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
申报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4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的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按照不同申报主体类型(三款之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款:申报单位为《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款:《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外的,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主体)签订的原土地使用书面协议和就增加土地使用强度签订的补充书面协议;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款: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由乡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乡镇政府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原件)。
4.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受理地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申请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事项,请到属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请通过登陆www.bjghw.gov.cn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010-68056699(全天)
网址:www.bjghw.gov.cn
特别提示: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关于“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42条关于“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规划机关在办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般建设项目)中,暂按以下情况明确核发相关许可的类型意见,待《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批准后,按批准的意见执行。
1.对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保留村庄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件(含附图);
2.对位于规划保留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内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
3.对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城建设用地内、规划新城建设用地内、乡镇中心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2009】800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并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任务。
▲建设项目取得工程施工许可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监督事宜。
备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bjghw.gov.cn“下载中心”直接下载;也可到属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式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bjghw.gov.cn“下载中心”查询并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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