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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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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家安全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