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务院工作机构
一、国务院秘书长、副秘书长(1954.9—1966.5)
1954年9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 习仲勋(1954.9—1964.12)
周荣鑫(代理,1963.3—1964.12;1965.1—1966.5)
副秘书长 齐燕铭(蒙古族,1954.10—1965.3)
常黎夫(1954.10—1959.8)
张策(1954.10—1958.4)
龚子荣(1954.10—1965.3)
陶希晋(1954.10—1959.8)
曾一凡(1954.10—1965.3)
杨放之(1954.10—1966.5)
赵守攻(1958.9—1965.2)
杨东莼(1959.8—1966.5)
童小鹏(1959.8—1966.5)
冯铉(1959.8—1965.3)
高登榜(1959.8—1966.5)
卢郁文(1959.8—1965.3)
赵鹏飞(满族,1963.10—1966.5)
罗青长(1965.3—1966.5)
许明(女,1965.3—1966.5)
郑思远(1965.3—1966.5)
二、内务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优抚、救济、行政区划、军队复员安置等工作。
内务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作过多次调整。到1964年,部机关设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行政编制312人(包括盲聋哑人协会18人),机关附属行政编制27人,编外人员29人,事业编制44人。
部长 谢觉哉(1954.9—1959.4)
钱瑛(女,1959.4—1960.11)
曾山(1960.11—1966.5)
副部长 武新宇(1954.9—1959)
陈其瑗(1954.9—1966.5)
王子宜(1954.9—1960.3)
王一夫(1954.9—1966.5)
袁任远(1954.9—1958.4)
郭炳坤(1957.5—1960.11)
章夷白(1959.8—1964.4)
程坦(1961.7—1966.5)
黄庆熙(1963.12—1966.5)
李景膺(1965.5—1966.5)
三、外交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国家外交工作。
外交部内设业务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随着外交工作局面的开展,逐步充实。至1954年,外交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初具规模。当时中国设有驻外使馆19个、代办处1个、领馆7个,干部689人;部内司局级以上单位由9个增至15个,干部847人。1958年底,组建部监察委员会。1964年5月,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外交部设政治部,下设国内、国外、干部3个部。根据1965年底统计,部内司局级单位增至21个,干部2306人;直属单位8个,干部1965人;驻外使领馆、代办处及其他代表机构70个,干部953人。
部长 周恩来(1954.9—1958.2)
陈毅(1958.2—1966.5)
副部长 王稼祥(1954.9—1959.9)
李克农(1954.9—10)
章汉夫(1954.9—1966.5)
伍修权(1954.9—1955.1)
张闻天(1954.12—1960.11)
姬鹏飞(1955.1—1966.5)
袁仲贤(1956.1—1957.2)
罗贵波(1957.10—1966.5)
曾涌泉(1957.11—1963.8;1964.1—1965.12)
耿飚(1960.1—1963.8)
黄镇(1961.4—1964.3)
刘晓(1962.12—1966.5)
王炳南(1964.3—1966.5)
乔冠华(1964.3—1966.5)
韩念龙(1964.3—1966.5)
刘新权(1964.3—1966.5)
徐以新(1966.1—5)
陈家康(1966.1—5)
四、国防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主管国防建设事业。国防部的工作,实际是在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进行,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工作则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和国防部办公厅分别办理。
部长 彭德怀(1954.9—1959.9)
林彪(1959.9—1966.5)
副部长 黄克诚(1954.11—1959.9)
谭政(1954.11—1965.3)
肖劲光(1954.11—1966.5)
王树声(1954.11—1966.5)
肖克(1954.11—1958.9)
李达(1954.11—1958.9)
廖汉生(1954.11—1966.5)
粟裕(1958.12—1966.5)
罗瑞卿(1959.9—1965.12)
陈赓(1959.9—1961.3)
许光达(1959.9—1966.5)
许世友(1959.9—1966.5)
刘亚楼(1959.9—1965.5)
五、公安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1955年,公安部内设24个局级机构,两个直属处。1957年,部机关精简,局级机构减为21个,编制减为1809人。到1959年,局级机构减为16个,编制减为1540人。1965年3月,中央决定加强公安政治工作,公安部政治部机构升格,配备副部级专职政治部主任,原政治部下设的处级机构改为局级机构。到1966年5月,公安部机关共有20个局级机构,编制1310人。
部长 罗瑞卿(1954.9—1959.9)
谢富治(1959.9—1966.5)
副部长 徐子荣(1954.9—1966.5)
陈龙(1954.9—1958.10)
杨奇清(1954.11—1966.5)
许建国(1954.11—1958.5)
汪金祥(1954.11—1966.5)
周兴(1954.11—1958.2)
王昭(1954.11—1961.4)
汪东兴(1955.12—1959.1;1960.12—1966.5)
梁国斌(1958.2—1964.9)
李天焕(1959.1—1964.9)
王近山(1960.7—1963.3)
刘复之(1964.2—1966.5)
凌云(1964.2—1966.5)
严佑民(1964.9—1965.7)
于桑(1964.9—1966.5)
六、司法部(1954.9—1959.4)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随着工作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到1955年,司法部内设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运输法院管理司、公证律师司、法令编纂司、教育司、人事司、财务司、人民接待室。编制定员271人。1957年,撤销运输法院管理司。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交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部长 史良(女,1954.9—1959.4)
副部长 李木庵(1954.9—11)
魏文伯(1954.9—1956.1)
陈养山(1954.9—1959.3)
郑绍文(1954.9—1959.3)
闵刚侯(1955.1—1958.3)
谢邦治(1958.10—1959.4)
王维纲(1958.10—1959.4)
七、监察部(1954.9—1959.4)
1954年9月,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
1955年,监察部机关内设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厅、公民控诉处理局和5个监察司,编制359人。1956年编制增加至414人。1957年以后,随着机构精减,监察部机关的厅、局单位和人员编制也逐年减少。1958年,监察部厅、局单位减至5个,编制减至223人。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由各有关国家机关管理。
部长 钱瑛(女,1954.9—1959.4)
副部长 潘震亚(1954.10—1959.4)
程坦(1955.8—1959.4)
李景膺(1954.10—1959.4)
李世璋(1954.10— )
八、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9—1966.5)
1954年9月,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综合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其它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方面的事宜。
1954年底,国家计委设有25个局级机构,编制1621人。1962年下半年,充实了国家计委领导成员。1964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由余秋里、李人俊、林乎加、贾庭三组成“小计委”,并任命余秋里为国家计委第一副主任兼秘书长,全面领导计划工作,原“大计委”主要负责处理计委日常事务。1965年底国家计委设有23个局级机构,编制949人。到1966年5月,国家计委的局级机构减为19个,编制800人。
主任 李富春(1954.9—1966.5)
第一副主任 余秋里(1965.11—1966.5)
副主任 贾拓夫(1954.9—1955;1958—1960)
张玺(1954.11—1959.1)
薛暮桥(1954.11—1958.9;1960.12—1966.5)
彭涛(1954.11—1956.12;1960.3—1961.11)
顾卓新(1954.11—1963.7)
韩哲一(1954.11—1956.10;1958—1962.12)
杨英杰(1954.11—1958;1962.10—1965.11)
骆耕漠(1954.11—1956.6)
王光伟(1955.12—1966.5)
倪伟(1956.12—1958)
宋平(1956.12—1962.12)
柴树藩(1956.12—1958;1961.1—1965.1)
刘明夫(1956.12—1966.5)
安志文(1956—1965)
王世泰(1958.4—12)
刘星(1958.4—12)
朱理治(1958.10—1960.11)
宋养初(1959.8—1963.2)
高云屏(1960.12—1966.5)
范慕韩(1960.12—1965.3)
方毅(1961.3—1965)
刘岱峰(1961.1—1963.7)
杨作材(1961.1—1966.5)
程子华(1961.1—1965.2)
李先念(1962.4—1966.5)
宋劭文(1962.10—1966.5)
谭震林(1962.10—1966.5)
薄一波(1962.10—1966.5)
陈伯达(1962.10—1966.5)
邓子恢(1962.10—1965.11)
九、国家经济委员会(1956.5—1966.5)
1956年5月,国务院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向会议提出的议案,国家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掌管在五年计划和长远计划的基础上的年度计划的制定,督促和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并且负责提出改善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的措施;在贯彻执行年度计划的范围内,组织各工业部门间的协作,调整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计划和物资平衡。国家经济委员会成立后,内设28个厅局机构。
1958年9月,国家经委专管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原来管的年度计划、物资分配、物资储备工作划归国家计委。原来的各种专业计划局合并到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厅局机构裁并调整为12个。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工业交通政治部,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主任。此后,国家经济委员会成为主管工交生产和工交系统政治思想工作的综合部门。1965年,国家经委内设办公厅、冶金工业局、机械工业局、燃料动力局、化工石油局、轻纺工业局、交通运输局、建筑材料工业局、企业管理局、技术局、生产办公室、新技术进口办公室、研究室、党组办公室。
“文革”初期,国家经委领导陆续停止工作。1970年6月,国家经委撤销。
主任 薄一波(1956.5—1966.5)
第一副主任 陶鲁笳(1956.3—1966.5)
副主任 孙志远(1956.7—1961.1)
宋劭文(1956.7—1958.9)
韩哲一(1956.7—1958.9)
谷牧(1956.7—1965.3)
刘岱峰(1956.7—1958.9)
叶林(1956.7—1966.5)
王新三(1956.10—1960.11)
薛子正(1957.2—1958.4)
贾拓夫(1957.4—1958.3)
周光春(1957.4—1958.9)
郭洪涛(1958.3—1966.5)
张国坚(1958.3—1962.7)
李斌(1958.3—9)
薛暮桥(1959.8—1960.11)
王逢原(1959.8—1964.9)
周仲英(1959.9—1966.5)
袁宝华(1960.9—1966.5)
赵尔陆(1960.9—1961)
杜星垣(1960.9—1961.4)
张有萱(1960— )
饶斌(1961.5—1963.9)
宋养初(1963.2—1965.3)
柴树藩(1965.1—1966.5)
吴砚农(1965.2—1966.5)
高扬文(1965.3—1966.5)
杨珏(1965.7—1966.5)
李哲人(1965.8—1966.5)
李开信(1965.8—1966.5)
十、国家建设委员会(1954.9—1958.2)
1954年9月,成立国家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国基本建设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基本建设计划,检查和督促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研究和解决设计、施工和城市规划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体制方面的问题,审查设计、施工和城市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重大项目的国家验收工作;审查部分重要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等。
国家建委成立初期,内设18个厅局机构,1956年增至20个。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交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建筑工程部负责。
主任 薄一波(1954.11—1956.8)
王鹤寿(1956.8—1958.2)
副主任 王世泰(1954.11—1958.2)
孔祥祯(1954.11—1956.8)
孙志远(1954.11—1956.8)
安志文(1954.11—1958.2)
谷牧(1954.11—1956.8)
刘星(1956.8—1958.2)
李斌(1956.8—1958.2)
十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58.11—1961.1;1965.3—1966.5)
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管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等工作。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时,下设8个组(局级机构),干部219人。到1960年,局级机构增至13个,干部429人。
1961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其业务并入国家计委。
1965年3月3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其职能是检查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各地区按进度、按质量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总结和推广基本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解决设计、施工和城市规划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体制方面的问题;审批设计、施工和城市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了解各部门、各地区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情况,以及施工任务的安排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参加一部分重大项目如选择厂址的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的国家验收工作;了解各地区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批情况,审查一部分重要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内设13个厅局机构。
1958年11月至1961年1月:
主任 陈云(1958.11—1961.1)
副主任 宋劭文(1958.11—1959.10)
刘岱峰(1958.11—1961.1)
柴树藩(1958.11—1961.1)
杨作材(1959.4—1961.1)
程子华(1960.2—1961.1)
1965年3月至1966年5月:
主任 谷牧(1965.4—1966.5)
副主任 孙敬文(1965.4—1966.5)
刘裕民(1965.4—1966.5)
宋养初(1965.4—1966.5)
谢北一(1965.4—1966.5)
吕克白(1965.4—1966.5)
赵北克(1965.4—1966.5)
顾明(1965.4—1966.5)
刘旭(1966.4—5)
十二、国家技术委员会(1956.5—1958.11)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增设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掌管新技术的鉴定、采用和推广,制定五年和长远的技术发展计划,组织新产品的试制;统一管理技术标准和审批工厂的工艺规程;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对外谈判工作,仍由对外贸易部负责),并且通过各项技术改造工作,将中国的工业技术水平较快地提高起来。
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办公厅、综合局、标准局、技术合作局、第一技术局、第二技术局、第三技术局。1958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将国家计量局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
1958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国家技术委员会与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
主任 黄敬(1956.5—1958.11)
副主任 韩光(1956.12—1958.2)
