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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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表頭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5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之效力? 
解釋文
1
  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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