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王俊凱:學生審課綱爭議的思考──公民參與有了,公民教育在哪裡?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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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轟動全台的學生反黑箱課綱運動中,就產生了「自己的課綱自己審」的呼聲,支持者希望能藉此增加課綱審查的透明度,並增進學生對切身公共事務的參與。今年5月17日,「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以下稱「高教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學生代表納入課綱審查委員會,這個問題在社會上一直爭議不斷。

贊成方認為,此舉有助於促進學生以「使用者」的身分表達他們的教育需求,以實際監督來增進課綱調整的透明度,並能擴大學生的公民參與機會;反對方則認為學生還在學習階段,對所要學習的內容缺乏全盤的了解,無法對課綱修訂的方向提出具體的意見,學生參與課綱審查並沒有實質意義,甚至可能被有心人利用而將課綱審查拉入政治鬥爭的漩渦中。

「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遴選會議」於近日召開,其中與會學生認為遴選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在近10小時馬拉松式會議討論後,任無法順利選出學生委員,因此將擇日再開遴選會。此一波折,又再度吸引各方的目光與論戰。

批評者如曾任課審委員的實踐大學講座教授陳超明認為此舉是「搞民粹、和稀泥」,任由政治綁架教育,讓課審會委員淪為「市場叫價」,學者李家同更直言「教育部瘋掉了!」有學問的人也不一定能審課綱,還要有經驗,「可是國中生和小學生,我就不懂他們能表示什麼意見?」。支持的觀點如專欄作家海東青舉出美國讓學生參與課綱審查的例子來反駁「專業至上」的觀點,認為「專業不等同特權,不等同具有壟斷公共政策的權力;專業身份也不等同正確無誤的專業知識,更不等同於具有免於公眾檢視的權利。」認為學生參與課綱審查是教育政策公共參與的一環;作家朱宥勳認為學生代表的專業知識不是最重要的,因為課綱制定還是由專家完成,學生代表在課綱審查可以分享其「使用者」的經驗。

▋學生審課綱到底是審什麼?

一般大眾聽到學生審課綱,可能直覺上認為學生對於課綱的內容掌有一定的生殺大權,但在實際的操作上,學生代表到底會參與課綱調整的哪些環節?對於課綱最終的內容有什麼樣的影響力?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進一步了解5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高教法修正案」。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稱「高教法」)在2016年公布的條文,課程審議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兩種,其中審議大會設置委員41至49人,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1/4,其餘非政府代表包括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審議大會的職責包含「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並且「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也就是說當選的學生代表除了能在課綱審議大會發表意見外,也兼具表決通過課綱的任務。

除了審議大會,課程審議會還設有分組審議會。根據教育部在2014年7月修正公佈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分組審議會按教育階段分為國民小學分組、國民中學分組、普通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另外按特殊類型教育分為特殊教育分組、體育分組、藝術才能分組、其他視課程審議需要之分組。每個分組審議會設委員43人,同樣參與討論相關課綱內容與表決,並將決議送交審議大會,進行最終審查與決議。

在此屆首度納入學生代表的審課審議會中,教育部國教署科長蔡孟愷表示教育部規劃將遴選3-4名學生委員參與審議大會,並在分組審議會中每個教育階段分組中選出2-3名學生委員,在各特殊類型分組中選出1-2名學生委員。也就是說在審議大會中,學生代表的比例大約為6%-10%,而在分組審議會中學生代表的比例大約為2%-7%。由此比例可以看出學生代表雖不具有絕對的影響力,但是也並非完全人微言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學生代表不直接介入課綱內容的制定(課綱內容的制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主導),但不管在審議大會或是分組審議會中,學生代表跟其他的委員有同等的權利,都能透過投票影響最後課綱的通過與否。這裡就產生了一個審議委員是否需要具備相關知識的灰色地帶。一方面審議委員不直接制定課綱內容,只對送審的課綱進行把關,理論上可以不需要具有完整的專業知識,只要能代表不同群體發表相關意見即可(例如課綱中如有涉及歧視少數群體的內容能被提出並修正);但若要更客觀全面的討論課綱內容,就會涉及一定的專業知識與相關經驗(例如委員會對教學內容的難度和結構提出意見),而最後表決的時候需要做通盤的考量,因此也不能斷言相關領域的知識與經驗是不必要的。

▋學生審課綱是實踐公民參與還是代表特定群體發聲?

學生參與課綱審查的爭議其實涉及到一個核心問題,到底我們課綱審議會(課審會)的委員在課綱審查的過程中需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個問題在社會上可能沒有高度一致的見解,但在課綱審議委員組成的設計中,可看出其主要希望納入不同領域的代表。如「高教法」第42條所規定,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包括「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並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1/3。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由此可看出對社會不同族群多元化和代表性的重視。例如專家成員可以針對課綱內容的專業問題發表意見,校長組織成員能根據學校運作的實際情況來對課綱提出修正,家長組織成員可能包含各行各業人士,能豐富教學內容的多元性,並讓家長提早了解課程內容的規劃,而不同族群的代表能分享自身的經驗與觀點來完善課綱內容。那我們對學生代表的期望又是什麼?

