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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

2007-3-23 15:19:00

一、沿革

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是上海市基督教的教务组织。1981年8月上海市基督教第四届代表会议成立了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戚庆才当选为主席,孙彦理、沈以藩、程步云、黄祖贻、王矶法、张心田为副主席,尹襄为秘书长。1986年5月选出第二届教务委员会,戚庆才当选为名誉主席,孙彦理当选为市教务委员会主席,王矶法、华耀增、任钟祥、沈以藩、张心田、黄祖贻、程步云当选为副主席,尹襄当选为秘书长。1992年6月选出第三届教务委员会,孙彦理再次当选为主席,华耀增(常务)、王矶法、任钟祥、沈以藩、苏德慈、黄祖贻、曹圣洁、程竹坪、程步云、雷桐当选为副主席,傅先伟当选为秘书长。1997年10月7日上海市基督教第七届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届教务委员会,曹圣洁当选为主席,华耀增(常务)、史奇珪、刘雅各、苏德慈、陆传芳、程竹坪、周飞、黄祖贻、杨安鼎当选为副主席,傅先伟当选为秘书长,尹襄为首席顾问,王矶法、甘贤贞、朱大卫、任钟祥、吴守仁、张心田、陈善祥、须启道、程步云、虞颂华10人当选为顾问。该会与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址西藏中路328号。

[孙彦理主教、沈以藩主教在一起]

二、主要工作

该会的主要工作是:(1)对全市各堂的教务进行督促、协调;(2)对不同的信仰观点和礼仪,主张互相尊重,以利走上教会合一的道路;(3)培养与按立教牧圣职;(4)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交流各堂的事工经济。

该会与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为基督教“市两会”,市两会机构下设10个教务事工组:(1)学习事工组;(2)圣事事工组;(3)外事接待事工组;(4)规章制度事工组(自理事工组);(5)自治事工组;(6)文字出版事工组;(7)郊县事工组;(8)自养事工组;(9)青年事工组;(10)妇女事工组。另外,市基督教两会机关还专设办公室、财务室、房产工作组等常设机构。

市基督教两会定期组织教职人员参加各项活动,如政治学习、同工月会、青年联谊、知识分子联谊,组织参观交流等。基督教房产、房租等事宜也由市基督教两会负责管理。

1981年8月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成立后,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改善堂点布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政策得以贯彻落实,1979年9月全市首先恢复沐恩堂等3所礼拜堂的宗教活动,至1981年市区已有5所礼拜堂恢复宗教活动,1986年5月,全市有22所礼拜堂恢复宗教活动,使全市22个区、县都有了礼拜堂,另外还有聚会点30余处,信徒可以就近参加礼拜。90年代后,市基督教两会继续积极帮助有关区(县)两会改善堂点布局,在1992年至1997年的5年中,共重建、扩建和新建教堂26座。原地重建的教堂,如有南汇县新港耶稣堂、卢湾区惠中堂;易地重建的如有嘉定区善牧堂、青浦县基督教堂、奉贤县南桥耶稣堂、普陀区桃浦耶稣堂;急需补缺新建的如有闸北区灵泉堂、浦东新区救恩堂;因危房抢修重建的如有金山县枫泾天命堂等等。

2.按立牧师,祝圣主教

为了开展各堂的教务工作,经市教务委员会审查、考试合格,从1981~1999年12月已有56人按立了牧师圣职,其名单如下(以按立先后为序):华耀增、戴丽贞、林声本、须启道、范宝贤、张芹国、庞恩美、姜蒙光、张学理、陈以诺、顾良忍、林瑞禧、雷桐、苏德慈、蔡和廷、徐梁庄、张大卫、李悦恩、刘雅各、芮见义、吴步、曹圣洁、桑约翰、宁国敏、周蓉敏、徐美萍、王翠芳、王丽容、吴归圣、高天恩、朱淑琴、胡申生、林维慈、彭俊仁、竺云长、于学忠、葛蕤、秦小林、孔令康、秦霞、尹善新、刘斌、余江、徐玉兰、谢炳国、施国光、张剑民、徐卿华、姜茜莉、邵力生、焦洪志、沈恩珍、郑主扬、李雅各、胡凤珍、王剑华。

