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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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设立分院,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现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八一北路,占地45亩,由1号主楼和2号南楼构成,下设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政治部(机关 党委)、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技术信息处、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 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法官学院西藏分院、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 管理处、跨区案件巡审协调处、编译处、涉法涉诉案件信息处等25个部门,辖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74个基层人民法院。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又地处祖国边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历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始终 坚持把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利于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有利于服务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 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西藏发展稳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特别是近年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区党委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以索达同 志为班长的第八届领导班子带领240多名干警,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 重要战略思想、“努力实现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重要指示和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重要原则,紧紧围绕“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按照周强院长“健全完善参与维护稳定和推动发展的长效机制,争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陈 全国书记“一手反对分裂、打击犯罪,一手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确立了“贯 穿一条主线(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打赢两场硬仗(全力推进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履行三项职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施四大工程(抓审判提质效、抓改革促公正、抓队伍强素质、抓基础固根基)”的工作思路,同时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常态,全面 推进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推动以审判为重点的法院工作全面科学发展,使全区法院工作更加符合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建设新要求。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四) 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五) 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六)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立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 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九) 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 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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