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21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 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 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 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 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籍合作。 五、 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 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