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讓想加班的人不能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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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2017/11/30 17:38
包括行政院長賴清德發言在內,近日不斷出現「一例一休讓想加班的人不能加班」的說法,但實情真是如此嗎?資料照片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人資長
 
前兩天,媒體採訪行政院長,其表示他在台南市長任內,聽過某歐吉桑說,一例一休讓他的兒子收入少了將近2萬元,「很怨嘆」云云。他認為有些年輕人可能一開始收入不高,自然會想加班,而一例一休讓人民活不下去,應該要修等等。
 
我想,很多人都願意直接相信,卻沒有具體了解,直接就相信了。我則是愣了半天,想說還是拿出計算機算一下看看,結果是「傻眼貓咪」。

我們假設年輕人起薪低,雇主一開始是給21,009元,時薪除以30天除以8小時,是87.5元,而加班費前兩小時是1.34,後二小時1.67,理論上都要先領滿前面的兩小時,才會有後面的倍率,所以我們以平均1.5倍作為加班費率來估算,一個月加滿46小時大概是6,040元的加班費。

那麼這個2萬元是怎麼回事呢?一是原本的本薪非常高,舉例月薪70,000元,時薪是292元,加滿46小時才會有加班費20,148元。但是,月薪7萬元已經是很多中小企業的中階以上主管薪資,大概不太有機會拿到加班費。

另一種可能,是之前每月違法加班達到至少150小時以上,才可能有2萬元的加班費。

而且,這還必須要是雇主願意給予加班費,但是,勞檢資料告訴我們,各縣市裁罰公告的第一名,幾乎都是加班未給加班費啊。
 
但是,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說法,說一例一休讓人無法加班,收入減少。這部分有必要讓大家了解實際狀況:

1、一例一休從來沒有禁止員工加班啊,而且加班時數上限,每個月都是46小時,30多年沒有變過啊,為何要說一例一休禁止加班呢?

2、既然加班時數上限都沒變,以前可以經營,為何現在要還要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否則就活不下去了呢?

3、以此次修法草案而言,是把三個月加班時數彈性化,總數維持不變,三個月是46小時X3= 138小時,加班總數既然不變,員工如何增加薪水呢?

4、休息日做1給4,也是希望讓雇主多付出一點加班費,照常使員工可以在休息日出勤。既然雇主體恤員工薪資過低,更應該支持讓員工加班費多一點啊。

5、再者,以往國定假日都是做1給8,那麼為何休息日不能比照也是做1給8呢?因為只要叫來一下,就都已經破壞勞工一天完整的假日了,道理是一樣的啊。

6、若是長期有需求,每個月都要每個員工加班加滿46小時,仍然不夠用的,應該要做的事是增補人力,而不是增加每個員工的加班工時,增加過勞風險。

7、若是增補不進人力的,應該要反思是不是就是低薪,所以導致人力補不進來?

8、同理,員工主動想加班,可否試試看,若是現有員工本薪提高,員工是否還非常想要加班?如果雇主體恤員工薪資太低,為何不是給員工加薪?而是用比較低的時薪,要求員工加更多的班,讓員工用更多的健康,換取可以滿足生活的薪資呢?

9、原本法令就有變形工時、責任制等彈性,若是季節性、短期性、專案性質工作,先查核之前業務繁重時,是不是都發滿46小時的加班費了,並有相關預防過勞配套下,不是不可以提出來討論啊,而不是全部都要開放啊。要開放加班彈性上限,必須要預防其變成常態,且若是要短期高密度高強度工作,應付短期急單,就必須事後強制休息且多給予高額加班費作補償。

10、加班的法令要件有三:(1)雇主有需求;(2)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3)勞工個人同意。今天,如果雇主就是沒有工作需求,會讓員工待在公司乾領加班費嗎?
 
加班,從來都是僱主的需求,而不是勞工的。 加薪,才是勞工的需求。

再次強調,企業可以24小時經營,勞工卻不能24小時工作,這兩者必須脫鉤。若大家再沒有這種共識,正在沉淪中的過勞之島,只會更加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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