其申訴之處分內容合理與否,很容易未經過法院之審酌,不了了之。經查,實務上由法院受理此類不服處分之申訴之件數極少,法務部訴願委員會此種見解,實際上造成監所收容人權益受損,卻救濟無門之現象。爰此,建議凍結法務部103年度預算「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五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明確提出救濟途徑及依據,並告示各監所收容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在華光社區騰空過程中,法務部未經充分之對等協商,即採取訴訟排除、強制執行等方式,強迫居民搬遷,並收取巨額不當得利之本金及利息,嚴重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內國法效力之《兩公約》,亦有公法遁入私法之嫌,更對去年來臺審查之國際人權專家所提出之第4749點結論性意見置若罔聞,始終無修正作法的具體努力,使居民因迫遷而致經濟狀況、居住處境與身心健康每下愈況。

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5767,000元之五分之一,迄法務部以符合兩公約居住權之規定為前提,檢討華光社區之占用處理方式,並提出具體可行之補救方案,以減免居住年限超過一定期限之非惡意占用戶及弱勢拆遷戶之不當得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綜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修法歷程可知,隨著原住民族權利意識之覺醒,文化衝突現象日益明顯,基於多元文化之認知與珍視,對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傳統逐步採取開放之態度,而最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結果,更係明確將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予以除罪化。查該法第20條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條文中,僅規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予以除罪化,並未限制自製獵槍必須為傳統方式製作、前膛式獵槍,才能除罪化。

另查,已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於一審、二審就原住民非以傳統方式自製獵槍者判決無罪,連最高法院亦罕見地於102123日針對原住民非以傳統方式自製獵槍問題,開言詞辯論庭,1021217日做出無罪判決,可見目前檢警單位依據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移送、起訴、上訴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案件之作法,確實需要檢討。

為減少訟源並避免原住民纏訟多年,爰建議法務部103年度第2目「法務行政」中「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2,1368,000元,應凍結五分之一,俟法務部召集專責原住民族案件之檢察官基於尊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有關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無罪判決結果及見解,研商未來辦案共識,專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法務部所屬機關103年編列對外租賃房舍提供員工配住相關預算5,4026,000元,其租賃之房舍應以配住檢察官為限。

()針對現行臺灣上訴率過高且濫權上訴一直為人所詬病,法務部對此則採三審定讞且起訴人獲判無罪後,始扣減檢察官績效分數,以為處理。惟此舉不僅缺乏即時性,亦對歷經曠日廢時後的司法程序形成對起訴人的傷害,實難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即日起督促各地檢察署對於檢察官輕率起訴之處理改以逐審處理,即起訴人一審獲判無罪後,即對該案檢察官施以績效扣分,日後再上訴如改判有罪,再予以加回,以此類推,以賞罰及時原則,降低濫權起訴、上訴之議。

()檢察官之考績,不得以起訴量作為評量依據,以避免濫訴。

()法務部編列327,000元考察國際人權機構,應主動邀請台灣關懷居住權與迫遷問題之人權團體代表至少三人,依據Dandan教授建議,參訪居住權與迫遷中心、國際法學家協會、南方中心、國際糧食網路等單位,並將參訪後反應於政策改善之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明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惟行政院及法務部卻以原住民族土地法尚未制定,傳統領域土地尚未劃設為由,逕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無法適用。查原住民族土地法尚未制定之主因,係行政院及相關部會行政怠惰,未能提出行政院版草案而影響該法之制定,實不應讓原住民族承受後果而無法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鑒於最高法院相關之判決及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等單位均已認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而原住民族地區業經行政院以914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核定在案,法務部應以原住民族地區範圍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爰請法務部依上述說明凝具共識,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4項 廉政署

新增決議1項:

()102年度廉政署為降低貪瀆犯罪率,辦理貪瀆預防業務,其中廉政宣導行銷執行成效令人質疑,如「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其中第一名球賽轉播篇完整內容為:「這場球賽是廉能隊與貪腐隊關鍵性的決賽,勝敗將決定台灣的未來!現在貪腐隊上場打擊,貪腐隊遭到全民唾棄,現場響起一片噓聲,這一球投出,三振出局!哈哈!塞紅包也照樣將你退場,K得你滿地找牙啦!到了九局下半,肩負台灣同胞期望的廉能隊最後反攻,全民上下一條心,支持廉能隊。兩好三壞兩出局,這一球打得結實,球繼續往後飛,再飛!再飛!再飛!出去啦!這是一支滿貫全壘打,唷呼!廉能隊獲得最後的勝利!將貪腐三振,讓廉能得分,需要您的支持,全民反貪,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終結貪腐,你也是台灣之光!」此一廣播創作比賽總獎金七萬元,卻僅於10281日至1031日,週一至週五每日2次,於警廣全國治安交通網頻道(FM104.9)播出。究其內容,難認其有助於貪腐現狀之打擊與預防,宣傳實益不明,且101年廉政署規劃之「廉能.透明.向前跑」六公里路跑活動,亦引起社會反感,10210月又花費84,000元辦理「廉政主題歌曲招標」。廉政署未以允當方式,宣傳廉能、防治貪腐,爰此,建議凍結「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度預算書中編列833,000元辦理兩岸矯正業務觀摩研習經費,計畫拜訪中國各省矯正機關。然過去數年來,矯正署每年皆編列預算赴中參訪,包括前兩年之「破冰之旅」、「雋永之旅」,及10211月之「攜手之旅」。然而,編列大筆出國經費,報告中卻未顯實益,除了無法對監所現況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及建議外,更充斥無關緊要之抽象形容,且矯正署近年赴中考察報告皆大同小異,似無每年考察之必要。

例如,102年兩岸交流報告,內容僅5A3大小之篇幅,且參訪過程中遭遇之問題與困難與往年皆類似,諸如「參訪矯正機關過程中,限制我方參訪團成員攜帶任何手機、相機及錄影機等設備進入戒護區內」等等。而參訪過程中,蘇州監獄雖進行簡報,但拒絕提供簡報檔、陝西省監獄管理局及江蘇省南京監獄則僅有口頭交流,而無任何簡報或書面資料,其他機關更是連簡報皆無,只有監獄導覽。

而如此欠缺實益的交流參訪,也體現在參訪成員心得中,經查成員心得,其所得僅有「中國『城堡式』矯正機關建築宏偉大器,與台灣小而美的矯正機關各有千秋」、「中國監所人員精神抖擻、英姿煥發,統一穿著整齊且威儀美感兼具之服制」,或自認「中國矯正機關或許受兩岸交流影響,積極仿效台灣,運用藝術文化無遠弗屆的影響力來推展收容人之教化處遇並藉以行銷機關。」

既然矯正署每年舉辦的兩岸交流活動,皆面臨「無法進行影像記錄」、「無法進行深入且有實質意義之交流會議」、「無法取得中方矯正機關相關簡報資料」,那麼,顯然沒有必要每年進行昂貴卻膚淺的出國考察活動,爰建議凍結矯正署「矯正業務─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833,000元之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業務」項下「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編列28,7183,000元。經查,政府長期放任監獄超額收容擁擠,醫療人力不足,甚至有監所醫師高齡80歲,政府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101年即曾遭到監察院糾正,仍未積極改善,屢屢發生收容人爭取保外就醫案件,以陳前總統為例,除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症候群、中度語言障礙、輕度失智的問題外,還包括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攝護腺肥大、重度憂鬱症等病症,若是一般收容人,早已符合保外就醫標準,法務部卻仍稱其尚未達保外醫治程度,但又未能提供完整醫療照護,致使其日前又在浴廁內跌倒受傷,導致右腳踝外緣輕微裂傷。法務部長期漠視收容人醫療人權,顯見各矯正機關相關業務執行未見成效。爰建議「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陳前總統醫療人權獲得改善且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所醫療人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原列22,513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1181,000元(含「人事費─獎金」檢察總長之年終工作獎金431,000元、特偵組「加班費」75萬元)、第2目「檢察業務」3141,000元(含「辦理選舉查察業務」2623,000元、「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518,000元),共計減列432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812,000元。

新增決議6項:

()有鑑於特偵組之偵辦案件為貪瀆、查賄、經濟犯罪等案件,與廉政署、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之偵查案件重疊,且從禽流感隱匿疫情、林益世關說貪瀆案到非法監聽立法院、浮濫監聽之事件,再再凸顯出特偵組已然喪失偵辦特殊重大貪瀆案件之職責,而淪為打擊異己之打手,顯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茲因特偵組權限與一般檢察署重疊,疊床架屋,且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多數民眾支持廢除特偵組,顯無存在之必要,爰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應予廢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亦於102930日表決通過立法院委員吳宜臻、尤美女提案「因黃世銘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濫權監聽,事證確鑿,違反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更毀壞三權分立之憲政體系。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特偵組目前偵辦及監聽之所有案件應全部停止,交回一般檢察機關偵辦,並停止分案辦理新案。」依此決議,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已無進行中之案件,並無編列案件偵辦費用之必要。爰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揮偵辦案件涉及違法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遭臺北地檢署起訴及特偵組偵辦案件浮濫監聽,未審慎查證即違法監聽國會,導致國內政治紊亂,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檢察體系亦毫無規矩、公信可言。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即特偵組公信力,爰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列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用5518,000元。特偵組之設置應予以廢除,其理由如下:1.以特偵組之設置與各審級檢察官職權功能重疊,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更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2.檢察機關本應逐級設置並配置於法院,下級檢察機關執行職務苟有違法,上級檢察機關可對之監督糾正,乃大陸法系國家所信守的審級制度組織法理。於今,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卻無所選擇,依法只能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一旦於個案中出現程序瑕疵,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增加人民的怨懟,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的同時,也丟失了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3.特偵組的設置,有法定特定案件之限制,據以產生特定動機而對於特定行為人所為之偵查與追訴,使政府高級官員與一般公民的犯罪控告有了巨大反差,徒增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的耗費。其欠缺檢察體系的內控機制,又憑藉法官對於強制處分審核機制的徒具形式,最終可能出現濫權與恣意,使特偵組偵查權的操作變得更不可預測,負面的另一端也可能出現追訴犯罪的缺口。經查,立法院多位委員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廢除特偵組,刻正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再者,特偵組檢察官偵辦100年特他字第51號案件、涉及違法濫權監聽、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及洩密罪等罪嫌已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起訴;檢察官評議委員會日前針對黃世銘也做出應予撤職之決議。甚且,檢察總長將偵查中之刑事案件,向總統洩漏,甚至以召開記者會介入執政黨政治鬥爭,嚴重違反民主法治國憲政秩序以及當初設置之目的,特偵組之廢除無論在社會上或檢察體系,已有高度共識。爰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103年度最高法院檢察署單位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原列數6,2279,000元,基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配合馬英九的指揮,作為國民黨九月政爭的政治打手,具有三大罪狀。1.監聽國會,違法濫權。2.挑啟政爭,製造朝野對立。3.總統陷入司法偵查,讓政府威信掃地,政務推動停滯。爰此,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20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

