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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旧机械设备进口管理
添加时间:2016/03/3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械设备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械设备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械设备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械设备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械设备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械设备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械设备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械设备"字样。
  (二)根据《机械设备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械设备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械设备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械设备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械设备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械设备目录》(见附件)的旧机械设备(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