1999年初,上海基督教两会有在职牧师54人、长老86人、传道141人。

1988年,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依照《关于接受教会圣职的暂行条例》祝圣了两名主教,6月26日,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在沐恩堂隆重举行祝圣孙彦理、沈以藩两人为主教的仪式。祝圣典礼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王神荫主教主礼并与丁光训、薛平西、毛克忠3名主教以及戚庆才、吴高梓、殷继增3名牧师共同行按手礼,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丁光训主教在祝圣典礼上讲道。应邀来沪的香港基督教协进会主席高苕华、香港基督教圣公会邝广杰主教、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高佑恩牧师等国内外基督教界人士和本市信徒共1000余人出席这一盛况空前的祝圣典礼。

3.人才培养

80年代以来,培养教职人员接班人一直是市两会的重要工作,80年代初,首先为郊县教会传道、义工举办了两期短训班,每期约两个月,每次约有20人参加。1984年秋季举办了业余神学班,每周三个晚上上课,共有学员70余人,第一期学员于1986年7月结业。1981~1998年,市两会推荐15名青年信徒到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学习。

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山东、浙江、江西、福建、上海4省1市基督教两会联合创办相当大专文化程度的华东神学院。1985年9月11日华东神学院在怀恩堂举行开学典礼,首任董事长戚庆才,院长孙彦理、副院长尹襄,秘书长沈以藩。1988年,华东神学院由3年制专科改为4年制本科,成为华东地区一所专门培养基督教神职人员的高等学校。至1998年共培养了360余名神学大专、本科毕业生。据1998年8月统计,有48人在上海各区、县教堂担任传道工作,占全市教职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18人已被按立为牧师,2人担任主任牧师,9人担任市基督教两会副秘书长及区、县两会副主任。(详见本编第三章第二节“华东神学院”)

90年代初以来,上海市基督教两会每年提供给华东神学院办学经费100万元以上,据统计,自1992年至1997年的5年中,共达770余万元。1997年又出资200万元用于建造华东神学院青浦新院址的学生生活楼。

4.建立规章制度

为了使本市基督教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教会治理,1981年以来,上海市基督教两会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基督教关于授受教会职务的暂行条例》、《上海市基督教关于信徒受洗(浸)入教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认定本市教牧人员身份试行办法》等制度。1994年制定《上海市基督教郊县(区)教会事工暂行规章》,1996年制定《上海基督教教牧人事试行制度》。1997年又就该制度中有关主任牧师的第四章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主任牧师的职责,也规定了主任牧师必须接受督促的机制。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于1994年开始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市基督教两会积极协助,及时组织教职人员学习有关宗教法规,积极支持各基层堂(点)按登记要求自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既按时完成了登记工作,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堂(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5.重视郊县工作

上海有10多万信徒,郊县(区)占60%以上,重视郊县(区)教会工作,是办好上海教会的重要环节。为此,在保持市区和郊县(区)教会实行挂钩协作体制的同时,1992~1997年,组织教职人员到郊县(区)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共31次。《上海郊县(区)教会事工暂行规章》制定后,促进了教会的治理。配合县(区)两会办义工短训班14期(批),参加学员860人次,选派市区教职人员去讲课32人次。应各县(区)两会要求支持办培灵会127人次,选派27名教职人员培灵讲道达213次。重建和新建教堂26座中,市两会及市区各堂为建礼拜堂捐助资金,总计达431万余元。

6.开展海外交往

对外活动的开展是市两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79年9月恢复礼拜以来,前来上海两会、各教堂和华东神学院参加礼拜和参观活动的外宾和海外侨胞络绎不绝,接待来访参加礼拜的海外人士逐年增多。1992~1997年,接待由全国两会及市两会邀请来访的客人共计138批,1359人。1992~1997年,上海教会有23名教职人员参加由全国两会和上海两会应邀组团出访瑞典、意大利、韩国、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详见本编第七章第二节“交往”)。

1996年9月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在国际礼拜堂每星期日下午开设专供在沪外国人参加的英语专场礼拜,由中国教职人员用英语讲道,经常参加的境外人员约300人左右,受到在沪外籍人士的欢迎。

[上海基督教复堂十周年颂赞感恩礼拜(1989年)]

附一:

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章程

(1997年10月9日上海市基督教第七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市基督教的教务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全市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三自爱国原则、教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办好我国独立自主、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见证上海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指导全市各区县教会的教务工作,为全市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实行经训“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逐步走上教会合一的道路。

第四条 本会有培训教会人才,支持神学教育,按立圣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交流、推广各堂点事工经验,开展与海内外教会友好交往的责任。

第五条 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任务是: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上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会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规定期内与该会联合召开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必要时也可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第七条 本会对中国基督教协会的决议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的决议,上海市各区、县教务委员会(各堂堂务委员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本会应加强同本市各区、县基督教教务委员会(各堂堂务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各区、县基督教教务委员会(各堂堂务委员会)有关的问题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八条 本会委员会由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得连任。本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督促上海市基督教会议拟定的工作方针的贯彻;选举产生本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时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得根据常务委员会提名增补或罢免委员或常委;选举名誉主席。以上各人的任期均到下一届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年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任期到下一届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处理,可由常务委员会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向委员会提名增补或罢免委员或常委。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任期到下一届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务会议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十一条 本会与上海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组织会务会议,讨论日常重大工作,并产生办公会议。会务会议由两会正、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会务,成员五至七人,由两会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及由两会主席提名,经两会会务会议通过的两会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会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信徒捐献及本市各堂分担。

第十五条 本会如无存在必要时得由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决定终止活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附二:

上海市基督教教牧人事制度

(1995年5月上海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5日上海市基督教两会主席、秘书长第五次会务会议修改通过)

上海市教会自1979年复堂以来,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的工作,特制定教牧人事制度,以适应当前迫切需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聘参加上海各堂工作的专职教牧人员必须具备奉献心志,曾受神学教育,愿意参加全时间专职事奉,在信德和生活上追求荣主益人,在工作中坚持三自原则、坚持爱国爱教。

第二章 聘任

第二条 本市各堂专职教牧人员实行聘任制,均由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聘任。

第三条 神学院毕业生由市教务委员会安排进堂实习,实习期为一年,期满合格者由市教务委员会根据教会工作需要予以聘任,第一次聘任期为二年。期满后,市教务委员会将根据其所属区两会的意见及其平时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续聘期为三年。续聘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报请市教务委员会再续聘,续聘期每次为五年。

第四条 过去曾在神学院校毕业而后因种种原因一度离开教会从事其他工作者,如未届退休年龄而愿返回教会工作,可向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交本人立志献身教会工作的见证、简历及学历证件的复印件。市教务委员会认可上述申请,并经有关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愿意聘任者,可签订为期两年的聘任协议书。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签续聘协议书,续聘期每次为五年。

第五条 属第四条情况而已过退休年龄者,如健康情况能胜任工作,可由有关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向市教务委员会推荐、聘任。聘任协议可参照第四条办法。

第六条 聘任书、续聘协议书由市教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 按牧

第七条 神学院校毕业生已任教工作二至三年,在传道、牧养、教会治理工作上忠心事奉,在品德行为上有美好见证,能遵守教会规章制度,遵行团结相爱、民主管理原则,努力学习、追求长进,带领信徒走爱国爱教道路者,可向所在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书面申请按立牧师圣职。

属第四条、第五条情况的传道人员符合本条所列要求者,也可向所在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提出按牧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如同意其申请,应向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教务委员会接到按牧申请书及推荐意见书后,应认真考核。凡合格者,由市教务委员会举行按牧典礼,授予申请人牧师圣职。

第十条 如由于各种原因,市教务委员会决定暂缓或未同意按立,应向申请人和有关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说明原因。申请人应继续努力,提高自己,以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主任牧师

第十一条 市两会在各区分设主任牧师一位,人选由市两会与区两会协商后委任之。新委任的主任牧师应为该区教务委员会(堂务委员会)主任的首选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主任牧师为行政职务,非终身职称,其任期与所在堂的堂务委员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由市两会决定其是否连任。

第十三条 主任牧师负责主持本堂的行政和教务工作,定期召开同工会议,商讨有关教会管理、自传、牧养事工,交流探访情况等。主任牧师要发扬民主作风,注意调动全体同工、义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尽可能多的信徒参与事奉,同心合意建设教会。堂内其他教牧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主任牧师把教会工作办好。如在工作上有不同意见,应“用爱心说诚实话”,多交通,多协商,尽可能取得共识,同心协作。