刘西尧(1956.12—1958.11)
张有萱(1956.12—1958.11)
十三、科学技术委员会(1958.11—1966.5)
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将国家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时,下设综合计划局、地方科学技术局和7个业务局(第一至第七局)、标准局、计量局、办公厅、《创造与发明》报编辑部。为了适应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科委机构编制逐年增多,到1966年,国家科委机关内设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和7个专业局(分管国防尖端、工业、交通、农业、地质资源、医药卫生和基础科学)、9个综合局(分管综合计划、地方科技、创造发明、标准、计量、宣传出版、器材、情报、国际合作),代管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机关人员共600人。直属单位有计量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情报所、复印技术研究所、工业出版社、外文书店、光华出版社、科学器材公司等。
主任 聂荣臻(1958.11—1966.5)
副主任 韩光(常务,1958.11—1966.5)
刘西尧(1958.11—1963.7)
张有萱(1958.11—1966.5)
范长江(1958.11—1966.5)
武衡(1958.11—1966.5)
彭敏(1963.4—1966.5)
岳志坚(1964—1966.5)
张劲夫(1964—1966.5)
赵继昌(1965.11—1966.5)
于光远( —1966.5)
十四、财政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国家财政税收政策、财政收支和实施财政监督等工作。
至1962年,财政部机关设10余个司局机构,干部总数为528人。
部长 李先念(1954.9—1966.5)
副部长 戎子和(1954.9—1961.7)
王绍鏊(1954.9—12)
陈国栋(1954.9—1953.9)
范醒之(1954.9—1956.1)
吴波(1954.9—1960.9;1961.12—1966.5)
金明(1954.9—1961.12)
王学明(1954.10—1966.5)
胡立教(1954.10—1958.6)
刘墉如(1956.2—1957.9)
李树德(1960.11—1962.10)
曾直(1960.11—1966.5)
陈如龙(1960.11—1964.12)
申平(1961.12—1965.2)
杜向光(1964.8—1966.5)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6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所属部、委级机构,总行行长成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成员。
195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发展到19个司局,工作人员2088人。“大跃进”时期,银行工作被严重削弱。1961年,总行司局减至9个,人员减为820人。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强银行工作,充实银行干部。到1965年底,总行内设办公厅、计划局、工业信贷局、会计发行局、人民公社局、会计辅导局、信用合作局、国营拨款局、印制局、国外业务局、参事室及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18个司局机构,工作人员1325人。
行长 曹菊如(1954.11—1964.10)
胡立教(代理,1964.10—1966.5)
副行长 胡景(1962.6—1963.11;1965.11—1966.5)
陈希愈(1962.6—1965.10)
乔培新(1962.6—1966.5)
江东平(1962.6—1964.9)
丁冬放(1962.6—1966.5)
李绍禹(1962.6—1966.5)
胡立教(1962.6—1964.10)
方皋(1963.8—1966.5)
袁子扬(1965.11—1966.5)
十六、粮食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统一管理粮食和油料收购、加工、仓储、销售工作。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粮食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5年,内设司局机构12个,实有人员857人。
部长 章乃器(1954.9—1958.1)
沙千里(1958.2—1966.5)
陈国栋(代理,1958.1—2)
副部长 陈希云(1954.9—1957.2)
黄静波(1954.9—1959.11)
陈国栋(1954.9—1958.1;1958.2—1966.5)
喻杰(1954.10—1962.6)
聂洪钧(1955.1—1964.10)
高锦纯(1956.8—1960.6)
赵发生(1958.5—1966.5)
杨少桥(1960.2—1966.5)
周康民(1960.9—1964.7)
安法乾(1960.9—1966.5)
邓飞(1963.11—1966.5)
十七、农产品采购部(1955.7—1956.11)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主管国家对粮食以外的农产品采购事项,负责制订农产品的采购分配工作。农产品采购部成立后,原由商业部主管的棉花、烟叶、麻和对外贸易部主管的茶叶、畜产等主要农产品划归农产品采购部经营。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农产品采购部的工作。
农产品采购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局、财务会计局、储运局、物价局、人事局、监察局、茶叶采购局、畜产品采购局、棉花采购局、菸麻采购局、生产企业管理局和基本建设处。
1956年11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农产品采购部,农产品采购工作交供销总社办理。
部长 杨一辰(1955.7—1956.11)
副部长 刘卓甫(1955.9—1956.11)
十八、商业部—第一商业部—商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的一个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1958年2月,城市服务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总社牌子保留),成立第二商业部,商业部改名为第一商业部。1958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两部合并后,商业部根据体制下放和精简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改组部内的专业局。将两部原来的44个厅局,调整合并为25个厅局。以后,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变化,部内机构又有多次调整,到1965年,商业部机关设办公厅、经济计划局、财务会计局、物价局、组织技术局、教育局、劳动工资局、基本建设局、储运局、蔬菜局、饮食服务局、劳保特需用品供应局、民族贸易局、冷藏加工企业管理局和商业政治部等15个厅局。
部长 曾山(1954.9—1956.11)
陈云(1956.11—1958.9)
程子华(1958.9—1960.2)
姚依林(1960.2—1966.5)
副部长 姚依林(1954.9—1958.6)
沙千里(1954.9—1958.2)
王兴让(1954.9—1957.3)
王磊(1954.9—1966.5)
吴雪之(1954.9—1966.5)
曾传六(1954.11—1963.11)
刘卓甫(1954.11—1955.9)
张雨帆(1954.11—1957.2)
李维新(1956.3—1958.7)
张永励(1958.9—1966.5)
阎顾行(1959.4—1962.4)
李哲人(1959.8—1961.4)
胡子婴(女,1959.8—1966.5)
梁耀(1960.8—1962.4)
郭献瑞(1960.8—1961.7)
王文波(1960.8—1964.10)
邓辰西(1961.4—1964.12)
喻杰(1962.6—1966.5)
牛荫冠(1962.10—1966.5)
王化民(1964.4—1966.5)
任泉生(1964.4—1966.5)
高修(1964.4—1966.5)
十九、第二商业部(1958.2—9)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商业部,对外保留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第二商业部成立时,内设办公厅、人事局、党团工会办公室、保卫处、计划局、茶叶局、蔬菜局、干鲜果品局、肉食禽蛋局、基本建设局、生产企业局、规划局、糖业烟酒局、服务饮食业局、房产局、财会局、物价局、储运局、贸易组织技术局、卫生检疫局20个直属单位。定编534人(不含勤杂人员)。
1958年6月8日,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定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
部长 杨一辰(1958.2—9)
副部长 邓辰西(1958.2—9)
王兴让(1958.2—9)
张永励(1958.2—9)
罗俊(1958.2—9)
郭献瑞(1958.2—9)
二十、城市服务部(1956.5—1958.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管理城市的房地产和服务性行业的工作。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城市服务部的工作。城市服务部成立后,原商业部主管的食品、糖、烟、酒、蔬菜和饮食服务等业务,以及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的干菜、干鲜果等业务,划交城市服务部经营。
城市服务部内设办公厅、计划统计局、财务会计局、物价局、仓储运输局、生产企业管理局、基本建设局、人事教育局、劳动工资局、监察局、卫生检疫局、肉食商业局、禽蛋商业局、蔬菜食品杂货商业局、糖业糕点商业局、烟酒专卖局、干鲜果商业局、饮食业管理局、房产业管理局和保卫处。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城市服务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为第二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对外仍保留总社牌子。
部长 杨一辰(1956.11—1958.2)
副部长 王兴让(1957.3—1958.2)
张永励(1957.3—1958.2)
刘卓甫(1957.3—1958.2)
二十一、水产部(1956.5—1966.5)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统一管理水产的养殖、捕捞、加工和供销工作。水产部在商业部水产管理总局的基础上组建。
水产部成立时内设:办公厅、人事司、教育司、技术司、对外联络司、计划财务司、基本建设司、群众渔业司、养殖司、资源保护司、供销局、海洋企业局、人民监察室13个厅局机构,编制定员350人。随着水产供销管理体制的变化,水产部内部机构作过部分调整,到1966年初,水产部机关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司、基本建设司、淡水渔业司、海洋渔业司、对外联络司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10个司局级机构,人员410人。
部长 许德珩(1956.5—1966.5)
副部长 高文华(1956.5—1966.5)
张雨帆(1956.5—1964)
金城(1959.8—1964)
杨扶青(1960.1—1966.5)
袁也烈(1960.4—1966.5)
史敏(1961.7—1966.5)
肖鹏(1963.12—1965.4)
二十二、对外贸易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1956年,对外贸易部机关设19个行政单位。此后,随着外贸体制的改进,部内机构作了多次调整,到1965年,对外贸易部机关设办公厅、综合计划局、财务会计局、劳动工资教育局、进口局、出口局、货源材料局,第一、二、三、四、五局(均为地区局)及海关管理局、商品检验局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16个行政单位,同时设有45个驻外机构。行政编制1222人。
部长 叶季壮(1954.9—1966.5)
林海云(代理,1965.9—1966.5)
副部长 雷任民(1954.9—1966.5)
李强(1954.9—1966.5)
徐雪寒(1954.9—1956.2)
孔原(1954.9—1957.9)
李哲人(1954.9—1959.8)
解学恭(1954.9—1958.4)
范子文(1954.9—1958.10)
江明(1955.9—1966.5)
林海云(1956.10—1965.9)
卢绪章(1956.10—1966.5)
罗成德(1956.12—1958.10)
白向银(1961.1—1965.11)
杨浩庐(1961.4—1966.5)
周化民(1964.4—1966.5)
傅生麟(1964.4—1966.5)
贾石(1964.4—1966.5)
二十三、重工业部(1954.9—195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管冶金、化学和建筑材料等工业的生产与基本建设。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重工业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到1956年,部机关设司局机构20余个。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重工业部,分别设立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
部长 王鹤寿(1954.9—1956.5)
副部长 吕东(1954.9—1956.5)
赖际发(1954.9—1956.5)
夏耘(1954.9—1956.5)
二十四、冶金工业部(1956.5—1966.5)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重工业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主管钢铁工业和有色金属工业方面的工作。
冶金工业部成立时,内设19个司局级机构和12个下属单位。1957年底撤销下属的钢铁、有色等7个职能局后,在部机关分设钢铁、有色等司局。到1966年5月,司局机构29个,编制1790人,实有2015人。
部长 王鹤寿(1956.5—1964.4)
吕东(1964.4—1966.5)
副部长 吕东(1956.5—1964.4)
夏耘(1956.5—1966.5)
高扬文(1957.2—1965.5)
刘彬(1957.2—1966.5)
徐驰(1959.9—1966.5)
林泽生(1959.9—1966.5)
袁宝华(1959.9—1960)
王玉清(1964.6—1966.5)
周赤萍(1964.10—1966.5)
李超(1965.2—1966.5)
叶志强(1965.3—1966.5)
二十五、化学工业部(1956.5—1966.5)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在原重工业部化学工业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并将轻工业部管理体制的橡胶工业和制药工业连同管理机构划归化学工业部管理。化学工业部主要负责对全国化学工业(包括化肥、农药合成材料、医药、国防化工、橡胶加工等)的管理。
化学工业部成立初期内设办公厅、干部司、工业教育司、劳动工资司、计划司、财务司、基本建设司、机械动力司、安全技术司、生产技术司、对外联络司、供应局、销售局、化学肥料局、基本化学工业管理局、有机化学工业管理局、医药工业管理局、橡胶工业管理局、地质矿山局、设计局、建筑工程局、监察局、保卫处,编制1700人。随着化学工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到1965年,化学工业部机关裁并为办公厅、生产调度局、科学实验局、计划经济局、学校教育局、二局(军工)和政治部,编制871人,并设有6个专业公司。
部长 彭涛(1956.5—1961.11)
高扬(1962.6—1966.5)
梁膺庸(代理,1961.11—1962.6)
副部长 梁膺庸(1956.12—1961.11;1962.6—1966.5)
肖桂昌(1956.12—1966.5)
张珍(1956.12—1966.5)
吴亮平(1957.5—1963.12)
侯德榜(1958.3—1966.5)
李苏(1959.11—1966.5)
李超伯(1960.5—1962.8)
张亮(1964.3—1966.5)
李艺林(1964.7—1966.5)
杨叶澎(1965.11—1966.5)
二十六、第一机械工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机械工业部门的管理体制,按照国防工业与民用机械工业相结合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调整。
1958年2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一机部、二机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为一机部,内设司局级机构30个,干部4277人。7月,一机部将机车车辆工业局建制划归铁道部。部机关精减,抽调大批干部充实地方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到1958年底,司局级机构减到19个,干部减到3380人。
1960年9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军事工业由一机部分出,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一机部继续领导和管理民用机械工业。1965年,一机部机构进行调整,设司局级机构27个,干部2460人。
部长 黄敬(1954.9—1958.2)
赵尔陆(1958.2—1960.9)
段君毅(1960.9—1966.5)
副部长 段君毅(1954.9—1960.8)
汪道涵(1954.9—1964.8)
黎玉(1954.9—1959.8)
曹祥仁(1954.12—1958.2)
李力果(1956.10—1959.5)
张连奎(1958.2—1960.9)
刘鼎(1958.2—1960.9)
刘寅(1958.2—1960.9)
朱涤新(1958.2—1960.9)
钟夫翔(1958.2—1960.9)
白坚(1958.2—1966.5)
杜星垣(1958.2—1960.9)
方强(1960.1—9)
饶斌(1960.1—1961.5)
周子健(1960.9—1966.5)
杨寿山(1960.9—1966.5)
周建南(1961.3—1966.5)
沈鸿(1961.11—1966.5)
杨殿奎(1964.2—1966.5)
郭力(1964.9—1966.5)
范慕韩(1965.3—1966.5)
孙友余(1965.8—1966.5)
二十七、第二机械(国防)工业部(1954.9—1958.2)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1955年,第二机械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会计司、技术司、机械动力司、产品质量检查司、技术安全劳保卫生司、劳动工资司、干部司、教育司、对外联络司、保卫司、行政局、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第四局(航空工业)、第五局(兵器)、第六局(坦克)、第七局、第八局、第九局、第十局(无线电)、监察室、动员计划处、靶场管理处、保密处。
