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轩猥亵儿童罪案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田雪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深圳市尾随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3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福民新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至福民新村16栋楼下,然后从身后抓住被害人陈某的裤子使劲往下拉,欲强行脱下陈某的裤子,将陈某拽倒在地,随即又强行抚摸陈某胸部,被害人陈某激烈反抗。此时,恰好有人路过,被告人刘某某立即逃离了现场。
二、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福田区皇御苑小区,尾随被害人郭某(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进入皇御苑1栋电梯。当被害人郭某上到33楼走出电梯后,被告人刘某某上前从身后将被害人郭某朴倒在地,用身体压住郭某,随即用下体蹭郭某身体,并将手伸进郭某衣服内强行抚摸郭某身体。被害人郭某向其母亲呼救,被害人母亲开门后,被告人刘某某立即逃离了现场。
三、2016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块石头来到福田区贝底田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郑某(女,2003年1月2日出生)进入贝底田村61栋楼道。然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楼道内拦住被害人郑某并与郑某搭讪,被害人郑某未予理会。随后,被告人刘某某突然用力抓住被害人郑某的裤子往下拉,企图脱下郑某裤子。在遭遇被害人郑某激烈反抗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出石头进行威胁。此时,恰逢有人从二楼开门出来,被告人刘某某随即用石头砸伤被害人郑某头部,然后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6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香港通过罗湖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幼年时曾有接受精神治疗的经历,成年后控制能力较弱;2、被告人只是出于捉弄等心态,并未对被害人进行实际的伤害;3、被告人心地善良,曾协助香港警方抓捕嫌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5、被告人具有强烈的悔罪态度。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尾随未成年女学生、女童并伺机进行猥亵,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3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福民新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至福民新村16栋楼下,然后从身后抓住被害人陈某的裤子使劲往下拉,欲强行脱下陈某的裤子,将陈某拽倒在地,随即又强行抚摸陈某胸部,被害人陈某激烈反抗。此时,恰好有人路过,被告人刘某某立即逃离了现场。
二、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皇御苑小区,尾随被害人郭某(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进入皇御苑1栋电梯。当被害人郭某上到33楼走出电梯后,被告人刘某某上前从身后将被害人郭某朴倒在地,用身体压住郭某,随即用下体蹭郭某身体,并将手伸进郭某衣服内强行抚摸郭某身体。被害人郭某向其母亲呼救,被害人母亲开门后,被告人刘某某立即逃离了现场。
三、2016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块石头来到本市福田区贝底田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郑某(女,2003年1月2日出生)进入贝底田村61栋楼道。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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