新增決議3項:

()鑒於中央政府近幾年財源短缺,於103年度總預算編列釋股收入649億元,並採洽特定人方式轉讓予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承接股權,找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套現的手法史無前例,引發廣大勞工質疑。經查,勞工保險基金與勞工退休基金係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所需,任何支出均需以勞工權益為最優先。惟政府因財務因素為套現,竟讓勞工保險基金與勞工退休基金進場購買政府釋股標的,還要求基金持股必須長期持有不能隨意賣出,嚴重罔顧勞工權益。這些基金雖由政府掌握,但都是勞工的錢,本應獨立運作,一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配合政府運作去買政府指定公股股票且需長期持有,無異馬上變成政府掏空基金,轉嫁金融投資風險給勞工的幫手。此例一開,只要政府沒錢,就從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基金挖的作為,嚴重危及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爰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業務費」(除收支併列部分外)四分之一,要求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不可承接公股釋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於103年度共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68,988萬元。根據行政院核定的982.1億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須負責編列365億元,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100年到102年也才編列27.41億元,顯然與馬政府口口聲聲說要拿來當作「ECFA」、「服貿協議」的救命仙丹、安心錢982.1億元有著極大的落差。經檢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103年度各項「因應貿易自由化」預算執行計畫,發現有諸多編列浮濫之情形,連一般的行政工作費用也灌入「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包括職業訓練局的「辦理職訓業務之事務行政工作」編列4448,00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創業研習課程及印製宣導摺頁」編列332萬元,尤其職業訓練局既有職掌即為促進國民就業,現在連「失業勞工轉業再就業協助」、「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等計畫通通掛上「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大灌水,說白一點,就是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職業訓練局既有的產業與勞工協助措施經費灌進來,以免「宣傳起來不好看」,完全喪失「損害救濟」之初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目前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為免假「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浮編預算、重蹈ECFA基金濫用之覆轍,爰將「因應貿易自由化」68,988萬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將既有職掌與一般行政費用回歸原預算科目,提出實施計畫內容之專案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計畫編列68,988萬元。如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之尚無被認定有受衝擊或受損產業,又或有其他力有未逮之處而導致前述經費經執行決算後,100年度執行率僅27.53%101年度執行率也僅59.54%,爰依立法院決議於103年度將所需經費改列公務預算。

然而,102年度至1026月底止也僅有12.1%,顯見經建單位對貿易自由對本土產業所受衝擊預測並非準確,亦導致相關單位無法準確因應勞工之需要。

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相關經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102年度及103年度執行情形與簡要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項 勞工委員會原列1,2593,0423,000元,除第10目「營業基金」第1節「勞工保險局」4,3774,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經費6934,000元、第1目「勞工保險業務」50萬元(含業務宣導費30萬元、「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0萬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2376,000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及「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150萬元(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876,000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萬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工作」之「建立勞工紓壓、解壓服務資訊平台及宣導等事宜」30萬元、第12目「技能檢定業務」353,000元,共計減列1,116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91,926萬元。

新增決議17項: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務費」編列52,2761,000元。鑒於該會處理全國關廠工人議題,政府失職在先,未積極查處事業單位是否如實提撥勞工退休金;工人走投無路選擇臥軌抗爭,政府僅以消費貸款名義解決政治危機並迴避政府應代位求償之責任;16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願正視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失職,堅持以司法程序確認債權關係,再以紓困名義減免工人償還債務金額。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職在先,如今卻大言不慚表示已提出紓困解決方案,分明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本應是政府補貼性質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堅持是貸款,將釐清問題的責任卸責至行政法院,導致關廠工人同樣領取政府補償津貼卻因法官認定,產生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見解。工人退而求其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事庭撤告,改由行政庭釐清是否為公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仍執意不肯主動處理,甚至建議法官暫緩審議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仍堅持以訴訟手段迫害關廠勞工。爰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除收支併列部分外)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撤告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務費」編列52,2761,000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4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近年企業常因海外投資失利、產業環境變動、經營成本考量、虧損業務緊縮、惡性關廠歇業等因素而致關廠,導致員工血汗錢一夕之間化為烏有。自民國85年間發生聯福等公司關廠倒閉,造成關廠工人爭議逾16年遲遲未獲得解決,日前又爆發奇力光電倒閉案,為求妥適解決爭議,共謀勞工生活福祉,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民國10211月中旬前提出勞動基準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修法程序,使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獲得保障。」,經查,該會迄未就勞動基準法提出任何修法版本,顯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恣意妄為、藐視國會,而該會這種態度更讓弱勢關廠勞工情何以堪,爰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除收支併列部分外)五分之一,俟該會於立法院第5會期開議前將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有關保障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相關權益提出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務費」編列52,2761,000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分別於第4會期第2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控告關廠工人要求清償債務案,目前合計已有97件經法院裁定移轉行政法院,然關廠工人訴訟案大約仍有近300件分別在新北巿、桃園和苗栗等地方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為求統一法令見解,發揮專業法庭的功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研議將剩餘民事訴訟案件全數移轉行政法院,讓延續16年的關廠工人爭議,能夠圓滿落幕。」;亦於第16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關廠歇業勞工向普通法院聲請移轉行政法院審理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予同意。並由審理法官依個案審酌,獨立判斷。因該案所涉時日已達15年以上,業務之複雜非例行公務行為可處置,建請審計機關就該案以專案處理,全案應不予究責。」,顯見朝野不僅反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年邁的關廠歇業勞工大舉興訟,也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能站在保護勞工的角色多所責難。然而日前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代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席的職業訓練局法務室主任卻要求行政庭法官向大法官會議聲請統一解釋,希望「翻盤」將此類案件定性為私法(民事訴訟)而非公法(行政訴訟)案件,仍不放棄以訴訟手段逼迫關廠工人,意圖干擾行政法庭訴訟進行,更嚴重藐視立法院多次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同意關廠歇業勞工訴訟案由行政法院裁決之決議。除嚴厲譴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藐視立法院決議,無心解決關廠歇業勞工訴訟問題外,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度「業務費」(除收支併列部分外)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其民事法庭尚未裁定之案件主動移交行政庭,以免繼續虛耗訴訟資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0,5377,000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列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公共管理費及水電費,表示該費用係未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21215日搬遷過去之費用,然勞動部組織法尚未三讀通過,不應先行編列;其次,所租用之面積及進駐人員亦未詳加說明。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未善盡職責,導致勞資政三方關係更加惡化。

3.全國公(工)協會團體組織有數千個以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應獨厚公務人員協會(101年度編列15萬元,102年度編列10萬元),單獨於政府公務預算當中編列預算補助。

4.訴願審議委員會過於官僚、會議內容不夠公開透明,訴願人常遭不公平待遇;法規委員會對健全勞動法規成效不夠顯著,會議多貢獻少;資訊中心業務常態化但組織卻是任務編組。

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預算(除人事費及行政費外)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編列60,5377,000元。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全國關廠工人議題,政府失職在先,未積極查處事業單位是否如實提撥勞工退休金;工人走投無路選擇臥軌抗爭,政府僅以消費貸款名義解決政治危機並迴避政府應代位求償之責任;16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願正視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失職,堅持以司法程序確認債權關係,再以紓困名義減免工人償還債務金額。顯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職在先,如今卻大言不慚表示已提出紓困解決方案,分明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本應是政府補貼性質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堅持是貸款,將釐清問題的責任卸責至行政法院,導致關廠工人同樣領取政府補償津貼卻因法官認定,產生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見解。工人退而求其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事庭撤告,改由行政庭釐清是否為公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卻仍執意不肯主動處理,爰凍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及行政費外)經費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撤告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0,1245,000元。據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民國1021016日勞保3字第1020140540號令,核釋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者,雖不得再行加入勞工保險,但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已領取老年給付之再受僱者工作安全,然該函釋卻也僅限制「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導致再受僱於5人以下之公司與團體機構以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無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然無論勞工身分為何,皆有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逕以解釋函令予以限制,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亦有違平等原則,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該函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勞工資訊業務」編列2,0188,000元。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如:連結至各地方政府,或各相關單位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專區」,惟其須連結多次方能查閱相關資料、公開期限及資料更新頻率等等事項並未統一,甚至有連結錯誤等問題,造成民眾查閱上之障礙,又如「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系統」,全民監督勞工安全衛生實施方案早已結束,但該連結仍未撤除;再如各業務主題中之相關資訊,亦有多年未更新者。

據上,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原列10,5007,000元,編列此計畫經費的工作內容是針對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辦理工會座談會、勞動權益宣導、資訊服務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勞資爭議的調解及仲裁、推動區域性勞資關係資源整合服務、協助建構企業內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及紛爭處理措施等等。

雖然,對象鎖定在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產業,但工作內容都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有的業務,因對象不同就獨立成立新計畫是否適當恐存有疑義。且貿易高度自由將成為我國經濟及勞動環境的常態,在歷經短期衝擊後,就應該規劃退場或與現有業務做結合,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未擬定完整政策。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業務」中「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編列1,1346,000元。

查勞資爭議處理爭議案件統計數仍以權利事項為主,惟權利事項是勞動法令明確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資方積欠之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皆為勞動法令明文規定計算方式。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資爭議調解人或民間團體僅以和解率為指標,卻忽略和解率背後可能隱含勞工法定權益打折的問題,爰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預算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將勞工法定權益指標納入補助調解人獎金項目修正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計畫下編列150萬元經費辦理勞動契約及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鑒於派遣勞工問題日漸嚴重。我國派遣工人數已高達73萬人,政府不但未針對派遣勞工提出法制化之保障,政府本身也晉用了眾多數量的派遣員工,美其名為節省國庫開支,實為帶頭棄派遣勞工之權益於不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若不先帶頭降低政府部門使用派遣員工的情形,舉辦非典型勞動權益宣導會也只是枉然。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業務」預算編列70,7586,000元。鑒於類似華隆、大統公司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情事嚴重,監察院也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而提出糾正案。

