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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嫁20億私債掏空大同 林蔚山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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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林蔚山聲明、動新聞)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17年前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公司卻慘賠,須連帶背負約20億元債務,卻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收購通達,將個人債務全數轉嫁大同吸收,高院更一審今仍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他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且須沒收其脫免債務的不法所得13.5億餘元,可上訴。林蔚山傍晚發聲明表示,對高院判決「完全無法接受」,林蔚山在聲明中指出,他是通達案的被害人,當時周雲楠利用通達公司向銀行詐貸,並侵吞花用,法院迄今仍未查明金流去向,反而向通達公司或他要求沒收他們未取得的金額,顯有所誤解,他強調將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與清白。林蔚山今沒出庭聆判,同案上訴被告黃仁宏因被認定僅為奉命行事的公司幹部,被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酌減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更一審另判通達公司須被沒收15.6億餘元不法所得,通達負責人周雲楠在更一審審理期間撤回上訴,已入監服刑。判決指出,林蔚山(71歲)於2000年擔任大同總經理時,以個人名義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經營的通達公司,主要業務為開發筆記型電腦與行動工作站,林並擔任通達董事長及公司債務連帶保證人,但通達連續出現鉅額虧損,林男於2006年間涉指示大同的子公司尚志資產金援通達2億元,仍沒起色,2007年涉再指示另一子公司尚志投資買下通達,進而將個人連帶保證通達的19億餘元債務,轉嫁給大同集團償還,並於2010年解散通達。隔年案發,林男、周女等人被起訴,一審認定林男雖轉嫁個人債務給大同集團,僅脫免連帶保證責任,沒把錢放進個人口袋,無「犯罪所得」,依《證交法》等罪將林男與周女各判刑4年半。高院二審指林男濫權挪用集團資金填補通達財務漏洞,視同他個人得利的犯罪所得,且金額超過1億元,改依最輕判7年的《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合併重判林男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但最高院認為二審沒詳述林男究竟是指示子公司併購通達或僅為入股,以及通達如何造成大同虧損,且判決漏未依法宣告應沒收或發還的金額,出現理由不備的瑕疵,將林男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林男始終不認罪,今年5月大同召開股東會,林男當眾動怒宣稱自己從沒犯過罪,並批司法「不公不義」,但他於本案同時觸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與普通背信罪,被判刑共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已先定讞。至於周女所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與《銀行法》被判刑5年11月部分,也被發回更審,但周女撤回上訴,已入監服刑,她於本案另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等罪被判刑1年9月在二審先定讞,得易科罰金58萬500元。(黃哲民/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2:15
更新時間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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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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