如果說學生委員就是代表「學生」這個群體,在課審會上提供自身學習的經驗與觀點,那我們應該更重視學生委員的代表性,例如高中生是學生,小學生也是學生,但是兩者之間的學識和人生經歷差異很大,很難互相代表。再例如文科生是學生,理科生也是學生,但是所學領域不同,有自己獨特的學習經驗,也不適合互相代表。「學生」這個分類太簡略,只要是在學校就讀的人群就是學生,這類人群雖有一定的共通處,但是如果要選出3-4名委員「代表」整個群體的經驗與觀點,我認為是非常困難。

我認為課審會納入學生代表,並且代表資格廣納各個年級有其正面的價值,那就是「公民參與的實踐」。隨著台灣民主發展漸漸完善,很多公共政策的制定與推行少不了公民參與,很多衝突與對立也透過公民間的對話與協商來化解,因此公民的民主素養與實踐經驗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可以預見未來公民參與的決策品質將直接影響公共政策的完善度與成效,加強的公民教育與實踐經驗是台灣的重要課題之一。如果課審會納入學生代表能促進學生對於公民參與(尤其是如課綱這樣切身的議題)的了解並累積經驗的話,將有助於提升台灣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品質。

▋關於公民教育

增進學生的公民參與機會是大趨勢,但畢竟學生在學識與生活歷練上對比一般成年人有較大的侷限性(雖然不排除部分學生在青少年時期能發展出獨立的見解與社會常識,但這很難是常態),學生公共參與的過程中很有能遭遇頻繁的迷惑與挫折,也可能因為本身知識儲備不夠,而在議事過程被誤導或被邊緣化,相信這結果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對於學生參與課綱審查,我認為不需要極端的預設立場,認為學生委員會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使用不合理的方式抗爭;但也不能落入另一個極端,將處於人生求知與塑造價值觀階段的青少年學生等同於一個社會成年人。在沒有給予太多準備機會的情況下將學生們導入公民參與的場域,並不主動提供任何的參考與引導,這不是一個有效的學習方式。我們必須思考公民參與的機會能帶給學生們什麼?或許學生們對於課程的合理性與教學效果的貢獻不大,但的確是一場實實在在的公民教育與實踐的機會。

▋學生公民實踐的未來

目前社會的氛圍漸漸朝向擴大公民參與的方向邁進,這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必經的過程,然而擴大公民參與並不是解決社會爭議與提升公共政策品質的萬靈丹,歷史上也不乏廣泛公民參與與混亂並存的先例,例如18世紀歷經大革命的法國。因此在擴大公民參與的同時,公民教育的提升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納入學生委員的課綱審議會已是定局,但是執行的細節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空間。學生委員不能簡單解讀成「學生群體」的代表,誠如前述,學生身分是一個非常廣泛的群體標準,很難產生3-4名具有實質意義的代表。既然在代表性上不是太深刻,我們不妨聚焦於如何讓學生實踐公民參與公民教育在這次的機會中發光發熱,並奠定台灣未來公民積極正向參與公共事務的良好基礎。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認為可以思考如何將「大人們」對公民參與和民主制度運作的經驗傳遞給成長中的青年學生,避免學生們在沒有頭緒的黑暗中摸索。以課綱審查會的學生代表來說,除了廣開遴選,是否有其他方式更能保證學生參與的深度與廣度?「大人們」能如何能在制度上傳遞給學生們公民參與的性質與重要性?在此我提出一些建言期待能藉此拋磚引玉:

1.納入多層級的代表制度,例如劃分年級代表、科別代表、區域代表等等,公開報名遴選,且不以產生個體學生代表為目標,而是以產生代表團的方式參與課綱審查,以增進學生委員的代表性與多元性。但為保證議事順暢進行,每個代表團需指定一名總代表,統合團員意見進行發言與投票。

2.每個學生代表團需聘請2-3名顧問老師,相關費用由教育部負擔,原則上由學生代表團自由聘請,但主管機關與相關團體可以提出顧問老師人選的建議名單。顧問老師的主要職責在於輔導學生相關專業問題、議事規則及發言策略。

3.各學生代表團設記錄員,記錄代表團內部決議的精神與討論過程,以不具名方式保護當事學生。經申請記錄可開放查閱,以供一般學生及未來學生代表團成員參考學習。

4.除了課綱審查外,在其他公共領域也可以漸漸納入學生參與,尤其是在與其切身相關的領域例如校園自治或是升學招考等政策制定。但相關實行細則與其公民教育的效果,需要相關單位重視,並納入正式工作議程。

5.學生的公民參與方式和內容也需要公眾監督,其中一個方式是成立相關委員會,納入社會代表團體來討論促進學生公民參與的方向與細則。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經濟學博士,目前任職於教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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