目前適用勞工退休舊制有158萬人,沒有提撥開戶的廠商有81,496家,未足額提撥的廠商數至少有42,343家,共計123,839家,至少有37萬名勞工將領不到退休金。

為避免華隆、大統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未足額提撥廠商分階段進行專案檢查,並將違法廠商上網公告,以確保勞工權益,爰凍結「勞動條件業務」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5目「勞工福利業務」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計畫332萬元。鑒於ECFA就業基金因執行率欠佳,立法院決議將基金裁撤,並將相關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然為免重蹈ECFA就業基金之使用效率不彰及濫用之覆轍,在考量臺灣人民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諸多疑慮之下,受影響之產業層面較廣,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福利業務新增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經費33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03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第7目「勞工檢查業務」工作計畫中,共編列22,4909,000元。根據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勞動檢查事項概分為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但相較安全衛生事項,勞動條件檢查次數過少,有鑑於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曾於審議101年度相關預算時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並提出具體改進時程之相關決議。

但該會卻依然故我,101年度整體勞動檢查次數雖較100年度為多,但僅是安全衛生方面增加,勞動條件檢查次數卻減少1,379次,所占比率也由100年度的15%,降至101年度的13%,此公然違反立法院決議之作為,顯有藐視國會之實。綜上,爰除收支併列部分外,凍結103年度「勞工檢查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盤檢討、修正勞工檢查政策,且提出具體目標及改進時程,有效提高勞動條件檢查次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四)基於臺灣勞工超時加班、沒加班費也沒補休的「血汗經濟」持續惡化,實質薪資倒退更顯示有工作的勞工也是處在水深火熱的勞動環境中,勞工為了保住飯碗根本不敢抵抗無良的雇主。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所發動的專案勞動檢查,就已發現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是違法大宗,平均2成雇主都違法,顯然雇主違法的實際情況遠比勞動檢查嚴重。現行勞動基準法對雇主違反工時的罰鍰為2萬元到30萬元,但勞工主管機關卻都只開罰2萬元,顯然這麼低的罰鍰,讓雇主有恃無恐,不把勞工權益放在眼裡,往往遭外界譏為「雷聲大雨點小」。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上的「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布專區」,有些縣市政府的網頁根本未能連結至相關頁面,有些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整年度都沒有違法事業單位也令人不可置信,有些縣市的勞動檢查頻率低到離譜,另外公布專區內只公布事業單位違規法令內容及處分日期,對實際處分罰鍰金額卻付之闕如,且其公布項目不一,造成民眾查閱之障礙。此次大統事件暴露出無良廠商不僅對產品造假、對員工亦相當苛刻,值此之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應公布並彙整各縣市政府的專案勞動檢查及開罰情形,讓各界能據以監督。

為健全合理工資工時制度,並健全勞基法制有效落實執行,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期彙整並於該會網站上公布近1年各縣市政府、加工出口區、各科學園區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處分內容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十五)1027月已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第6條第2項明定雇主有責任避免勞工遭遇人身攻擊;此外,美國、歐盟、挪威等從事工作狀況調查皆顯示:醫療從業人員是職場暴力高風險群,衛生福利部有責任督促醫療院所擬具降低醫護人員面臨職場暴力風險之措施。而急診室暴力亦屬職場暴力,屬於職業災害之一環,醫院應負起雇主應負之責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不能再將醫院視為勞動檢查之禁區。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協同衛生福利部要求醫院應訂定職場暴力傷害申訴管道及報案處理流程,對於受到暴力傷害的勞工,應主動提供輔導追蹤並協助尋求法律協助;同時提出預防醫療從業人員職場暴力具體措施,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六)基於護理人員每天工時往往長達11-12小時,且醫院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資方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根據101-10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的資料,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醫療院所高達21家,其中包括衛生福利部的嘉義醫院、豐原醫院、臺東醫院都上榜,違法事項最顯著的則是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甚至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足見各醫院違法持續壓榨護理人員勞力為常態。如今,201411日護理人員全面排除勞動基準法責任制適用新制規範上路後,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加強醫療院所進行勞動條件檢查,列為今年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並公布違法名單,本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開議前完成。

(十七)鑒於勞動檢查是作為督促事業單位有效落實職業災害與職業病預防最重要政策手段,但依現行我國勞動檢查人力,卻仍有事業單位約30年來都不會檢查到1次,導致事業單位抱持僥倖投機心態,無法有效落實職業災害與職業病的預防。基於1026月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擴大,由原先只占勞工總數65%14類勞工擴及所有工作者,人數達1,067萬人;另參考歐盟勞動檢查人力比率數據,每10萬勞工應配置1.5位檢查人力,但據勞工團體指出臺灣目前僅有0.27位,遠低於歐盟建議量。為確保勞工免於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爭取於104年度起編列預算補足勞動檢查人力。

2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原列188,9302,000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經費13,2946,000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115萬元(含第1節「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10萬元、第4節「身心障礙者業務」5萬元)、第3目「職訓中心管理」500萬元、第4目「就服中心管理」100萬元,共計減列14,089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4,8406,000元。

新增決議1項:

()鑒於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百件移交行政庭,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無以訴訟逼死勞工之目的,應主動將其他官司移請行政庭釐清公法債權之疑義。然而,該會卻拒絕主動將其餘債權官司移請行政庭,仍不放棄以訴訟手段逼迫關廠工人,爰凍結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其於民事法庭尚未裁定之案件主動移交行政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新增決議1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3年度「一般行政」編列10,5449,000元。鑒於勞工退休基金乃是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政府強制雇主提撥延遲性工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職責為舊制及新制勞退基金之監理,應以勞工權益為優先。惟政府因財務因素為套現,竟以勞工退休基金進場購買政府釋股標的,是以避免衝擊資本市場並兼顧公股控制權為優先,罔顧勞工權益。縱使承接股票看似相對穩定,但難保沒有風險,若基金因金融市場危機出現虧損,恐危及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爰凍結「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及行政費外)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0208,6434,000元,除第18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4,839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開會、考察」60萬元、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6796,000元〔含獎補助費50萬元、「臺灣健康雲計畫」300萬元、「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獎補助費」200萬元、「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337,000元、「醫療品質效能及政策發展計畫」1224,000元、「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708,000元(含「檢討補充保險費制度之利弊得失,提出可行之改革建議方案」107,000元)、「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3349,000元、「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委辦費3347,000元(含辦理建立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1347,000元)〕、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各疾病研究領域之生物分子標靶新藥研究與開發計畫」500萬元、第8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839,000元、第9目「醫政業務」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廣告宣導等經費9,650萬元,共計減列13,373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95,2699,000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4項(第一A項及第二A項均不予通過;第一B項及第二B項均不予處理):

(一A)103年度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先期規劃費用2,600萬元。查國家癌症研究中心計畫已製作計畫書草案,內容包含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以及所需資源說明等資料,但該計畫書草案截至102831日仍在衛生福利部審查,尚未經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開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現逕依草案初估經費編列103年度預算案,似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欠符;又該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6年度,超過1年以上,自屬繼續經費之範疇,卻未於103年度預算案載明該計畫之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配額、全部計畫預計執行細項說明(如是否包括建築工程或其他資本設備等),核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辦理,資訊未臻完整,計畫全貌瞭解不易,不利預算審查。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目前已有癌症研究所從事癌症之相關研究,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網站資料揭示:「癌症研究所設立的使命,將整合國內研究資源,釐定現階段癌症防治的優先順序,執行並整合臺灣本土重要癌症之基礎、臨床及預防保健政策的研究。其研究目的在配合國家衛生政策的推動,以減少癌症的發生率及死亡率,照顧弱勢族群,提昇國人的健康。本所基礎與臨床醫學研究並重,相輔相成,用不同角度及研究方法,對國內外重要癌症做深入探討,以期對癌症之診斷、治療、預防之方法及技能,有所進展及充實突破。」,故若欲增設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其功能及任務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原有之癌症研究所似有重疊之嫌;若行政院認有另設癌症中心之必要性,應考量整併癌症研究所原有功能及人力之可行性,避免行政經費之浮增,爰提案全數刪除。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2)】

(一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保留林委員淑芬提案:「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先期規劃」編列2,600萬元。……,尚未經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開會審議,……,又「國家癌症研究中心」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現有之「癌症研究所」似有業務重疊之嫌,建請全數刪除」乙案。鑑於該中心可協助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內醫學中心/癌症研究中心之癌症研究規劃,亟具重要地位,且亦已規劃將逐步整併該院已有癌症研究所原有功能及人力之規劃,建請免予刪減。

(二A)馬政府不顧社會各界與公民團體的高度質疑與反對聲浪,執意推動自經區的國際醫療專區與公司化,衛生福利部更在103年度預算中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14,600萬元,其中「提升臺灣國際醫療品牌形象計畫」幫財團打廣告的計畫就花費近1億元,更過分的是衛生福利部更編列3,000萬元來做「國際醫療服務中心建置計畫」,幫財團在4處國際機場請30名工作人員設專案辦公室替廠商聯繫醫美諮詢預約之服務。經查目前國際機場之櫃臺均係民間各公司自洽航空站租用相關場地,衛生福利部幫醫美財團租用櫃臺拉生意,不僅浪費公帑,更令民眾質疑,究竟衛生福利部是為財團爭利,還是為民眾守護健康。然103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衛生福利部竟已在1021228日在四處機場同步舉行「國際醫療服務中心」揭牌儀式,凸顯衛生福利部恣意妄為、藐視國會之心態,衛生福利部面對「自由經濟示範區醫療商業化與公司化」只選擇闡述醫療產業經濟產值,不惜犧牲醫療服務體系的公益性,卻未評估高科技與商業化醫療可能弱化公共醫療部門,讓醫療人力的分布不均更惡化,並加深醫療資源階級化之影響,荒謬至極。爰刪除第9目「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辦理「國際醫療服務中心建置計畫」3,000萬元。

【經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3)】

(二B)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等提案:「衛生福利部於103年度預算中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1.46億元的經費,其中3,000萬元來做『國際醫療服務中心建置計畫』,幫醫美財團租用櫃臺拉生意,爰刪除『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之預算『國際醫療服務中心建置計畫』3,000萬元」乙案。鑒於服務中心係為銜接示範區第二階段─國際健康產業園區推動之重要策略,且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預算已刪除整筆國際醫療行銷推廣費用9,650萬元,為利業務之推動,建請免予刪減。

