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要有以下3大类:
1)科学理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计算公式、管理方法等;
2)违反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发明;
3)某些特定的技术主体。
7、授予专利的条件
1)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3)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其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称为专利的“三性”。
新颖性
新颖性指一项发明是前所未有的。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作为确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1)新颖性的空间标准
新颖性的空间标准,即地域范围的标准。包括:世界新颖性、本国新颖性(也叫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规定即判断专利的新颖性的标准
公知: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技术内容。
公用: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技术内容。
其他方式:未在国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
抵触申请:未有他人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
创造性
创造性,也称为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具备创造性的发明
首创性发明。是指提出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开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
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的难题的发明。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
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
关于组合、选择和应用发明
1)组合发明
凡是新技术加上已有技术构成的技术解决方案,该组合发明被认为有创造性,新技术本身往往也可构成一项新发明。
凡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已有技术组合在一起能产生新的功能、取得更优越的效果的,该组合发明被认为有创造性。
2)选择发明
凡是从已有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择出能产生新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新方案,该方案就会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3)应用发明
应用发明,或叫转用发明,是指把某一技术领域中的已有技术应用于另一技术领域中。如果能产生新的功能,获得预料不到的效果被认为具备创造性;反之,不认为具备创造性。
相距很远的技术领域之间的技术转用,通常被认为有创造性。
4)构成要素变更的发明
构成要素变更的发明是指通过改变已有技术的形状、尺寸、比例、位置等关系而作出的发明。如果上述要素关系的变化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否则,不具备创造性。
实用性
实用性指发明能在工农业等各种产业中应用。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抽象的理论、原理、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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