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运管处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证件办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05-31

    近日,济宁市运管处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证件办理工作。
    一是车辆《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显示为非营运的,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二是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三是除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外,单一牵引车或挂车不能单独申请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牵引车或挂车报废、已过户的除外),牵引车和挂车档案应归并存档。四是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查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的,不得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五是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告知申请人,更换车辆驾驶员或车辆用途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备案。六是严禁企业存在超期未审验车辆。

(济宁市运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