新增決議20項: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第2目「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編列12,6805,000元獎補助費,用於捐補助研究機構相關團體辦理學術研討會及相關論文發表,然學術研討會舉辦經費來源相當多元,特此編列龐大經費用於補助,難見實際成效,且該計畫缺少經費使用效益評估,另獎助學術論文部份,也未見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說明佐證,為免國家經費虛耗及督促衛生福利部將預算編列更加確實。爰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2目「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提升臨床試驗國際競爭力計畫獎補助費20,2523,000元,然102年度編列卓越臨床試驗相關計畫,未見具體效果,103年度該計畫內容與102年度計畫目標一致,卻變更計畫名稱,為免該計畫流於形式而無具體成效。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2目「科技發展工作」下編列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10,7996,000元,其臺灣健康雲建置打造國人無所不在的健康環境,於1024月遭監察院提出糾正,糾正案文中指出:「電子病歷之權責單位事出多頭,欠缺橫向協調整合,復囿於本位主義而各行其是」,然此項計畫諸多疑義及缺失目前仍不見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2目「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編列「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共15,3349,000元,然行政院推動電子病歷計畫多年,至101年底此項計畫執行均未達目標,1024月監察院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案中指出,對於電子病歷推動,衛生福利部欠缺橫向協調整合。現103年度衛生福利部計畫預計完成200家衛生所及500家診所介接電子病歷雲端閘道器服務中心,衛生福利部未對推動電子病歷計畫提出施行困難及推動方針改善評估,不宜編列及使用如此龐大之經費。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9目「醫政業務」項下編列249,5799,000元,用於改善醫事人員就業環境。改善醫事人員就業環境為衛生福利部醫政工作重點之一,然血汗醫院現象嚴重影響醫事人員執業意願已經是不爭之事實,10210月更有大篇幅報導,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勞動檢查也有違規情事,近年醫事工作環境日益惡化,顯見衛生福利部仍對於改善醫事環境著墨過少。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業務費編列43,7233,000元。查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針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已有共識,卻遲遲未有進一步的規劃,卻反而支持將受僱醫師勞動條件納入醫療法規範。然受僱醫師勞動條件本應回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務職掌,基於衛生福利部反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遲未公布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如今,衛生福利部卻以過渡方案為由,支持修正醫療法規範受僱醫師勞動條件。忽略缺乏勞動檢查機制,如何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為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健全我國醫療品質,爰凍結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業務費五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協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及具體政策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鑒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醫療服務業,衛生福利部聲稱有助於留住國內醫事人才,然而該部僅於10249日召開醫療管理服務輸出大陸之座談會,邀請在大陸設立醫院之臺灣醫院服務業者分享在大陸發展心得與未來臺灣醫療產業立足大陸契機,完全忽視該項政策對國內公共醫療衝擊。再加上馬政府急欲闖關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專區,這些都對醫療五大皆空問題與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醫療階級化等造成衝擊。臺灣地小人稠,開放自由經濟示範區恐將等同全面開放,而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37月所做的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對醫療業衝擊報告明顯過於粗糙,爰凍結第9目「醫政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調查醫事人才外流現象,並具體提出臺資醫院在中國經營現況及對臺灣的醫事人員所造成的影響,並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加乘下對醫療五大皆空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醫療階級化之各項衝擊提出研究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11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編列72,2169,000元,辦理護理照護相關業務。10110月臺南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大火,凸顯護理之家緊急疏散問題,然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之家經評鑑後,至今尚未訂定強制改善機制,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過大,民眾根本無從選擇其優劣。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鑒於衛生福利部自98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分別於98年度至102年度匡列83,250萬元、83,250萬元、10億元、20億元、25億元,作為改善護理人力不足之重要措施。惟衛生福利部近日卻遭監察院糾正該方案之整體目標不明確,未建立提供醫院增聘護理人力的誘因,且未貫徹「專款專用」之經費運用規範,將應用於提升護理人力之配置之經費挪用在原屬醫院應負擔之經常性事務費,導致該方案自98年開辦以來,護理人力增加人數未達目標值,更有醫院連續2年受領本方案獎勵款項1億餘元,101年月平均執業登錄護理人員數只比100年增加8人,顯見目標達成率遠遠不如預期。為有效落實改善護理人員之勞動條件,避免馬政府對護理界之政策承諾一再跳票,爰凍結第11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長照十年計畫除外)五分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供該方案執行情形調查報告(報告內容需檢具每年補助各家醫院金額、新聘人員費,及醫院所領款項用於提高薪資數、增加夜班費、增聘人員人數等詳細資料,並附上各家醫院97年底護理人員數量與病床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第11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編列落實長照十年計畫34,0129,000元,目前實際從事社區式及機構式暨居家式服務之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等醫事人員數,分別為9,019人、1,314人及662人,相較於「我國長照十年計畫(963月核定本)」內推估104年上述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數分別為4,575人至12,586人(低推估低成長至高推估高成長)、1,288人至5,368人及794人至2,586人,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恐有充實人力之需要,請提出具體醫事人員補充計畫;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無法因應需照護人口之情事將隨時發生。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醫事人員補充計畫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一)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第17目編列補助醫療藥品基金348,1056,000元,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長期來皆依靠政府補助,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精神,而101年度扣除公務預算補助後產生鉅額短絀,營運績效可說相當地差。102年度更有數所部立醫事院所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綜上,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不僅長期來接受公務預算補助,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精神,而且部分醫院營運情形不佳且違反勞動基準法,亟應檢討改進。故除人事費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改進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二)近來市售不鏽鋼食品器具多次出現不符國家標準含錳超標之劣質品,且未標示不鏽鋼種類符號,一般消費者難以自行分辨。由於攝食過量的錳會造成嚴重的神經系統疾病、行動障礙、心智和情緒的異常等永久性的傷害,小孩及老人尤其易受影響,而國內不鏽鋼食品器具之使用者又以學齡兒童居多,導致社會大眾不安及疑慮。而不鏽鋼餐具含錳超標一事發展至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仍互踢皮球,認為不鏽鋼餐具的管理是對方權責,導致國內廠商使用劣等200系不鏽鋼材質做餐具的情形氾濫,CNS國家標準明定不鏽鋼餐具必須使用304系的規定,也形同具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馬上協同經濟部,邀請健康風險管理學者專家,針對不鏽鋼食品器具標示不鏽鋼材質之方式予以規定,並於3個月內修訂完成,以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之依據,且應比照CNS國家標準,以304系或更高標準之不鏽鋼材質製作食品器具,以保障國人使用不鏽鋼餐具之安全。

(十三)臺灣接連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衛生福利部為處理食安問題早已焦頭爛額,而疏於藥品品質之把關,衛生福利部於102102日發布「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將實施「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的藥品三同措施,將使不論原開發廠、輸入或國產藥品,只要健保給付超過15年,就給付相同價格,此辦法攸關全國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非單就解決健保財務負擔可言,更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之嫌,自公布以來,引發各界疑慮。

全民健康保險歷經數次藥價調查調整後,民眾常覺得藥愈換愈沒效,藥品部分負擔卻愈來愈高,甚至因藥價差導向「劣幣驅逐良幣」之現象,有些藥廠為降低成本,擅改賦形劑、包裝及規格配方,卻未重做BE試驗(生體相等性試驗),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僅企圖讓這些藥品「就地合法」,也未讓藥品下架及立即展開專案查廠,反而是在媒體及立法委員揭發後,才「主動公布」有33項藥品須重新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然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卻仍漠視此現象,讓民眾持續當藥廠的白老鼠,嚴重損及國人用藥安全與權益。

食安問題已重創人民對政府的信心,而「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更突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兩單位對藥品品質政策不同調,民眾對衛生福利部的藥品品質政策無所適從,食品藥物管理署一方面宣示要在108年前達成全面藥品品質管理國際化時程DMFPIC/SGMP、賦形劑標示、包裝材料、儲存及運送等之管理,然中央健康保險署卻又在藥品品質尚未獲得安全把關前,貿然實施藥品三同政策,換藥潮將影響民眾用藥治療的穩定度,藥品不同於食品,其品質把關更為重要,衛生福利部這種推托的態度更讓民眾對政府把關能力畫上問號。

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以提升藥品品質為優先、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權益為前提,廣徵消費者團體及病人團體、醫界與藥界之意見,在提升藥品品質及與各界溝通後,方得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之藥品三同政策,讓國人用藥更安心、更安全。

(十四)鑒於長照十年計畫實施第6年,經常被人民詬病申請服務門檻限制多,提供服務卻不好用,導致民眾寧願支付就業安定費申請外籍看護工,也不願意使用政府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依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家庭照顧者自行照顧人數達46萬人,由外籍看護工照顧則達20萬人,僅有3%4%的被照顧者由機構照顧。

然而,衛生福利部未檢討長期照護服務提供政策缺失,卻仍維持雙軌制度,將促使更多家庭需要者申請外籍看護,又如何建立在地長期照護規模經濟,以及如何改善本國居家照護服務員勞動條件,無疑持續助長我國長期照護政策建立在看護工的血汗照顧勞動。

此外,今年甫通過長期照護服務網第一期計畫推估未來我國長期照護資源建置,也是以現行民眾使用長期照護服務量為依據,顯然依此做為健全我國長期照護發展與實際需求恐有落差。為健全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發展,爰要求政府機關應做到下列事項:

1.因應未來我國長期照護服務不再侷限65歲以上老人,衛生福利部應重新以全國失能人口數為基準計算我國長期照護服務涵蓋率。

2.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長照十年計畫檢討報告。

3.針對個別家庭聘僱看護工制度,衛生福利部應協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個別家庭聘僱看護工落日政策可行性評估方案。

4.針對偏鄉地區,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有別於現行的服務提供方案。

(十五)基於臉部明顯胎記容易受他人異樣眼光進一步影響心理發展,特別是孩童成長階段,因顏面胎記遭到同儕異樣眼光影響交友關係,甚至產生自卑或自閉的傾向。所以,在英國、加拿大、日本皆以保險給付方式,免費協助學童去除顏面胎記,以免日後需要更多的醫療資源投入心理矯正。基於臉部平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學齡前有影響身心健康之虞者之臉部胎記治療納入健保給付項目。