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机械工业部门的管理体制,按照国防工业与民用机械工业结合的原则,作了重大调整。
1958年2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一机部、二机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组成新的第一机械工业部。
部长 赵尔陆(1954.9—1958.2)
副部长 张霖之(1954.9—1955.4)
张连奎(1954.9—1958.2)
杨春甫(1954.9—1958.2)
刘寅(1954.10—1958.2)
朱涤新(1955.2—1958.2)
刘鼎(1957—1958.2)
钟夫翔(1957.5—1958.2)
二十八、第三机械(国防)工业部(1960.9—1963.9)
1960年9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第一机械工业部主管的航空、兵器、坦克、无线电、造船工业划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
1961年,三机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技术司、生产配套司、干部司、教育局、对外联络司、保卫司、行政司、第一局、第四局(航空)、第五局(兵器)、第六局(坦克)、第九局(造船)、第十局(无线电)、基本建设局、供应局。
1963年5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将无线电工业从三机部分出,单独成立无线电工业部,对外称第四机械工业部。
9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将兵器工业(包括坦克工业)和造船工业从三机部分出,再成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此后,三机部专管航空工业。
部长 张连奎(1960.9—1961.4)
孙志远(1962.3—1963.9)
副部长 刘鼎(1960.9—1963.9)
张连奎(1961.4—1963.9)
刘寅(1962.3—1963.6)
朱涤新(1962.3—1963.3)
钟夫翔(1962.3—9)
刘秉彦(1962.3—1963.7)
赵启民(1962.3—1963.4)
薛少卿(1962.3—9)
杜星垣(1962.3—1963.9)
刘淇生(1962.3—8)
吴融峰(1962.10—1963.9)
朱光(1963.3—9)
二十九、第三机械工业部(1955.4—1956.5)
1955年4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负责领导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私营的机械、电机工业。
三机部内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计划司、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劳动工资司、财务基建司,第一局(机械动力工具制造)、第二局(农业机械)、第三局(建筑、交通、器材)、第四局(电工、电信、仪器)、第五局(重工业)、第六局(轻工业)、监察室。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三机部,将其主管的业务,按行业分别并归有关专业性的工业部门管理。
部长 张霖之(1955.4—1956.5)
副部长 韩纯德(1955.4—1956.5)
刘彬(1955.4—1956.5)
白坚(1956.春—5)
三十、第三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核工业)工业部(1956.11—1966.5)
1956年11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负责整体组织领导我国核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三机部内设办公厅、监察室、第一局(计划)、第二局(燃料生产)、第三局(地质矿山)、第四局(基建)、第五局(科技)、第六局(材料供应)、第七局(财务)、第八局(人事)和保卫局。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第二机械工业部,任务和职能不变。此后,第二机械工业部的机构逐步进行调整,到1963年,部机关设25个司局级单位,定员编制1000人左右。
第三机械工业部(1956.11—1958.2)
部长 宋任穷(1956.11—1958.2)
副部长 刘杰(1956.11—1958.2)
刘伟(1956.11—1958.2)
袁成隆(1956.11—1958.2)
雷荣天(1956.11—1958.2)
钱三强(1956.11—1958.2)
第二机械(核工业)工业部(1958.2—1966.5)
部长 宋任穷(1958.2—1960.9)
刘杰(1960.9—1966.5)
副部长 刘杰(1958.2—1960.9)
刘伟(1958.2—1966.5)
袁成隆(1958.2—1965.3)
雷荣天(1958.2—1966.5)
钱三强(1958.2—1966.5)
刘淇生(1962.8—1966.5)
牛书申(1963.7—1966.5)
刘西尧(1963.7—1966.5)
钱信忠(1963.12—1965.3)
李觉(1965.2—1966.5)
三十一、第三机械(航空)工业部(1963.9—1966.5)
1963年3月和9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和第一○二次会议先后决定将原第三机械工业部主管的无线电工业、兵器工业(包括坦克工业)、造船工业划出,分别成立第四、第五、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即专管航空工业。
1964年,国务院批准第三机械工业部机关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会计司、劳动工资司、教育司、技术司、质量检验司、机械动力技术安全司、生产调度局、基本建设局、供应局、第一生产技术司、第二生产技术司、第三生产技术司、第四生产技术司、总设计师室,另有政治部和中监委派驻监察组。1965年,航空研究所划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
部长 孙志远(1963.9—1966.5)
副部长 刘鼎(1963.9—1966.5)
吴融锋(1963.9—1966.5)
段子俊(1963.9—1966.5)
薛少卿(1963.9—1965.3)
王振乾(1965.3—1966.5)
李明实(1966.4—5)
冯安国(1966.4—5)
三十二、第四机械(电子)工业部(1963.5—1966.5)
1963年5月2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从第三机械工业部分出无线电工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工业部,对外称第四机械工业部,除直属管理原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十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外,同时归口管理地方无线电工业,并对整个无线电工业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1964年,第四机械工业部机关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会计司、技术司、劳动工资司、机械动力技术安全司、生产调度司、地方工业司、基本建设局、物资局、第一生产局、第二生产局、第三生产局、第四生产局等18个司局以及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
部长 王诤(1963.5—1966.5)
副部长 刘寅(1963.6—1966.5)
李如洪(1963.6—1964.5)
王士光(1963.6—1966.5)
王曙(1963.6—1966.5)
谭右铭(1963.9—1966.5)
齐一丁(1964.6—1966.5)
高峻(1964.6—1966.5)
孙俊人(1965.1—1966.5)
三十三、第五机械(兵器)工业部(1963.9—1966.5)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将兵器工业从第三机械工业部分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机械工业部,主管原第三机械工业部第五局(兵器局)、第六局(坦克局)所属企业。
1964年,第五机械工业部机关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会计司、劳动工资司、对外联络司、基本建设局、教育局、技术司、机械动力司、技术安全司,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局和供应局等23个司局级机构,还设有政治部和中监委派驻监察组,行政编制885人。
部长 邱创成(1963.9—1966.5)
副部长 张连奎(1963.9—1966.5)
朱光(1963.9—1966.5)
杨绍增(1964.3—1966.5)
陈锐霆(1965.3—1966.5)
王立(1966.1—5)
李玉堂(1966.1—5)
吴皓(1966.1—5)
三十四、第六机械(船舶)工业部(1963.9—1966.5)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将造船工业从第三机械工业部分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主管原第三机械工业部第九局(造船工业)所属企业。
第六机械工业部成立时,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会计司、劳动工资司、技术司、机械动力技术安全司、基本建设司、生产办公室,第一、第二、第三生产技术司及供应司、配套局、教育局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定员编制644人。196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六机部机关由17个司局调整为7个。
部长 方强(1963.9—1966.5)
副部长 刘星(1963.9—1966.5)
边疆(1963.9—1966.5)
黄忠学(1964.4—1966.5)
潘琪(1964.8—1966.5)
刘华清(1965.2—1966.5)
刘放(1966.3—5)
三十五、第七机械(航天)工业部(1965.1—1966.5)
1964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以国防部第五研究院为基础,从第三、第四、第五机械工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市抽调若干工厂和事业单位,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机械工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导弹工业的研究、设计、试制、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成立第七机械工业部。
第七机械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科研局、教育局、生产司、技术安全司、财务司、劳动工资司、行政司、基本建设司、物资局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编制740人。
部长 王秉璋(1965.1—1966.5)
副部长 刘有光(1965.1—1966.5)
钱学森(1965.1—1966.5)
刘秉彦(1965.1—1966.5)
谷广善(1965.1—1966.5)
张凡(回族,1965.2—1966.5)
曹光琳(1965.2—1966.5)
三十六、农业机械部—第八机械工业部(1959.8—1966.5)
1959年8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部,其任务是:制订农业机械工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领导农业机械制造工业的基本建设;组织农业机械的制造和维修,开展群众性的农业机械技术革新运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水平,逐步完成农业的技术改造;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农业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领导和组织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以及农业机械工业干部的培养和规划工作;协同农业等有关部门研究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的实施规划。农业机械部内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司、生产调度司、技术司、基本建设司、干部司、教育司、拖拉机局、动力机械局、农机修配局、农具改良局。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农业机械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机械工业部。
1965年,第八机械工业部内设办公厅、对外司、科技委、综合局、农机局、农具局、销售局,以及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
部长 陈正人(1959.8—1966.5)
副部长 黎玉(1959.8—1966.5)
沈鸿(1959.9—1963.11)
张逢时(1959.9—1966.5)
徐斌洲(1960.3—1966.5)
杨立功(1962.8—1966.5)
李济寰(1963.3—1966.5)
徐达本(1964.8—1966.5)
冯纪新(1965.3—1966.5)
三十七、电机制造工业部(1956.5—1958.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第三机械工业部,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机制造工业部,负责管理电机制造工业。
电机制造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生产技术司、机械动力司、干部司、工业教育司、劳动工资司、财务会计司、行政司、对外联络司、产品质量检查司、基本建设司、供销局、电机工业管理局、电器工业管理局、电气材料工业管理局和监察局等18个局级机构,行政编制1468人。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第一机械工业部(通用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部(军事机械工业)、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成为第一机械工业部。
部长 张霖之(1956.5—1958.2)
副部长 白坚(1956.6—1958.2)
韩纯德(1956.6—1958.2)
沈鸿(1956.6—1958.2)
三十八、燃料工业部(1954.9—1955.7)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随着任务的变化,到1955年,燃料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行政司、研究室、人事司、教育司、劳动工资司、经理司、财务司、生产技术司、对外联络司、计划司、基本建设司、设计司、技术监察局、监察室、煤炭工业管理总局、电业管理总局、石油管理总局、地质局。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分别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
部长 陈郁(1954.9—1955.7)
副部长 李范一(1954.9—1955.7)
刘澜波(1954.9—1955.7)
李人俊(1954.9—1955.7)
徐达本(1954.9—1955.7)
王林(1954.9—1955.7)
三十九、煤炭工业部(1955.7—1966.5)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分别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内设18个司局,编制1507人。1957年煤炭工业部内设机构调整为16个司局,编制为900人。1959年至1966年期间,部内机构未动,编制为1060人。
部长 陈郁(1955.7—1957.9)
张霖之(1957.9—1966.5)
副部长 徐达本(1955.7—1964.8)
李人俊(1955.7—1964.8)
刘向三(1957.3—1964.3)
钟子云(1957.3—1966.5)
沈鸿(1957.11—1959.9)
贺秉章(1958.9—1960.9)
李建平(1959.10—1966.5)
赵子尚(1959.10—1960.9)
贾林放(1963.10—1965.7)
王金林(1964.3—1966.5)
范文彩(1965.1—7)
邹桐(1966.2—5)
四十、电力工业部(1955.7—1958.2)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在原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的基础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主管电力工业的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
1956年,电力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生产司、技术监察司、基本建设司、设计局、对外联络司、供应司、财务会计司、干部司、教育司、劳动工资司、人民监察司、技术委员会、技术司、行政司、人防保卫司、用电监察处。
1958年2月11日,决定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为水利电力部。
部长 刘澜波(1955.7—1958.2)
副部长 王林(1955.9—1958.2)
四十一、石油工业部(1955.7—1966.5)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以原燃料工业部所属的石油管理总局为基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统一管理全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建设工作以及石油炼制、产品分配和贮运工作。
石油工业部成立时,内设12个司局、1个厅、3个直属处,编制780人。此后,随着任务和体制的调整,部内机构几经变迁,到1966年,内设8个司局级单位和1个直属处,编制625人。
部长 李聚奎(1955.7—1958.2)
余秋里(1958.2—1966.5)
副部长 李范一(1955.9—1966.5)
李人俊(1955.9—1964.5)
周文龙(1955.9—1966.5)
康世恩(1956.10—1966.5)
孙敬文(1958.9—1965.2)
刘放(1959.8—1963.10)
徐今强(1963.3—1966.5)
邓洁(1963.9—1965.2)
唐克(1965.2—1966.5)
孙晓风(1965.2—1966.5)
张定一(1965.2—1966.5)
张文彬(1965.2—1966.5)
