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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08来源:政策法规处(审计处) 阅读次数:0

厅文〔2017〕36号
(2017年10月17日)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把我省建设成为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尊重科研人员劳动价值和科研活动规律,建立健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加快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二)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二)完善绩效工资制度。科研院所、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科研人才。单位负责人的绩效工资,由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才薪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吸引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发展,逐步缩小同层次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的收入差距,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待遇水平,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三)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自主权。允许科研机构、高校对科研人员在编制总量内,自主选人用人,自主确定岗位。高校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单位,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自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四)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吸引和留住高水平教育教学人才。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充分体现。
    (五)建立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一)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落实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改进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政策,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个人收入不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
    (二)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科研机构、高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机构、高校应优先保证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能;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加大科研机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力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财政经费支持,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非竞争性科研经费,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支持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自由探索。
    (四)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修订完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五、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
    (一)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科研机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审批或备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二)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50%;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取得。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鼓励国有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完善国有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科技型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按照合同约定科研人员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对单位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六、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科研机构、高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科研人员、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科研机构、高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三)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
    (二)鼓励先行先试。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选择部分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收入分配改革、扩大自主权、政策落实等试点工作,先行先试、率先突破,适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强化制度建设。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细化相关政策的操作办法和规程,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控机制,确保依法依规落实有关分配政策。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内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情况及时在内部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本意见所指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是指我省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适用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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