(十六)查衛生福利部自2009年每年皆自全民健康保險費,編列預算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提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計畫,截至101年度共計核付44.505億元,並於102年度、103年度分別編列25億元、20億元獎勵款項,獎勵醫院增聘護理人力,改善臨床護理人力不足。惟衛生福利部獎勵預算年年增加,但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剝削護理人力卻時有所聞;此外,護理人員自201411日起全面排除責任制工時,為有效改善醫護人員勞動條件,杜絕血汗醫院工作環境並健全住院病患護理品質,爰要求接受獎勵款項之醫療院所,若經勞動檢查發現違反勞動法令,衛生福利部應追回獎勵款項。

(十七)鑒於政府欠缺法律授權執行國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健保資料庫、健康資料加值中心、健康雲計畫)與電子化病歷交換政策恐損及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立法方向,包含明確法令授權、人民的退出機制、資料外洩等責任歸屬,以及研究成果利益的回饋機制;其次,為確保病患隱私權益,應修改電子病歷管理辦法或提出醫療法修正案,以健全規範電子病歷交換使用之權利義務。前二項法制化進度,衛生福利部應於20146月底前提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十八)鑒於國內多達20萬家庭聘請外籍看護工從事24小時一對一照顧失能者,為確保被照顧者的照顧服務品質,政府應有責任改善血汗長期照護勞動條件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度編列預算,將居家式照顧中照顧服務、居家護理、喘息服務提供對象擴大至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被照顧者。

(十九)為促進資訊公開、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管理,其中海外查廠之申請業務,應於網站上公告承辦該業務之聯絡窗口、作業流程(含受理申請案與通知納入查核排程之時間)及獲納入查核之申請案件文號。另,經查衛生福利部曾就各不同規模與類型之國外藥廠所需查核費用、申請原則、查核前應檢附之資料與實際查核相關細節,對業者召開數次說明會,建議將該說明會簡報或影音檔上網公開,以節省行政資源、使業者充分瞭解各項作業內容。

(二十)103年度衛生福利部第2目「科技業務」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先期規劃」預算編列2,600萬元,「國家癌症研究中心」興建案未經行政院核定即行辦理,嗣後行政院若不予同意,則應懲處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衛生福利部相關人員。

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82,482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第3目「防疫業務」200萬元(含「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之委辦費100萬元,不包括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以及疫苗基金補助),共計減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2,182萬元。

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增決議5項: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94,9694,000元。10210月初韓國檢出部分美牛含有毒性較高的瘦肉精「齊帕特羅」,因而停止部分美牛進口;而10月底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在邊境檢驗時發現2批美國牛殘留齊帕特羅,而齊帕特羅在我國仍屬於不得驗出項目,況且齊帕特羅毒性較萊克多巴胺高十數倍,根據地方政府對市售牛肉的抽檢,發現仍有部分含有齊帕特羅,顯見仍有漏網之魚。

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事的應對措施卻只有「加強邊境查驗」,卻對禁止美牛進口、禁止廠商提出查驗申請的選項噤聲不語,只對進口此批牛肉的廠商百分百逐批查驗,其他廠商維持抽批檢驗,消極的態度令人無法接受。依現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逐批查驗的列管產品,只要同一申報廠商同產地貨品只要連續5次過關,就算表現良好,即可改為「抽批查驗」,其中又分2種:「加強抽批查驗」查20%50%,「一般抽批查驗」僅查2%5%。但有些進口商大戶卻屢罰不怕,光是102年下半年,已有進口商被食品藥物管理署在海關3次截獲進口美牛殘留齊帕特羅,顯見現行輸入管制規定及罰鍰無法遏止無良廠商。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衛生福利部空有法律工具卻不用,推說迄未制定如何判定何謂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相當不可思議。爰凍結103年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該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於2個月內訂定「判定重大食品衛生安全及停止查驗申請」之原則,做為日後要求違規大戶依法停止其查驗申請之依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94,9694,000元。該署於102328日發函(FDA藥字第1021402465號)予相關協/公會,其中載明「藥品上市5年為合理之臨床使用經驗;9811日以前製造販售之藥品,如無重大嚴重不良反應或療效不等事件發生者,得以其臨床經驗取代BE報告」及「9811日以後製造販售之藥品,2年內(即日起至1031231日止)需完成BE試驗報告」。BE(生體相等性)臨床試驗可視為學名藥上市前,藥品品質的基本門檻,該署竟以一紙公文使「應做而未做BE」的藥品就地合法,早已遭社會各界質疑。此外,公文中指出,98年後製造販售之藥品,僅在2年內完成BE試驗報告即可,並無停止販售之要求,換言之,等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該些藥品在做BE試驗同時,亦可在市面上流通販售,於理不合。

確保藥品品質係為藥品管理之核心價值,食品藥物管理署迄今仍未公布3,000多種藥品資訊,形同將民眾當成藥廠的白老鼠,只憑廠商一紙「切結書」便就地合法,如同日前混油事件要求各油廠自行切結一樣,切結並不等同沒問題,民眾可以選擇不買油,但壞藥對國人健康威脅更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天不公布清單,民眾便無法據以檢視藥品安全,更遑論健保是否繼續給付、公立醫院及公家機關之醫務室是否繼續採購相關藥品。

爰此,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十分之一,要求該署應於3個月內將102年申請藥證更新資料之清單予以公布,且將該清單發函通知全國各醫療院所、公家機關及國營事業醫務室,讓國人得以檢視自身用藥安全;而該署網站除公布各年度公立醫療院所藥品使用情形外,亦應一併公布各公家機關及國營事業醫務室之藥品使用情形,俾利監督政府使用藥品是否符合相關藥品規定,以維護國人用藥權與健康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94,9694,000元。查添加於化粧保養品的合法防腐劑甲基異酮(MI)及甲基氯異酮(MCI),近來被英國皮膚科權威醫學組織點名為濕疹元兇,甚至2013年「美國接觸性皮膚炎協會」的年度過敏原就是頒給「MI」,所以引發外界呼籲調降限量濃度、甚至禁用的呼聲。根據國內某媒體調查國內各賣場歐美臺日等共99個知名品牌,發現含MIMCI的產品以洗潤髮品的逾5成最多,就連標榜低敏感產品也有近6成。而其實除了洗潤髮品,其他日常用品如濕紙巾、染髮劑等,都會使用防腐劑MIMCI,顯示國人暴露過敏風險機率高。

國人除了在大賣場消費洗潤髮產品外,於美容美髮連鎖業者或家庭美髮行消費更是常見,但其販售之髮用化粧品(洗、潤、養、染、燙、護髮劑)是否完全符合食藥署對「含藥化粧品」之相關規定實令人擔憂,成份與濃度多寡,輕則對皮膚產生刺激或過敏,重則直接影響國人之健康,甚而造成嚴重威脅。為保障國人使用髮用化粧品之安全,避免長期暴露在過敏風險高之環境中,爰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該署於3個月內清查市面上流通之髮用化粧品,確認是否均有全成份標示及資訊正確揭露,衛生福利部更應研議並進一步要求廠商標示防腐劑濃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以及成分使用之範圍限制,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與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日前媒體公布市售乳品的檢驗報告引發軒然大波,讓檢驗方法的爭論浮上檯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所公布的檢驗方法皆以檢測正面表列目標物來判定超標與否,已不足以因應無良廠商日新月異的攙偽和造假手段,更無法監測正面表列目標物以外的違法添加物,讓廠商有漏洞可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發正面表列目標物以外的違法添加物(含藥物殘留)之檢驗方法,更應主動對食品中非正面表列的不明物質,瞭解其對國民的健康危害,建構風險評估,讓黑心食品無所遁形,確實保障國民的飲食安全。

()在塑化劑和化製澱粉食品安全風暴時,全臺各超商、傳統市場及餐廳、夜市到處張貼著各供應商的檢驗報告影本,密密麻麻,消費者不僅不易參閱,更對其檢驗結果半信半疑。主管機關在風暴當下,根本無暇對這些厚厚的自主檢驗報告的查驗結果再予以複檢,此次劣質油品事件,出現政府認證標章頻頻出包,更發生「今天合格、明天下架」的自打嘴巴窘境,這些都一再剝奪人民對廠商自主檢驗報告的公信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訂定各項自主檢驗報告追溯及查核制度,並定期公布上網,以供社會大眾隨時檢視自身食品安全。

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新增決議1項:

()鑒於臺灣老年人口已達10.8%,進入高齡社會,政府雖已於97年開始推動十年長期照護計畫,然長期照護服務供給仍然不足,究其原因主要為地方無足夠資源提供長期照護服務,尤其是在資源相對不足的偏鄉及部落。因此,為落實「一鄉鎮一日照」之在地社區化服務之目標,政府應將「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之服務模式引入臺灣長期照護系統。

2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31,9566,000元,減列「國內旅費」5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165,000元、「國外旅費」20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0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委辦費」10萬元、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410萬元〔含「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70萬元(含辦理「環保議題民意調查」委辦費40萬元)、「環境管理」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環境影響評估」190萬元(含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18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等委辦費22萬元)〕、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500萬元、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200萬元)、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30萬元、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200萬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10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100萬元)、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2165,000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65,000元─出席兩岸產品碳足跡合作與交流會議)、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400萬元(含「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100萬元、「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10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及「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200萬元)、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400萬元〔含「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200萬元(含業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90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9,0536,000元。

新增決議13項: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目「綜合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9,7788,000元。鑑於陸續爆發高雄日月光偷排廢水至後勁溪,彰化和美電鍍廠偷排廢水至東西三圳,國際數一數二之大廠也參與其中,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工業污染防治仍有相當大空間仍需努力,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39,778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環境保護署第3目「綜合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元。焚化廠之底渣目前僅再利用及衛生掩埋法可處理,為有效推動底渣之再利用,應調高掩埋場收費價格,以利回歸市場因素。目前有關底渣再利用的收支費用不明,現行補助仍需謹慎檢討其必要性。爰凍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總經費2169,3026,000元,執行期間為85年度至116年度,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費用85,860萬元。惟該署依循往例鉅額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站,卻未檢討過往經費執行效率不佳之原因,諸如未考量垃圾減量、運送距離及交通因素,或未與附近居民溝通協調,致民眾抗爭等,使轉運設施及機具無法充分發揮應有效能。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補助計畫前置作業及各地方垃圾轉運站實際運作情形做出檢討調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5目「水質保護」編列14,0448,000元。惟近日日月光違法偷排廢水爭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久稽查與監控,竟未發覺日月光有違法排放廢水,放任日月光污染整治已久之後勁溪,造成附近土壤與河川環境嚴重污染,後續回復之社會成本恐難以估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規劃與執行顯有相當嚴重的僵化與疏失。爰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並提高檢測國內現有河川污染情形之頻率、檢討現有河川監測、稽查機制,並研擬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14,0448,000元,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授權地方政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總量管制方式,但該署方於102年始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地方政府才有依循的根據。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難以反應事業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情形,且未將底泥檢測結果納入總量管制之依據,管制成效將打折扣。