四十二、地质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地质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4年,内设司局级机构19个,行政编制801人。
部长 李四光(1954.9—1966.5)
副部长 刘杰(1954.9—1957.3)
何长工(1954.9—1966.5)
宋应(1954.9—1966.5)
许杰(1954.9—1966.5)
卓雄(1955.4—1963.10)
刘景范(1955.5—1965.4)
李济寰(1956.10—1963)
刘汉生(1959.8—1966.5)
旷伏兆(1960.4—1966.5)
李轩(1961.1—1966.5)
胥光义(1964.10—1966.5)
张同钰(1966.3—5)
邹家尤(1966.3—5)
四十三、建筑工程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负责国家基本建设中的工业建设。195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建筑工程部的直属企业和设计单位大部分下放省市。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部、建筑材料工业部和城市建设部合并组建为新的建筑工程部。此时的建筑工程部,既是管理建筑、建材的专业部,又是城乡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1965年3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增设建筑材料工业部,管理建材工业。建筑工程部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建筑业和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领导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及设计科研力量,管理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建筑和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工作,担任一部分援外工程任务。
1954年,建筑工程部内设16个司局机构,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部内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5年,内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司、劳动工资司、施工局、供应局、城市建设局、教育局、设计局、建筑机械管理局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
部长 刘秀峰(1954.9—1964.9)
李人俊(1964.10—12)
孙敬文(代理,1964.12—1965.4)
刘裕民(1965.5—1966.5)
副部长 周荣鑫(1954.9—1956)
宋裕和(1954.9—1965.2)
万里(1954.9—1956.5)
杨春茂(1956.6—1965.9)
潘纪文(1956.6—1959.5)
许世平(1956.6—1966.5)
赖际发(1958.3—1965.3)
孙敬文(1958.3—1964.12)
陈云涛(1958.3—1965.3)
刘裕民(1958.3—1965.5)
汪少川(1965.5—1966.5)
任朴斋(1965.5—1966.5)
苗树森(1965.5—1966.5)
李景昭(1966.2—5)
何郝矩(1966.2—5)
四十四、建筑材料工业部(1956.5—1958.2;1965.3—1966.5)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重工业部,分别设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在原重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局的基础上组建,对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材料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干部司、劳动工资司、教育司、技术司、设计司、基本建设司、机械动力司、行政司、供应局、销售局、地方工业局、安全技术监察局、水泥工业管理局、玻璃陶瓷工业管理局、建筑安装局、地质局和监察局,干部约400人。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合并为新的建筑工程部。
1965年3月3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建筑工程部分设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水泥局、玻陶局、非金属矿局、地方材料局、基本建设局、科学技术局、物资供应局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编制543人。
部长 赖际发(1956.5—1958.2;1965.3—1966.5)
副部长 陈云涛(1956.12—1958.2;1965.5—1966.5)
焦善民(1956.12—1958.2)
杨生(1965.5—1966.5)
白向银(1965.8—1966.5)
四十五、城市建设部(1956.5—1958.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部。
城市建设部成立时,内设14个司局机构,1957年裁并为7个,即办公厅、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技术司、建筑工程局、市政建设局、规划局;撤销人防保卫司、财务材料司、学校教育司、劳动工资司、城市建筑设计管理局、勘察测量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建筑材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城市建设部合并成为新的建筑工程部。
部长 万里(1956.5—1958.2)
副部长 孙敬文(1956.5—1958.2)
四十六、纺织工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纺织工业。
随着工作任务和管理体制的变动,纺织工业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6年,纺织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生产司、技术司、业务司、人事司、化学纤维管理局、纺织机械工业管理局、政治部和中监委派驻监察组,干部533人。
部长 蒋光鼐(1954.9—1966.5)
副部长 钱之光(1954.9—1966.5)
陈维稷(1954.9—1966.5)
张琴秋(女,1954.9—1966.5)
韩纯德(1954.9—1955.4)
王达成(1954.10—1966.5)
荣毅仁(1959.8—1966.5)
李中一(1960.5—1965.2)
张永清(1964.4—1966.5)
李竹平(1964.4—1966.5)
王雨洛(1966.4—5)
焦善民(1966.4—5)
四十七、轻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1956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国务院财经机构调整方案,决定以轻工业部为基础组建食品工业部,将地方工业部改为轻工业部。调整后的轻工业部,负责管理不属于纺织工业、食品工业、橡胶工业、医药工业的其他轻工业。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轻工业部同食品工业部合并,成立新的轻工业部,编制700人,实际为1045人。1963年10月,轻工业部内设部长室、党团委、办公厅、计划司、生产技术司、科学研究司、干部司、教育司、劳动工资司、财务司、基建设备司、盐务总局、造纸局、食品局、日用化工局、轻工业局、新型材料办公室、监察组,实有1168人。1964年,增设政治部、轻工业部党委和轻工业出版社。
1965年2月2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轻工业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轻工业部(手工业管理总局为第二轻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科研司、生产技术司、劳动工资司、教育司、基建设备局、造纸工业管理局、轻工业管理局、日用化学工业管理局、食品工业管理局、新型材料办公室。盐务总局、供销局、对外经济联络司保留名称,其工作由有关公司承担。
部长 贾拓夫(1954.9—1956.5)
沙千里(1956.5—1958.2)
李烛尘(1958.2—1966.5)
副部长 杨卫玉(1954.9—1956)
龚饮冰(1954.9—1956)
王新元(1954.9—1966.5)
高文华(1954.9—1956)
宋劭文(1954.9—1956)
狄景襄(1954.10—1956)
胡明(1956—1958)
宋乃德(1957.2—1960.4)
吴生秀(1957.2—1958.3)
邓洁(1958.2—1963.10)
罗叔章(女,1958.2—1965.2)
张道吾(1959.8—1966.5)
孔祥桢(1960.3—1966.5)
夏之栩(女,1960.5—1966.5)
王毅之(1960.5—1966.5)
曹鲁(1960.5—1966.5)
姜时彦(1965.10—1966.5)
四十八、第二轻工业部(1965.2—1966.5)
1965年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轻工业部,主要负责管理国营、集体和个体手工业生产和一部分轻工业生产。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
第二轻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科学研究司、生产技术司、财务会计司、劳动教育司、供销局、工艺美术局、农具五金局、塑料局以及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
部长 徐运北(1965.2—1966.5)
副部长 谢鑫鹤(1965.3—1966.5)
邓洁(1965.3—1966.5)
罗日运(1965.3—1966.5)
陈一帆(1965.3—1966.5)
田坪(1965.3—1966.5)
四十九、地方工业部(1954.9—1956.5)
1954年9月,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工业部,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地方工业中的轻工业,根据地方工业的特点,依靠地方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工作。
地方工业部成立时,内设办公厅、行政司、监察室、计划司、基建司、中等技术教育司、重工业局、机械工业局、纺织工业局、轻工业局、食品工业局、私营工业局、供销局,编制800人。1955年4月,第三机械工业部成立后,地方工业部将地方重工业、机械工业划归三机部,地方工业部机构相应进行调整,部机关设办公厅、人事处、计划司、基建司、中等技术教育司、轻工局、食品局、纺织局、供销局9个单位,编制为580人。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地方工业部,改为轻工业部。
部长 沙千里(1954.9—1956.5)
副部长 张劲夫(1954.9—1956.5)
宋乃德(1954.9—1956.5)
吴生秀(1954.9—1956.5)
五十、食品工业部(1956.5—1958.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地方工业部,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部,管理原地方工业部管理的食品工业,和原由轻工业部管理的食品行业(包括制盐和烟草工业)。
食品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行政司、计划司、设计司、技术司、生产司、基本建设司、劳动工资司、财务司、教育司、干部司、制糖工业管理局、菸草工业管理局、制酒工业管理局、油脂工业管理局、食品工业管理局、制盐工业管理局、监察局、供销总局。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食品工业部和轻工业部合并为轻工业部。
部长 李烛尘(1956.5—1958.2)
副部长 胡明(1956.12—1958.2)
罗叔章(女,1956.12—1958.2)
狄景襄(1956.12—1958.2)
五十一、铁道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对全国铁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铁路的体制。
随着形势的发展,铁道部机构不断扩大,人员日益增多,到1957年,机构增至36个,职工2644人。从1958年开始,机构又逐步减少。到1965年,有机构18个,职工1667名。
部长 滕代远(1954.9—1965.1)
吕正操(1965.1—1966.5)
副部长 吕正操(1954.9—1965.1)
武竞天(1954.9—1966.5)
石志仁(1954.9—1966.5)
郭洪涛(1954.9—10)
王世泰(1954.9—11)
赵健民(1954.9—1955.1)
刘建章(1954.10—1966.5)
陆平(1954.11—1957.10)
余光生(1955.1—1966.5)
汪菊潜(1959.8—1966.5)
郭鲁(1959.8—1966.5)
钱应麟(1960.12—1966.5)
苏杰(1960.12—1966.5)
彭敏(1965.11—1966.5)
五十二、交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水运、公路和民间交通运输工作。
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交通部内设机构逐年增加,1956年底,有25个司局级机构,工作人员1600余人。此后,部机关作了部分调整和精减,到1965年,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计划统计司、财务会计司、劳动工资司、技术司、教育司、材料供应局、民间运输局、水运局、公路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局、保卫局、参事室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工作人员800多人。
部长 章伯钧(1954.9—1958.2)
王首道(1958.2—1964.7)
孙大光(1965.1—1966.5)
第一副部长 孔祥祯(1957.3—1960.3)
副部长 李运昌(1954.9—1958.6)
王首道(1954.9—10)
张策(1954.9—1955)
朱理治(1954.9—1958.8)
潘琪(1954.10—1964.5)
马辉之(1955.5—1966.5)
孙大光(1958.7—1965.1)
邝任农(1959.8—1962.4)
谭真(1959.8—1966.5)
彭德(1960.4—1963.10)
于眉(1960.4—1966.5)
肖民(1964.4—1966.5)
葛琛(1964.4—1966.5)
朱田顺(1964.4—1966.5)
陶琦(1964.4—1966.5)
彭德清(1965.3—1966.5)
马耀骥(1965.9—1966.5)
五十三、邮电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邮政和电信事业。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邮电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6年,邮电部内设22个司局机构,行政编制643人。
部长 朱学范(1954.9—1966.5)
副部长 王子纲(1954.9—1966.5)
范式人(1954.9—1961.8)
钟夫翔(1954.9—1957.2;1962.10—1966.5)
申光(1956.4—1966.5)
赵志刚(1956.11—1966.5)
谷春帆(1957.2—1966.5)
李玉奎(1964.2—1966.5)
成安玉(1964.6—1966.5)
五十四、物资管理部(1964.11—1966.5)
1964年11月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九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部,撤销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物资管理部主要任务是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统配物资的平衡分配和销售管理工作。
1965年,物资管理部内设办公厅、综合局、财务局、调度局、七局(军工)、三类物资局、储运局、废金属回收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和政治部。在东北、中南、西北、华东、西南和华北各大区设物资局或办事处。共有职工1385人。
部长 袁宝华(1964.11—1966.5)
副部长 李哲人(1964.11—1966.5)
李超伯(1964.11—1966.5)
谢北一(1964.11—1966.5)
邓存伦(1964.11—1966.5)
宋致和(1964.11—1966.5)
刘炳华(1964.11—1966.5)
五十五、农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农业行政、农业生产、农业教育及农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事项。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农业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5年,设办公厅、计划局、粮食油料生产局、工业原料局、畜牧兽医局、土壤肥料局、植物保护局、种子管理局、科学技术管理局、人民公社管理局、财务基建局、对外联络局、宣传教育局和中共农业部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15个司局机构,行政编制466人。
部长 廖鲁言(1954.9—1966.5)
江一真(代理,1964.9—1966.5)
副部长 王观澜(1954.9—1962)
刘瑞龙(1954.9—1961.1)
张林池(1954.9—1956.9)
杨显东(1954.9—1966.5)
蔡子伟(1954.10—1966.5)
顾大川(1956.8—1966.5)
何基沣(1958.9—1966.5)
魏震五(1960.4—1963.10)
程照轩(1961.1—1966.5)
吴振(1964.4—1966.5)
朱荣(1964.7—1966.5)
五十六、农垦部(1956.5—1966.5)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管理垦荒移民、国营农场、军垦农场和华南垦殖等工作。农垦部在农业部国营农场管理总局基础上组建。
农垦部成立时,内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局、农业生产局、畜牧生产局、基本建设局、机械物资供应局、人事宣教局、国营牧场管理局等11个厅局,编制300人。随着农垦管理体制的变化,农垦部的机构和编制作过部分调整,到1966年初,设办公厅、计划局、财务局、生产局、热带作物局、机械物资局、对外联络局、建设局、人民公社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14个厅局机构,编制320人。
部长 王震(1956.6—1966.5)
陈漫远(代理,1964.2—1966.5)
副部长 张林池(1956.9—1966.5)
