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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9 發刊日:103年11月17日
國之根本—我國憲政發展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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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瑰寶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13歲了,以人的成長而言,已從兒童邁向青少年。本局自成立以來,除建立政府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促進檔案開放運用外,也徵集累積逾16公里的國家檔案,奠定建構國家記憶的基石。本局首次策劃的典藏展「案藏瑰寶─國家檔案菁華展」,即將於103年11月25日起在本局展覽廳(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與大家見面。本專欄依據展覽7大主題,分期擇要介紹展覽重點,以饗大眾。此次展覽涵蓋許多首次面世的珍貴檔案,大家千萬別錯過,歡迎踴躍前來觀展!

國之根本—我國憲政發展速讀

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吳稚暉將《中華民國憲法》交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制憲國民大會主席吳稚暉將《中華民國憲法》交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亦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您知道我國憲法是如何誕生的嗎?歷經多少次的修憲呢?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等三種政府體制(註1),與我國憲法有何關係?現在,就讓我們進入憲政發展的時光隧道,一探究竟吧!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科員 葉志清

一、民初憲法濫觴:內閣制與總統制的更迭

孫中山先生領導革命運動,推翻滿清帝制,締造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民國肇建初期,國家仍處於動盪之中,各項法律制度尚未步上軌道。民國(以下同)元年3月11日,政府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翌年第一屆國會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係仿效西方責任內閣制的原理進

行設計。3年5月1日,大總統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則將內閣制變為總統制,以擴大總統職權。12年,曹錕任大總統期間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圖1),亦採用總統制。14年,段祺瑞執政時提出《中華民國憲法案》(圖2),又更迭回到內閣制的設計(註2)。

圖1:民國12年制定之「中華民國憲法」條
   文(部分),史稱「曹錕憲法」。
檔號:0013/011.1/5000
案名:中華民國憲法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2:民國14年制定之「中華民國憲法案」
   條文(部分),史稱「段祺瑞憲法」。
檔號:0013/011.1/5000
案名:中華民國憲法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二、從五五憲草到制憲行憲:五權分立與內閣制的糅合

17年6月,蔣中正領導國民革命軍北伐告成,統一全國。20年,國民政府公布《訓政時期約法》,進入訓政時期,極力催生憲法以進入憲政時期。25年5月,政府頒布《五五憲草》(圖3),融入孫中山先生五權分立的理念,實為《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26年7月,對日抗戰爆發後,制憲工作被

迫停擺。迨抗戰勝利,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同盟及社會賢達代表於35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協憲草》。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圖4),確立五權分立的架構,也融合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精神,並於36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註3)。

圖3

圖3
檔號:0013/011.1/5000
案名:中華民國憲法
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4

圖4
檔號:0035/513/1
案名:各種會議紀錄.速紀錄等
來源機關:國民大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三、行憲後之歷次修憲:總統副總統公民直選

行憲後因國共戰爭,影響憲法的施展。37年,國民政府為因應國共戰爭,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38年5月,臺灣地區實施戒嚴,12月政府播遷來臺。76年7月,政府宣布解除戒嚴,並於80年5月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爾後,政府順應民意,啟動修憲工程與民主改革,共經7次修憲,其要點如下(註4):

第一次修憲80年4月
本次修憲係屬程序修憲而非實質修憲,對中央政府體制未進行調整,仍保留總統的重大授權,包括緊急命令權及國家決策權等。
第二次修憲81年4月
修正總統選舉方式,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選舉;調整部分國民大會代表之職權;增設憲法法庭;省長民選;原本由省市議會選舉之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等。
第三次修憲83年5月
修正總統、副總統由公民直選;縮小行政院長副署權;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等。
第四次修憲86年7月
修正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之權;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可提不信任案;變更覆議制度;彈劾制度;國民大會代表增設政黨比例代表制等新規定。
第五次修憲88年6月
修正通過國民大會延任案,並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本次修憲嗣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解釋: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宣告違憲並且無效。
第六次修憲89年4月
完成國民大會虛級化的歷史任務,改由比例代表制選出任務型國大,只負責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正副總統彈劾案;擴大立法院職權,新增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同意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提出對正副總統之罷免與彈劾案、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等。
第七次修憲94年6月
廢除國民大會及憲法有關國民大會條文停止適用;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等。
圖5

圖5
檔號:0081/511/1
案名:代表(一般、修憲)提案
來源機關:國民大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6

圖6
檔號:0086/513/1
案名:各種會議記錄、速紀錄等
來源機關:國民大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7

圖7
檔號:0089/322/1/
案名:準備會報、召集令
來源機關:國民大會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歷經7次修憲,開創憲政典範,促使我國民主政治持續發展前進。

四、 結語

近代民主國家莫不以憲法為立國基礎,以保障人民權利與規範政府體制。憲法為適應社會變遷,在具備合法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的前提下,進行修改以符需求。中華民國自開國以來,歷經多種憲政體制變動,政府與人民在憲政發展過程中,逐漸萌生民主法治的種子,奠定今日民主制度漸趨成熟的基礎(註6)。本局典藏珍貴的憲政檔案,為瞭解我國憲政發展之重要史證,歡迎您至國家檔案資訊網多加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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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註1.

此三種民主國家常見政府體制之主要區別,在於行政權之行使與課責者的差異:總統制為國家元首(總統),內閣制是內閣總理(首相),而雙首長制則由國家元首與內閣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

註2.

維基百科。“中華民國憲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103年9月5日讀取)。

註3.

紀俊臣,〈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主發展概況〉,載於檔案管理局編《中華民國建國100年民主檔案展導引手冊》(臺北市:檔案管理局,民100),頁14。

註4.

檔案管理局,〈中華民國憲政發展概述--在臺實行憲法經過與歷次修憲〉,載於檔案管理局編《中華民國憲政檔案展檔案導引》(臺北市:檔案管理局,民94),頁22-24。

註5.

經觀榮,《中華民國憲法論》(6版)(臺北縣:新文京,民98),頁86-87。

註6.

謝政道,《中華民國修憲史》(2版)(臺北縣:揚智,民96),頁5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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