經查「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自87年修正後即未有修正,難以反映工業污染的狀況,以此做為總量管制的依據顯然過於寬鬆。爰凍結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改善並針對凍結理由「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及「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4,851萬元。據中國學者2012年在環境科學技術期刊(Environ Sci Technol.)發表研究指出,他們在該國6條河流中進行微生物取樣,發現微生物中出現人造的抗生素基因,污染最嚴重的是廣東的珠江與天津的海河,污染源可能來自種植基改作物的農地,此污染已導致抗生素在醫療中逐漸失效的惡果(Chen et al., 2012)。鑒於基因改造技術日新月異,但基因改造技術對於環境的影響卻鮮少人追究,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臺灣河川環境是否有類似污染情形進行研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5目「水質保護」辦理水質保護(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9187,000元。經查此項編列存在相關缺失:

1.廢水排放自動監視及連線傳輸系統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用,往往已造成極大的環境污染,才來檢討自動偵測為何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但都為時已晚,且受檢舉廠家大多以損壞為由推卸責任,避重就輕。

2.部分工廠在規劃廢水排放系統時,會偷偷埋設暗管,並於雨季或氣象條件不佳時,暗暗排放未處理之廢水,且案例不占少數,諸如:祥賀電鍍、藝松企業、蘇振輝工業、新全發電鍍、特愛工業等公司及正錦達五金工廠、膳旺工業社,以及鎮啟耀金屬工業、青輪昌工業公司、翔通工業等,大都是污染案件爆發後,才被糾舉出廠家埋設暗管。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常用防不勝防等字眼來搪塞,放任不肖業者繼續偷排廢水,顯示該署監督不力,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該署提出改善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6目廢棄物管理編列15,7221,000元。然焚化廠底渣再利用為該署之重要政策,該署應對焚化廠進廠料源進行有效的控制,以使降低底渣中有害物質的含量。例如為避免戴奧辛之產生,應避如PVC這類含氯之物質進入焚化廠。

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了97年起將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加重100%回收費率,以促使業者開發並使用PVC之替代材質。此外並無明顯有效管制作為。

立法院已於2010年通過決議,要求該署提出禁用PVC之規劃,該署在全面禁止之前,更應提出相關管制作為,例如擴大含氯塑膠之回收項目,以就源課費方式來減少含氯塑膠材之使用。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焚化廠進廠料源管控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方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預算編列1,2891,000元,「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再利用─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預算編列1,000萬元。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惟現行事業廢棄物處理申報管制系統,僅賴事業誠實申報,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缺乏主動覈實勾稽機制,復以告發及處分率偏低,不僅系統功能尚待加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有加強稽查處分之必要。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系統規劃及處分作業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6目「廢棄物管理」之「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1,050萬元。然該計畫仍有下列缺失疑慮:

1.經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在日本與新加坡已不被採行,理由是廢棄物直接填海後破壞生態甚鉅,一旦污染海域及地下水,將造成沿海生態浩劫,更可能透過食物鏈與生物累積而影響民眾食的安全。

2.如果依日本或新加坡安定廢棄物填海造陸經驗,海底需有滲透率極低的岩盤(小於10-5m/sec才能預防滲透),但臺灣沿海海岸地層屬砂土,滲透性極佳,故根本不適合於進行填海。因此,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應先推動事業廢棄物減量策略,又目前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是否造成影響養殖漁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須長期追蹤監測。

爰此,故知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已不合時宜,且有環境危害之虞,凍結「推動廢棄資源填海造島(陸)政策相關工作」業務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2,5992,000元。然其中諸多項目存有疑慮:

1.其中支援水災土石流災防演習經費,業務費600萬元,與科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明顯不合。

2.建構7組環境事故專業小組,委辦費4,000萬元,與102年審查預算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宣稱每年維護費用需12,000萬元相差3倍。

3.廠場輔導、應變測試……等等,業務費11,000萬元。建立南區運送與實驗室毒化災專業訓練設施……等等,編列設備費6,800萬元,2筆預算皆是金額龐大,但卻內容說明不清。

4.102年度編列60,600萬元,結果訓練中心39,900萬元預算流標,預算達成率低於50%,顯見本計畫規劃不夠嚴謹,亟需修正調整。

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相關規劃及改進說明,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二)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編列3,4296,000元。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惟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偏低,抽樣密度顯然不足,且產品續約率不高,顯示環保標章產品驗證程序有檢討審酌之必要。

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統一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並加強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符合性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並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

(十三)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保護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燃料油含硫量降低之政策檢討與研擬解決方案,同時提出更新空氣品質指標(AQI)之具體期程。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讀時:

一、歲入部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17,3080,0121,000元。審議結果,增列40,6622,000元,減列2431,4326,000元,增減互抵後,計淨減列2390,7704,000元,茲因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改列為17,0689,2417,000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二、歲出部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19,4073,2242,000元。審議結果,共計減列2450,4528,000元,茲因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出總額暫改列為19,1622,7714,000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債務之償還64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7393,2121,000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支應。審議結果,茲以歲入歲出差短減少59,6824,000元,爰除債務之償還照列外,債務之舉借隨同減列59,6824,000元。〕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六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部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修正為:「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收支等事項。二、勞動力發展署:執行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技能競賽與跨國勞動力聘僱許可及管理等勞動力發展運用相關事項,及統籌相關政策之規劃。三、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本部各類基金運用等事項。四、職業安全衛生署:統籌政策規劃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健康、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及監督等事項。」;第八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一項),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部之職務為限。(第二項),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三項),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僱用之雇員、約聘審查員、臨時審查員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四項),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正式編制內之工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五項),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第六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一項),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第二項),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三項),本法施行前,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四項),本法施行前,本局原正式編制內之工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五項),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第六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加強勞工退休金之欠費催繳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之追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處務規程中明定有關之業務項目。〕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一項),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第二項),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第四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勞動部組織改造規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併勞保局移撥保險基金業務改制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管理勞動部所屬各基金包括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等六項基金之運用業務,從事國內外股票、票券、債券、外匯、期貨及不動產之交易與交割管理等業務,需要進用財務、金融、保險等相關專業人才,其業務範圍及性質乃屬金融範疇至為明確。另為落實利益迴避原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同仁均須簽署自律公約,業務單位人員尚需切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其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個股認購之買賣行為,如有違反,應受行政處分,個人投資理財行為受到嚴格限制。勞退基金監理會同仁所付出之時間與心力不亞於其他政府金融單位,目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所支待遇按公務人員一般專業加給,已造成招募人才不易且人員流動率偏高之弊。基於金融專業、職務對價、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等原則,爰建請研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之專業加給,考量其工作績效,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加給之數額支給。2.勞退基金監理會掌管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其運用效益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退休後之生活保障。為因應業務需要,需進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應有多元化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以因應勞動基金運用局業務需要,建議得聘專業人員若干人輔佐局長,其薪點折合率不超過148.5標準。3.勞動部成立之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動部所轄6項勞動基金,截至10111月底基金規模已達2679億元,且每年仍將持續以逾2,600億元的速度成長。勞動基金運用效益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退休後之生活保障,為因應業務需要,需進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業人員,應賦予多元進用管道及彈性化薪資結構,建議未來勞動基金運用局得聘用專業人員,其薪點折合率比照金管會標準支給。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967月成立時,編制員額為200人,預算員額為80員,惟因限制其中10人須自勞委會及其所屬相關員額移撥,故目前僅能進用70人。經查該會所管理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已由成立時之6,186億元,增長至10111月已達14,463億元,為原來的2.34倍,可運用員額均未隨之調整,業務負荷壓力極重。勞動部成立之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動部所轄6項勞動基金,所掌管基金規模至10111月已達2679億元,且每年仍將以逾2,600億元的速度成長,為免影響基金操作效益及全國勞工之權益,建議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員額為180人,其預算員額並視業務成長情形,酌予增加。5.勞動部組織改造規劃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併勞保局移撥保險基金業務改制成立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管理勞動部所屬各基金之運用業務,從事國內外股票、票券、債券、外匯、期貨及不動產之交易與交割管理等業務,需要進用財務、金融、保險等相關專業人才,其業務範圍及性質乃屬金融範疇至為明確,一般公務行政人員難以勝任。勞動基金運用局薪酬若難以吸收優秀財金專業人才,可能導致市場分析、投資操作及風險控管專業不足等問題,若進而造成績效未達預期收益,將影響全國勞工退休權益。爰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員之專業加給待遇,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待遇支給標準支給。6.勞退監理會9610月起依業務需求遴選進用臨時人員9名,以紓解人力不足,9811月以勞務外包增聘2名派遣人員,自99年度起全面以勞務外包取代原由該會自行遴用臨時人員之方式,102年度預計於「一般行政」計畫進用派遣人力1人、承攬人力2人,「勞退基金監理業務」計畫進用派遣人力5人。又「勞退基金監理業務」計畫運用之派遣人力,辦理資料蒐集、編製勞退基金運用與統計資料、勞退監理會業務會報例行資料彙整、帳務處理、各項交易資料傳票彙編、交割資料整理、列印核對委託經營表報、整理影印國內外委託經營招標文件等。勞退監理會負責舊制及新制勞退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等事項,基金規模龐大,基於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性及避免市場同向或反向操作之考量,部分交易資訊視為機密,不對外提供。「勞退基金監理業務」運用派遣人力蒐集整理相關資料,涉及國內外基金資產配置、委託經營等核心業務,能否確保機密資料不外洩,且工作項目須具備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與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各機關得運用勞動派遣勞工之工作性質迥異,透過外包廠商進用派遣人力辦理之妥適性待酌。爰此,建請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上述派遣人員之增加及涉及機密業務之措施。7.鑒於目前國內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組成雖以委員會組織法規範,成員包括勞資代表、學者專家、官方代表,惟與國外相比,仍缺少熟悉資本市場之實戰專家,績效與監管難以提升。爰此,建請勞動部研擬監理委員之組成方式,包括適當之比例、任期及專業知識背景等措施。8.1999年職訓局接收自省政府的各地職訓與就服中心,使職訓局首度得直接服務民眾之就業安全體系,又就業保險於2002年的開辦,各就服中心更因承辦請領失業給付與失業認定,業務量大增數倍。然而,公務員之編制員額多年來無法獲得擴充,導致外包派遣、定期契約人員充斥,嚴重影響服務品質。截至1016月底止,職訓局及所屬(含泰山職業訓練中心等6個職業訓練中心及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等5個就業服務中心)運用正式人力854人,加計辦理就安基金業務聘用及約僱人員30人,合計884人。而非典型人力主要以就安基金及ECFA就業基金經費僱用或透過外包廠商運用,包括臨時人員491人、承攬人力848人、派遣人力1,312人等,致非典型人力共計2,651人,達正式人力884人之3倍,且有非典型人力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行使之情事。爰此,建請組織改造後之勞動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避免非典型人力過多、涉及核心業務及公權力之措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第一項),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之職務為限。(第二項),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第四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擬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應於該署處務規程第八條下增列第十款「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並指定專科或專人辦理。(以下款次自行調整)〕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照案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修正為:「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二、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三、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四、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五、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六、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七、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八、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第一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有關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二項),本院執行第一項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第三項)」;第五條修正為:「本院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一項),前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以國防部年度國防預算總額百分之三為原則,但得視本院所提國防專技前瞻研究專題或生產能量維持計畫之核定及執行情形調整。(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捐(補)助經費,不含國防部支付本院武器裝備之委託製造費用。(第四項)」;第六條修正為:「本院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本院規章涉及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者,由國防部核定。(第一項),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第二項)」;第七條修正為:「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第一項),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項),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第四項)」;第八條修正為:「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第一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二項),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第三項)」;第九條修正為:「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第一項),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第二項),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三項)」;第十條修正為:「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第一項),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為:「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六、院長之任免。七、經費之籌募。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第十四條修正為:「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第一項),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負責本院營運與管理業務之執行及參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會議。(第三項)」;第十五條修正為:「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國防部定之。(第一項),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第二項),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第三項),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第四項),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第五項)」;第十六條修正為:「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院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國防部備查。(第三項)」;第十八條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第一項),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第二項),董事、監事及院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四、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國防部所定基準。五、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六、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七、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八、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九、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及院長職位之行為。(第三項),前項各款情形,國防部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第四項)」;第二十條修正為:「國防部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之檢查。四、營運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第一項),國防部應要求本院參加與國防科技研究、應用與產製作業相關之重大建軍規劃會議,並得視建軍構想與兵力整建計畫之規劃情形,頒布國防科技發展之指導。(第二項),本院應依前項之指導,擬具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產製計畫及年度營運計畫、預算。(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修正為:「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第一項),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二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四、其他有關事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修正為:「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定。(第一項),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修正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審計機關。(第一項),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修正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其任官、任職、服役、勳賞、獎勵、懲罰、考績、訓練進修、待遇、保險、撫卹、福利、退伍、除役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第一項),國防部在不損及隨同移轉軍職人員之權益下,得修正原機關改制前人員編制(組)表之階級及員額。(第二項),第一項之軍職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伍、除役後,依本院相關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第三項)」;第三十二條修正為:「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第五章章名修正為「會計、財務、財產及租稅減免、資訊公開及審核」;第三十六條修正為:「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第二項)」;第三十七條修正為:「本院設立時,需使用公有財產者,除前條作業基金資產外,得採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相關規定。(第一項),本院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第二項),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第三項),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第四項),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不得為任何處分。但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第五項),第一項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其分類移轉處理方式,及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與第三項之公有財產,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六項),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第七項),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第八項)」;第三十八條修正為:「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第一項),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修正為:「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國防部核定。」;第四十二條修正為:「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第一項),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防部部長率同本院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修正為:「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第四十四條修正為:「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第一項),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第二項)」;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建請國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人才從事國防科技之研發,提高從事國防科技研發之女性比例,以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未來符合《行政法人法》所定之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目標。〕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正井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0人及委員蔡正元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八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三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九案。)

