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工会、职工在有限责任公司内的权利和地位,这是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作出的规定,反映中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视职工权益保护的特点。
《公司法》第55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法》第56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也就是说,对于公司内部与职工的利益有直接联系的事项,要让职工有所了解的同时,还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本质不仅是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以职工群众的利益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