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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的动态监管依据是什么?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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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根据交通部6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车辆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而交通运输部5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又不包含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的动态监管依据是什么?出租车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是否要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答:《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要求: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终端有关技术要求可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附录A的相关基本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