张仲瀚(1956.9—1966.5)
姜齐贤(1956.9—1966.5)
刘型(1959.5—1966.5)
肖克(1959.9—1966.5)
江一真(1962.9—1964.10)
张省三(1964.3—1966.5)
五十七、林业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林业建设和木材生产。
随着任务的变化,1955年,林业部机关逐渐增加至9个司局,7个直属单位,实有干部456人。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增设森林工业部。林业部将工作划归森林工业部。林业部内设7个司局,4个直属单位,干部人数432人。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森林工业部与林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机构设置的变化,到1966年,林业部编制定员956人,实有人数1027人,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局、木材生产司、林产工业司、造林司、森林保护司、技术司、劳动工资司、教育司、对外联络司、调查规划局、基本建设局、国营林场管理总局、设备器材管理总局、宣传处和林业部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等,并有直属单位60个。
部长 梁希(1954.9—1958.12)
刘文辉(1959.4—1966.5)
副部长 李范五(1954.9—1958.1)
罗玉川(1954.9—1956.8;1959.8—1966.5)
雍文涛(1954.9—1956.8;1959.8—1960.12)
惠中权(1954.9—1966.5)
刘成栋(1955.1—1956.8)
李相符(1955—1961)
张克侠(1956.6—1966.5)
张庆孚(1956.8—1958.9)
周骏鸣(1959.8—1961)
陈离(1959.8—1966.5)
唐子奇(1959.8—1966.5)
张昭(1960.4—1966.5)
梁昌武(1961.7—1966.5)
杨天放(1963.6—1966.5)
荀昌五(1963.10—1966.5)
张世军(1965.4—1966.5)
五十八、森林工业部(1956.5—1958.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管理木材的采伐、加工、运销和林产化学工业等工作。
森林工业部内设办公厅、计划司、财务会计司、人事司、劳动工资司、基本建设局、第一木材生产局、第二木材生产局、林产工业局、供销局、监察局,并有24个直属单位,实有干部707人。
1958年2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成立新的林业部。
部长 罗隆基(1956.5—1958.1)
副部长 李葆华(1956.8—1958.2)
雍文涛(1956.8—1958.2)
刘成栋(1956.8—1958.2)
五十九、水利部(1954.9—1958.2)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水利事业。
随着工作任务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水利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到1957年,水利部内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司、工务司、人事司、教育司、劳动工资司、技术司、水文局、勘测设计局、工程管理局、农田水利局、监察局、参事室、物资供应处、保卫处,还设有黄河、长江、淮河、珠江4个流域水利管理机构。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
部长 傅作义(1954.9—1958.2)
副部长 李葆华(1954.9—1958.2)
张含英(1954.9—1958.2)
钱正英(女,1954.9—1958.2)
冯仲云(1954—1958.2)
何基沣(1954—1958.2)
周骏鸣(1955—1958.2)
六十、水利电力部(1958.2—1966.5)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电力工业部与水利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主管全国水利、电力方面的生产和建设工作。
水利电力部成立初期,内设办公厅、行政司、计划司、生产司、工程管理司、供应司、基本建设司、财务司、劳动工资司、干部司、教育司、技术委员会、参事室、水利水电建设总局、电力建设总局、规划局、水文局。后又增设水利管理司、农村电气化局、对外联络司和移民办公室。
部长 傅作义(1958.2—1966.5)
副部长 李葆华(1958.3—1961.2)
刘澜波(1958.3—1966.5)
张含英(1958.3—1966.5)
王林(1958.3—6)
钱正英(女,1958.3—1966.5)
冯仲云(1958.3—1966.5)
程明(1958.8—1966.5)
李锐(1958.8—1960)
李代耕(1961.7—1966.5)
郝执斋(1961.7—1965.8)
杜星垣(1963.11—1966.5)
罗文坊(1964.6,未到职)
张彬(1964.5—1966.5)
王英先(1965.7—1966.5)
六十一、劳动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劳动行政事宜。
随着劳动业务工作的开展,到1956年,劳动部内设1厅5局2司1室。行政编制增到594人。1958年以后开始精简,到1962年机构减到1厅4局,行政编制减到304人。1963年以后机构、人员又有所增加。1964年设1厅5局,行政编制406人。
部长 马文瑞(1954.9—1966.5)
副部长 毛齐华(1954.9—1965.10)
刘亚雄(女,1954.9—1964.6)
罗叔章(女,1954.10—1957.3)
刘子久(1955.4—1964.3)
郗占元(1960.12—1966.5)
于光汉(1960.12—1966.5)
吕文远(1960.12—1965.3)
李正亭(1964.3—1966.5)
周赤萍(1964.9—未到职)
六十二、文化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文化艺术工作。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文化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6年,部机关设18个司局机构,行政编制570人。
部长 沈雁冰(1954.9—1965.1)
陆定一(1965.1—1966.5)
副部长 钱俊瑞(1954.10—1963.9)
丁西林(1954.10—1958.3)
郑振铎(1954.10—1958.10)
夏衍(1954.10—1965.5)
陈克寒(1954.10—1963.9)
刘芝明(1954.10—1957)
张致祥(1954.10—1958.3)
胡愈之(1959.8—1965.5)
林默涵(1959.8—1966.5)
齐燕铭(蒙古族,1960.2—1965.5)
徐光霄(1960.2—1966.5)
徐平羽(1960.2—1966.5)
陈荒煤(1963.9—1965.5)
李琦(1963.12—1966.5)
石西民(1964.12—1966.5)
肖望东(1965.4—1966.5)
赵辛初(1965.4—1966.5)
颜金生(1965.4—1966.5)
刘白羽(1965.4—1966.5)
六十三、高等教育部(1954.9—1958.2;1964.2—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除高等师范、民族院校以外的高等学校,师范学校以外的中等专业学校,工农速成中学及有关留学生的派遣,接受和回国等事项。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高等教育部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58年,高教部内设办公厅、教学与科学研究一司、教学与科学研究二司、中等专业教育司、政治教育司、干部管理司、学生管理司、对外文化联络与留学生管理司、计划司、财务基建生产设备司、研究室、体育处。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成立新的教育部。
1963年10月23日,国务院第一三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教育部分设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1964年3月,两部分开办公。1964年7月22日,教育部分设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的决定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二四次会议的批准。高等教育部主管有关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留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965年,高等教育部内设办公厅、研究室、第一司(研究生)、第二司(本科)、第三司(业余)、外语教育司、对外工作司、学生管理司、政治理论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生产供应管理局、文科教材办公室、体育处和政治部。高等教育部职工人数,1956年为710人,1966年为448人。
部长 杨秀峰(1954.9—1958.2;1964.2—1965.1)
蒋南翔(1965.1—1966.5)
副部长 黄松龄(1954.9—1958.2)
周建人(1954.9—1958.2)
曾昭抡(1954.9—1958.2)
刘皑风(1954.9—1958.2)
刘子载(1954.9—1958.2;1965.11—1966.5)
刘仰峤(1964.1—1966.5)
高沂(1965.7—1966.5)
段洛夫(1965.7—1966.5)
黄辛白(1965.7—1966.5)
六十四、教育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普通教育、师范教育、民族教育和工农业余教育。
1958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组成新的教育部。3月1日起合并办公。此时,教育部内设办公厅、高等教育教学第一司、高等教育教学第二司、普通教育司、普通教育师资培训司、中等专业教育司、高等学校政治教育司、高等学校干部管理司、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业余教育司、对外文化联络和留学生管理司、计划司、财务基建生产设备司、民族教育委员会、普通教育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和体育处。以后,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部内机构时有调整。
1963年10月23日,国务院第一三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教育部分设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教育部主管普通教育、业余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工作。1964年3月两部分开办公。此时,教育部内设办公厅、政治工作司、中学教育司、小学教育司、师资培训司、职业教育司、业余教育司、计划司、生产供应局、研究室。
教育部职工人数,1949年底为237人;1952年为510人;1956年为580人;1959年为461人;1966年为289人。
部长 张奚若(1954.9—1958.2)
杨秀峰(1958.2—1964.2)
刘季平(代理,1964.2—10)
何伟(1964.10—1966.5)
副部长 董纯才(1954.9—1965.4)
叶圣陶(1954.9—1966.5)
韦悫(1954.9—1959.6)
林砺儒(1954.9—1966.5)
柳(1954.9—1959.4)
陈曾固(1954.10—1958.6)
林汉达(1954.10—1958.7)
黄松龄(1958.2—3)
刘皑风(1959.4—1966.5)
刘子载(1959.4—1964.2)
蒋南翔(1960.1—1964.2)
周荣鑫(1961.7—1963.3)
刘季平(1963.9—1964.2;1964.10—1966.5)
六十五、卫生部(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
随着全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部机构逐年增多。1954年,卫生部内设办公厅、计划财务司、人事司(1955年改为干部司)、医学教育司、卫生防疫司、城市医疗预防司、乡村医疗预防司、中医司、妇幼卫生司、药政司、保健局、监察室等13个司级机构,编制871人。此后,随着国务院对机构编制的要求及卫生事业的需要,卫生部的机构编制几经变动,到1966年,内设15个局,工作人员462人。
部长 李德全(女,1954.9—1965.1)
钱信忠(1965.1—1966.5)
副部长 贺诚(1954.9—1955)
苏井观(1954.9—1965.2)
傅连(1954.9—1960.1)
徐运北(1954.9—1965.3)
王斌(1954.9—1955.8)
贺彪(1954.10—1966.5)
崔义田(1954.10—1966.5)
张凯(1954.12—1966.5)
伍云甫(1956.10—1963)
钱信忠(1957.9—1965.1)
郭子化(1961.7—1966.5)
史书翰(1965.5—1966.5)
黄树则(1965.6—1966.5)
六十六、体育运动委员会(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的体育事业。
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国家体委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6年,体委机关设办公厅、计划司、干部司、宣传司、国际联络司、群众体育司、运动司、球类司、陆上运动司、航海运动司和政治部,定员编制357人。
主任 贺龙(1954.9—1966.5)
副主任 蔡廷锴(1954.9—1966.5)
蔡树藩(1954.11—1958.10)
卢汉(彝族,1954.11—1966.5)
黄琪翔(1954.11—1958.7)
荣高棠(1954.11—1966.5)
张非垢(1956.10—1958.8)
黄中(1956.10—1966.5)
李达(1959.8—1966.5)
李梦华(1960.12—1966.5)
赵正洪(1961.7—1966.5)
六十七、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1958.2—1966.5)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在中央外事小组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领导下,管理文艺、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宗教和对外友协等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958年,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内设办公厅、交际司、第一司(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司(亚洲国家)、第三司(西亚、非洲国家)、第四司(拉美国家)和研究室。1960年至1964年增设干部司、宣传司、国际司、第五司(西欧)和对外文化援助司。1964年,对外文委编制为1277人。
主任 张奚若(1958.2—1966.5)
副主任 楚图南(1958.3—1966.5)
张致祥(1958.3—1966.5)
丁西林(1958.3—1966.5)
屈武(1958.3—1965.8)
邹大鹏(1958.3—1966.5)
罗俊(1958.9—1963.8)
朱光(1961.2—1965.1)
曹瑛(1961.12—1966.5)
陈忠经(1964.3—1966.5)
李琦涛(1964.7—1966.5)
李昌(1964.9—1966.5)
宋一平(1965.3—1966.5)
史怀璧(1966.1—5)
周一萍(1966.2—5)
任映仑(1966.2—5)
杨纯(女,1966.2—5)
六十八、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1964.6—1966.5)
1964年6月9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九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工作。
1965年,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内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局、第一局(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局(亚洲)、第三局(非洲)、国家经济事务局、专家实习生局、设备材料局、技术室和政治部,还设有驻外机构15个,行政编制1020人。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联络工作,决定在华东、华北、东北、中南4个大区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局,作为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和4个大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援外材料设备、派遣专家、培训外国实习生、接待外国代表团等工作。
主任 方毅(1964.6—1966.5)
副主任 汪道涵(1964.8—1966.5)
杨琳(1964.8—1966.5)
李应吉(1964.10—1966.5)
谢怀德(1964.11—1966.5)
李强(1965.2—1966.5)
六十九、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民族事务工作。
随着业务范围的变化,国家民委机关作过多次机构调整。到1965年,国家民委内设办公厅、政治司、财经司、文化司、教育司、人事局、翻译局、机关党委等司局机构,编制近400人。
主任 乌兰夫(蒙古族,1954.9—1966.5)
副主任 刘格平(回族,1954.9—1958.2)
汪锋(1954.9—1966.5)
刘春(1954.9—1966.5)
韦国清(壮族,1954.10—1957.4)
萨空了(蒙古族,1954.10—1966.5)
杨静仁(回族,1954.10—1960.12)
甘春雷(回族,1954.10—1959.8)
费孝通(1954.10—1958.7)
谢鹤筹(壮族,1954.10—1966.5)
余心清(1960.1—1965.4)
谢扶民(壮族,1960.10—1966.5)
丹彤(回族,1960.10—1966.5)
薛向晨(1960.12—1965.1)
七十、华侨事务委员会(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主管全国侨务工作。
随着侨务工作范围的扩大,华侨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作过多次调整。到1966年5月,委机关设办公厅、国外一司、国外二司、国内司、宣传司、农场管理司、党委办公室、政治部8个司局机构、干部职工近300人。
主任 何香凝(女,1954.9—1959.4)
廖承志(1959.4—1966.5)
副主任 廖承志(1954.9—1959.4)
李任仁(1954.9—1966.5)
李铁民(1954.9—1956.12)
庄希泉(1954.9—1966.5)
方方(1954.10—1966.5)
黄长水(1956.10—1966.5)