決議: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不予增訂。(二讀時,第七十四條之三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七十四條之四條文,不予增訂;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釋明在案。請相關機關應儘速依該解釋意旨辦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一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二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決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決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均予以廢止。

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滄敏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電業法第65條之1所增加之政策性負擔,如行政院政策確定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則為避免排擠社會福利經費,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外編列經費支應。)

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8人、委員鄭天財等22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十條第四項首句中「原住民族幼兒」刪除「族」字,修正為「原住民幼兒」,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林岱樺等27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十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十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暨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三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黃昭順等25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2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上開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第二十九案,分別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合併討論;第二十七案中第()案及第()案均逕付二讀,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85年成立,預算約2億元、員額55人;隨政策變遷,原分散各機關之預算與業務相繼移入原民會統合辦理,人力卻未隨同移撥或增加,迄今預算雖然成長已逾百億元,但因預算員額匡限,衍生空有預算及繁雜的業務,卻無專業正職人力執行業務及預算窘境。原民會職掌面向廣泛,業務涵蓋原鄉、離島及都會區,幅員遼闊,鑒此,決議:1.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2.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三級機構,編制員額50人,實際(預算)員額調整為24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均不予審議。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8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5人擬具「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5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5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八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委員邱文彥等81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唐山等17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民進黨黨團及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分別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修正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三、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七、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八、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之罪。(第一項),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第二項),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其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三項),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第四項),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第五項)」;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修正為:「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第二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第三項),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第四項),調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書交回之意旨。(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第六項),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第七項),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第八項)」;第十二條修正為:「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第二項),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第三項)」;第十三條修正為:「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第一項),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第二項),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第三項),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第四項)」;第十五條修正為:「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監察案件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監察期間、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資料及救濟程序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第一項),通訊監察結束後,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逾一個月仍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監察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二項),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監察人。(第三項),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前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補行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監察人。(第四項),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與該受監察之電信服務用戶。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五項),前項受監察之電信服務用戶包括個人、機關(構)、或團體等。(第六項)」;第十六條修正為:「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後,應按月向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執行情形。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通訊監察之監督,偵查中由檢察機關、審判中由法院,第七條通訊監察之監督,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派員至建置機關,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偵查中案件,法院應定期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第二項)」;增訂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為:「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該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第一項),前項定期上網公告,於第七條規定之通訊監察,不適用之。(第二項),第一項統計資料年報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聲請及核准通訊監察之案由、監察對象數、案件數、線路數及線路種類。依第十一條之一之調取案件,亦同。二、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停止監察案件,其停止情形。三、依第十五條之通知或不通知、不通知之原因種類及原因消滅或不消滅之情形。四、法院依前條規定監督執行機關執行之情形。五、依第十七條資料銷燬之執行情形。六、截聽紀錄之種類及數量。(第三項)」;第十八條修正為:「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銷燬,應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第二項),前項其他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第三項)」;增訂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為:「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第二項),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第三項)」;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本法而有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第二項),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將本案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為:「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第一項),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第二項),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三項)」;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條之一、委員蔣乃辛、邱議瑩、尤美女等分別提案第十五條之一、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五項第三款中之「調取書」修正為「調取票」,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中「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修正為「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立法院得設跨黨派監督小組,監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現狀。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報告並依法調閱相關資料,並得隨時依法派員至建置機關、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機關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三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4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百零四條修正為:「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第一項),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二項)」;第四百十六條修正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第一項),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第二項),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第三項),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第五項)」;委員林佳龍等及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強化法官審查強制處分之職能,建議司法院應舉辦強制處分專題研習,並包含落實人權保障之課程。〕

三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委員黃昭順等20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2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修正為:「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第八條修正為:「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第一項),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第二項),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第三項),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第四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第五項)」;第九條修正為:「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第一項),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第二項),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得於每月發薪時代扣。(第三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第四項)」;第十三條修正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三、殘廢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第一項),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第二項),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第三項),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第四項)」;第十四條修正為:「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殘廢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殘廢者,按其確定成殘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殘廢給付: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八個月。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六個月。(第一項),前項所稱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殘廢標準。(第三項),承保機關對請領殘廢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第四項)」;第十七條修正為:「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第一項),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第二項),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第三項),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一、依法資遣。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第四項),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第五項),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一、未符合第三項養老年金給付條件。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外國人。(第六項),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第七項),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第八項),前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內涵,比照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九項),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三十六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應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第十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保而未再加保,並依第八項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其加保超過三十年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但被保險人所領一次養老給付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不適用上述加給規定。(第十一項),前項加給之養老給付金額,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負擔財務責任並支給被保險人。(第十二項),第八項之給付率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第十三項)」;第十八條修正為:「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一項),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計得之每月養老年金給付率,於前條第四項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第一項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點五計,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第三項),第一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四項),前項第二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第五項),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第六項)」;第十九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第一項),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四條所定殘廢標準之全殘廢,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二項),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第三項),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第四項),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但併計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第五項),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十七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第六項)」;第二十一條修正為:「依第十八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第一項),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第二項),第一項所定應負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第三項),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第四項)」;第二十二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並受第十七條所定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或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四十二個月之給付月數上限(以下簡稱養老給付上限)之限制。(第一項),前項屬於本法修正生效前保險年資之一次養老給付,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其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屬於修正生效後之保險年資,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計算。(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其一次養老給付之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年六個月者,其一次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第三項)」;第二十四條修正為:「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時,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第一項),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第二項),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擇者,視同選擇不請領。(第三項),前項人員選擇不請領者,仍得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時效內請領。但屬於再加保者,於再次退保前,不得請領原有保險年資之養老給付。(第四項),前項人員於再次退保時,併計原有保險年資及再加保年資後,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按其再次退保時之平均保俸額給付;未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得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再次退保之日起發給。(第五項),被保險人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選擇不請領且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死亡者,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第六項)」;第二十七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四十八條之一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三、年滿六十五歲。(第一項),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二項),第一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而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時,符合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修正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第一項),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前項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依平均保俸額,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百分之零點七五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百分之二十六點二五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第二項),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而因公死亡者,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以十五年計給。(第三項),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前三項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時,應扣除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或給付月數後,發給之;其合併前後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第四項),本保險失蹤退保之被保險人,其遺屬得於其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第五項),請領本保險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本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第六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於再加保期間死亡,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第七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包含已領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第八項)」;第三十二條修正為:「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第一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三、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四、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第二項)」;第三十四條修正為:「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四、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五、於執行職務、服役、公差、辦公場所,或因辦公、服役往返途中,猝發疾病。六、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七、在服役期內,因服役而積勞過度,或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第一項),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第二項),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殘廢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第三項)」;第三章第六節節名修正為「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增列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為:「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第一項),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二項)」;第四十八條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第一項),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條規定限制。(第二項),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第四項),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第五項)」;增列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為:「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保。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十五年以上。三、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第一項),前項被保險人應按退出本保險當時之平均保俸額,依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第二項),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一、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二、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三、已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第三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請領之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應自申請之日起發給。(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六項),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應包含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第七項)」;第十二條條文,予以刪除;委員葉宜津等提案第十二條之一、審查會保留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七節、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及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均照考試院及行政院提案節名及條文通過;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九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文條次及條文中引用條次,均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有關適用本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2.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增列「二個月」生育給付後,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標準應配合修正提高為「二個月」。3.申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時,如有溢領任一社會保險給付或社會福利津貼者,須先予返還後,始得請領。〕

