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
公 告
100.08.22 召開第七屆執行長推舉:
被推舉人與推舉人座談會
本會第六屆執行長於100年10月任期屆滿,經100年8月16日執行委員會決議辦理第七屆執行長推舉;援此辦理本座談會,並將於本次會議產生候選人名單。
||會議時間:100年08月22日/下午13:30-15:30
||會議地點:公館一樓大桌空間
||出席者:
被推舉人 / 吳瓊芬、周維崇、陳育貞、張興傑、劉可強、蔡筱君、蔡福昌、蘇雅
推 舉 人 / 任翌妡、吳秀婷、吳亭樺、吳瓊芬、李直發、李慈穎、周維崇、林芳正、張渝珮、張興傑、郭柏秀、陳育貞、黃皎怡、劉可強、劉玉梅、劉鴻濃、慕思勉、蔡筱君、蔡福昌、藍嘉俊、蘇雅玲
||主辦:本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陳育貞
||議 程:
- 13:30-13:45 執行長推舉程序 (主席說明)
- 13:45-15:00 基金會經營及執行長任務 (被推舉人意向表述。各10分鐘)
- 15:00-15:25 第七屆執行長推舉之候選人名單產生 (由推舉人提明及覆議)
- 15:25-15:30 結 論
- 散 會
||注意事項:
- 未能出席者,須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 被推舉人未能出席時,應以書面交由代理人表達意向。
- 未委託代理者視同放棄。
財團法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年08月19日公告
■ 參考資料:執行長推舉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組織及管理規則》
貳、 組織架構與工作人員權責
二、本會設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授權,綜理會內行政與業務,對外代表基金會。
(一)執行長由會內推舉產生,經董事會三分之二通過聘任。董事會得按本會實際特殊需求外聘執行長,由董事會召集與執行委員會之聯席會議討論確認之。執行長依本會章程綜理本會會務。
(二)執行長每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內得由董事會三分之二通過解聘免職。
(三)執行長之基本責任:
1.對外代表基金會。
2.對內整合協調、督導會務正常運作。
3.提升本會專業形象及擴展業務。
4.研擬或提議修正會內之人事與財務制度,及業務發展方向。
5.召集執行委員會,並促其有效運作。
6.主管行政室運作。
7.對董事會負責。
(四)會內推選之執行長,得兼相關專案之職務,其辦理專案業務視實際需求訂定之。
(五)執行長之會內推舉
1.推舉程序:
本項任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之。須於當屆執行長任期屆滿之二個月前,或其受停止職權後一個月內完成。
由當年符合推舉人資格者,從具有被推舉人資格者推舉出候選人名單,提名二位以上人選。再由提名人選中,進行推舉人之公開投票,選舉一位執行長人選,併同選舉過程責成書面文件,提交董事會同意後生效。
2.推舉資格:
(1)被推舉人資格:曾任本會執行委員,並於選舉日前一年起任職在本會者。
(2)推舉人資格:任職三年以上,或擔任協同專案負責人以上職務,並於選舉日前一年起任職在本會之專職人員。
3.董事會對會內票選之執行長人選有疑議時,應於該人選提報後之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並由執行委員會重提人選,或由董事會逕行聘任。
(六)原執行長任期屆滿時,如尚未產生新任執行長,執行委員會應立即向董事會提報執行長代理人,並使會務執行順暢。
(七)執行長遇長時間差假,應委由會內董事擔任職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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