庄明理(1956.10—1966.5)
林修德(1964.4—1966.5)
林一心(1965.7—1966.5)
七十一、国务院第一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和监察部的工作。
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内设若干组。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一办公室,设立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主任 罗瑞卿(1954.11—1959.6)
副主任 吴德峰(1954.11—1959.6)
朱其文(1954.11—1959.6)
七十二、国务院第二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的工作。
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内设若干组。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二办公室,设立国务院文教办公室。
主任 林枫(1954.11—1959.6)
副主任 钱俊瑞(1954.11—1959.6)
范长江(1954.11—1959.6)
张稼夫(1956.5—1959.6)
杨秀峰(1957.2—1959.6)
徐迈进(1957.2—1959.6)
张际春(1957.6—1959.6)
七十三、国务院第三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务院第三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的工作。
第三办公室内设重工业组、军工工业组、燃料动力组、机械工业组、地质组、综合组、研究组。1956年8月,第三办公室与国家经委合署办公。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三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
主任 薄一波(1954.11—1959.6)
副主任 孙志远(1954.11— )
谷牧(1955.4—1959)
刘杰( )
七十四、国务院第四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第四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劳动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的工作。
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内设综合组、纺织组、轻工组、手工业组、企业管理组。1958年,第四办公室与国家经委合署办公。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四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
主任 贾拓夫(1954.11—1959.6)
副主任 宋劭文(1954.11—1959.6)
周光春(1954.11—1959.6)
七十五、国务院第五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内设若干组。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设立国务院财贸办公室。
主任 李先念(1954.11—1959.6)
副主任 曾山(1954.11—1957.3)
叶季壮(1954.11—1959.6)
牛佩琮(1954.11—1959.6)
段云(1955.4—1959.6)
七十六、国务院第六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
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内设综合组、铁道组、交通组、邮电组。1958年,第六办公室与国家经委合署办公。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六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
主任 王首道(1954.11—1959.6)
副主任 郭洪涛(1954.11—1959.6)
张国坚(1954.11—1959.6)
七十七、国务院第七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第七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中央气象局的工作。国务院第七办公室和中共中央农村办公室合署办公,没有另设机构。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七办公室,设立国务院农林办公室。
主任 邓子恢(1954.11—1959.6)
副主任 陶桓馥(女,1954.11—1959.6)
李登瀛(1954.11—1959.6)
廖鲁言(1955.11—1959.6)
陈正人(1955.11—1959.6)
七十八、国务院第八办公室(1954.11—1959.6)
195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并负责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国务院第八办公室的前身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办公厅、对内同时为中共中央统战部的组成部分。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内设工业组、商业组、政治组、综合组。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将其掌管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改由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掌管。
主任 李维汉(1954.11—1959.6)
副主任 许涤新(1954.11—1959.6)
孙起孟(1954.11—1959.6)
张执一(1955.4—1959.6)
七十九、国务院外事办公室(1958.3—1966.5)
1958年3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共中央设立外事小组和国务院设立外事办公室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是国务院管理外事工作的总口子,同时又是中共中央外事小组的办事机构。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协助国务院管理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和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指导中央一级各政府部门、各人民团体(工、青、妇以及中苏友协的国际活动,仍由中央联络部负责管理)和各省、市的国际交往活动。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外交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和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负责对外贸易的外贸政策。
1964年,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内设秘书组、宣传研究组、亚非拉组、泰马菲组、日本组、社会主义国家组、西方组、港澳组。
主任 陈毅(1958.3—1966.5)
副主任 廖承志(1958.3—1966.5)
刘宁一(1958.3—1966.5)
孔原(1958.3—1966.5)
张彦(1958.3—1966.5)
方毅(1961.4—1966.5)
八十、国务院政法办公室(1959.6—1960.12)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政法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公安部的工作。
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撤销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主任 罗瑞卿(1959.6—1960.12)
副主任 吴德峰(1959.6—1960.12)
朱其文(1959.6—1960.12)
八十一、国务院内务办公室(1963.4—1966.5)
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内务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公安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工作。国务院内务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和研究组。
主任 谢富治(1963.4—1966.5)
副主任 徐子荣(1965.7—1966.5)
严佑民(1965.7—1966.5)
甘重斗(1965—1966.5)
八十二、国务院农林办公室(1959.6—1966.5)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七办公室,设立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农业部、农垦部、林业部、水产部、中央气象局的工作,并负责水电部的防汛、水利工程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设在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
1964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农村政治部,撤销农村工作部。国务院农林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农村政治部合署办公。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内设秘书组、农牧组、公社组、水气组、林业组、农场组、农科组、编辑组。
主任 谭震林(1962.10—1966.5)
副主任 廖鲁言(1959.6—1966.5)
陈正人(1959.6—1966.5)
陶桓馥(女,1959.6—1966.5)
王光伟(1960.12—1966.5)
王观澜(1962.11—1966.5)
张修竹(1962.11—1966.5)
郝中士(1962.11—1966.5)
梁步庭(1964.10—1966.5)
曹幼民(1964.10—1966.5)
杨煜(1964.10—1966.5)
八十三、国务院财贸办公室(1959.6—1966.5)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七办公室,设立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并指导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1965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内设办公室、秘书组、政策研究组、计划组、财金组、商业组、粮食组、外贸组。中共中央财贸政治部与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合署办公。
主任 李先念(1959.6—1966.5)
副主任 程子华(1959.6—1961.12)
叶季壮(1959.6—1966.5)
姚依林(1959.6—1966.5)
牛佩琮(1959.6—1966.5)
段云(1959.6—1966.5)
马定邦(1961.4—1966.5)
邓辰西(1961.12—1963)
魏今非(1963.10—1966.5)
八十四、国务院文教办公室(1959.6—1966.5)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1965年,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内设秘书组、计划组、文化组、教育组、卫生组。中共中央文教政治部与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合署办公。
主任 张际春(1959.6—1966.5)
副主任 杨秀峰(1959.6—1966.5)
钱俊瑞(1959.6—1966.5)
张稼夫(1959.6—1966.5)
范长江(1959.6—1966.5)
徐迈进(1959.6—1966.5)
高云屏(1960.12—1966.5)
张孟旭(1964.6—1966.5)
八十五、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1959.6—1966.5)
1959年6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撤销第三(重工)、第四(轻工)、第六(交通)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电力部、劳动部的工作。国家测绘总局委托地质部代管。1962年以后,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由财贸办公室划归工交办公室掌管。
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经委是一套机构。
主任 李富春(1959.6—1961.4)
薄一波(1961.4—1966.5)
副主任 薄一波(1959.6—1961.4)
八十六、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1961.12—1966.5)
1961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国防工业办公室的决定》。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成立国防工业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第二机械工业部(核工业)和第三机械工业部(军事工业)。1963年,第三机械工业部分设为第四、第五、第六机械工业部,1965年国务院又增设第七机械工业部。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即掌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机械工业部的工作。国防工办的主要任务是:对常规武器、国防尖端武器的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干部和技术力量的培养等问题,进行统盘规划,全面安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主任 罗瑞卿(1961.12—1965.12)
副主任 赵尔陆(常务,1961.12—1966.5)
孙志远(1961.12—1966.5)
方强(1961.12—1966.5)
刘杰(1961.12—1966.5)
刘西尧(1961.12—1963.9)
邱会作(1962.12—1966.5)
张爱萍(1962.12—1966.5)
郑汉涛(1964.1—1966.5)
李如洪(1964.1—1966.5)
罗舜初(1965.1—1966.5)
八十七、国家统计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统一领导国民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口等调查统计工作。
随着统计工作的全面展开,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逐年增加。195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内设12个司局级机构,编制645人。此后,随着任务和体制的变化,局机关多次调整,到1965年,国家统计局内设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农业统计司、财贸金额统计司、基本建设统计司、文教劳动统计局、物资供应统计司、调查统计报表管理司、统计业务检查司、干部管理教育司、办公室、计算室13个司局级机构,机关编制412人。
局长 薛暮桥(1954.11—1958.11)
贾启允(1958.11—1961.6)
王思华(1961.6—1966.5)
八十八、国家计量局(1954.11—1958.3)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国家计量局的主要任务是:计划、掌管计量公制的推行;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交易;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起草制定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计量局内设办公室、计量行政处、计量技术处和编译处。1957年撤销计量行政处,设立计划处和检定监督处。
1958年3月,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委属局,不列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局长 李承干(1955.4—1958.3)
八十九、中国农业银行(1963.11—1966.5)
1963年11月9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六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总理的议案,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的各项支援农业的资金和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各项农业贷款,并统一领导农村的信用合作工作。
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内设办公厅、计划局、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局、国营农业企业基建拨款管理局、农村人民公社贷款拨款管理局、信用合作社、会计局、人事局、农业资金研究所,以及中共中国农业银行政治部和中监委派驻监察组。
196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中国农业银行党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同中国人民银行合并的请示报告》。根据中央同意的两行党组的报告,两行合并后,仍保留中国农业银行名义,挂两块牌子。对内,只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行文。
行长 胡景(1963.11—1966.5)
九十、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1954.11—1958.3;1961.10—1965.2)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由国务院第四(轻工)办公室负责掌管其工作。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行政处、计划统计局,干部局、生产局、物资技术供应局、推销局、财务会计局、组织检查局。