三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十四條修正為:「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第一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第二項),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第三項),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第四項)」;第一百零六條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一項),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委員趙天麟等提案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十九、本院紀律委員會函,為處理民進黨黨團擬具「為總統馬英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相繼於九月六日、九月八日召開記者會以監聽所得之譯文資料,片面指控王金平院長為柯建銘委員在更一審已獲判無罪之全民電通司法案件進行關說,嗣後馬英九總統藉此為由展開九月政爭報復行動。基於行政立法分權制衡及本院自主與自律原則,為釐清本案真實情況,請院會將本案交紀律委員會調查及處理;該委員會於審查本案時應比照各常設委員會全程同步上網並錄音、錄影,同時給予柯建銘委員充分時間說明答辯」乙案,檢送審議報告,請公決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決議:重付紀律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要求行政院迅即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不法業者的罰鍰、罰金、不當得利等收入作為來源,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以補助受害消費者團體訴訟、食品健康風險評估及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至於中盤商與上游廠商之交易糾紛事宜,應尋求民法途徑解決,由上游廠商付賠償責任,不宜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負擔,請公決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決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一、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茲因陸軍下士洪仲丘疑似遭不肖陸軍現役軍人集體違法施以懲罰致死案,業已爆發輿論對國軍形象及軍法偵查之質疑,實有召開調閱委員會以行使國會調查權之必要,以平息外界疑慮、還原事件真相並協助軍/司法調查,請公決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決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二、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6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三、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及行政院函為該院體育委員會為補助臺北市政府辦理「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所需權利金,動支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8,725620元支應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6人擬具「郵政儲金匯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郵政儲金匯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郵政儲金匯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均照委員李應元等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七條條文,予以刪除;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郵政儲金匯法現行條文第17條之刪除,自中華民國103320日施行。郵政公司負責通知靜止戶。)

四十九、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四十九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四條修正為:「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60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60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第一項),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一項機場60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三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廖正井等4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七條修正為:「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第一項),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航空站60分貝噪音線內之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第二項),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60分貝噪音線內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第三項),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第四項),第三項航空站60分貝噪音線內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五項),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第六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十一、本院經濟、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四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修正為:「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改善適用範圍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六十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第一項),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其預算編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其經費使用得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第二項),第一項特別預算中,為落實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其中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四百二十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九十億元、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第三項)」;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9項附帶決議:1.台北市為台灣首善之區,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台北市四面環河,被淡水河、基隆河、景美溪、新店溪環繞,台北盆地是靠四面八方築堤及各水門管制及65座正式抽水站及21座臨時抽水站在颱風暴雨期間大量抽水,才免於水患。但淡水河、基隆河清淤及台北市築堤仍有22,090公尺未達安全標準或未興建,特要求中央治水應將台北市列入補助範圍。2.有鑑東門溪及南崁溪上下游沿岸淹水頻仍,要求將桃園縣東門溪及南崁溪繼續列入下一期治水預算當中,以維護沿岸民眾之生活權益。3.「看見台灣」一片中清楚指出南崁溪出海口污染嚴重,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機關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推動南崁溪整治計畫,強化沿岸水質監測,重罰不法廠商。4.有鑑桃園相關溪流污染嚴重,影響觀音藻礁之生態。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必須針對桃園縣之溪流進行水質監測,對於排放廢水之廠商予以重罰,藉此維護觀音藻礁之珍貴的生態資產。5.有鑑石門水庫淤積嚴重,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機關應持續進行上游整治,並且針對水庫進行清淤,勿讓石門水庫只剩一灘死水,而影響民眾用水。6.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所編列之相關預算及計畫即將於民國102年執行完畢,後續未治理完成地區將以「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續行整治,高雄地區包含典寶溪滯洪池、永安滯洪池、五甲尾滯洪池、土庫滯洪池、九鬮滯洪池、鳳山圳滯洪池、北屋排水及滯洪池、泰順橋分洪工程、筆秀排水整治工程、溪洲排水抽水站工程、後勁溪及典寶溪清淤及排水改善工程,尚欠缺後續經費而使該地區仍飽受淹水威脅,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於規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納入上述工程,依實際需要綜合考量。7.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通過後,相關計畫之制定及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相關部會機關,就整體國土規劃及河川污染整治事宜進行綜合考量(對主次要河川兩側不得設置污染水源之事業)。8.為促進流域綜合治理工作之效率,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治水工作時,污染農地應納入灌排分離設計,此外並應納入資訊公開、生態補償、防災保險等非傳統治水工程之規劃。並定期滾動式檢討(功能不彰與可能加劇水患之工程,若有必要,應予以廢除)。9.為避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其後續治理規劃,銜接至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所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地方政府現已規劃、提報之治理計畫,因為適用法律之不同、計畫名稱之更迭、治理範圍之不同及行政程序之進行等等因素,導致治水時機因而延宕,爰要求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通過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應即納入地方政府針對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及其後續治理已規劃部分,並優先執行之。〕

五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含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報告暨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信託基金審查報告部分;其餘各委員會尚未審查完竣未及列入)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交通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之非營業預算部分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非營業部分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四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五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維剛等23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七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八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1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九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一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八條文;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將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八十二條修正為:「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第一項),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第二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第三項),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第四項),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第五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第二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三修正為:「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四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五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第二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六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撥、移轉或調整之。但其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府以命令定之。未調整前,相關機關(構)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直轄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第二項),山地原住民區首年度總預算,應由區公所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會應於送達後一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區公所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會計年度開始時,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準用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第三項),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其轉調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至第九項之規定。(第四項),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者,視同改分配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第五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三、其他相關因素。(第一項),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第二項)」;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八修正為:「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第八十七條修正為:「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增訂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章名及條文通過;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予以刪除;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於本(第83條之7)條文修正後,調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族地區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之基本設施維持費,以充裕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自治財源,扶助原住民族之政治發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之保障。〕

六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五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紀國棟等2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四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修正為:「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第二項)」;第七條修正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第二項)」;第九條修正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第十條修正為:「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一項),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第二項)」;第十四條修正為:「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第三十二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第一項),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第三項)」;第三十七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第一項),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第二項),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第三項)」;增列第三十八條條文:「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第一項),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第三項),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第四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原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條次依序遞改為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委員黃昭順等提案第三章、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明溱等23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蘇震清等20人分別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41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八十二條修正為:「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第一項),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第二項),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第三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四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第五項)」;第八十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委員顏寬恒等提案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鑑於水利地重劃辦法迄今逾10年未提出,無法解決水利用地之取得問題,以致民怨甚深。行政院應協調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於1年內訂定水利地重劃辦法。〕

六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四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七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43人擬具「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五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八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陳根德等52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張慶忠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六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六十九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31人及委員鄭麗君等19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48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七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林佳龍等25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八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一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六十九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二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三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10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一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四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1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19人及委員吳育仁等23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二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五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變更議程,由原列討論事項第七十三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七十六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十七、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1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變更議程,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十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三條之一修正為:「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一項),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第二項),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三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十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變更議程,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之一修正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第一項),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第二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其他事項

壹、本院委員黃文玲於114日下午1141分發表5分鐘臨別感言。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條照協商條文甲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103

黃文玲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2

許忠信  葉津鈴

棄權者:1

林淑芬

(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條照協商條文甲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10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0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一項通過」部分:

贊成者:57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黃昭順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國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二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0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5)「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三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1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6)「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四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7)「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五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8)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六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9)「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九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0)「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1)「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一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2)「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二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3)「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三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4)「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四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5)「討論事項第二案通案決議第十五項通過」部分:

贊成者:106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王育敏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1

林郁方

棄權者:0

(16)「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入部分第4款第75項有黨團提修正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棄權者:0

(17)「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有黨團提修正案第一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18)「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3款第1項有黨團提案第一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6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丁守中

反對者:58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棄權者:1

羅淑蕾

(19)「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3款第1項有黨團提案第二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0)「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3款第1項有黨團提案第三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1)「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3款第1項有黨團提案第四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7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丁守中

反對者:58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棄權者:0

(22)「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9款第23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3)「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2款第6項有黨團提案第一項通過」部分:

贊成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棄權者:0

(24)「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2款第6項有黨團提案第二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3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5)「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案第一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6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國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1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6)「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案第一B項通過」部分:

贊成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棄權者:0

(27)「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案第二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28)「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案第二B項通過」部分:

贊成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反對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棄權者:0

(29)「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4款第2項有黨團、委員提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1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30)「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1款第1項有黨團提修正案第一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31)「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6款第1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2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

(32)「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21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第一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1

吳宜臻

(33)「討論事項第二案歲出部分第21款第1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第二A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3

許忠信  黃文玲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劉建國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邱議瑩  潘孟安  邱志偉  姚文智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林佳龍  楊 曜  蘇震清  許添財  吳宜臻  趙天麟  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許智傑  管碧玲  陳明文  尤美女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田秋堇

反對者:64

孫大千  王廷升  林德福  林鴻池  曾巨威  蔡正元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廖國棟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