第十四条 主任牧师在区两会的民主监督下履行职责;如主任牧师未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工作时,区两会可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向市两会提出报告,由市两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留任或调离的决定。

若主任牧师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勤履行职责时,市两会可另行委任主任牧师或代理主任牧师,代理期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工作调动

第十五条 遇有工作需要时,市教务委员会在与有关区两会协商后如需调动教牧人员,被调动的教牧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去报到。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辞聘论。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牧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教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各堂专职教牧同工原则上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返聘专职教牧人员每周工作30小时),星期一为全市各堂同工的休息日。由于目前各堂的礼拜及聚会次数较多,义工、信徒多在业余时间参加教会活动,因此教牧人员的上班时间可视各堂需要和确保堂内有教牧同工值班和完成工作的情况下,作弹性安排。

第十八条 教牧人员需不断学习、充实,以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教会工作需要。要追求灵命长进,加深神学造诣,积极参加市两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进修会;须经常参加市(区)两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认识形势,理解法规政策,提高爱国主义觉悟。

第十九条 由于目前各堂教牧人少事多,因此专职教牧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承允兼任堂外工作。教牧人员如应本市其他堂点的邀约领会,需事先征得主任牧师的同意、安排。主任牧师应邀约去外堂领会需事先与本堂教牧同工商磋,如须请假一周以上,需事先向市两会提出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如外地教会邀请本市教牧人员前去领会的,可由当地省两会来函与市两会联系,由市两会根据有关区两会的意见和工作许可的情况作出安排或婉辞。本市教堂如欲邀请外地教牧人员来堂领会的,应通过市两会向有关省的两会发函商约。

第二十一条 教牧人员(包括返聘教牧人员)出国探亲请假,应在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前,向市、区两会提出请假,以便安排工作。出国探亲假期不超过六个月,要求续假者在六个月以内留职停薪,逾期不归者作自动辞聘论。

第七章 退休及返聘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堂专职教牧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第二十三条 如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可由区两会报请市两会同意后返聘退休教牧人员。聘任期由市、区两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二十四条 返聘的退休同工如因健康情况不能正常出勤、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或在两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年者作辞聘论。

第二十五条 返聘人员如身体健康、连续应聘者,其返聘最高年限不能超过男80周岁、女75周岁。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神学院毕业生分配进教会工作,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院校毕业生标准确定,由所在堂发给。中、老年教牧人员的待遇分别按照其学历、经历、工作表现,参照一般事业单位标准,由市两会确定后通知所在堂发给。

第二十七条 在职教牧人员的医疗福利待遇、年休假、病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女同工的产假、哺乳期休假等均参照上海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细则由市两会另订。

第二十八条 教牧人员凡担任区两会正、副主任者,每月发给一定的职务津贴,其数额由市两会确定后,由所在堂发给。在区两会兼任两个职务者不重复增发职务津贴。

第二十九条 各堂返聘退休教牧人员的返聘津贴及请假、休假办法由市两会另订细则。

第三十条 50年代、60年代在本市教会任职而现经返聘的教牧人员第二次退休后,可根据其在教会返聘工作的工龄,按满五年、满七年、满十年以上三种情况,分别每月发给适当补贴,其标准由市两会核定后由聘用堂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专职教牧人员及返聘退休教牧的有关聘用、退休、返聘、工资及津贴调整记录等资料由市两会办公室存档。各区两会可设置相应的人事福利小组,负责关心本堂教牧人员的待遇、保健等情况,保存有关资料记录的副本,并执行市两会有关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凡认真、负责、在爱国爱教事工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牧人员,可由所在区两会提出,经市、区两会共同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者以及不能遵守教会制度者,应由所在区两会给以引导,劝勉;如拒绝改正者,所在区两会可报请市两会给以适当处理,直至解聘、辞退。教牧人员中如有违犯教规、品行不端者,所在区两会可报请市教务委员会经市两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给以惩处,包括劝告戒、暂停教会工作,直至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除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基督教两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11日讨论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暂在市区实行。如有未尽善处,由市两会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会务会议提请常委讨论修改,逐步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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