1955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分设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与手工业合作总社合署办公,主管全国手工业合作事业。1958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改为轻工业部的部属局。
1961年10月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62年,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内设办公厅、计划局、供销局、组织指导局、财务会计局、工艺美术局、农具局、五金局。
1965年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第二轻工业部,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
局长 白如冰(1954.11—1958.3)
邓洁(1961.10—1965.2)
九十一、国家测绘总局(1956.1—1966.5)
1956年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测绘总局,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负责领导、管理全国测绘事业、并与总参测绘局共同担负全国的基本测绘工作。
1964年2月7日,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关于调整省、自治区测绘管理机构领导关系的报告》,国务院同意将各省、自治区的测绘管理机构,由以省、自治区领导为主,改为以国家测绘总局领导为主,与省、自治区双重领导的体制。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现有的直属测绘队伍也一并划归国家测绘总局建制,其任务由国家测绘总局负责统一安排。
1956年6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总局编制252人,内设12个处室。随着业务范围的变化,总局机构几经调整,到1965年,国家测绘总局内设办公室、生产计划处、制印处、技术处、专业测绘处、教育研究处、财务处、劳动工资处、供应处、基建科和政治部。
局长 陈外欧(1956.6—1960;1962.6—1966.5)
李廷赞(1960.8—1962.6)
九十二、全国物价委员会(1962.5—196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统管全国物价工作。1953年,中财委委托商业部统管全国市场物价。同年,国家计委建立成本物价局,负责管理生产资料价格。1956年12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五办)成立物价组,统管全国市场物价。
1962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时撤销国务院财贸办公室物价组)统管全国的物价工作,并暂时以国家计委物价局为物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1963年5月2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设立全国物价委员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其任务是:根据中央既定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国物价水平的综合平衡工作,管理工业品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农产品采购价格,各种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全国物价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农产品价格局、轻工产品价格局、重工业产品价格局、研究室,编制100人。
主任 薛暮桥(1962.5—1966.5)
九十三、物资供应总局(1956.5—1958.3)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供应总局,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物资(主要是生产资料)的供应、调度和平衡的工作,并管理国家的物资储备。
物资供应总局内设办公室、物资分配综合局、冶金产品分配局、燃料产品分配局、化工产品分配局、机电设备分配局、军工物资分配局、建筑材料分配局。
1958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将物资供应总局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会属局。
局长 韩哲一(1956.5—1958.3)
九十四、国家物资管理总局(1963.5—1964.11)
1963年5月2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成立时,内设办公室、研究室、综合计划局、综合调度局、财务局、七局(军工)、进出口局、三类物资局和政治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从国家计委划归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内还设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材料、木材、建筑材料5大公司,并在各大区设立一级站,负责大区范围内的物资销售工作。
1964年11月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九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撤销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设立物资管理部。
局长 袁宝华(1963.5—1964.11)
九十五、城市建设总局(1955.4—1956.5)
1955年4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主要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组织领导和计划工作。
1955年,城市建设总局内设办公室、计划处、人事处、保卫处、财务处、行政处、研究室、监察室、城市规划设计局、建设工程管理局、市政工程局、勘察测量局。
1956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改设城市建设部。
局长 万里(1955.4—1956.5)
九十六、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54.11—1958.3;1962.4—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5年3月5日,国务院确定,民航局经常性工作以空军领导为主,对外关系等方针政策问题由国务院核批。经国务院批准,民航局内设政治部和16个处室。
1958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中国民用航空局划归交通部领导,成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的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有关民航工作的重大问题,由空军报请军委解决;或由空军报请军委转报中共中央或国务院解决。民航系统党的组织,实行以民航总局党委领导为主与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原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交通厅所属民航局(处),均划归民航总局统一领导。6月,空军批准民航总局内设政治部、办公室、科技办公室、一局至六局。
局长 朱辉照(1954.11—1955.6)
邝任农(1955.6—1958.3;1962.4—1966.5)
政委 刘锦平(1962.6—1966.5)
九十七、中央气象局(1954.9—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央气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54年,中央气象局内设办公室、台站管理处、天气处、器材处、通讯处、机要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编辑室。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体制下放的精神,各级地方气象机构连同人财物的管理,均划归当地政府。中央气象局主要负责气象业务和台、站建设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气象业务和各种气象资料,制定全国性的主要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直接领导中央气象科学研究机构。1958年气象体制下放后,中央气象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干部处、海洋水文气象处、农业气象研究室、气象资料研究室、观象台、通讯总台、气象情报研究所。1961年,中央气象局撤销海洋水文气象处、农业气象研究室、气象资料研究室和通讯总台,设立气象台和行政处。
局长 涂长望(1954.9—1962.6)
饶兴(代理,1962.9—1964.10;1964.10—1966.5)
九十八、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54.11—1966.5)
1952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中央私营企业局与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务院直属机构。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时,内设8个处,工作人员250人左右。以后,随着工作任务的变化,局机关作了调整,到1966年,内设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处、商标管理处、市场管理处和通报编辑室,工作人员约120人。
局长 许涤新(1954.11—1966.5)
九十九、新华通讯社(1954.11—1966.5)
1949年10月,新华社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领导。1952年2月,新闻总署撤销,新华社改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新华社列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新闻通讯专门业务。经中共中央批准,新华社由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分别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华社组织机构经过多次调整。至1966年5月,新华社内设国内、国际、对外、摄影、参编、翻译、军事、外事8个部和电务、秘书、干部、财务、行政、保卫6个处及印刷厂。1965年12月统计,全社工作人员4014人,其中总社2919人,国内分社873人,国外分社222人。
社长 吴冷西(1954.11—1966.5)
一○○、广播事业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的广播事业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国各地人民广播电台及北京电台的工作;普及人民广播事业;指导与管理各地私营广播电台。
局长 梅益(1954.11—1966.5)
一○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中国文字改革工作。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成立时,内设拼音方案部、汉字整理部、技术指导部、宣传推广部、编辑出版部、词汇研究部、语文教学部、办公室、图书资料室、编制定员100人。此后,随着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的变化,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精简。到1966年5月,设办公室、编辑室、推广处,编制定员59人。
主任委员 吴玉章(1954.11—1966.5)
一○二、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1963.5—1966.5)
1963年5月2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内设办公室、编辑室、调研室、对外联络部、出版发行部、人事保卫处、专家工作处。
局长 罗俊(1963.9—1966.5)
一○三、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1964.7—1966.5)
1964年7月2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四次会议决定在中国国际旅行总社的基础上,设立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外仍保留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名义,局社合署办公。这一时期没有任命局长,由副局长主持工作。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业务指导处、宣传处、计划财务处、第一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处(资本主义国家)、第三处(翻译)、第四处(日本),行政编制150人,1965年增加到182人。
局长 (缺职)
一○四、对外文化联络局(1954.11—1958.2)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文化联络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对外文化联络局内设秘书处、一处(社会主义国家处)、二处(资本主义国家处)、三处、四处(文化资料交流)、五处(翻译)、交际处。1955年撤销三处和交际处。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撤销对外文化联络局。
局长 洪深(1955.1—8)
陈忠经(代理,1955.8—1958.2)
一○五、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60.1—1964.6)
1960年1月21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时,局机关设办公室、成套设备局、经济合作局等6个行政单位,行政编制98人。1964年行政编制增至496人,并设立驻外机构5个。
1964年6月9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九次会议决定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撤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
局长 方毅(1961.3—1964.6)
一○六、国家海洋局(1964.7—1966.5)
1964年7月2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四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家海洋事务。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调查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远景规划、年度计划等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海军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海洋局党的领导、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干部工作、人员补充、组织编制、海上行动指挥等由海军负责。
国家海洋局内设办公室、计划处、水文气象处、海洋调查处、仪器器材管理处、供应处、科学技术处和政治部。1965年3月,经批准在青岛、宁波、广州设立北海、东海、南海3个分局,并陆续建立了一些科研院所。
局长 齐勇(1964.10—1966.5)
一○七、国家房产管理局(1962.6—1966.5)
1962年6月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房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家房产管理局成立时设办公室、研究处、公房管理处、计划统计处,1964年调整为1室、2处,人员编制45人。
局长 赵鹏飞(满族,1962.10—1966.5)
一○八、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1964.7—1966.5)
1964年7月2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四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对全国科学技术干部集中统一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内设办公室、一处(文教)、二处(工交)、三处(工交)、四处(农林)、五处(地方)、六处(留学生)。
局长 岳志坚(1964.10—1966.5)
一○九、国务院法制局(1954.11—1959.6)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法制行政工作。
1956年,国务院法制局内设办公室、工业劳动法规组、交通农业法规组、财政贸易法规组、政法文教法规组、编译室。1958年,国务院法制局机构精简后,局机关设办公室、财政经济法规组、法规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59年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撤销国务院法制局,业务改由国务院秘书厅管理。
局长 陶希晋(1954.11—1959.6)
一一○、国务院人事局(1954.11—1959.8)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人事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初期,内设干部任免科、干部调配科、干部统计科、中央编制科、地方编制科、工资科、福利科、干部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办公室。1956年9月,国务院人事局将管编制的两个科移交给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6科2室。编制最多时为237人,后逐步减到198人。
1959年8月25日,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国务院人事局撤销,其业务归内务部管理。
局长 章夷白(1954.11—1959.8)
一一一、国家编制委员会(1963.5—1966.5)
