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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刘晓波干涉了中国司法主权、违反国际法
2010/12/07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中国人权问题专家7日表示,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把2010年的和平奖授予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刑的罪犯刘晓波的做法,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干涉,并且违反了国际法。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说,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的法院依法审理刘晓波案,并作出判决,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常司法行为,应当受到尊重。

  张晓玲说,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国家、任何组织等都应当尊重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内政。

  她说,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和平奖授予正在服刑的中国罪犯,无疑是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她表示,任何国家对于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都是严惩的,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采用法律手段打击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朱文奇表示,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中国的安定团结和世界的安定有紧密的联系。任何负责任的国际组织、团体和机构,都要考虑自己所做事情的影响,都应该多做维护世界和平秩序的事情才是。

  张晓玲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北京高院发言人早些时候指出,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晓波以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煽动性文章、组织劝诱他人签名等方式,煽动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张晓玲认为,刘晓波的行为已经具有现实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刘晓波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法院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这些不仅是符合中国法律的,也是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

  朱文奇说,关于定罪的问题,各国的法律不同。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有对仇恨罪的规定,表明煽动仇恨是要治罪的。中国的法律符合自己的社会和文化情况,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理解。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介绍,以言辞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几乎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所谓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

  他介绍说,《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对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的行为,判处刑罚。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规定图谋废除女皇或发表煽动上述意图行为违法。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参与煽动性的活动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鼓吹、煽动推翻联邦宪法或政府的行为违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

  张晓玲说,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保障。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人权保护推向了新的高度。

  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障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

  专家指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在接受采访时说,人权问题其实是人类普遍的追求,但是实践人权的方式和战略各国有所不同。从人权保护角度来讲,应该鼓励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战略,应该有所差别,而西方现在不容忍这种差别,这实际是想用西方的模式来改造中国。

  张晓玲说,民主、人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的崇高追求。中国的事情应当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决定。“我们不需要别人的强加,不需要别人的指手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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