1963年5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将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改称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此进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国家编委内设办公室、中央编制处、地方编制处、事业编制处。机关编制45人。
主任 周荣鑫(1963.5—1966.5)
一一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主管全国宗教事务工作。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内设办公室、第一处(天主教工作)、第二处(基督教工作)、第三处(佛、道教工作)。1959年,将第一处、第二处合并为第一处,第三处改为第二处,1963年,撤销第一处和第二处设立国际活动工作处,研究处、联络处,机关干部31人。
局长 何成湘(1954.11—1961.3)
肖贤法(1961.3—1966.5)
一一三、国家档案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家档案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家档案事务。1960年开始,国家档案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均由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建制仍属国务院。
国家档案局成立时,内设机关档案工作指导处、档案馆工作指导处、组织处、编译室。1958年,国家档案局将处室调整为办公室、地方档案工作处、中央档案工作处、中央工交档案工作处,撤销编译室。1963年增设行政处。
局长 曾三(1954.11—1966.5)
一一四、中央机要交通局(1954.11—1959.6)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政务院机要交通总局改为中央机要交通局,作为国务院专门办理机要交通业务的直属机构,业务受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
中央机要交通局内设第一办公室、第二办公室和业务处。1955年调整为下设办公室和业务处。1958年,业务处撤销,改设收发科、交通科、人事科、总务科。
1959年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销中央机要交通局,其业务和人员划归中共中央办公厅建制。
局长 王凯(1954.11—1959.6)
一一五、国务院参事室(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参事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内设办公室。
主任 陶希晋(1954.11—1959.7)
曾一凡(1959.8—1965.10)
一一六、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国务院外国专家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政务院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国务院专家工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外国专家的聘请、招待等礼仪工作。1956年5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内设办公室、专家工作处、经理处、政治处、警卫处、第一和第二招待所、汽车公司。改名为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后,内设机构作了精简调整,到1966年5月,内设办公室、专家工作一处、专家工作二处、政治处、保卫处。
局长 杨放之(1954.11—1964.9)
糜镛(1964.10—1966.5)
一一七、国务院专家局(1956.5—1959.6)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专家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于专家和其他高级知识分子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负责解决需要统一处理的有关专家和其他高级知识分子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适应国家建设急速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专家局内设办公室、一组(科教)、二组(农业、工交)、三组(文化卫生)、四组(争取在资本主义国家留学生回国)。1957年增设五组(派遣留学生计划和分配)。
1959年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撤销国务院专家局,业务交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局长 齐燕铭(蒙古族,1956.5—1958.8)
一一八、国务院出国工人管理局(1955.5—1957.5)
1955年5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出国工人管理局,直属国务院,负责赴苏联、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工人的动员、组织、训练和在外国期间的政治教育,以及作工期满回国后的还乡等事项。
国务院出国工人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组织计划处、财务处。
1957年5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销出国工人管理局,留下的业务工作交劳动部管理。
局长 张策(1955.5—1957.5)
一一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11—1966.5)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办理中央各机关行政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预决算的审核,经费的核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的拨付事项;承办国务院举行的重要集会的招待、布置事项;办理在国务院指定范围内高级干部和高级民主人士的生活供应和安全警卫等服务事项;办理国务院直属机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的审核事项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时,内设1室、9处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045人,其中行政编制891人。此后,随着工作任务的变化,局机关进行调整。到1965年,内设2室7处,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555人,其中行政编制826人。
局长 刘镛如(1954.11—1956.2)
高登榜(1956.2—1966.5)
一二○、国务院总理办公室(1954.11—1965.2)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总理办公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处理总理的日常秘书性工作。国务院总理办公室在原政务院总理办公室的基础上组成。
1965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撤销总理办公室的通知》。3月1日,总理办公室机构撤销,并入国务院秘书厅。
主任 齐燕铭(蒙古族,1954.11—1958.4)
童小鹏(1958.4—1965.2)
一二一、国务院秘书厅(1954.9—1966.5)
1954年9月,国务院设秘书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秘书厅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地方的工作联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掌管国务院的印信,办理国务院文书、电报、会议事务、公报编辑、档案资料等工作;管理国务院机关的总务、警卫和人事工作;办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秘书厅内设秘书处、信访处、总务处、资料室等机构。以后又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为秘书室、法律室、文书室、信访室、警卫处等机构。
主任 常黎夫(1954.10—1959.8)
杨放之(1959.8—1966.5)
副主任 丁乃光(1955.2—1962.10)
陈煦(1955.2—1958.9)
李金德(1955.2—1959.4)
陈昭(1955.2—1959.4)
张执一(1955.5— )
黄仁(1959.1—1966.5)
薛和(1960.5—1961. )
朱礼泉(1961.1—1966.5)
高祖文(1961.12—1966.5)
陈希1962.10—1966.5)
李梦夫(1963.4—1966.5)
一二二、中国科学院(1954.9—1966.5)
1954年9月,中国科学院成立。它是国务院指导下的最高学术机关。1955年6月,从院内外科学家中遴选了学部委员233人建立物理学数学化学部、生物学地学部、技术科学部和哲学社会科学部4个学部。学部主任由科学家担任。
从1952年到1956年,中国科学院陆续成立了东北分院、西北分院、武汉分院、广州分院、新疆分院等筹备委员会和上海办事处,及至1958年“大跃进”时,中国科学院的机构和人员剧增。1959年4月,中央成都会议作出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科学院分院的决定后,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22个分院,全院研究机构增加到104个,总人数达到48797人,其中科技人员8630人。
1957年5月,单独成立地学部,学部委员增加到251人。1960年,将哲学社会科学部划归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对外仍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
1962年,科学院作了相应的调整。全国22个分院除新疆分院外,一律撤销。同时,按大区成立中南、华东、西北、西南、东北5个分院和华北办事处,其所属研究机构调整合并为56个。全院的研究机构减少为102个,总人数减到45595人,其中科技人员15934人。到了1966年,研究机构又发展到115个,总人数增加到61681人,其中科技人员22310人。
院长 郭沫若(1954.9—1966.5)
副院长 陈伯达(1954.9—1966.5)
李四光(1954.9—1966.5)
陶孟和(1954.9—1960.4)
竺可桢(1954.9—1966.5)
吴有训(1954.9—1966.5)
张稼夫(1954.9—1956.5)
张劲夫(1956.5—1966.5)
裴丽生(1960.3—1966.5)
一二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50.7—1966.5)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联社总社。12月11日,中华全国合作联社总社办公。总社机关下设8个厅局单位、2个直属处和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编制768人。
1954年7月20日至2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根据大会通过的社章,7月25日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各省(区)、县的联合社也相应地改为供销合作社。同时,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分出,另行成立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系统。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第二商业部,仍保留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6月8日,中共中央发文批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同时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同县以上各级国家商业行政部门也相应实行合署办公。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定将第一、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从此,供销社也就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同时为了便于参加国际活动,保留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名义,在各级商业机构中可以挂供销合作社的牌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合作委员会,基层供销社原有的民主形式继续保留。
1961年6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恢复供销合作社。1962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商业部分开,从上到下恢复供销社的组织领导系统;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主要农副产品也按行业建立了专业公司。
到1962年7月,总社机关下设14个司局单位,一个直属处和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编制550人。1964年,总社成立政治部,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派驻了监察组。
主任 薄一波(1950.11—1952.10)
程子华(代理,1952.10—1954.10;1954.10—1956.10)
潘复生(1962.2—1965.10)
副主任 程子华(1950.11—1952.10)
孟用潜(1950.11—1956.4)
梁耀(1950.11—1958.2;1962.4—1966.5)
张启龙(1952.9—1958.2)
邓洁(1952.9—1954.12)
姜君辰(1953.1—1957.9)
阎顾行(1954.6—1958.2;1962.4—1966.5)
邓辰西(1954.10—1958.2)
邓飞(1955.6—1958.2)
陈一帆(1956.5—1958.2)
郭献瑞(1956.5—1958.2)
赵发生(1957.2—1958.2)
罗俊(1957.2—1958.2)
史立德(1962.4—1966.5)
王越毅(1962.4—1965.3)
王卓如(1962.4—1966.5)
王念基(1962.11—1966.5)
程宏毅(1965.11—1966.5)
一二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52.5—1966.5)
1952年5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贸促会主席、秘书长和委员。9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四八次会议决定,成立国际经济事务局,和中国贸促会一个机构,两个名义,受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中国贸促会下设办公室、业务部、联络部、展览部、研究室、编译室。
1954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撤销,中国贸促会的“国际经济事务局”名称亦即取消。1964年5月8日,国务院总理批准确定中国贸促会对外是民间团体性质,对内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直属局。中国贸促会先后归口对外贸易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领导。
1956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机关设办公室、出国展览部、联络部、仲裁部、来华展览部、研究室。1961年8月25日,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贸促会设办公室、联络部、来华展览部、出国展览部、宣传部、法律事务部、研究室。1964年6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行政编制475人,事业编制130人。
主席 南汉宸(1952.5—1966.5)
表一 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表
1.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2.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3.1951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4.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5.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6.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表二 1954—1966年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表
1.1954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2.1955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3.1956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4.1957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5.1958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6.1959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7.1960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8.1961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9.1962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10.1963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11.1964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12.1965年12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13.1966年5月国务院工作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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